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決書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002刑初104號
2024年05月14日
案件概述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屯檢刑訴〔2024〕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底,被告人劉某1通過紙飛機聊天軟件認識了昵稱叫“李甜一的小弟弟”的人。2023年3月,“李甜一的小弟弟”聯系劉某1讓其幫忙轉寄快遞,一個快遞五元好處費。劉某1答應后,“李甜一的小弟弟”將其拉入一個名為“漁具總部”的紙飛機聊天群。劉某1在該群內接受上線“李甜一的小弟弟”、林躍杰(紙飛機昵稱“財神”)的安排,將上線郵寄給其的快遞轉寄到上線提供的收貨地址。2023年3月下旬,劉某1發(fā)現讓其轉寄的快遞內是手機卡,明知手機卡可能會被用于網絡犯罪,為非法獲利,仍繼續(xù)幫上線轉寄手機卡。
2023年10月份,“李甜一的小弟弟”等人在群內提供他人身份信息給劉某1,讓劉某1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幫助上線在網上注冊手機卡,一張手機卡給15-20元報酬。申領后由劉某1拍照發(fā)在群內,由上線負責激活,劉某1進行測試,后劉某1再將手機卡寄到上線指定的地址。
經查,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28日,被告人劉某1共幫助上線轉寄手機卡一千余張、代辦手機卡七十余張,非法獲利13144.78元。詐騙分子利用劉某1轉寄、申領的電話卡進行網絡詐騙,致趙某1等被害人共被詐騙5947764元人民幣:
1.2023年11月19日,黃山市屯溪區(qū)被害人趙某1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33××******的犯罪分子以虛假理財的方式詐騙1699279元。
2.2023年8月3日,北京市被害人任某1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77××××****的人以虛假投資理財的方式詐騙207652元。
3.2023年8月6日,臨沂市被害人宋某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33××******的人以虛假關閉網貸的方式詐騙78276元。
4.2023年8月23日,杭州市被害人任某2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93××******的人以虛假恢復征信的方式詐騙174000元。
5.2023年8月23日,杭州市被害人戴某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93××******的人以“殺豬盤”的方式詐騙430000元。
6.2023年8月29日,云南省文山市被害人唐某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99××******的人以虛假注銷微信百萬保障的方式詐騙611300元。
7.2023年9月6日,重慶市開州區(qū)被害人毛某,使用電話號碼為193××******的人以“殺豬盤”的方式詐騙775910元。
8.2023年9月8日,陜西省榆林市被害人項某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77××××****的人以虛假刷單的方式詐騙9100元。
9.2023年10月20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被害人官某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33××******的人以虛假注銷百萬醫(yī)療險的方式詐騙7500元。
10.2023年10月24日,合肥市被害人朱某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93××******的人以虛假投資理財的方式詐騙32440元。
11.2023年11月20日,廣州市被害人邱某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53××******的人以虛假投資理財的方式詐騙74400元。
12.2023年11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被害人趙某2使用電話號碼為133××******的人以虛假投資理財的方式詐騙428030元。
13.2023年11月20日,蘇州市被害人趙某3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93××******的人以虛假購物的方式詐騙10000元。
14.2023年12月11日,北京市被害人林某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33××******的人以虛假投資理財的方式詐騙36200元。
15.2024年1月5日,北京市大興區(qū)被害人崔某被使用電話號碼為133××******的人以虛假投資理財的方式詐騙1373677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還接受上線安排幫助轉寄、申領他人手機卡,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劉某1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手機、硬盤、筆記本電腦等物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扣押清單、查詢記錄、交易記錄等書證;被害人趙某1等人的陳述;同案犯林躍杰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與辯解;搜查筆錄、電子數據現場提取筆錄等;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還接受上線安排幫助轉寄、申領他人手機卡,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1有犯罪前科,依法可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綜合上述情節(jié),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隨案移送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所判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劉某1所得違法人民幣13144.78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決生效后(被告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告人應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不得有轉移、隱匿、毀損財產及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zhí)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暨財產報告條款,本案執(zhí)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采取執(zhí)行措施,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春里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欣欣
書記員琚丹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