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07號
2024年04月26日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黃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黃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并預繳罰金,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黃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慶紅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