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2刑初45號
2024年04月26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4〕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山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jù)懷寧縣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新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山及其辯護人程大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30日7時54分左右,被告人李某1駕駛皖H2××**號重型廂式貨車沿344省道由南向北行至67公里400米與XX縣XX鎮(zhèn)XX村道路口處時,與沿村道左轉彎已駛入路口內的韓某駕駛的皖H低速XX備案號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并推碾,造成韓某及乘坐人汪某珍經搶救無效后相繼死亡。事發(fā)后,被告人李某1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待。經懷寧縣某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1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韓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1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1已補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30日7時54分左右,被告人李某1駕駛皖H2××**號重型廂式貨車沿344省道由南向北行至67公里400米與XX縣XX鎮(zhèn)XX村道路口處時,與沿村道左轉彎已駛入路口內的韓某駕駛的皖H低速XX備案號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并推碾,造成韓某及乘坐人汪某珍經搶救無效后相繼死亡。經懷寧縣某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1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韓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發(fā)后,被告人李某1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被告人李某1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1已補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諒解。
經太湖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調查評估,認為被告人李某1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戶籍證明、收條、諒解書、補償協(xié)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血液樣本提取筆錄、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證人陳某、李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省懷寧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尸體檢驗報告、安徽泓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片等勘驗檢查筆錄,路面監(jiān)控視頻、皖H2××**號重型箱式貨車行車記錄儀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1積極補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與上列本院確認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謝士華
人民陪審員郝晚晴
人民陪審員劉燕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士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