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2刑終469號
2025年12月0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2025)皖1202刑初24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8年,被害人魏某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被告人周某,周某稱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投資項目可以投資賺錢,魏某向周某轉賬錢款用于投資,周某向其出具借條并承諾分紅。2021年5月,被告人周某明知投資虧損,無力償還錢款,虛構繼續(xù)投資理由,收取魏某錢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經(jīng)審查自2021年5月以來,周某共收取魏某錢款1784846元,返還492815元,騙取被害人魏某1292031元用于網(wǎng)絡賭博及個人開支。
另認定,2022年3月,被告人周某通過魏某向被害人劉某甲借款,虛構其丈夫挪用公司資金被發(fā)現(xiàn),需要二十萬元周轉三個月,周某收取劉某甲200000元后用于網(wǎng)絡賭博,支付劉某甲56000元利息后不再返還,騙取劉某甲144000元。
原判根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周某資金梳理情況、接受證據(jù)清單、欠條、借條、征信記錄、證人唐某證言、證人趙某證言、證人亓某證言、證人劉某乙證言、證人于某證言、證人張某證言、被害人魏某陳述、被害人劉某甲陳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認定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周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36031元,責令退還被害人魏某1292031元,退還被害人劉某甲144000元。
上訴人主張
上訴周某玲提出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一審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依法改判周某玲的辯護人提出周某玲的上訴理由基本一致的辯護意見。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且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二審期間,上訴人周某及其辯護人均未提出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jù)。因此,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上訴人周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周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卷證據(jù)材料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明確其2021年5月以后只玩了博彩,并未進行其他投資,且結合其供述可以證明被告人周某主觀上具有對于博彩性質的認知以及對被害人虛構錢款用途的故意,被告人明知其不具備還款能力,仍虛構事實多次騙取借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支付錢款并造成被害人損失,應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周某出具借條及后續(xù)的小部分還款行為系維持其詐騙行為的手段,亦未脫離以非法占有借款為目的的整體犯意。周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對于上訴人周某提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判綜合考慮周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xiàn),已對其作出從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周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志軍
審判員劉媛
審判員余林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王鵬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