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杜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04號
2024年04月26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陳西良、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玉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告人杜某某駕駛車輛至樅陽縣、銅陵市郊區(qū)、六安市霍邱縣等十余地鄉(xiāng)鎮(zhèn)菜市場附近,二人擺攤宣稱廠家有免費送菜刀、電水壺、炒菜鍋等產品的活動,由杜某某分發(fā)小紅旗、牙刷等小禮品吸引客源,主要選擇老年人為對象,王某某則利用話術,謊稱為廠家宣傳,考驗被害人誠意,先收錢后再予以退還,騙取被害人給付人民幣100元至3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不等的現(xiàn)金,后王某某再謊稱到車上取禮品贈送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期間杜某某將物品收拾上車,待王某某上車后即駕車離開現(xiàn)場。
1.2023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駕駛車輛至六安市、霍邱縣等地菜市場附近,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劉某、鄭某、戚某、趙某1、張某1、趙某2、從某、鮑某1、尤某、阮某、朱某、聞某、張某2、趙某3等十四人錢款共計4400元。
2.2023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駕駛車輛至樅陽縣××鎮(zhèn)××市場附近,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胡某、陶某1、陸某等三人錢款共計660元。
3.2023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駕駛車輛至樅陽縣××鎮(zhèn)街道××市場附近,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吳某1、陶某2、疏某中等三人錢款共計900元。
4.2023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駕駛車輛至樅陽縣××鎮(zhèn)××街××街道××市場附近,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楊某、王某1、孫某、吳某2、張某3、榮某、方某、徐某等八人錢款共計2400元。
5.2023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駕駛車輛至樅陽縣××鎮(zhèn)××市場附近,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宋某、錢某1、汪某等三人錢款共計900元。
6.2023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駕駛車輛至銅陵市郊區(qū)××鎮(zhèn)××市場附近,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周某1、錢某2、周某2、王某2、周某3等五人錢款共計1000元。
7.2023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駕駛車輛至樅陽縣錢橋鎮(zhèn)菜市場,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吳某3、丁某1、慈某某、李某、施某、丁某2、鮑某2、付某、吳某4等九人錢款共計2250元。
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共騙取被害人現(xiàn)金12510元。2023年7月11日,王某某、杜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二人親屬代為退出全部贓款,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各被害人。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支付記錄截圖,辨認筆錄及被辨認人照片、身份情況說明,搜查證、搜查筆錄,檢查王某某手機筆錄、王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物證照片,代為退贓申請、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暫扣款繳納回執(zhí)、發(fā)還清單、微信轉賬發(fā)還被騙款項截圖、發(fā)還情況說明,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常住人口戶籍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前科查詢說明,被害人劉某、鄭某、戚某、趙某1、張某1、趙某2、從某、鮑某1、尤某、阮某、朱某、聞某、張某2、趙某3、胡某、陶某1、陸某、吳某1、陶某2、疏某中、楊某、王某1、孫某、吳某2、張某3、榮某、方某、徐某、宋某、錢某1、汪某、周某1、錢某2、周某2、王某2、周某3、吳某3、丁某1、慈某某、李某、施某、丁某2、鮑某2、付某、吳某4的陳述,證人吳某5、疏某飛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王某某、杜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起主要作用,屬主犯;杜某某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處罰。王某某、杜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建議判處杜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提出的辯護意見一致,即王某某、杜某某主觀惡性不深,系初犯,具備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量刑情節(jié)。此外,杜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犯地位。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發(fā)后,樅陽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950元、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金1090元,同時從二人駕駛的車輛上扣押電水壺135個、炒菜鍋16個、未組裝完整的鍋4箱、菜刀488把、小紅旗1袋、蒼蠅拍1袋、筷子1箱、牙刷1箱。后期樅陽縣公安局又扣押王某某2萬元,并將其中的12510元發(fā)還各被害人。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預繳財產刑保證金8000元,被告人杜某某預繳財產刑保證金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均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某、杜某某主要針對老年人實施詐騙,酌情從重處罰。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王某某、杜某某均系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退賠,自愿認罪認罰,且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依法亦可以從輕處罰。根據王某某、杜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社區(qū)矯正適用前調查評估意見,可對二人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二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亦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電水壺一百三十五個、炒菜鍋十六個、未組裝完整的鍋四箱、菜刀四百八十八把、小紅旗一袋、蒼蠅拍一袋、筷子一箱、牙刷一箱予以沒收,由樅陽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四、扣押在案的人民幣九千五百三十元,由樅陽縣公安局退還被告人王某某八千四百四十元、退還被告人杜某某一千零九十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勇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呂瑩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