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701號
2025年12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6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丁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5年3月25日23時00分許,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駕駛皖KX**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潁州區(qū)寧小孫莊路口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侯某某駕駛的皖KX**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侯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安徽某司法鑒定所鑒定,朱某某血液內(nèi)檢出乙醇含量為131.2mg/100ml。經(jīng)事故認定,朱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被告人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病歷、血樣提取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商業(yè)保險單、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安徽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證人侯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及光盤等證據(jù)。
被告人朱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程序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與被害人侯某某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并取得對方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對被告人從重處罰;被告人案發(fā)后未離開現(xiàn)場,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與受損車主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聶婉雯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