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4刑初77號
2024年02月22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2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齊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5月10日15時57分許,被告人徐某2駕駛皖K2××**輕型普通貨車,沿阜陽市潁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西路與潁柳路交叉口時,借道通行后與由西向東被害人田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田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徐某2現(xiàn)場撥打120、110,并至阜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救治傷者。2023年5月28日,田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田某之死符合交通事故機械性暴力致顱腦損傷死亡。經阜陽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隊認定,徐某2借道通行時未注意周圍的車輛,且遇人行橫道線未避讓正常通行的非機動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田某無責任。
被告人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2023年12月4日,其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2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積極搶救傷者,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全案,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徐某2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2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主動撥打報警電話,搶救傷者,配合調查,具有自動投案的意思表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因案發(fā)后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xiàn),社會矛盾已化解,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對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2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2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麗娜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