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某、關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96號
2024年05月14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叢某某、關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事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叢某某、關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底,福建籍人員葉某斌(代號“小X”,現(xiàn)逮捕在逃)從馬來西亞吉隆坡至緬甸妙瓦底××區(qū)成立“鑫璽國際”(后更名鴻泰國際)詐騙公司,公司組織架構(gòu)清晰、職責分工明確,下設多個小組,目前查實涉案人員真實身份1××××余人。實施詐騙時,由詐騙公司提供電腦、手機,業(yè)務員自行下載“陌陌”“探探”等社交軟件,通過社交軟件物色境內(nèi)特定對象并主動搭訕引誘其添加工作微信號,業(yè)務員通過工作微信號打造人設,并從網(wǎng)上搜取成功男士發(fā)布的圖片、視頻,再以公司培訓的“話術”通過一段時間的網(wǎng)上聊天,獲取被害人好感及信任后伺機推薦公司諸如“任務客”、“啟匯”等虛假刷單平臺,平臺運營由詐騙公司后臺操控。在被害人愿意投資刷單后,公司讓其小額試水投資獲取返利,進一步贏取被害人信任,該平臺設置每日刷單數(shù)量、房間等級,業(yè)務員誘騙被害人為獲取更多傭金,以“拉人頭”、投入大筆金額進行刷單,直至最后平臺關閉無法提現(xiàn)。
2019年初,被告人叢某某經(jīng)“鑫璽國際”詐騙公司骨干成員吳某歡(代號“歡X”)拉攏,由該詐騙公司事先辦理出境簽證、提供出境資金,組織叢某某持護照出境后進入馬來西亞吉隆坡從事網(wǎng)絡賭博。2019年底,該詐騙公司組織叢某某等人先后進入緬甸妙瓦底、柬埔寨詐騙窩點,參與對中國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叢某某于2019年12月份進入該詐騙公司奇跡組從事業(yè)務員工作,累計在該詐騙公司從事針對中國境內(nèi)居民的詐騙活動一年四個月左右;2021年8、9月份該公司轉(zhuǎn)型后,叢某某仍擔任業(yè)務員參與對非中國境內(nèi)居民實施“海外盤”詐騙犯罪,至2022年7月份從該詐騙公司離職回國。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關某經(jīng)“鑫璽國際”詐騙公司骨干成員唐某拉攏,由該詐騙公司事先辦理出境簽證、提供出境資金,組織關某持護照出境后進入馬來西亞,后進入該詐騙公司位于緬甸妙瓦底的詐騙窩點,參與對中國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關某于2019年11月份進入該詐騙公司奇跡組從事業(yè)務員工作,累計在該詐騙公司工作一個多月,2020年1月份從該詐騙公司離職回國。
2023年4月14日,叢某某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民警抓獲歸案,2023年5月10日,關某經(jīng)雞西市公安局滴道分局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釋放通知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查獲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出入境記錄,樅陽縣公安局情況說明、臨時羈押證明,辨認筆錄及被辨認人照片、身份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被害人錢某、肖某的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截圖,被害人劉某、錢某、肖某的陳述,同案人鄧某峰、王某梅、叢某日、黃某軍、湯某建的供述,被告人叢某某、關某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叢某某、關某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針對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行為,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叢某某、關某在詐騙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叢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關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叢某某、關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建議判處關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叢某某、關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叢某某于2023年4月14日被文登分局民警抓獲歸案后,于當日被送至當?shù)刭e館隔離看管五日,同月19日樅陽縣公安局對其宣布刑事拘留(未執(zhí)行),次日經(jīng)樅陽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qū)彛魂P某于2023年5月10日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后,于當日被臨時羈押于雞西市看守所,直至5月17日被解回樅陽,于次日被樅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審理期間,叢某某、關某分別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一萬元、五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叢某某、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詐騙集團,在境外針對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gòu)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叢某某、關某在詐騙集團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叢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關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叢某某、關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衡量叢某某、關某具備的量刑情節(jié),結(jié)合社區(qū)矯正適用前調(diào)查評估意見,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叢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關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楊進
人民陪審員李向東
人民陪審員唐小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汪甜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