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判決書
南陵縣人民法院
(2024)皖0223刑初4號
2024年03月0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3]4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及其指定辯護人朱文婷到庭參加訴訟。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4月,徐某1(已判決)組建QQ“牛牛”賭博群,2020年10月,被告人許某1開始在群內參與賭博。2021年3月至9月2日,許某1陸續(xù)擔任賭場股東一個月,獲取賭場抽頭分紅約300000元。該段時間內,賭場賭資流水共計76517444.33元。
2023年6月23日,被告人許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3年6月26日,許某1退出違法所得60000元。
公訴機關據以指控的證據材料有被告人的戶籍信息、抓獲經過等書證;證人徐某1、徐某2、嚴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許某1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1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于共同犯罪,具有從犯、坦白、退出部分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據此提起公訴,請依法判決。
被告人許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許某1的指定辯護人朱文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提出被告人許某1系從犯,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的情節(jié),其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較小,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許某1于2024年2月28日再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的被告人的戶籍信息、抓獲經過、退款憑證等書證;證人徐某1、徐某2、嚴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許某1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以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1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1犯開設賭場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許某1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某1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1退出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許某1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本院認為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理,依法予以確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許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對被告人許某1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未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20000元,繼續(xù)追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桂春風
人民陪審員陶彤
人民陪審員洪敏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卉
書記員王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