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81號
2024年03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24]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席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榮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席某及碭山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張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8月11日6時許,被告人席某與被害人王某因洗滌衣服問題發(fā)生爭吵,后用拳、腳互毆,席某致王某右眼和鼻部受傷。經(jīng)碭山縣XXX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的人體損失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
2023年10月15日,被告人席某被書面?zhèn)鲉镜桨?,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p>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席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席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鑒定書》、證人毛某、謝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的陳述及被告人席某的供述和辯解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席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席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23年10月15日,被告人席某被書面?zhèn)鲉镜酱X山縣XXX,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月19日,席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席某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席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其被書面?zhèn)鲉镜桨负笕鐚嵐┦龇缸锸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綜上,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席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冬梅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董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