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0722刑初227號
2025年11月25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5〕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五犯盜竊罪,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五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五及其岳父周某華均居住于樅陽縣橫埠鎮(zhèn)。2025年2月,劉某五得知其岳父周某華一家外出務工,主屋鑰匙存放于廚房冰箱內(廚房及院門均未鎖),遂于2月底的一天晚上從家中步行至其岳父家,先剪斷住宅網線破壞監(jiān)控,后進入廚房內取得鑰匙,打開房門進入室內,盜走放置于一樓臥室內的一只保險箱。劉某五將保險箱盜至附近天天高速工地旁的河岸邊,用斧頭將保險箱砸開,竊走箱內一只黃金手鐲、一只黃金吊墜、一枚戒指及一只機械手表,后將保險箱及箱內部分紙幣丟棄于河中。經樅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黃金手鐲及黃金吊墜價值合計人民幣9860元。2025年4月7日,劉某五在家中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被盜的黃金手鐲、吊墜及戒指、手表,并發(fā)還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對劉某五表示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14)佛順法刑初字第705號刑事判決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提取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鑒定聘請書、樅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人琚某軍的證言,被害人周某、錢某霞的陳述,被告人劉某五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五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五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劉某五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劉某五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五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五預繳財產刑保證金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劉某五之前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具有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劉某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某五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五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根義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邱琦
書記員陸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