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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刑終20號?田某、杜某等刑事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6-02-22   閱讀:

田某、杜某等刑事二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6刑終20號

2024年02月06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皮某某、田某、杜某某、王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皖0603刑初569號刑事判決。田某、杜某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現(xiàn)東、檢察官助理王菁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田某及其辯護人盛舉,上訴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毛成戰(zhàn),上訴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沈鵬到庭參加訴訟。其余八名原審被告人所犯罪行,經(jīng)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淮北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予以書面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間,方偉、姚星光、秦龍(均另案處理)分別在國內(nèi)以武漢市天宇卓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漢金隆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釔昊嘉管理有限公司等分公司的形式,在柬埔寨金邊市××號樓××隊的形式,先后招募張龍(另處)等人為直播間講師,張鵬飛、楊某3(均已判決)等人負責管理團隊,被告人皮某某、田某、杜某某等人擔任業(yè)務組長(經(jīng)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擔任業(yè)務員,李向(已判決)等人擔任行政管理人員,黃硯松(已判決)等人擔任安保人員等成立犯罪集團。使用U-COIN、V-COIN、FHEX、Coinearn、BtcGet等平臺,以投資ICCT、SIT、SDS、DCRC、SOOT、GHCC等虛擬貨幣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錢款。

該犯罪集團在國內(nèi)及國外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期間,設(shè)有行政部(后勤部)、網(wǎng)絡部、保安部、分析師部、業(yè)務部等部門。李向負責行政部,主要職責為新員工來柬埔寨、老員工回國的接送、采購生活物資及手機、手機卡、電腦之類的工作用品、護照的收集和保管、協(xié)調(diào)和管理保安部;黃硯松負責保安部,主要職責為大樓內(nèi)員工的出入登記、大樓內(nèi)外的監(jiān)控等,為該集團提供安保;張龍等人負責分析師部,通過在直播間內(nèi)授課、幫助客戶分析股票等方式獲取被害人信任,進而引導被害人投資該犯罪集團推出的虛擬幣;劉健、李華(均已判決)隸屬網(wǎng)絡部,主要職責為維修電腦、搭建、接入網(wǎng)絡、安裝電腦軟件、采購電腦配件等;財務部主要負責該犯罪集團員工的工資統(tǒng)計、計算、發(fā)放;業(yè)務部主要負責實施電信詐騙活動。該犯罪集團業(yè)務部門在柬埔寨期間分為三個大區(qū),一大區(qū)由謝劍淵(已判決)團隊、楊某3(已判決)團隊、郭長輝(已判決)團隊、肖祖文(已判決)團隊等組成;二大區(qū)由張鵬飛(已判決)團隊、楊婷(已判決)團隊、何兵兵(另處)團隊組成,張鵬飛同時擔任二大區(qū)負責人;三大區(qū)由陳懷(張艷)(另處)等團隊組成。該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期間,各部門之間為實施詐騙活動各司其職,相互配合。

業(yè)務部門實施詐騙流程如下:

一、尋找目標。該集團自行注冊或購買微信、QQ號,偽裝成具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的虛假身份投資者,添加好友聊天,按照預先設(shè)定身份定期發(fā)送與虛假身份一致的素材至朋友圈,外出時攜帶手機改變IP地址保持微信號的活躍度和真實性,防止封號。一段時間后利用上述微信號通過購買或該集團自己設(shè)計的CRM系統(tǒng)尋找有經(jīng)濟實力且有投資股票意向的客戶繼而添加為微信好友,通過診斷股票的方式增進感情,拉進距離。

二、建立信任。一段時間交流后,將被害人拉進股票交流微信群,業(yè)務員在群內(nèi)明確分工,分別假扮成“講師”“講師助理”“投資者”身份在群內(nèi)與被害人交流互動?!爸v師”負責講解、分析股票、通過散戶建倉等方式引導被害人投資股票;“講師助理”負責拉人進群、和客戶聊天,發(fā)送講師的直播間信息;“投資者”負責配合講師和講師助理烘托氣氛、吹捧講師,使用話術(shù)模板與被害人培養(yǎng)感情,增加對“講師”的信任、崇拜度。經(jīng)篩選后將有意向投資的被害人,拉進直播間,由講師進一步引導被害人買賣股票、保持粘性,讓被害人對講師建立深度信任。

三、誘導投資。在直播間內(nèi)授課期間,團隊成員使用微信號在直播間里轉(zhuǎn)發(fā)話術(shù)、互相配合,使用直播間功能點贊、送花來吹捧講師,烘托氣氛,進一步增加被害人信任度,隨后講師通過唱衰股市,在業(yè)務員配合下適時拋出區(qū)塊鏈概念和虛擬幣,鼓吹虛擬幣價值及升值空間,表示愿意帶領(lǐng)被害人投資虛擬幣,實現(xiàn)財富裂變。甄別有投資能力及意愿的被害人后將被害人拉進僅有被害人一人或幾人為真實客戶的微信群,其余群成員均系該犯罪集團小組或團隊小號。由小組成員扮演的虛擬幣產(chǎn)品的開戶經(jīng)理將虛擬幣資料、平臺網(wǎng)址、APP下載鏈接發(fā)送給被害人,指導被害人下載客戶端、注冊開戶,并以邀請碼為單位區(qū)分小組或團隊的業(yè)績,引導被害人申某、入金、購買虛擬幣。入金模式為由被害人通過以太幣交易平臺購買USDT后使用USDT購買該集團推出的虛擬幣,相關(guān)資金進入該集團賬戶。

四、騙取財產(chǎn)??蛻羧虢鸷螅捌谔摂M幣會不斷上漲,并可以提現(xiàn),營造前景大好局面,直播間講師以在各國路演等理由堅稱虛擬幣會不斷上漲,誘導被害人持續(xù)加大投資,助理人員以被害人投資虛擬幣的金額不同將享受講師不同策略待遇為由將被害人分配進入不同等級的微信群,以刺激被害人不斷加大投資,當被害人投資數(shù)額達到該犯罪集團的預設(shè)目標或提現(xiàn)現(xiàn)象嚴重時,直播間課程即結(jié)束,虛擬幣短時間內(nèi)呈斷崖式下跌,造成客戶資金大幅度縮水系虛擬幣貶值的表象,要求被害人繼續(xù)持有或抄底購入虛擬幣。微信群內(nèi)由指定人員定期發(fā)送虛擬幣策略,拖延被害人覺察時間。

在一輪虛擬幣產(chǎn)品“收割”完成后,該犯罪集團以改變微信號及昵稱、直播間名稱、講師化名、虛擬數(shù)字貨幣名稱、平臺等手段,進行下一輪詐騙活動。團隊總監(jiān)、團隊小組長按照被害人入金數(shù)額的不同比例領(lǐng)取提成,組員及其他人員按照表現(xiàn)領(lǐng)取提成或獎勵。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關(guān)于國內(nèi)犯罪事實: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皮某某、田某、杜某某、王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伙同楊某3、費某、王某4、方某2(均已判決)等人,在武漢市武昌區(qū)××路××號平安國際金融大廈內(nèi),采取前述手段,以投資虛擬貨幣SIT的名義,騙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下同)14萬余元,騙取被害人王某19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吳偉蘭10萬余元,騙取被害人曹某12萬余元,騙取被害人方某1199萬余元,騙取被害人許某120萬余元,騙取被害人王某236.5萬余元。

(二)關(guān)于柬埔寨金邊犯罪事實: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皮某某、田某、王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伙同楊某3、費某、王某4、方某2等人,在柬埔寨金邊市××號大樓內(nèi),采取前述手段,以投資虛擬貨幣SOOT的名義,騙取被害人王某320.18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凌某16萬余元,騙取被害人鄧某21萬余元,騙取被害人李某29.1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吳某15萬余元,騙取被害人童某88萬余元,騙取被害人盛某4萬余元,騙取被害人韓某5.83萬余元,騙取被害人溫某29.11萬余元,騙取被害人洪某0.8萬余元,騙取被害人熊某94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吳某236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張某135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孫某13萬余元,騙取被害人陳某184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呂某12.35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張某213.03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南某29.7萬余元,騙取被害人何某30.35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唐某137.7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張某363萬余元,騙取被害人金某30.65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夏某126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徐某46.31萬余元,騙取被害人楊某131萬余元,騙取被害人楊某2110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劉某19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吳某39.08萬余元。

綜上,被告人皮某某、田某、王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參與犯罪數(shù)額1419.69萬余元;被告人杜某某參與犯罪數(shù)額300.5萬余元;被告人敬某某參與犯罪數(shù)額1119.19萬余元。

從事上述犯罪期間,被告人皮某某違法所得10.7萬余元、被告人田某違法所得8.7萬余元、被告人杜某某違法所得5.4萬余元、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7萬余元、被告人袁某違法所得3.8萬余元、被告人劉某違法所得7萬余元、被告人程某某違法所得5.6萬余元、被告人李某2違法所得7萬余元、被告人徐某違法所得5.2萬余元、被告人曹某違法所得7萬余元、被告人敬某某違法所得4.7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皮某某退繳違法所得10.7萬元、被告人田某退繳違法所得8.7萬元、被告人杜某某退繳違法所得5.4萬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繳違法所得7萬元、被告人袁某退繳違法所得3.8萬元、被告人劉某退繳違法所得7萬元、被告人程某某退繳違法所得5.6萬元、被告人李某2退繳違法所得7萬元、被告人徐某退繳違法所得5.2萬元、被告人曹某退繳違法所得7萬元、被告人敬某某退繳違法所得4.7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戶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前科情況核實證明:被告人皮某某出生于1990年11月21日;被告人田某出生于1982年12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出生于1983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94年2月18日;被告人袁某出生于2001年7月1日;被告人劉某出生于1992年5月2日;被告人程某某出生于1994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2出生于1996年6月20日;被告人徐某出生于1996年2月23日;被告人曹某出生于1993年9月2日;被告人敬某某出生于1994年9月1日。經(jīng)查詢,未發(fā)現(xiàn)上述十一名被告人有違法犯罪前科記錄。

2.出入境記錄查詢單:皮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出境至柬埔寨、2019年2月14日入境、2019年2月22日出境至柬埔寨、2019年9月15日入境;

田某于2019年2月14日出境至柬埔寨、2019年6月19日入境、2019年6月26日出境至柬埔寨、2019年9月15日入境;

杜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出境至柬埔寨、2019年3月1日入境;

王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出境至柬埔寨、2019年2月14日入境、2019年2月22日出境至柬埔寨、2019年9月15日入境;

袁某于2019年2月13日出境至柬埔寨、2019年9月15日入境;

劉某于2019年2月18日出境至柬埔寨、2019年7月9日入境;

程某某于2019年2月19日出境至柬埔寨、2019年9月15日入境;

李某2于2019年2月13日出境至韓國,2019年7月16日入境;

徐某于2019年2月14日出境至柬埔寨、2019年7月5日入境;

曹某于2019年2月19日出境至印度尼西亞、2019年7月9日入境;

敬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出境至柬埔寨、2019年9月15日入境。

3.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23年5月11日從皮某某處扣押現(xiàn)金3萬元;于2023年5月9日從李某2處扣押現(xiàn)金3萬元。

4.人員花名冊:皮某某、田某、王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均隸屬于楊某3團隊。

皮某某入柬時間2019年1月23日,職務經(jīng)理;田某入柬時間2019年2月14日,職務副經(jīng)理;王某某入柬時間2019年1月23日,職務業(yè)務;袁某入柬時間2019年2月13日,職務業(yè)務;劉某入柬時間2019年2月18日,職務業(yè)務;程某某入柬時間2019年2月19日,職務業(yè)務;李某2入柬時間2019年2月13日,職務業(yè)務;徐某入柬時間2019年2月14日,職務業(yè)務;曹某入柬時間2019年2月19日,職務業(yè)務;敬某某入柬時間2019年2月16日,職務業(yè)務。

5.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臨時羈押證明、情況說明:被告人皮某某于2023年5月11日主動到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分局同里派出所投案。

2023年5月22日,經(jīng)民警電話規(guī)勸,約定與被告人田某在其上班地點見面,隨后民警駕車到田某上班單位傳喚田某到大冶市公安局東岳路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5月22日至5月23日期間,田某被羈押在大冶市公安局東岳路派出所。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3年8月7日主動前往湖北省潛江市周磯派出所投案。

2023年5月10日王某某主動聯(lián)系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辦案人員稱愿意投案自首;5月18日辦案人員抵達昆明市,并與王某某約在昆明市西山區(qū)××路橋派出所見面,當日辦案人員在東路橋派出所門口見到王某某,王某某全程配合工作未曾反抗。

被告人袁某于2023年7月25日主動到漢壽縣公安局百祿橋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劉某于2023年4月25日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湖北省鄂州市××區(qū)分局杜山派出所投案,后被臨時寄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2023年4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轉(zhuǎn)押提走。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3年5月10日主動前往武漢市公安局武漢東湖新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分局同心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李某2于2023年5月8日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湖北省鄂州市××區(qū)分局杜山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徐某于2023年5月8日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湖北省鄂州市××區(qū)分局杜山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曹某于2023年5月6日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湖北省鄂州市××區(qū)分局杜山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敬某某于2023年5月11日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

6.同案犯刑事判決書:本案案涉事實認定情況及同案犯楊某3、費某、方某2、王某4、王泳、柯希軍、楊琰、楊文霞、石聰聰、李朝林、馮夢婷、王強被判處刑罰情況。

7.被害人陳述及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轉(zhuǎn)賬記錄、交易記錄、自述材料、微信賬戶及聊天記錄截圖、直播間截圖、投資平臺截圖、幣種介紹、申某流程及截圖、路演戰(zhàn)略布局、電子數(shù)據(jù)等:被害人李某1、王某3等人陳述證明,被害人通過電腦股票網(wǎng)站做測評,期間自稱是老師助理的人添加被害人微信,后將被害人拉入私募建倉群的微信群,后被害人被推薦加入直播間學習股票,內(nèi)有老師進行講課,并要求被害人給老師投票。后繼續(xù)將被害人拉入各個老師的粉絲群,通過聊生活、情感拉進信任。后在股票講課中逐漸加入?yún)^(qū)塊鏈和虛擬幣的概念,其他人員烘托氣氛,并逐漸演變成區(qū)塊鏈和虛擬幣的講解。后針對有投資意向的被害人擬投資的數(shù)額進行分梯隊建群,進行不同虛擬幣幣種投資,期間誘導被害人追加投資,隨后出現(xiàn)大幅度下跌,在大幅度下跌后老師建議被害人繼續(xù)追加投資或長期持有。

(1)國內(nèi)被害人部分

1)被害人李某1

李某1陳述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中旬,其先后共計投入17萬元,提現(xiàn)20486.86元,損失149513.14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轉(zhuǎn)賬記錄截圖顯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間,李某1向王某6、譚平、黃玉蓮、王洛源、周凌冬、張文波、馬顏杰賬戶轉(zhuǎn)賬7筆共計17萬元;

2019年2月25日、3月18日,李某1收到鄭巖、王世杰賬號轉(zhuǎn)入2筆共計20486.86元。

直播間網(wǎng)址:http://dsd.wylu.vip/、邀請碼501528。

李某1提供的微信賬號:張霆(微信號×××56)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老陳(微信號×××77)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郭經(jīng)理(微信號×××12)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

2)被害人王某1

王某1陳述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共計投入資金30.99萬元,提現(xiàn)共計205809.52元,損失104090.48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王某1尾號7131賬戶向王某6、王世杰、王金萍、王建剛、劉湘玉、周凌冬、朱永斌賬戶轉(zhuǎn)賬12筆共計30.09萬元;

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6月3日,王某1尾號7131賬戶收到孫鑫、王建剛、王某6、鄭巖、譙雯丹、鄭艷麗轉(zhuǎn)回的9筆共計205809.44元。

直播間網(wǎng)址:http://dsd.wylu.vip/、邀請碼501528。

王某1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張霆(微信號×××19)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楊經(jīng)理(微信號×××12)對應楊某3、楊琰名下設(shè)備;流云/蘭亭序(微信號×××20)對應柯希軍名下設(shè)備;風的季節(jié)(微信號×××89)對應石聰聰名下設(shè)備。

3)被害人吳偉蘭

吳偉蘭陳述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其共計投入資金127000元,提現(xiàn)22518.65元。

轉(zhuǎn)賬記錄顯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吳偉蘭向王某6、王世杰、劉玉秋、田鵬、王建剛、王彥鵬、劉英鋒賬戶轉(zhuǎn)賬7筆共計12.7萬元;

2019年3月11日,吳偉蘭收到王某6轉(zhuǎn)入22518.65元。

直播間網(wǎng)址:http://dsd.wylu.vip/、邀請碼501528。

吳偉蘭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杜經(jīng)理(微信號×××88)、龍神(微信號×××25)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

4)被害人曹某

曹某陳述其損失12萬多。

銀行轉(zhuǎn)賬明細及電子回單顯示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間,曹某尾號3276銀行賬戶向王某6、王建剛、劉湘玉、田鵬、孫鑫、劉輝壕、鄭巖賬戶轉(zhuǎn)賬12筆共計24.3萬元;

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間,曹某尾號3276銀行賬戶收到鄭巖、王某6、王建剛賬戶轉(zhuǎn)入的7筆共計121726.2元。

曹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郭經(jīng)理(微信號×××12)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弓*長(微信號×××15)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孔雀東南飛(微信號×××38)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

5)被害人方某1

方某1陳述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其共計投入資金208萬元,目前賬戶剩余8萬余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間,方某1尾號4670銀行賬戶向王某6、劉英鋒、何碧瑩、周凌冬、王建剛、譚琳、王世杰、孫鑫、黃玉蓮、楊志英、譚鵬程、馬顏杰、張文波、劉輝壕、王金萍賬戶轉(zhuǎn)賬50筆共計208萬元;

2019年5月3日至5月27日,方某1尾號4670銀行賬戶收到王某6、鄭巖賬戶轉(zhuǎn)入的3筆共計87374.75元。

直播間網(wǎng)址:http://dsd.wylu.vip/。

方某1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張經(jīng)理(微信號×××05)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半裘芳夢(微信號×××08)、金艷(微信號×××34)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江南風(微信號×××b8)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

6)被害人許某1

許某1陳述2019年1月3日開始,其共計投入23萬元,提現(xiàn)3萬元,損失20萬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2月11日期間,許某1尾號8349銀行賬戶向王洛源、楊志英、譚鵬程、吳赟賬戶轉(zhuǎn)賬5筆共計23萬元;

2019年1月17日,許某1尾號8349銀行賬戶收到許文單賬戶轉(zhuǎn)入的3萬元。

許某1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杜經(jīng)理(微信號×××18)、龍神(微信號×××25)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

7)被害人王某2

王某2陳述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間,其一共投入資金46萬元,期間提現(xiàn)4萬元,最后平臺賬戶剩余5萬元,共計損失37萬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匯款記錄截圖顯示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間,王某2尾號6674銀行賬戶向王某6、劉湘玉、楊志英、王金萍、張文波、劉哲、劉輝壕、馬顏杰、張楊、吳赟賬戶轉(zhuǎn)賬12筆共計46萬元;

2019年1月21日、1月24日,王某2尾號6674銀行賬戶收到譚鵬程、張楊賬戶轉(zhuǎn)入的2筆共計39999.86元。

王某2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楊經(jīng)理(微信號×××12)對應楊某3、楊琰名下設(shè)備;張霆(微信號×××03)對應楊文霞名下設(shè)備。

楊某3名下設(shè)備電勘數(shù)據(jù)顯示,王某2投入資金12筆共計46萬元,提現(xiàn)4筆共計94960.74元。

(2)國外被害人部分

1)被害人王某3

王某3陳述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間,其用兩個賬號共計投資37.9萬元,取現(xiàn)15萬元左右,實際損失22.6萬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2019年5月15日至6月10日期間,王某3尾號4581、5355、6002銀行賬戶向王某5、邱琳、趙澤飛、王超、王雅男、張某4、袁春敏、趙亮、李清杰、李程、鄭艷麗賬戶轉(zhuǎn)賬共計9.3萬元;2019年6月11日,王某3尾號4851銀行賬戶向劉才臻、鄭艷麗賬戶轉(zhuǎn)賬3萬元、2萬元。2019年5月15日至6月11日,李書光尾號9691、5971、0706賬戶向鄭巖、劉彥龍、劉雪松、李程、李恒亮、袁春敏、張某4、劉才臻、鄭艷麗、唐甜賬戶轉(zhuǎn)賬共計17.1萬元。2019年6月15日至6月17日,李書光尾號9691、5971、0706賬戶向王某7、易富愷、錢波賬戶轉(zhuǎn)賬共計6.5萬元。

王某3尾號9691、6002賬戶收到方燕釗、錢波、潘文鑫、宋鑫、陳曉龍賬戶轉(zhuǎn)入的款項共計14719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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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3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天道(微信號×××23)對應費某名下設(shè)備;蘭亭序(微信號×××20)、劉海峰(微信號×××93)、白。黑(微信號×××74)、莉莉(微信號×××89)、風和樹里(微信號×××27)對應柯希軍名下設(shè)備;楊經(jīng)理(微信號×××12)對應楊某3、楊琰名下設(shè)備;老周(微信號×××9x)對應石聰聰名下設(shè)備;弓*長(微信號×××37)、研希/張蜓(微信號×××65)對應楊文霞、王從兵名下設(shè)備;清歡渡(微信號×××kl)、時刻表行專賣店(微信號×××90)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一花五葉(微信號×××_c)、和田玉(微信號×××81)、半衾芳夢(微信號×××08)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唐靜(微信號×××71)、春秋(微信號×××42)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李坤(微信號×××K4)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香歸所伊(微信號×××09)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王某3UID252762;截止2019年6月10日,其USDT承兌估值13033.2283美元,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15814.8683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0。

其丈夫李書光UID253250;截止2019年6月11日,USDT承兌估值為23754.6703美元,USDT出幣估值均為0美元。

2)被害人凌某

凌某陳述2019年5月至6月期間,其陸續(xù)購入25.7萬元的虛擬幣,一共出售了96815元,虧損了160185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2019年5月20日至6月11日期間,凌某尾號6689銀行賬戶向王某5、趙澤飛、鄭巖、劉雪松、魏子寧、朱永斌、李程、李恒亮、李清杰、汪培、張某4、趙元龍賬戶轉(zhuǎn)賬20筆共計30.9萬元。

2019年5月24日至6月11日期間,凌某尾號6689銀行賬戶收到鄭巖、朱有明賬戶轉(zhuǎn)入的2筆共計51999.95元;6月22日收到韓曉賬戶轉(zhuǎn)入2筆共計9681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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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弓長(微信號×××37)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弓長(微信號×××58)對應馮夢婷、馬歡名下設(shè)備;郭經(jīng)理(微信號×××72)對應費某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凌某UID253029;截止2019年6月11日,凌某USDT承兌估值為43484.5888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7407.8美元。

3)被害人鄧某

鄧某陳述其共計投資25.1萬元,提現(xiàn)40428.81元,被騙210571.19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2019年5月15日至6月11日期間,鄧某尾號9495銀行賬戶向鄭巖、王某5、盛龍、張某4、贠鵬、朱永斌賬戶轉(zhuǎn)賬10筆共計22.1萬元;6月12日向唐甜賬戶轉(zhuǎn)賬3萬元。

2019年5月26日、5月31日、6月27日、6月28日,鄧某尾號9495銀行賬戶收到朱有明、朱永斌、曾波、翁永昌賬戶轉(zhuǎn)入的1000元、1萬元、27999.96元、142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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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某提供的微信賬號:杜經(jīng)理(微信號×××23)、弓長(微信號×××34)。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鄧某UID252847;截止2019年6月11日,鄧某USDT承兌估值為31204.81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1556.72美元。

4)被害人李某2

李某2陳述其共計投入12.1萬元,提現(xiàn)19999.94元,平臺還有價值11034.63元的SOOT。

證人許某2證實,2019年5月30日,李某2通過銀行卡轉(zhuǎn)賬買了兩次USDT,共計支付其16000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zhuǎn)賬憑證截圖顯示2019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間,李某2尾號4818銀行賬戶向黎小東、劉樂、李程、張學清、賀琳琳、劉倩、李杰、祝華美、許某2、劉厚汎賬戶轉(zhuǎn)賬共計6.1萬元(其中2019年5月30日向許某2賬戶轉(zhuǎn)賬0.6萬元);2019年6月2日,李某2尾號4818銀行賬戶向王某2賬戶轉(zhuǎn)賬1萬元;2019年6月7日至6月14日期間,李某2尾號4818、7916銀行賬戶向張江濤、許思路、袁勛、劉美宇、王小麗賬戶轉(zhuǎn)賬共計5萬元。

李某2尾號4818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8日、5月29日、6月17日收到李程、張學清、李程、劉宣傳賬戶轉(zhuǎn)入的3000元、2000元、5000元、999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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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天道(微信號×××23)對應費某名下設(shè)備;郭經(jīng)理(微信號×××09)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李某2UID254370;截止2019年6月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8520.926341美元;2019年6月2日至6月6日期間,其USDT承兌估值均為8520.926341美元;截止6月16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15480.086151美元;USDT出幣估值0美元。

5)被害人吳某1

吳某1陳述其先后投資5.2萬元,到6月21日賬戶還剩11313元,還無法提現(xiàn)。

轉(zhuǎn)賬記錄截圖顯示:吳某1尾號4365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0日、5月28日向魏子寧、王雅男賬戶轉(zhuǎn)賬2000元、5萬元。

邀請碼:WV1068。

吳某1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弓長(微信號×××54)對應馬歡、費某名下設(shè)備;郭經(jīng)理(微信號×××09)、老陳(微信號×××77)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天道(微信號×××23)對應費某名下設(shè)備;圓君夢想(微信號×××99)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浮華(微信號×××73)對應楊某3、費某、馬歡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吳某1UID253688;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7320.5922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0。

6)被害人童某

童某陳述其共計投入101.6萬元,提現(xiàn)12.9萬元,損失88.7萬元。

轉(zhuǎn)賬記錄截圖顯示:2019年5月20日至6月12日期間,童某向黎小東、劉文伍、羅冬、鄭巖、張某4、曾寒、王某6、袁宏、袁春敏、姚丕丕、丁學琴、鐘濤、劉倩、王某7賬戶轉(zhuǎn)賬共計95.5萬元;6月22日、6月24日向姚俊杰、賀曉東賬戶轉(zhuǎn)賬3萬元、3萬元。

7月9日至7月11日,收到方燕釗、陳紅瓊、方燕杰,梁熙賬戶轉(zhuǎn)入的共計129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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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弓長(微信號×××37)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老陳(微信號×××77)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童某UID253624;截止2019年6月16日,童某USDT承兌估值為133187.538531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141.84美元。

7)被害人盛某

盛某陳述其陸續(xù)投入十幾萬元,被騙了四萬元左右。

轉(zhuǎn)賬記錄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盛某尾號7686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19日至5月28日期間,通過網(wǎng)銀互聯(lián)匯出共計5.12萬元。盛某尾號5251銀行賬戶于2019年6月4日向李佶宙、賀琳琳、王碩鵬賬戶轉(zhuǎn)賬共計7.4萬元。

盛某尾號7686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31日至6月11日期間,通過網(wǎng)銀互聯(lián)匯入共計56467.97元。6月12日、6月24日期間,通過網(wǎng)銀互聯(lián)匯入共計28162.5元。

盛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楊經(jīng)理(微信號×××g1)對應楊琰、楊某3名下設(shè)備;捕風的漢子(微信號×××65)、老周(微信號×××9x)對應石聰聰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盛某UID254316;截止2019年6月11日,盛某USDT承兌估值為17353.827257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7957.39美元。

8)被害人韓某

韓某陳述其陸續(xù)投入15.2萬元,6月21日賣出提現(xiàn)9.37萬元,虧損5.83萬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zhuǎn)賬記錄截圖、平臺截圖顯示:2019年5月20日至6月11日,韓某向黎小東、張學會、盛龍、張某4、劉桂枝、李清杰、鄭艷麗賬戶轉(zhuǎn)賬10筆共計14.7萬元;2019年6月12日向潘聲宏賬戶轉(zhuǎn)賬0.5萬元。

2019年5月31日出售USDT7112.37,總交易額5萬元;6月21日出售USDT共計6360.98,總交易額4.37萬元。

2019年6月4日、6月22日,韓某收到師某、鄭艷明、韓曉東轉(zhuǎn)入49999.96元、3699.98元、3999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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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楊經(jīng)理(微信號×××g1)對應楊某3、楊琰名下設(shè)備;Stven(微信號×××30)、捕風的漢子(微信號×××65)對應石聰聰名下設(shè)備;研希(微信號×××12)對應柯希軍名下設(shè)備;張蜓(微信號×××66)對應楊文霞、王從兵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韓某UID253989;截止2019年6月11日,韓某USDT承兌估值為20540.78708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7112.37美元。

9)被害人溫某

溫某陳述到2019年6月5日,其共計轉(zhuǎn)賬38.4萬元,提現(xiàn)3951.53元,被騙380048.47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溫某尾號4730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19日至6月5日期間向王雅男、劉雪松、臺英萍、張學會、邵克松、羅冬、朱永斌、王文杰、賀曉東、贠鵬、袁春敏、王某6、王菲、劉才臻、張某4賬戶轉(zhuǎn)款共計38.4萬元。

2019年5月20,溫某尾號4730銀行賬戶收到羅冬轉(zhuǎn)入的兩筆共計3951.53元;2019年6月21日至6月27日期間,收到方燕釗、翁永昌、黃祥俊賬戶轉(zhuǎn)入的3筆共計88994.99元。

直播間網(wǎng)址:×××.com/666、邀請碼WH3089。

溫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張經(jīng)理(微信號×××tf)、李坤(微信號×××K4)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蘭亭序(微信號×××20)、劉海峰(微信號×××93)、白。黑(微信號×××74)、莉莉(微信號×××89)、風和樹里(微信號×××27)對應柯希軍名下設(shè)備;一花五葉(微信號×××_c)、半衾芳夢(微信號×××08)、保彬(微信號×××ll)、流年似錦(微信號×××xz)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清歡渡(微信號×××kl)、時刻表行專賣店(微信號×××90)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春秋(微信號×××42)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香歸所伊(微信號×××09)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溫某UID252902;截止2019年6月11日,溫某USDT承兌估值為52976.783115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570美元。

10)被害人洪某

洪某陳述其共計投資近5萬元,虧損1、2萬左右。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葉旭東尾號6172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1日、6月3日向王超、杜兆鵬賬戶轉(zhuǎn)賬共計2.2萬元;洪某尾號2429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3日至6月5日期間向劉才臻、王某6、袁春敏、袁明宿、鄭艷麗賬戶轉(zhuǎn)款共計2.44萬元。

葉旭東尾號6172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王某5賬戶回款3379元;6月17日、6月24日收到趙衛(wèi)東、陳曉龍賬戶回款13309.97元、1700.08元。洪某尾號2429銀行賬戶于2019年6月16日收到張洛瑀賬戶回款1937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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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張經(jīng)理(微信號×××05)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紅燁(微信號×××05)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洪某UID253248;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3368.26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0。

葉旭東UID253367;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3056.53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484.79美元。

11)被害人熊某

熊某陳述2019年5月24日至6月11日其先后投資94.13萬元,其試著提現(xiàn)止損時顯示無法提現(xiàn)。

轉(zhuǎn)賬憑證顯示熊某尾號5336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0日至6月11日期間向劉彥龍、劉雪松、羅冬、尹華、鄭巖、唐甜、王某6、王某5、鄭艷麗、袁春敏、龔麗群、張某4、師某賬戶轉(zhuǎn)賬28筆共計94.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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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天道(微信號×××21)、杜經(jīng)理(微信號×××18)、老陳(微信號×××77)、文華建筑隊(微信號×××85)、江哥(微信號×××25)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L.alice羊?qū)殻ㄎ⑿盘枴痢痢?3)對應楊某3、費某、馬歡名下設(shè)備;蝦仙(微信號×××87)、老周(微信號×××9x)、Stven(微信號×××30)對應石聰聰名下設(shè)備;欣欣(微信號×××25)對應費海令名下設(shè)備;圓君夢想(微信號×××99)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保彬(微信號×××il)、流年似錦(微信號×××xz)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思琦(微信號×××21)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熊某UID253807;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131090.640504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0。

12)被害人吳某2

吳某2陳述其共計投入47.65萬元,提現(xiàn)91705.72元,損失384794.28元。

銀行流水匯總及銀行賬戶交易記錄顯示2019年5月20日至6月11日期間,吳某2向劉彬、唐粒茂、王某5、王某7、丁學琴、吳曉慶、張某4、李冰峰、文傳江、王某2、杜某、袁春敏、王雅男賬戶轉(zhuǎn)賬共計47.65萬元。

2019年5月25日至6月24日期間,吳某2收到蔣晟、張川、陳潤宏、趙衛(wèi)東、鄭巖賬戶回款共計9017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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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2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紅燁(微信號×××05)、一花五葉(微信號×××_c)、和田玉(微信號×××81)、半衾芳夢(微信號×××08)、流年似錦(微信號×××xz)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思琦(微信號×××21)、飛翔鳥(微信號×××02)、清歡渡(微信號×××kl)、時刻表行專賣店(微信號×××90)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蘭亭序(微信號×××20)、劉海峰(微信號×××93)、白。黑(微信號×××74)、莉莉(微信號×××89)、風和樹里(微信號×××27)對應柯希軍名下設(shè)備;唐靜(微信號×××71)、春秋(微信號×××42)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李坤(微信號×××K4)、張經(jīng)理(微信號×××05)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香歸所伊(微信號×××09)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吳某2UID253360;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65908.081374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4776.19美元。

13)被害人張某1

張某1陳述其總共投了83.8萬元,提現(xiàn)264999.86元,損失572999.86元。

進出賬明細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zhuǎn)賬記錄截圖顯示張某1尾號8577、2000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15日至6月11日向鄭巖、趙澤飛、劉才臻、朱永斌、余真花、王某5、張川、周新龍、張某4、贠鵬、朱有明、王某2、尹以順、王某7、悅合保、張著文、瞿慶波、王某6賬戶轉(zhuǎn)賬共計83.8萬元。

張某1尾號8577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4日至6月7日期間收到蔣晟、王某5、張川、鄭巖、劉美宇、張照森賬戶轉(zhuǎn)入的回款共計264999.86元。

張某1提交的進出賬明細表顯示其于2019年6月20日至21日另收到陳紅瓊、鄭巖、陳曉龍、方燕杰、唐甜、趙衛(wèi)東、劉宣傳賬戶轉(zhuǎn)入的回款共計214999.94元;自2019年5月24日至6月21日共計回款4799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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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1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郭經(jīng)理(微信號×××72)、天道(微信號×××60)對應費某名下設(shè)備;任我行(微信號×××97)、文華建筑隊(微信號×××85)、老陳(微信號×××77)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弓長(×××37)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張某1UID252860;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117067.653487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37675.51美元。

14)被害人孫某

孫某陳述其共計投入15萬元,虧的只剩了2萬元。

轉(zhuǎn)賬回單顯示孫某尾號3875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0日至6月3日期間,向贠鵬、朱永斌、徐娜、王雅男、張某4、杜某、江天、譚德成賬戶轉(zhuǎn)賬共計135028.08元。2019年6月21日向劉才臻賬戶轉(zhuǎn)賬1.5萬元。

孫某提供的微信號:其中弓長(微信號×××10)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天道(微信號×××60)對應費某名下設(shè)備;郭經(jīng)理(微信號×××12)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孫某UID252879;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18903.5566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847.45美元。

15)被害人陳某1

陳某1陳述其共計投入84.1萬元,后來平臺就只能操作不能提現(xiàn)了。

證人陳某2、趙某證實二人均在火幣網(wǎng)進行虛擬貨幣炒作交易。袁春敏曾轉(zhuǎn)賬給陳麗購買“泰達幣”,袁春敏、王雅男曾轉(zhuǎn)賬給趙某購買“泰達幣”。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陳某1尾號7278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0日至6月12日期間向劉彥龍、周琳、羅冬、余真花、王雅男、贠鵬、王世杰、王某6、鄭艷麗、袁春敏、張川、鄭巖、易富愷、劉倩、奚地翠、寧永紅、李冰峰賬戶轉(zhuǎn)款共計8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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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1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郭經(jīng)理(微信號×××09)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弓長(微信號×××54)對應費某、馬歡名下設(shè)備;流年似錦(微信號×××xz)、保彬(微信號×××il)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德與道(微信號×××10)、思琦(微信號×××21)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老陳(微信號×××77)、文華建筑隊(微信號×××85)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暖楊楊(微信號×××20)、弓長(微信號×××37)、圓君夢想(微信號×××99)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L.alice羊?qū)殻ㄎ⑿盘枴痢痢?3)對應楊某3、費某、馬歡名下設(shè)備;捕風的漢子(微信號×××66)、Stven(微信號×××30)、老周(微信號×××9x)、蝦仙(微信號×××87)對應石聰聰名下設(shè)備;天道(微信號×××60)、欣欣(微信號×××25)對應費某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陳某1UID252607;截止2019年6月16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118285.949896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0。

16)被害人呂某

呂某陳述2019年5月20日至6月12日期間,其共計投資24.3萬元,提現(xiàn)55520元,損失187480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zhuǎn)賬記錄截圖、平臺截圖顯示呂某尾號9918、9071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0日至5月23日向鄭巖、袁春敏賬戶轉(zhuǎn)賬共計0.5萬元;5月25日至5月28日向張學清、張某4、袁春敏、朱永斌賬戶轉(zhuǎn)賬共計2.6萬元;5月29日向李清杰、張某4賬戶轉(zhuǎn)賬共計1.5萬元;5月30日至5月31日向張某4、杜某賬戶轉(zhuǎn)賬共計3.2萬元;6月2日向李程賬戶轉(zhuǎn)賬0.7萬元;6月3日向鄭艷麗、袁明宿、贠鵬賬戶轉(zhuǎn)賬2萬元、1.5萬元、2.3萬元;6月5日向袁春敏、朱永斌賬戶轉(zhuǎn)賬1萬元、2萬元;6月6日至6月11日向劉才臻、杜兆鵬賬戶轉(zhuǎn)賬共計3萬元;6月12日向鄭巖賬戶轉(zhuǎn)賬4萬元。

呂某尾號9918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7日、6月6日、6月23日收到贠鵬、李程、鄭艷明賬戶轉(zhuǎn)入回款1000元、2000元、38919.99元。

平臺交易截圖顯示呂某5月27日出售USDT144.09,交易額1000;6月15日出售USDT144.5,交易額1000;6月21日出售USDT共計7790.38,交易額共計5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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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香歸所伊(微信號×××09)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一花五葉(微信號×××_c)、半衾芳夢(微信號×××08)、保彬(微信號×××il)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清歡渡(微信號×××kl)、時刻表行專賣店(微信號×××90)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春秋(微信號×××42)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蘭亭序(微信號×××20)、劉海峰(微信號×××93)、白。黑(微信號×××74)、莉莉(微信號×××89)、風和樹里(微信號×××27)對應柯希軍名下設(shè)備;張經(jīng)理(微信號×××tf)、李坤(微信號×××K4)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呂某UID253481;2019年5月25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675.26美元;5月28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3633.43美元;5月29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3633.43美元;5月3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8097.79美元;6月3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14082.18美元;6月5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15455.81美元;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19614.77美元。6月3日其USDT出幣估值為144.09美元,至6月11日未發(fā)生變化。

17)被害人張某2

張某2陳述其共計投資17.53萬元,提現(xiàn)35047.74元,損失140252.26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zhuǎn)賬記錄截圖、平臺交易截圖顯示張某2尾號9347、4333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0日至6月11日期間向王雅男、贠鵬、鄭巖、王某6、鄭艷麗賬戶轉(zhuǎn)賬共計15.76萬元;2019年6月12日向陳小銳賬戶轉(zhuǎn)賬7700元。

2019年6月21日,張某2尾號9347銀行賬戶收到鄭巖賬戶及支付寶轉(zhuǎn)入的共計35047.74元。

平臺交易截圖顯示6月21日出售USDT5072.03,總交易額3504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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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2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弓長(微信號×××DD)、弓長(微信號×××12)對應柯希軍名下設(shè)備;楊經(jīng)理(微信號×××g1)對應楊某3、楊琰名下設(shè)備;捕風的漢子(微信號×××66)、蝦仙(微信號×××87)對應石聰聰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張某2UID253864;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22155.01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0。

18)被害人南某

南某陳述從5月20日至6月17日共計投入30.5萬元,但最后只剩下3.1萬余元,而且不能提現(xiàn)。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南某尾號2877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15日至5月20日,向徐娜、袁春敏、黎小東賬戶轉(zhuǎn)賬共計1.2萬元;5月23日向杜苗珍賬戶轉(zhuǎn)賬0.8萬元;5月24日至6月11日期間,向張某4、盛龍、王雅男、唐甜、朱永斌、鄭艷麗、杜某、杜兆鵬、劉才臻、潘文鑫、王大新、杜曉娟賬戶轉(zhuǎn)賬共計22萬元。

2019年6月12日至6月17日期間,向方燕釗、楊瑤瑤、潘文鑫、陳紅瓊、陳小銳、劉才臻、方燕杰賬戶轉(zhuǎn)賬共計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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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弓長(微信號×××40)對應費某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南某UID252995;2019年5月20日,其USDT承兌估值1719.0092美元;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31088.2692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0。

19)被害人何某

何某陳述其于5月20日至6月17日期間先后投入共計35萬元,后來平臺無法進入,錢也取不出來。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何某尾號7970、8075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0日至6月11日期間向魏子寧、王文杰、王雅男、杜兆鵬、唐嘉潞、楊紅霞轉(zhuǎn)賬6筆共計34萬元;6月17日向李杰賬戶轉(zhuǎn)賬1萬元。

何某尾號7970銀行賬戶于2019年6月27日收到王某6賬戶轉(zhuǎn)入的46463元。

邀請碼WV1068。

何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弓長(微信號×××10)、唐靜(微信號×××71)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張(微信號×××ng)對應費某、馬歡名下設(shè)備;天道(微信號×××60)對應費某名下設(shè)備;郭經(jīng)理(微信×××09)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L.alice羊?qū)殻ㄎ⑿盘枴痢痢?3)對應楊某3、費某、馬歡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何某UID252623;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47649.776887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0。

20)被害人唐某

唐某陳述其賬戶×××14,投入170.5734萬元,只剩65萬,其在2019年6月19日、20日、21日提現(xiàn)30萬,但到賬只有25萬;另一個UID254669,投入4.5萬元的賬戶只剩了2.3萬,其于2019年6月20日提現(xiàn)到賬了。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唐某尾號1175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16日至6月16日期間向王某5、鄭巖、魏子寧、王文杰、蔣晟、王雅男、王某6、王世杰、劉麗嬌、李春秋、王某7、丁學琴、楊紅霞、劉斌、鐘濤、楊瑤瑤賬戶轉(zhuǎn)賬共計162.63萬元;6月17日至6月18日向鄭巖、陳曉龍、呂欣賬戶轉(zhuǎn)賬共計22.6萬元;

唐某尾號1175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4日至6月11日期間,收到王某5、王某6、朱永斌、鄭艷麗、鄭巖賬戶轉(zhuǎn)入的5筆共計14萬元;6月12日至6月18日收到劉才臻、王某6賬戶轉(zhuǎn)入的2筆共計62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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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提供的微信賬號:郭經(jīng)理(微信號×××09)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弓長(微信號×××54)對應費某、馬歡名下設(shè)備;流年似錦(微信號×××xz)、保彬(微信號×××il)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德與道(微信號×××10)、思琦(微信號×××21)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孔雀東南飛(微信號×××38)、老陳(微信號×××77)、文華建筑隊(微信號×××85)、江哥(微信號×××25)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暖楊楊(微信號×××20)、弓長(微信號×××37)、君臨天下(微信號×××99)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L.alice羊?qū)殻ㄎ⑿盘枴痢痢?3)對應楊某3、費某、馬歡名下設(shè)備;捕風的漢子(微信號×××66)、Stven(微信號×××30)、老周(微信號×××9x)、蝦仙(微信號×××87)對應石聰聰名下設(shè)備;天道(微信號×××23)、弓長(×××40)對應費某名下設(shè)備;欣欣(微信號×××25)對應費海令名下設(shè)備;顧念(微信號×××12)對應柯希軍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唐某×××14;截止2019年6月16日,其USDT承兌估值224764.020718美元;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出幣估值為19902.95美元。

黃青巖UID254669;截止2019年6月16日,USDT承兌估值為2606.83美元;截止2019年6月11日,USDT出幣估值均為0美元。

21)被害人張某3

張某3陳述其于2019年5月21日至6月24日陸續(xù)投入84.6萬元購買SOOT,期間共計提現(xiàn)206999.3元。

銀行電子回單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張某3尾號9516、7663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1日至6月11日期間,向尹華、袁勛、徐娜、邱紅、王某6、李清杰、袁春敏、陳娜英、李曉勉、鄭巖、周新龍、劉才臻、陳小銳賬戶轉(zhuǎn)賬共計81.6萬元;6月24日向陳紅瓊、陳曉龍賬戶轉(zhuǎn)賬共計3萬元。

張某3尾號9516、7663銀行賬戶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25日期間收到回款共計2069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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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3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張蜓/研希(微信號×××7x)、弓長(微信號×××37)對應楊文霞名下設(shè)備;楊經(jīng)理(微信號×××12)對應楊某3、楊琰名下設(shè)備;流年似錦(微信號×××xz)、保彬(微信號×××il)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德與道(微信號×××10)、思琦(微信號×××21)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老陳(微信號×××77)、文華建筑隊(微信號×××85)、江哥(微信號×××25)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圓君夢想(微信號×××99)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L.alice羊?qū)殻ㄎ⑿盘枴痢痢?3)對應楊某3、費某、馬歡名下設(shè)備;捕風的漢子(微信號×××66)、Stven(微信號×××30)、老周(微信號×××9x)、蝦仙(微信號×××87)對應石聰聰名下設(shè)備;欣欣(微信號×××25)對應費海令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張某3UID254005;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115994.443995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9904.1美元。

22)被害人金某

金某陳述其一共投入46.02萬元,提現(xiàn)15萬余元,損失30多萬。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金某尾號1265、5765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19日至6月7日期間向劉彥龍、闕興濤、羅冬、王某5、王雅男、張某4、李清杰、袁春敏、蔡子龍、王某6賬戶轉(zhuǎn)賬共計46.11萬元。

金某尾號1265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5日至6月24日期間,收到余真花、潘文鑫、王某5、王某6、朱永斌、鄭艷明、趙衛(wèi)東賬戶轉(zhuǎn)入的共計15460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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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郭經(jīng)理(微信號×××09)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張霆(微信號×××ng)對應費某、馬歡名下設(shè)備;老陳(微信號×××77)、文華建筑隊(微信號×××85)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弓長(微信號×××10)、唐靜(微信號×××71)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天道(微信號×××23)對應費某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金某UID252754;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63935.496168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140.05美元。

23)被害人夏某

夏某陳述其一共投入126.9萬元,只提現(xiàn)出來1000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zhuǎn)賬憑證顯示夏某尾號9477、9875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15日至6月11日期間,向鄭巖、王某5、劉彥龍、贠鵬、闕興濤、張學會、袁春敏、賀琳琳、張某4、王某6、王雅男、周新龍、張某2龍、曾波、李冰峰賬戶轉(zhuǎn)賬共計123.9萬元;2019年6月28日向陳紅瓊賬戶轉(zhuǎn)賬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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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流年似錦(微信號×××xz)、保彬(微信號×××il)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思琦(微信號×××21)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老陳(微信號×××77)、文華建筑隊(微信號×××85)、江哥(微信號×××25)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圓君夢想(微信號×××99)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L.alice羊?qū)殻ㄎ⑿盘枴痢痢?3)對應楊某3、費某、馬歡名下設(shè)備;捕風的漢子(微信號×××66)、Stven(微信號×××30)、老周(微信號×××9x)、蝦仙(微信號×××87)對應石聰聰名下設(shè)備;欣欣(微信號×××25)對應費海令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夏某UID252596;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171894.090604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0。

24)被害人徐某

徐某陳述2019年5月22日至7月15日,其共計投入48.9萬元,7月22日提現(xiàn)15860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徐某尾號4723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1日至6月11日期間,向王超、王雅男、袁春敏、李程、張某4、趙亮、唐甜、朱永斌、王某6、鄭艷麗、劉才臻、贠鵬、潘文鑫、杜兆鵬等賬戶轉(zhuǎn)賬共計39.9萬元;6月12日至7月9日期間,向陳曉龍、方燕杰、鄭巖、朱永斌、呂欣賬戶轉(zhuǎn)賬共計8萬元。

2019年7月22日至7月30日,徐某尾號4723銀行賬戶收到回款共計15860元。

直播間網(wǎng)址:×××.com/666、邀請碼WH3089。

徐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香歸所伊(微信號×××09)對應楊某3、費某名下設(shè)備;一花五葉(微信號×××_c)、半衾芳夢(微信號×××08)、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清歡渡(微信號×××kl)、時刻表行專賣店(微信號×××90)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張經(jīng)理(微信號×××tf)、李坤(微信號×××K4)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唐靜(微信號×××71)、春秋(微信號×××42)、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蘭亭序(微信號×××20)、劉海峰(微信號×××93)、白。黑(微信號×××74)、莉莉(微信號×××89)、風和樹里(微信號×××27)對應柯希軍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徐某UID254244;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55244.61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0。

25)被害人楊某1

楊某1陳述其一共投入34.1萬元,提現(xiàn)3萬元,損失31.1萬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zhuǎn)賬記錄截圖顯示:楊某1尾號9555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15日至6月7日向王某5、張某4、杜某、王某6、師某、王某7、王某8等人賬戶轉(zhuǎn)賬10筆共計34.1萬元。

楊某1尾號9555銀行賬戶于2019年7月21日收到回款24999.95元。

直播間網(wǎng)址:×××.com/666、邀請碼WA1069。

楊某1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FHEX-客服杜經(jīng)理(微信號×××88)、天道(微信號×××21)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雯雯(微信號×××43)、林子(微信號×××14)、四好青年(微信號×××34)對應柯希軍名下設(shè)備;弓長(微信號×××37)、阿拉?。ㄎ⑿盘枴痢痢?6)、祁畫(微信號×××12)、九口茶(微信號×××58)對應馬歡名下設(shè)備;江南風(微信號×××b8)、凱夫(微信號×××gv)、信仰(微信號×××ng)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娃娃魚(微信號×××99)對應石聰聰名下設(shè)備;芭拉(微信號×××21)、李宇(微信號×××57)、阿華(微信號×××23)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漫漫(微信號×××fy)、放飛夢想(微信號×××68)對應楊琰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楊某1UID253566;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47251.919037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285.11美元。

26)被害人楊某2

楊某2陳述其一共投資147.9萬元,提現(xiàn)369818.51元,損失110.9萬元。

銀行業(yè)務回單及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楊某2尾號5806、4963、4268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15日至6月10日期間,向王雅男、朱永斌、鄭巖、張某4、袁春敏、王世杰、贠鵬、王某6、王某5、劉彥龍、盛龍、王超、潘文鑫、劉美宇賬戶轉(zhuǎn)賬共計147.9萬元。

楊某2尾號4268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17日至6月11日期間,收到王某5、王某6、唐甜、朱有明、白永強賬戶轉(zhuǎn)入的233892.13元;7月22日至7月23日收到廖邛、龔麗群、龔慧轉(zhuǎn)入的共計135926.19元。

直播間網(wǎng)址:×××.com/666、邀請碼WA1069。

楊某2提供的微信賬號:其中保彬(微信號×××il)對應馮夢婷名下設(shè)備;思琦(微信號×××21)對應王強名下設(shè)備;杜經(jīng)理(微信號×××88)、天道(微信號×××21)、老陳(微信號×××77)、文華建筑隊(微信號×××85)、對應楊某3名下設(shè)備;L.alice羊?qū)殻ㄎ⑿盘枴痢痢?3)對應楊某3、費某、馬歡名下設(shè)備;捕風的漢子(微信號×××66)、Stven(微信號×××30)、老周(微信號×××9x)、蝦仙(微信號×××87)對應石聰聰名下設(shè)備;欣欣(微信號×××25)對應費海令名下設(shè)備。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楊某2UID253242;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209418.275541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33095.43美元。

27)被害人劉某

劉某陳述其共計投入29萬元,損失21萬元。

銀行交易記錄截圖顯示劉某尾號7577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17日至5月20日期間向鄭巖、付蕾、趙澤飛賬戶轉(zhuǎn)賬三筆共計4萬元;5月22日至6月10日期間向鄭巖、張川、王某6、陳英、朱永斌、張某4、袁明宿、唐甜、袁春敏賬戶轉(zhuǎn)款9筆共計23萬元;6月14日向鄭巖賬戶轉(zhuǎn)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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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天道(微信號×××35)、杜經(jīng)理(微信號×××23)、予你(微信號×××68)、研希(微信號×××rl)、弓長(微信號×××34)、木槿花開(微信號×××15)。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劉某UID252581;截止2019年5月20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2865.7108美元;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為35043.24446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4259.46美元。

28)被害人吳某3

吳某3陳述其共計投資15萬元。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zhuǎn)賬記錄顯示:張騫尾號6406、7207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3日至6月11日期間,向王某6、王某5、張學清、王雅男、朱永斌、鄭艷麗、鄭巖賬戶轉(zhuǎn)賬10筆共計7.5萬元;6月14日、6月18日向鄭艷麗、潘文鑫賬戶轉(zhuǎn)賬0.5萬元、0.5萬元。

吳某3尾號1618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1日至6月11日期間,向張學會、姚俊杰、周新龍、陳強、鄭巖、徐春華、袁明宿賬戶轉(zhuǎn)賬7筆共計5.63萬元;6月13日向陳小銳賬戶轉(zhuǎn)賬1.5萬元。

張騫尾號6406銀行賬戶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18日收到張川、張洺瑀、錢波、王某6賬戶轉(zhuǎn)入的共計47187.23元。

吳某3尾號1618銀行賬戶于2019年5月23日至6月17日收到杜苗珍、錢波、方燕釗、方燕杰賬戶轉(zhuǎn)入的共計18315.91元。

吳某3提供的微信賬號:天道酬勤(微信號×××35)、杜經(jīng)理(微信號×××23)、弓長(微信號×××34)、喬豐(微信號×××66)、天道(微信號×××an)。

電勘數(shù)據(jù),證明:吳某3UID254527;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7866.377012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287.55美元。

其兒子張騫UID255336;截止2019年6月11日,其USDT承兌估值10480.9美元,USDT出幣估值為709.21美元。

8、同案犯、同案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及同案犯、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明:

公司概況:案涉被告人先后從國內(nèi)進入柬埔寨金邊公司工作。之前在國內(nèi)做的是原油和期貨。大概2018年五六月份,公司業(yè)務總監(jiān)張鵬飛借辭職的名義成立子公司在外面做數(shù)字貨幣產(chǎn)品的試驗,試驗成功后,公司說要轉(zhuǎn)型做數(shù)字貨幣,幾個業(yè)務部門在2018年底都在做數(shù)字貨幣SIT。后來老板說在國外更加安全,于是在2019年初,公司全部搬到柬埔寨金邊繼續(xù)從事虛擬幣。在柬埔寨所做虛擬幣的種類有SOOT、DCRC、GHCC等。公司在柬埔寨實施電信詐騙的窩點有兩個,分別被稱為舊樓和新樓,其中舊樓有十幾層、新樓有九層,一開始在位于ST112街道的舊樓,2019年7月搬到位于ST496街道的新樓。

公司架構(gòu):公司結(jié)構(gòu)為老板和股東往下根據(jù)工作類別分為幾個部門,分別是主管行政、安保、業(yè)務、講師、財務的部門。

行政部門主要負責新員工入柬及老員工回國的接送,統(tǒng)一采購用于作案的手機、電腦、手機卡等以及生活物資,護照的辦理和收集、每個新員工到柬埔寨之后按公司要求把護照交由行政部門保管,此外還有行政上的通知、協(xié)調(diào)保安部、保障安全還有生活上的瑣事等。柬埔寨公司的行政工作都由李向負責。

安保部門主要負責大樓內(nèi)員工的人身安全、出入登記和大樓內(nèi)外的監(jiān)控,一方面要警惕外面是否有警察或者陌生人靠近,另一方面要警惕公司內(nèi)部是否有可疑人員,防止是警方臥底。柬埔寨公司的安保部隊長是黃硯松,平時組員要出門,在門崗那需要團隊總監(jiān)給黃硯松打個招呼。

講師部門主要扮演的角色是講師,負責在直播間引導客戶入金以及在開會時給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安排下一步的工作,目的是讓客戶相信講師,進而進行投資。講師團隊總共有三個,一般一個講師負責一個區(qū)。講師講課的地址保密。其中服務于新樓大區(qū)的講師是周軍,他負責在直播間引導客戶入金以及平時在開會時給各團隊的負責人安排下一步的工作,另外還有講師助理。

財務部門主要管公司的財政,平時能接觸到的只有財務部門來給員工發(fā)錢的人。姚仙征是公司股東姚星光的親侄子,姚仙征的妻子何一2016年進入公司從事財務工作,在柬埔寨公司時沒有固定崗位,相當于李向的助手,做一些行政工作或財務工作。

業(yè)務部門是公司核心部門,也是人最多的部門,負責業(yè)務方面,主要工作內(nèi)容一方面是想辦法把客戶拉入直播間后在直播間、微信群內(nèi)活躍氣氛、吹捧講師,讓客戶相信講師。業(yè)務部門分為新樓大區(qū)和老樓大區(qū),新樓的1、2、8層是業(yè)務樓層,G樓是餐廳,3至7層基本都是宿舍和生活區(qū)。各個樓層(團隊)都有負責人,一層負責人是郭長輝、二層負責人是謝劍淵、八層負責人是楊某3;老樓的負責人有楊婷等人。

公司對新員工其實沒有專門的培訓,但員工在直播間陪同聽課的時候會做筆記,學習股票知識,以團隊為單位在同一樓層辦公,溝通起來比較方便,在工作時向團隊里其他優(yōu)秀的員工學習與客戶的溝通方法、言語措辭。

業(yè)務流程方面:開展業(yè)務首先積累客戶。秦龍花錢做了一個CRM系統(tǒng),上面有客戶信息,登陸系統(tǒng)能看到客戶電話,每個組專門有人給客戶打電話。這個系統(tǒng)還能看到客戶在整個流程中進行到哪一步及屬于哪個團隊。獲取客戶資源后有專人負責給客戶打電話,通過固定的話術(shù)讓客戶添加提前注冊好的助理號為微信好友,助理號添加客戶后,先給客戶解票,積累一定數(shù)量客戶資源后,把客戶拉入微信群,每個微信群一個老師號、兩個助理號,其余都是客戶或者助理號邀請的整個團隊養(yǎng)的小號在群里冒充客戶,老師號和助理號都是小組組員在使用。群內(nèi)主要是給客戶講解股票知識,建立信任關(guān)系,后以不同的理由向客戶推薦講師團隊開設(shè)的直播間。每個群里和客戶聊天的微信號都有講師,講師號實際上是業(yè)務團隊使用,講師本人一般不在群內(nèi)。

進入直播間階段,直播間開播的時間和股票開盤的時間一樣,直播間里很多客戶都是公司業(yè)務員扮演的,講師在直播間對客戶進行股票知識和技術(shù)上的引導,講師在直播間講課時,業(yè)務員會去配合,烘托和渲染老師,讓客戶產(chǎn)生老師很厲害、預測準確的感覺,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建立信任,這個過程一般需要幾周到兩個月不等。在客戶對老師產(chǎn)生充分信任后,老師會視時機拋出虛擬幣的概念,客戶基于信任會要求跟著老師一起投資,老師會將公司擬推出的虛擬幣的相關(guān)信息告知客戶。之后由團隊或小組的業(yè)務員引導客戶進行注冊,注冊時填寫各團隊或小組的邀請碼進行注冊。邀請碼是公司識別團隊或小組業(yè)績的標準,之后無論客戶往哪個銀行卡打錢,都會顯示是團隊的業(yè)績。會根據(jù)客戶入金額將其拉入新的微信群,講師會在直播間不停地引導客戶進行投資,也就是所謂的入金。客戶入金之后,總監(jiān)及以上的領(lǐng)導可以登陸從后臺看到客戶的開戶信息及出、入金情況,并根據(jù)這個確定團隊的業(yè)績,用于計算提成。

客戶入金后,業(yè)務員會時刻和在平臺入金的客戶進行溝通,看客戶是想繼續(xù)投資還是想提現(xiàn)出金,一旦發(fā)現(xiàn)客戶掙了錢想提現(xiàn),就會逐級報告給上級部門,一般情況下會從后臺進行更改,直接把客戶的賬戶設(shè)置成不能出金,客戶的賬戶就會顯示凍結(jié)狀態(tài),無法提現(xiàn)。客戶發(fā)現(xiàn)不能提現(xiàn)后會聯(lián)系當初介紹他在平臺投資的業(yè)務員,業(yè)務員再把情況告訴上級,上級一般會聯(lián)系客戶讓他們提出投入的本金。對于本來虧錢的客戶,講師就會告訴客戶下跌只是暫時性的,未來肯定會漲到一個價位,給客戶畫一個餅,并在直播間直播自己在平臺里追加投資的情況,業(yè)務員也會安慰客戶,和老師一起想辦法誘使客戶繼續(xù)往平臺里投錢,以達到一步步把客戶的資金吞掉的目的。

公司在數(shù)字貨幣收割前一般也沒有會議通知組員,但這個都有明顯的現(xiàn)象在。業(yè)務員負責配合老師和指導客戶入金,團隊總監(jiān)根據(jù)客戶每日的入金量來判斷客戶入金情況,客戶入金量達到預期目標或者客戶每日入金額很少后,講師也可以看到,這時講師會通知要停課了,這就意味著不再需要業(yè)務部配合老師,剩下的工作就不需要業(yè)務部參與了,通知大家可以做下一波的工作。

業(yè)務部分為若干大區(qū),大區(qū)下面分團隊,團隊下面分小組,小組由小組長和人數(shù)不等業(yè)務員組成,業(yè)務員的具體分工一般由組長負責。團隊負責人從業(yè)務員中選擇能力較強的人任經(jīng)理(小組長),再由經(jīng)理推薦副經(jīng)理,副經(jīng)理從事的工作內(nèi)容和業(yè)務員一樣,但是待遇會有所不同。設(shè)置小組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提高整個團隊的業(yè)績,小組之間形成競爭態(tài)勢和氛圍。小組成員并不是絕對固定,可以相互交流。

團隊負責人負責上傳下達,把老師的課程內(nèi)容傳達給組長,管理組長等。團隊負責人平時不直接接觸業(yè)務,只是負責團隊的管理,團隊的工作要求一般都是由公司來發(fā)送具體的工作公告,基本都是李向在公司骨干工作群里發(fā)布:如周一至周五不允許公司人員外出、特殊情況需要外出必須登記,決定封閉式管理以及其他關(guān)于公司安全的規(guī)定等。除了在工作群里安排工作,每周六上午九點半團隊負責人、講師等人會到一個別墅內(nèi)開會,偶爾秦龍也參加。會議內(nèi)容一般都是講師說下周工作,要求大家按照他們的講課內(nèi)容提前在客服群里包裝各種角色,配合講師的直播間講課效果,會議結(jié)束后其幾人再分別給各自負責的團隊傳達開會的內(nèi)容和工作安排。

團隊及小組概況:團隊在武漢和柬埔寨的總監(jiān)都是楊某3。在武漢的時候,經(jīng)理有杜某某、皮某某、陳艷,公司老員工有柯希軍、李朝林、楊文霞、皮某某、王某某、方某2、石聰聰、王某4、杜某某、費某、楊琰、王泳、田某等。在柬埔寨楊某3團隊代號是9001。開始團隊分為五個組,分別是巔峰隊、精英隊、追夢隊、非凡隊、亮劍隊。8月份時追夢隊合并到了精英隊,團隊變成四組。巔峰隊組長方某2,組員有陳凱龍、李墩、李纖;精英隊組長費某,組員有敬某某、王泳、胡玉華、程某某等;追夢隊組長田某;非凡隊組長王某4,組員有柯希軍、李朝林、楊文霞、費海令、石聰聰、徐威、楊琰,其中柯希軍也是小組經(jīng)理,但他沒帶人,主要是王某4管理小組,他在旁邊幫忙;亮劍隊組長皮某某,組員有馮夢婷、王強、王某某、李某2、曹某,其中曹某和李某2在第二波參與一部分后離職了。

幣種:2018年年底,在國內(nèi)做的虛擬貨幣是SIT,平臺是V-COIN;2019年2、3月份到6、7月份做的數(shù)字貨幣是SOOT,平臺是FHEX;2019年7月份開始到被抓獲期間做的新幣種是GHCC,平臺是BtcGet,但GHCC還沒有正式推出,當時客戶剛開始申某,大部分客戶還沒有入金購買。

工資及提成情況:公司從業(yè)務員到團隊負責人底薪大概從4000元到1萬元不等,之后會按照每一波產(chǎn)品的入金情況發(fā)放數(shù)額不等的提成,提成分次發(fā)放,小組提成總額是小組凈入金的5%。根據(jù)業(yè)績的貢獻大小,數(shù)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提成一般通過匯旺轉(zhuǎn)賬。

(1)同案犯費某的供述和辯解:其是2016年開始在這家公司上班,當時公司在黃石,一直做的都是上海黃金TD。后來這家公司改名叫風云公司,2018年3、4月份,公司搬到武漢,在武漢做了一段時間期貨、配資之類的。2018年年底公司開始做區(qū)塊鏈數(shù)字貨幣。2019年1月份其去了柬埔寨十天左右,然后3月份正式去柬埔寨公司上班。參與的幣種有SIT、SOOT和GHCC。

酒紅色的華為手機是其使用的工作手機,手機是公司提供的,手機上的微信×××ce是其的私人微信。員工使用的微信號都是楊某3提供的,員工自己養(yǎng)號,團隊里的微信號都是可以共用的,客戶群里面三個組的號都會進入。另外其有兩個微信工作群,小組的叫“追夢精英隊”,團隊的叫“事業(yè)XX群”,后來又重新建了一個叫“獵鷹群”。在直播間和客戶群里發(fā)的話術(shù)都來源于這些工作群,是一個叫“凈土”的微信號發(fā)到團隊群里面的。

2019年3月至6、7月份做SOOT的時候,其用的是微信小號,一共有兩個,分別是“浮華”和“殷老師”?!案∪A”是在群里比較活躍的那種,“殷老師”一般不太講話。2019年7月份做GHCC的時候,其還是用這兩個微信號。其養(yǎng)的其他號都分給別人了,比如其手機里昵稱為“大肚能容”、“一日三省”、“冷雨夜”、“軍哥”、“若鄰”的微信號。

其在武漢時底薪是3700元,加上300元的全勤獎,其做SIT的時候發(fā)了三次提成,加起來有一萬七千元左右;到了柬埔寨的第二個月,老員工的工資全部漲成5000元,經(jīng)理和總監(jiān)的底薪其不清楚,做SOOT的時候提成發(fā)了兩次,共計二萬八千元左右。

(2)同案犯方某2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通過應聘進入武漢風云公司上班,當時其的總監(jiān)是楊某3,經(jīng)理是杜某某;2019年1月底,杜某某說年后公司要搬到柬埔寨,包吃包住,待遇比武漢好,其回去跟家人商量后,2019年2月底其和李朝林一起到的柬埔寨公司,也是2019年2月份被提為見習經(jīng)理。其參與的幣種有SIT、SOOT、GHCC。

其使用的手機是公司給其的一部黑色魅族手機,給其的時候就有微信號,昵稱是“林澤宇”,定位是一個做了幾年股票的男性。微信里面有很多的群,其主要負責在微信群里回答其他成員問的一些關(guān)于股票方面的問題。

其在武漢時包括提成平均每月能拿4000到6000元;在柬埔寨底薪是4000元人民幣,包括提成每月能領(lǐng)8000到9000元人民幣,在柬埔寨期間其大概掙了五六萬塊錢人民幣。

(3)同案犯柯希軍的供述和辯解:其跟王某4是2019年2月13日左右去的柬埔寨金邊;去柬埔寨之前其在武漢干過一段時間,柬埔寨公司和武漢公司是一家。在武漢的時候,公司主要做期貨,和柬埔寨公司的業(yè)務流程差不多,只不過產(chǎn)品和使用的平臺不一樣。其去柬埔寨之前就知道公司是不合法的。其參與的幣種有SIT、SOOT、GHCC。

公安機關(guān)當時只扣押了其的一部華為手機,是私人手機,其和家人、朋友聯(lián)系用的,沒有用來跟顧客聊天。工作中使用過哪些微信其記不清楚了,但只有助理號和開戶號是固定人使用的,其他微信號基本上是不固定的,誰都可以使用。

其在國內(nèi)底薪是3500元,從2018年10月開始做虛擬貨幣,提成總共拿了1.8萬元;在柬埔寨底薪是5000元,其一共領(lǐng)了6個月的工資,共計3萬元,做SOOT時發(fā)了一次提成12000元。

(4)同案犯李朝林的供述和辯解:其是2018年9、10月份進入的武漢公司;2019年2月13日去的柬埔寨。其參與的幣種有SIT、SOOT、GHCC。其之前是看直播間的,不用微信號,2019年8月開始給過其幾個微信號,有朵朵、楠子、狂浪,具體的號碼其不知道。

在柬埔寨期間,其每個月拿8000到10000元左右的固定工資,拿了6個月工資,總共4萬多元。

(5)同案犯楊文霞的供述和辯解:其是2018年下半年到的武漢公司,2019年2月份到的柬埔寨金邊。國內(nèi)的虛擬幣是SIT;國外是SOOT、GHCC。

其使用的黑色華為手機里BtcGetAPP是2019年七八月份,其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小號下載注冊的。因為其的工作不是去活躍群里的氣氛,而是養(yǎng)號,所以其沒有工作用的微信號。

其在國內(nèi)和國外的工資都是每月4000元,提成只拿了8000元。

(6)同案犯楊琰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7月經(jīng)楊某3介紹進入武漢公司;2019年1月份,皮某某帶著其,還有公司其他部門的人一起從武漢經(jīng)廣州轉(zhuǎn)機到了柬埔寨金邊市做準備工作,之后回國;大概2019年2月底再次到了柬埔寨公司。其參與的幣種有SIT、SOOT、GHCC,但GHCC還沒有入金。

公安機關(guān)在其辦公桌上扣押的手機是其的,一部黑色的蘋果手機和一部黑色的小米手機。因為王某4開戶經(jīng)理微信號用的手機很卡,所以他把開戶經(jīng)理的微信號放在其黑色小米手機的雙開助手里了,一共有開戶1、開戶2、開戶3、開戶4四個微信號。

這個手機里其自己的微信號是×××-J,昵稱“逍遙”,還有一個微信號是×××48,沒有昵稱,這兩個微信號是用柬埔寨手機號注冊的,有一個已經(jīng)被封號了;其還使用過微信名為“光頭強”的微信號,也已經(jīng)封號了。蘋果手機里微信號×××88、昵稱“單車”的微信號是其的私人微信號。

其在武漢時底薪3500元,柬埔寨底薪是4000元,一輪做完之后,其發(fā)了15000元提成,從三月份到七月份一共拿了35000元。國內(nèi)加國外共計拿了五六萬元。

(7)同案犯馮夢婷的供述和辯解:其經(jīng)男朋友石聰聰介紹于2019年2月22日到的柬埔寨公司。其參與的數(shù)字貨幣有SOOT和GHCC。

公司配發(fā)的手機就是那種黑色的觸屏手機,給其的時候就不是新的,打開微信里面有很多群,每個群的群主都是“安妮紅燁”,昵稱叫呂逸,微信號×××34。其使用的微信號昵稱分別為“芭拉”,微信號×××21;還有“和田玉”、“阿華”、“暖風”、“清風自來”、“一生平安”、“MING”、“保彬”、“1花5葉”等。

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和提成,級別越高基本工資越高,其前四個月每月工資4000元人民幣,后面給其多加了工資,2個月1萬多元;SOOT結(jié)束后其拿了兩次提成,每次約合人民幣10000多元。

(8)同案犯罪嫌疑人費海令的供述和辯解:其經(jīng)姐姐費某介紹于2019年7月8日到的柬埔寨公司上班。其還處于實習期,主要工作是練打字,通過上網(wǎng)搜索、直播間聽課等方式學習股票基礎(chǔ)知識,跟別人學習如何給客戶打電話,有時幫團隊的人解封微信。其在辦公室內(nèi)部交流群“表情帝國”里看到過GHCC的相關(guān)內(nèi)容和申某圖片,這個是老師推薦的虛擬貨幣。

其的工作手機是給其安排座位時給的,座位那還有一臺電腦。其私人手機里昵稱“……”、賬號feihailing的微信號是其私人用的。其工作用的微信是昵稱“美美”、賬號meihao666553的微信號;昵稱“大海”、賬號H-********的微信是其用柬埔寨電話卡注冊的,里面加了一個昵稱“欣欣”、賬號×××25的微信號,這個號碼是其辦公室一個人使用的。團隊用的工作微信都不是本人的真實身份。

工資是底薪加提成,其底薪是4000元人民幣,三個月后發(fā)提成,但是其一直都沒發(fā)過工資。

(9)同案犯罪嫌疑人徐威的供述和辯解:其經(jīng)同學王麗琪介紹于2019年7月22日到達柬埔寨金邊公司。公司做的虛擬貨幣應該是GHCC。

公司給其提供了電腦,沒有提供工作手機。其被扣押的都是自己的個人手機,手機里昵稱“孤獨的行者”、賬號lima1354555****和昵稱“度我不度他”、賬號xuwei162393的微信號是其私人的;但昵稱“梅慧”、賬號ynf991110的微信號是柯希軍給其柬埔寨號碼讓其注冊的;

群里昵稱“歲月如歌”、賬號lichaolin319的微信號有可能是李朝林的個人微信;另外群里還有昵稱“朵朵”、賬號×××54,昵稱“漫漫”、賬號×××fy(王麗琪使用),昵稱“青山依舊”、賬號×××33,昵稱“空白”、賬號qiqi123168及賬號wlqiqi0860的微信號。

工資分為底薪和提成,其底薪4000元人民幣,提成怎么算不知道。其到現(xiàn)在只是注冊了匯旺賬號,但一直沒發(fā)過工資。

(10)同案犯罪嫌疑人馬歡的供述和辯解:其經(jīng)任浩翔介紹于2019年7月4日到的柬埔寨金邊。公安機關(guān)扣押的兩部手機都是公司發(fā)給其使用的,發(fā)手機時里面微信就是注冊好的。其是使用灰色小米手機里昵稱“老虎”、賬號wxid_kqw2cjogu6vm22的微信號跟客戶交流的;另一個粉色小米手機是組長的,手機里微信的昵稱是“小雪”。

工資是底薪加提成,其進入公司后,只拿過一次工資,公司通過匯旺軟件給其發(fā)了400多美金,約合4000元人民幣。

(11)同案犯罪嫌疑人李纖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是2018年9月在武漢入職的風云有限公司,地點在武漢的平安國際金融大廈,當時其所在組有組長方某2,負責分配工作和專業(yè)的技術(shù)工作;王羽飛和李墩是業(yè)務員;其和李虹瑾是助理,負責發(fā)消息給客戶及養(yǎng)號,2018年年底開始收盤的。2019年一二月份剛過完春節(jié),方某2打電話說有好機會去柬埔寨,待遇更好,其和田某、劉某、徐某商議去不去,商量時他們都說這個有問題,還有人說就是詐騙,但其幾人還是去了。第一輪產(chǎn)品是SIT,柬埔寨產(chǎn)品名字記不得了。

其的工作就是打電話聯(lián)系客戶,手里拿的大都是普通的小白股民微信號還有助理號,老師號、經(jīng)理號不是其拿的,老師號和開戶經(jīng)理號一般是方某2拿,方某2忙的時候會交給楊某3拿。工作用的東西以及話術(shù)是楊某3和方某2提供的。

其在武漢的底薪是3500元,其拿了四個月底薪,第一輪提成16000元左右;在柬埔寨底薪是4000元,其拿了五個月底薪,提成是3萬元,一共拿了八萬元左右。

(12)同案犯罪嫌疑人朱成超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10月份左右面試入職武漢金隆公司,11月底開始到這家公司上班,去的時候公司就正在搞第一輪虛擬幣產(chǎn)品,第一輪做完之后就快過年了,公司也放假了。放假之前楊某3說過年后讓其跟他們一起去柬埔寨,其于2019年2月底到的柬埔寨金邊。

其在柬埔寨拿了七個微信號,兩個是其之前在武漢養(yǎng)的,另外五個是組長費某給其的,都是普通的股民微信號。其的工作就是打電話聯(lián)系客戶,有意向直接加微信。

其在武漢每月工資3000元,拿了兩個月共計6000左右;在柬埔寨每月發(fā)4000元生活費,其拿了六個月,八月份其辭職回國,九月份左右楊某3聯(lián)系其后給其發(fā)了七萬元左右的工資。

(13)同案犯罪嫌疑人李墩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6月通過別人介紹入職位于武漢平安國際金融大廈的金隆科技有限公司,組長是杜某某和田某,后來去柬埔寨后其的組長換成了方某2。參與幣種有SIT、SOOT。

其在武漢期間底薪3500元、拿了六個月,第一輪提成大概七千;2019年3月開始在柬埔寨每月工資5000元,拿了三個月,第二輪拿了提成兩萬元,一共六萬元多一點。

(14)同案犯罪嫌疑人王羽飛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經(jīng)姐夫方某2介紹進入風云集團,公司搬到武漢時其入職的。剛開始公司做期貨交易,后來突然說不做期貨了,開始做虛擬幣,在國內(nèi)時做過一波,在柬埔寨做過一波,最后一波還沒做完公司的人就被抓走了。拿組長號的是方某2、老師助理是李纖、其他人都是微信小號。

其在國內(nèi)的基本工資是3500元,印象中沒有提成;國外基本工資4000元包吃住,發(fā)了兩次提成,一次兩萬多、一次三萬多。

(15)同案犯罪嫌疑人陳振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6年9月份從招聘網(wǎng)站看到風云公司,當時也是比較正規(guī)的。2018年10月公司開始做期貨,其實就是殺豬盤詐騙,12月份收盤。2018年底,楊某3說要到柬埔寨金邊,2019年2月其和朱成超、李纖三人一起去了金邊,第二天就開始上班了。

其在柬埔寨一共掙了五萬元,其中15000元基本工資,其他的是提成。

(16)同案犯罪嫌疑人鄒曦的供述和辯解:其經(jīng)陳振介紹于2018年12月中旬進入武漢風云公司工作。2019年1月份,楊某3給經(jīng)理開會后,經(jīng)理說柬埔寨金邊有個涉及金融等產(chǎn)業(yè)的公司,工資很高,讓大家過去工作,并說介紹親戚朋友的給1000元介紹費。其于2019年2月底到了柬埔寨,參與了SOOT虛擬貨幣。

其從2019年2月份到6月份一共拿了12000元左右的工資。

(17)同案犯罪嫌疑人吳偉的供述和辯解:2019年過年時,王羽飛給其介紹說柬埔寨金邊有個公司包吃住能掙錢,其同意了。2019年3月份,其和王羽飛、敬某某一起從重慶機場去了柬埔寨金邊,直到2019年公司被查抄后才回國。

其到公司后,公司給其發(fā)了一部工作用手機,讓其養(yǎng)了兩個微信號,把微信號包裝成小白號,用于在微信群和直播間里冒充普通股民引導真實客戶。

其在柬埔寨期間每月工資4000元,還有每個月的提成,在柬埔寨其一共拿了兩萬多一點。

(18)同案犯罪嫌疑人成凱龍的供述和辯解:2018年10月份其通過網(wǎng)上投簡歷,后來武漢幾家公司通知其面試,其面試后去了武漢市武昌區(qū)萬達廣場附近一家公司,就是后來搬到柬埔寨的公司。2018年10月份其入職后被分到銷售崗,同事有李纖和王羽飛等,領(lǐng)導是杜姐,當時同事已經(jīng)開始打電話了,沒幾天就建了微信群,到春節(jié)放假時大概有三個多月。2019年春節(jié)之后公司搬到柬埔寨,其是2019年2月18日從上海飛到的柬埔寨金邊,在柬埔寨領(lǐng)導換成了方某2,其在柬埔寨經(jīng)歷了一次全流程,從開始打電話找客戶到放假大概經(jīng)歷了三個半月時間。

其在武漢的底薪是4000元,春節(jié)時領(lǐng)了10000元獎金;在柬埔寨金邊共計領(lǐng)到五六萬元,具體怎么計算的其弄不清楚。

(19)同案犯罪嫌疑人胡鈺華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10月初入職武漢金隆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到公司時他們已經(jīng)和之前找到的客戶建群,每天在群里發(fā)鏈接進直播間聽老師講課了,第一波做完之后就快過年了,公司也放假了。2019年2月份,大概年初七,其和楊文霞、程某某一起從武漢乘飛機到了柬埔寨金邊,到的時候第二輪虛擬幣已經(jīng)開始了。其參與的幣種有SIT和SOOT。

其在柬埔寨拿了五個微信號,還是之前其在武漢用的那幾個,都是普通的股民微信號。其工作內(nèi)容和其他業(yè)務員一樣,就是打電話找客戶,有意向了解股票的就直接加微信后給他們解股。

其在武漢時每月工資3000元左右,拿了三個月共9000元左右;在柬埔寨時每月3500元,拿了五個月,共計17500元,還拿了16000元提成,在這個公司一共賺了差不多四萬元。

(20)同案犯罪嫌疑人李虹瑾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12月應聘進入風云集團,當時楊某3跟其說公司為了發(fā)展在柬埔寨開了新的公司,每月4000元底薪加提成,而且包吃住,其同意加入公司了。2019年2月14日其去了柬埔寨金邊,2019年7月份回國,參與了一波詐騙。

其在柬埔寨期間每月工資4000元,拿了5個月共計20000元左右,后來其回國后公司通過匯旺軟件給其發(fā)了20000元提成。

(21)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7年下半年入職風云公司。2018年下半年,楊某3讓其搞一個投資項目,名字是英文,模式和柬埔寨的SOOT一樣。2018年底楊某3說柬埔寨金邊公司工資高,讓大家去柬埔寨。其于2019年2月份和楊某3、費某、楊琰一起到了柬埔寨,其在柬埔寨擔任小組長,做了一輪SOOT;后來還做了一個類似的項目,但被公安機關(guān)查抄了。

其在柬埔寨工作期間,從2月份到9月份一共拿了2萬元左右工資,做完SOOT項目拿了1萬多元提成,一共掙3萬元左右。

其當庭供述,其在國內(nèi)底薪是4000或4500,底薪加提成一共拿了2萬元;其在國外底薪也是4000或4500,拿了三次提成,每次都是2萬元,共計拿了8萬元。

(22)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10月到武漢風云公司工作,2018年年底楊某3統(tǒng)計公司哪些人愿意到柬埔寨金邊,2019年2月,其和楊某3、李某2、杜某某、劉某、敬某某、徐某等十幾人一起到柬埔寨,之后楊某3給大家培訓二三天就開始上班了。在柬埔寨做的是SOOT,其入職武漢公司時,公司做的是類似SOOT的項目,當時已經(jīng)處于收割期,其參與的不是太多。

公司給每人發(fā)了兩部手機、一臺電腦和一些手機卡,讓大家用新手機卡申請微信號,加股民微信,在直播間和股民微信群中當托、發(fā)話術(shù)等。

其在柬埔寨工作期間,從2月份到7月份一共拿了2萬元左右的工資,做完SOOT項目拿了3萬多元提成,一共掙了5萬元左右。

其當庭供述,其在國內(nèi)底薪3500元,工資加提成共計拿了二三萬元;在國外底薪4000元,提成拿了三次,每次一萬多元。

(2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9、10月份進入武漢風云集團工作,入職時公司正在拓展新組,楊某3讓其當組長,組員有田某、李纖、李東、王羽飛、程某某、徐某。其進入公司時這一波新業(yè)務剛開始,前期培養(yǎng)對老師的信任度用了兩個月左右時間,之后推出虛擬幣,客戶加大投入虛擬幣后價格出現(xiàn)下跌,這樣一波就完成了。

其是小組長,工作是管理組員,安排每個階段的任務,細化每天的工作,其還使用過一個小號,是一般股民號。

其在武漢期間底薪4000元,一共拿了一萬六底薪,發(fā)了一次提成是一萬多元。

其當庭供述,其在國內(nèi)底薪是6000元,拿了一次提成3萬,共計54000元。

(2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7年12月進入黃石市風云集團上班,當時公司做的原油期貨,公司掙客戶的手續(xù)費。2018年3月公司搬到武漢,2018年下半年公司推出的產(chǎn)品變成了虛擬幣,2019年1月公司搬到柬埔寨,2019年9月被查抄。公司在國內(nèi)外做的虛擬幣沒什么區(qū)別,只是名字不一樣而已。

第一波虛擬幣其工資4000元,提成算到每個月的話,每月大概七八千元;第二波收入和第一波差不多,兩撥收入大概十萬元左右。

其當庭供述,其在國內(nèi)底薪3500到4000,沒有提成;國外底薪4000,提成拿了3次,每次1萬多元。

(25)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上半年到風云集團上班,公司安排其養(yǎng)微信號,其共計養(yǎng)了二三十個微信號。2019年楊某3說公司要搬到柬埔寨讓其去,其同意了。其于2019年2月底3月初去了柬埔寨金邊,直到2019年9月公司被查。

其到柬埔寨后,公司給其配發(fā)了四五部手機,讓其養(yǎng)十來個微信號,用于在微信群和直播間冒充普通股民引導真實客戶跟著導師投資虛擬幣。因為其不善于表達所以就把養(yǎng)好的號交給同事,其不在直播間發(fā)聲。另外楊某3安排其平時盯著直播間,一旦發(fā)現(xiàn)數(shù)據(jù)和節(jié)奏異常及時向他匯報,每天工作基本快結(jié)束時,楊某3還讓其把當天各個小組的工作數(shù)據(jù)及完成情況統(tǒng)計好交給他。

因為其只做上述輔助工作,所以其沒有提成,只有每月底薪4000元,其在柬埔寨期間大概拿了2萬多一點。

其當庭供述,其在國內(nèi)底薪3000元、國外底薪4000元,沒有提成。

(26)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五六月份入職金隆天下公司工作,2019年2月18日從廣州機場飛到柬埔寨金邊,2019年7月9日回國。其在國內(nèi)做過兩輪虛擬幣、在柬埔寨做過一輪。

其進入公司后,公司給其發(fā)了一部工作用手機,讓其養(yǎng)三四個微信號,把號包裝成馬甲號用于在微信群和直播間冒充普通股民引導真實客戶投資虛擬幣。其所在小組組長是田某,其主要工作內(nèi)容就是養(yǎng)微信號,打電話聯(lián)系客戶,在微信群和直播間內(nèi)當托湊人氣,和同事打配合。

其在柬埔寨每月工資3500元,加上提成每月能拿1萬元左右,在柬埔寨期間共計拿了五萬多一點;在國內(nèi)拿的比柬埔寨少一點,大概四萬元左右。

其當庭供述,其在國內(nèi)底薪3500元,提成2萬多;在國外底薪4000元,提成4萬多,工資和提成共計拿了7萬多。

(27)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10月入職金隆天下公司,入職時公司在搞第一輪SIT,第一輪結(jié)束時快過年了,公司放假之前楊某3找其說讓其年后一起去柬埔寨,其于2019年2月去的柬埔寨,到的時候第二輪SOOT已經(jīng)開始。

其在武漢時組長給了其一個微信號讓其養(yǎng)號;在柬埔寨時其拿了兩三個養(yǎng)好的微信號,是楊某3給組長田某后田某給其的,拿的都是股民小白號,其工作和其他業(yè)務員工作一樣,一開始就是打電話找客戶,有愿意加微信的就推給助理,其所在小組當時好像沒有助理,助理號好像是田某自己拿的。

其在武漢拿了三個月工資,前兩個月每月拿底薪3000元,最后一個月底薪加提成拿了6000元;在柬埔寨拿了六個月底薪,每月3500元,提成一萬元左右,在公司共計拿了43000元左右。

其當庭供述,其在國內(nèi)底薪3000元;國外底薪4000元,拿了兩次提成共計2萬多元。

(28)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10月入職金隆公司,入職時公司正在搞第一輪SIT,其在皮某某那組,這一輪做完就快過年了,放假之前楊某3和皮某某跟其說年后一起去柬埔寨,其于2019年2月底到的柬埔寨金邊,到的時候第二輪SOOT已經(jīng)開始了。

在國內(nèi)時,皮某某給了其三個微信號讓其養(yǎng)號;在柬埔寨期間其拿了六個微信號,其中三個是之前國內(nèi)的,還有三個是楊某3給皮某某后皮某某給其的,其的號都是股民小白號,工作和其他業(yè)務員一樣,就是打電話找客戶,有愿意加微信的就推給助理馮夢婷。

其在武漢時拿了三個月工資,分別是2200元、2500元、2800元,沒有提成;在柬埔寨拿了五個月工資,每月3500元,最后提成5000元;其在這家公司共拿了3萬元左右。

其當庭供述,其在國內(nèi)底薪是3000元、國外底薪3500元,國內(nèi)外底薪加提成共計7萬元。

(29)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11月通過應聘進入公司,承諾底薪3500元加提成,其在公司屬于楊某3團隊,組長是田某。其進入公司時公司正在搞第一輪SIT,一直到快過年時公司放假。放假前楊某3說年后一起去柬埔寨,每月給4000元底薪。其于2019年1月20日左右到了柬埔寨,休息一兩天就開始了第二輪SOOT。

其在柬埔寨拿了五個微信號,都是楊某3給組長田某后,田某給其的。其的五個微信號都是股民號,工作和其他業(yè)務員一樣,就是打電話找客戶,有愿意加微信的推給助理程某某加微信,之后拉入微信群。

其在武漢拿了五千元左右工資,沒有提成;在柬埔寨拿了三個半月的工資,一共14000元,但實際到手只有12000元左右,提成拿了13000元,一共是3萬元左右。

其當庭供述,其在國內(nèi)底薪3500,提成一次5000元;國外底薪4000,拿了一次提成是19000或者21000。

(30)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8年11月底入職金隆天下公司,入職時公司在做第一輪SIT。過年放假前楊某3說年后到柬埔寨開拓市場,其于2019年正月十五左右到的柬埔寨金邊,到了之后就開始第二輪SOOT了。

做SIT時,組長皮某某給了其兩個微信號;在柬埔寨時其拿了4個微信號。其拿的都是馬甲號,工作和其他業(yè)務員一樣,就是打電話找客戶,有愿意加微信的就推給助理李某2。

其在武漢時第一個月拿了3000多元工資,第二個月工資加提成拿了6000元左右;在柬埔寨拿了三個月工資共12000元,提成六七千元,其從公司一共拿了24000元左右。

其當庭供述,其在國內(nèi)底薪是3000-4000元,國外底薪4000元,國內(nèi)外底薪加提成共計7萬多元。

(31)被告人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于2019年3月經(jīng)王羽飛介紹從重慶去了柬埔寨金邊的公司,直到2019年9月份公司被查抄后回國。在柬埔寨的第一輪其全程都參與了,第二輪期間公司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了。公司分配給其一部手機,還有兩個微信號讓其養(yǎng)著,其和同事用這些微信號在群里發(fā)話術(shù),互相配合,引導真實客戶投資虛擬幣。其在柬埔寨期間一共拿了兩次錢,一次11000元、一次12000元。

其當庭供述,其在柬埔寨期間底薪4000元,拿了兩次提成,底薪加提成共計4萬多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皮某某、田某、杜某某、王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wǎng)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本案中,方偉等人糾集大量人員在國內(nèi)外實施詐騙活動,為實施犯罪活動設(shè)置不同部門,內(nèi)部分工明確,相互協(xié)作,已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組織形式,符合刑法中關(guān)于犯罪集團的規(guī)定,系犯罪集團。皮某某、田某、杜某某、王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案發(fā)時根據(jù)所在團隊的分工實施詐騙行為,在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袁某加入該犯罪集團時尚系未成年人,對其成年之前實施的犯罪行為予以從輕處罰;皮某某、田某、杜某某、王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均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均系自首;且皮某某、田某、杜某某、王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能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情節(jié),決定對十一名被告人均予以減輕處罰。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被告人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皮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二、被告人田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三、被告人杜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五、被告人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六、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七、被告人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八、被告人李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九、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十、被告人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十一、被告人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十二、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

上訴人主張

田某上訴提出:其對詐騙罪的定性無異議,其系初犯、一貫表現(xiàn)良好,認罪態(tài)度較好,愿意認罪認罰,請二審法院量刑時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及作用微乎其微,業(yè)績和能力較差,案發(fā)時已經(jīng)系普通員工身份,僅因其他組長離職被臨時安排頂替組長,后追夢隊也被撤銷。其系自首,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xiàn)。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jié),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危害社會的可能,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其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另提出:公司規(guī)定各組之間、組員與組員之間工資、業(yè)務不能有交流。各組之間相互偶爾會有隨機的幫助,但各組沒有明確分工,各自為政,屬于平行式詐騙。對于從犯的犯罪數(shù)額不能單純按共同犯罪的全部數(shù)額來認定,對于共犯行為人量刑時,獲利多少不是決定刑罰輕重的唯一依據(jù),應結(jié)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綜合判斷。田某只應對其組的犯罪數(shù)額承擔責任,作為組長不應對團隊全部數(shù)額承擔責任,可以區(qū)分參與情況的,按照自己參與的數(shù)額來認定,尤其在退賠義務上應當結(jié)合自己參與的數(shù)額來認定。田某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態(tài)度良好,應對其適用緩刑,同時綜合考慮其繳納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杜某某上訴提出:其對實施詐騙行為,主觀上不明知,其2018年通過網(wǎng)絡投簡歷的的方式進入武漢風云集團,其一直認為是合法工作,不知道該公司系詐騙集團,董事長方偉是前黃石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黃石市十大杰出青年等,連政府部門都被蒙騙,其更難分辨。其涉案數(shù)額應當只對其所在小組負責,不應對整個團隊數(shù)額負責。在整個公司,各小組之間是獨立的。其所在小組只騙了兩個人,其余33名被害人與其所在小組無關(guān)。在整個公司中,其是唯一一個只參與武漢的工作,其他人都是在國外抓獲被遣送回國的,未參與國外業(yè)務的員工,在量刑時應予考慮。其系自首,涉案金額僅為300萬元,其他組員涉案金額一千余萬元,相差較大,都被判處緩刑,其也應判處緩刑。其他判決實刑的組長都有國內(nèi)、國外詐騙情節(jié),其沒有國外詐騙情節(jié),與其他組長相比應進一步從輕處罰。原判罰金過高,其工作期間工資5.4萬元,罰金5.5萬元遠超他人比例。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判處緩刑,減免罰金。

其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另提出:杜某某一審也是認罪認罰的,其初期對詐騙是不明知的,后期才知道,明知程度較低,杜某某未參與國外詐騙,但刑期及罰金較重,建議對其綜合考慮,適用緩刑。

王某某上訴提出:原判未對其適用緩刑存在誤解,其戶籍地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認為在其經(jīng)常居住地接受社區(qū)矯正較好,但并非不愿意接收,其系主動投案并勸說經(jīng)理皮某某前來投案,原審在量刑時未予體現(xiàn),皮某某系組長,屬于管理層,作用比一般組員大得多,皮某某判處三年九個月,對其判處三年量刑較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

其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另提出:王某某社區(qū)評估已通過,且具備緩刑條件,建議宣告緩刑,并舉證微信聊天記錄一份,用于證明王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

出庭檢察員認為:在案相關(guān)書證、被害人陳述、同案犯的供述及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鏈證明本案事實,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本案犯罪集團所實施詐騙的操作流程及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等證據(jù),杜某某關(guān)于其對實施詐騙主觀不明知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在案證據(jù)證明該犯罪集團以團隊為單位,進入直播間后,業(yè)務員在直播間烘托氣氛,相互配合,小組之間相互配合,涉案被告人應對團隊犯罪數(shù)額承擔責任。一審法院綜合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均認定為從犯。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均系自首,均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并自愿認罪認罰,原判對該十一人均予減輕處罰適當。王某某上訴提出具有立功情節(jié)依據(jù)不足,但對其表現(xiàn)也可以酌情考慮。王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社區(qū)評估已通過,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原判認定上訴人田某、杜某某、王某某、原審被告人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有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相關(guān)書證、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述及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田某、杜某某、王某某、原審被告人皮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wǎng)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

本案中,方偉等人糾集大量人員在國內(nèi)外實施詐騙活動,為實施犯罪活動設(shè)置不同部門,內(nèi)部分工明確,相互協(xié)作,已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組織形式,系犯罪集團。

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該犯罪集團以團隊為管理單位,設(shè)團隊負責人,團隊下設(shè)小組若干,在進入直播間之際以大區(qū)或團隊為單位,業(yè)務員在直播間內(nèi)烘托氣氛,相互配合,且團隊在同一辦公場所,微信號及相關(guān)資源統(tǒng)一調(diào)配,群內(nèi)人員亦為小組之間互相幫助。為提高業(yè)績,部分團隊設(shè)置小組間競爭模式,小組之間屬相互配合、競爭之情形,最終目的為牟取更多非法利益,依共同犯罪中違法是客觀的、連帶之責任,原判認定案涉被告人應對團隊的犯罪數(shù)額承擔刑事責任,并無不當,對田某的辯護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涉案數(shù)額應當只對二上訴人所在小組負責等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皮某某、田某、杜某某、王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案發(fā)時根據(jù)所在團隊的分工實施詐騙行為,在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袁某加入該犯罪集團時尚系未成年人,對其成年之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從輕處罰;皮某某、田某、杜某某、王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均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一審時自愿認罪認罰,均系自首,且能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予以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情節(jié),對該十一人均予減輕處罰。原審法院已綜合考慮上訴人田某、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全案情節(jié),均予減輕處罰,量刑適當,對田某及其辯護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原判量刑過重,應宣告緩刑等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王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依據(jù)不足,對王某某辯護人此節(jié)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根據(jù)王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亦可適用緩刑,對其辯護人及出庭檢察員對其建議宣告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退賠被害人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2023)皖0603刑初569號刑事判決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即對被告人皮某某、田某、杜某某、袁某、劉某、程某某、李某2、徐某、曹某、敬某某的定罪量刑及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部分。

二、撤銷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2023)皖0603刑初569號刑事判決的第四項,即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雷雨

審判員朱磊

審判員馮琳琳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劉姿媛

書記員范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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