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皖1202刑初655號
2025年12月0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5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安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9月12日23時37分許,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皖KX**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路與南京路交叉口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
經安徽某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事發(fā)時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3.0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戶籍資料、車輛及駕駛人信息查詢單、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呼氣式酒精檢記錄、取保候審決定書、安徽某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劉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及光盤等證據。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殷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