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207號
2024年03月1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9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魏某1酒后駕駛皖KZ××**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西青路:淮河路至潁南路路段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后經安徽明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魏某1事發(fā)時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8.3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取保候審決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安徽省阜陽市公安局xx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徐某的證言、安徽明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魏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1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1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又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魏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斐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呂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