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刑事再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再2號
2024年03月1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2)皖0705刑再1號刑事判決:一、維持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2021)皖0705刑刑初229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撤銷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2021)皖0705刑刑初229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責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賠集資人的損失共計人民幣一千四百三十九萬七千七百五十二元”;三、責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賠集資人的損失共計人民幣一千四百三十九萬七千七百五十二元,其中集資參與人胡艷對其中人民幣七萬八千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集資參與人張琴對其中人民幣八萬五千一百五十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外人朱正飛對其中人民幣十九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外人朱小妮對其中人民幣十四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審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朱某某申請撤回上訴。
再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朱某某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朱某某撤回上訴。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2022)皖0705刑再1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璨
審判員王**啟
審判員郜源安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婉娟
書記員任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