李某刑事申訴再審審查刑事通知書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6刑申27號
2024年05月28日
案件概述
你因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不服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6刑終538號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訴。你申訴的理由:一、利辛縣公安局委托安徽某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錯誤。申訴人李某某患有嚴重精神分裂癥,案發(fā)時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應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1、鑒定機構未對李某某的既往病史進行鑒定。安徽某某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材料只包括了申訴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及有限病歷材料,未調取參考李某某病歷及服藥歷史,偏離客觀實際。2、鑒定機構所依據鑒定標準已修改。根據司法鑒定管理局發(fā)布的《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中明確了評定被鑒定人精神狀態(tài)的醫(yī)學診斷標準,包括《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和《國際疾病分類一精神與行為障礙》第10版(ICD-10)。根據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要求:“二、積極推進ICD-11中文版全面使用,自2019年3月1日起,各級各類醫(yī)療機構應當全面使用ICD-11進行疾病分類和編碼”,根據該通知要求,應當適用最新的“ICD-11”進行分類。本案中,安徽某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所依據的鑒定標準為《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和《國際疾病分類一精神與行為障礙》第10版(ICD-10)。3、申訴人李某某在案發(fā)時存在病理性精神障礙因素。二、申訴人李某某行為屬于假象防衛(wèi)過當,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殺人的意圖,應當改判為無罪。三、申訴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得到了被害人親屬出具的諒解書,應當予以釋放。
再審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經審理查明,2023年5月27日,李某某和其母親李某在利辛縣城關鎮(zhèn)某某酒店某某房間登記住宿。2023年6月5日中午,李某某與李某、被害人楊某在通話中發(fā)生爭吵。當日下午3時許,楊某和李某前往該酒店某某房間找李某某,多次敲門李某某拒不開門,后李某聯(lián)系酒店服務員將李某某所在的某某房間門打開后,李某某持刀多次刺向楊某胸口處,致使楊某后退受傷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2023年7月7日,經安徽某某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癥,受疾病的影響,本案案發(fā)時控制能力顯著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原審認為,李某某多次供述其在被害人等人進入其所在的酒店房間前就產生了行兇意圖,并持具有殺傷性的刀具等待,案發(fā)時又連續(xù)捅刺被害人胸部;李某某主觀上對其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系明知,仍持刀捅刺被害人關鍵部位,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案發(fā)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又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原審據此判決并無不當。原審證據中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公安機關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后出具。在申訴時,申訴人提交的證據經審查并不足以推翻該鑒定結論。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予以駁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