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503刑初502號
2025年12月09日
案件概述
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曉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辯護人夏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6月16日4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懸掛XXX號二輪電動車,行駛至六安市裕安區(qū)蘇埠鎮(zhèn)戚橋街道X316南湯路0公里600米處,因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與行人汪某發(fā)生碰撞,致其受傷倒地,后經搶救無效于6月25日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肇事逃逸,后經交警電話傳喚到案?,F已賠償被害人親屬并取得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到案經過、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諒解書等書證,證人鄧某甲、鄧某乙證言,被告人張某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肇事逃逸應從重處罰;其案發(fā)后自首,已全部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可適用緩刑。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夏斌辯護意見:被告人張某有自首、賠償諒解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張某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小,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被告人張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
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經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與上述一致的減輕、從輕處罰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結合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意見,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
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程平
人民陪審員吳衛(wèi)寶
人民陪審員金先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何亞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