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定遠縣人民法院
(2025)皖1125刑初325號
2025年12月05日
案件概述
定遠縣人民檢察院以定檢刑訴〔2025〕2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定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8月2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到定遠縣某對面巷內(nèi),趁曾某家中無人,入室盜竊5700元現(xiàn)金及一包中華香煙。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被害人曾某陳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同時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如在審理階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涉案被盜財物依法予以繼續(xù)追繳,退賠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成琪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亭亭
書記員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