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5)寶刑初字第168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9-10
審理經過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訴刑訴(2015)15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漆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漆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漆某某于2014年1月始,在本市寶山區(qū)春雷路431弄小區(qū)米蘭文具店后側房屋內開設棋牌室,以“晃晃麻將”的形式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2015年5月25日14時許,公安人員在上址查獲賭場,抓獲被告人漆某某及朱某某等參賭人員,繳獲賭資人民幣43元、麻將牌4副等物。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漆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孔某某、李某某、蔣某某、黃某某、方某某、簡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漆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漆某某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漆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賭資、賭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羅圣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