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51號
2024年04月15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4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周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胡曉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9月以來,福建人歐某龍、歐某華(境外在逃)在緬甸果敢東城區(qū),以“翱翔”等命名的公司名義在國內(nèi)招募人員并組織偷越出境加入公司,針對中國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該詐騙集團以“上海自貿(mào)區(qū)紅酒交易中心”“頂新集團”“即享收益”等虛假投資項目創(chuàng)建虛假網(wǎng)絡投資平臺,設置了不同的版塊,每版塊設主管負責,下設組長、副組長及普通組員,并設立了專人負責后勤、財務及虛假投資平臺網(wǎng)絡后臺操作等,組織普通組員或通過網(wǎng)絡購買方式,從抖音、小紅書等社交軟件中,物色中國境內(nèi)居住的單身或離異女性,將自己打造為成功男士,通過網(wǎng)絡聊天方式建立男女朋友關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伺機向被害人推薦虛假投資平臺,引誘被害人轉(zhuǎn)款投資,先讓被害人小額投資并能獲利提某,以進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待被害人加大投資金額或發(fā)現(xiàn)被騙時,即以操作失誤、充值流水不足等為由不讓被害人提某,以騙取被害人的錢款,俗稱“殺豬盤”類電信網(wǎng)絡詐騙。
2020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通過名為“芳芳”的網(wǎng)友組織安排,于同月22日自合肥乘機至云南昆明,后在“蛇頭”安排下偷越國境至緬甸果敢。2020年9月中、下旬朱某某聯(lián)系在緬甸果敢的同鄉(xiāng)韋某頂,通過韋某頂進入緬甸果敢東城“翱翔”詐騙公司,被安排在該公司一版塊擔任組員,參與對中國境內(nèi)居民實施“殺豬盤”類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2022年11月朱某某離開公司偷渡回國。
2022年11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路××房××被抓獲歸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朱某某出入境前后乘機記錄,臨滄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云南省罰沒收入專用收據(jù),辨認筆錄及被辨認人照片、身份情況說明,蘭某慧被詐騙案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報案材料、招商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平臺用戶界面截圖、微信聊天記錄、詢問筆錄,袁某珍被詐騙案接受證據(jù)清單、轉(zhuǎn)賬記錄截圖、微信頭像和名片截圖、支付寶交易明細、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明細、詢問筆錄,嚴某飛被詐騙案接受證據(jù)清單、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易明細、浙江蘭溪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交易明細及相關QQ和微信截圖、聊天記錄截圖、詢問筆錄,朱某君被詐騙案微信截圖、詢問筆錄、犯罪嫌疑人陳某斌的供述、陳某斌的辨認筆錄,劉某燕被詐騙案報警記錄、微信截圖、詢問筆錄,趙某巖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明細、詢問筆錄,何某萍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明細、浦發(fā)銀行交易流水、電子數(shù)據(jù)現(xiàn)場提取筆錄、詢問筆錄,劉某馨被詐騙案報案材料、平臺截圖、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微信聊天記錄、詢問筆錄,張某芬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賬戶主體信息、資金明細、微博截圖、詢問筆錄,蔡某玉被詐騙案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楊某玲被詐騙案轉(zhuǎn)賬截圖、微信聊天記錄、詢問筆錄,甘某萍被詐騙案銀行賬戶主體信息、資金明細、詢問筆錄,王某丹被詐騙案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詢問筆錄,陳某芳被詐騙案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詢問筆錄,串并案件材料(通過蘭某慧、袁某珍、嚴某飛、朱某君、劉某燕、趙某巖、何某萍、劉某馨、張某芬、蔡某玉、楊某玲、甘某萍被詐騙案件的證據(jù)材料中接收被詐騙款項的賬號等相關信息串并已登記在公安系統(tǒng)中的其他被詐騙案件),抓獲經(jīng)過、臨時寄押證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同案人龍某、劉某坤、葉某、吳某生、朱某的證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起訴書及當庭發(fā)表的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在境外詐騙窩點對境內(nèi)中國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朱某某在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集團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朱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不持異議,提出朱某某系初犯,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小,具有從犯、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且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朱某某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人民幣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針對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朱某某在詐騙犯罪集團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朱某某系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依法亦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衡量朱某某具備的量刑情節(jié),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還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亦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勇
人民陪審員曹芳莉
人民陪審員章小祥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呂瑩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