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霍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2刑初139號
2024年03月0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檢察院以邱檢刑訴【2024】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石某1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長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長集鎮(zhèn)XX雞廠附近時,遇公安機關開展查緝酒駕行動,為逃避檢查,石某1駕駛摩托車右轉彎騎進一院落,在無法通行的情況下,棄車向北逃跑,后被辦案民警當場抓獲。經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石某1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93.8mg/100ml。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戶籍信息等書證、現場檢查筆錄、證人徐某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石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石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1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卞命友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代)田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