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明光市人民法院
(2024)皖1182刑初51號
2024年02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檢察院以明檢刑訴〔2024〕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滕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1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本人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尾號3521)、手機及相關密碼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經(jīng)查,2023年2月9日劉某1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尾號3521)幫助轉移非法資金1096542元,其中涉嫌詐騙資金459980元,具體為:1.安徽省明光市居民李某被他人以網(wǎng)絡刷單為名實施詐騙,被騙金額615294元,轉入劉某1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3521)50000元;2.河南省洛寧縣居民郭某被他人以解除網(wǎng)絡貸款為名實施詐騙,被騙金額69979元,轉入劉某1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3521)49980元;3.廣東省陽江市居民林某被他人以解除網(wǎng)絡貸款為名實施詐騙,被騙金額294533元,轉入劉某1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3521)200000元;4.吉林省長春市居民潘某被他人以辦理網(wǎng)絡貸款為名實施詐騙,被騙金額40000元,轉入劉某1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3521)10000元;5.山東省菏澤市居民孫某被他人以冒充公安人員為名實施詐騙,被騙金額1943400元,轉入劉某1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3521)150000元。劉某1非法獲利20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1經(jīng)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案發(fā)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銀行流水、人口信息、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書證;證人李某、郭某、林某、潘某、孫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佐證。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1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銀行卡,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1經(jīng)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被告人劉某1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艷
人民陪審員謝志艷
人民陪審員闞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蘇婷
書記員王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