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6號
2024年02月06日
指控事實
2022年11月下旬,被告人李XX與被告人李XX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密謀在潘集區(qū)××鎮(zhèn)××村李XX家中開設(shè)賭場,由李XX負責(zé)提供場地、桌椅板凳等物品,由李XX負責(zé)提供賭具“牌九“并安排李XX、李XX為賭場放風(fēng)。
2022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四天,李XX、李XX在李XX家中開設(shè)賭場四次,組織王XX、李XX、李XX、劉X、楊X、王XX、李X、武XX、李XX、陳XX、代XX、徐XX、李XX、朱X、李XX、李XX、李X、韋XX、王X、李X、王XX等21人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李XX從中非法獲利1220元,李XX沒有獲利。被告人李XX非法獲利220元于2022年12月2日被公安機關(guān)扣押。
指控罪名
開設(shè)賭場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李XX、李XX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建議判處被告人李XX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李XX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李XX、李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XX、李XX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XX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XX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李XX、李XX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二百二十元,予以追繳。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本永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朱嘉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