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等非法組織賣血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2025)滬0109刑初200號
2025年04月16日
案件概述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5〕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胡某、周某、張某1犯非法組織賣血罪,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理本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胡某、周某、張某1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4年2月22日,被告人馬某受焦某(已判決)委托發(fā)布招募獻血人員信息,被告人胡某、周某分別從馬某處獲取相關(guān)信息后共計招募13名獻血人員至某某血站獻血。其中,被告人胡某招募獻血人員5名,被告人周某招募獻血人員8名。被告人馬某、胡某、周某均從中獲利。
2024年3月20日,被告人胡某從鄒某(已判決)處獲取招募獻血人員信息后,招募了獻血人員楊某1至某某血站獻血并從中獲利。
2024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1明知他人組織賣血,仍與“小許”(另案處理)結(jié)伙,在本市多個血站擔(dān)任現(xiàn)場領(lǐng)隊,通過出示“小許”的收款二維碼向獻血人員收取報名費,并與“小許”結(jié)算以此牟利。其中2024年2月27日,張某1在某某血站收取獻血人員賴某人民幣2,3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月28日,張某1在長寧血站收取獻血人員張某2750元;3月20日,張某1在某某血站分別收取獻血人員楊某1、孟某、謝某1,400元。
2024年5月8日、5月9日、5月15日、5月28日,公安人員分別將被告人胡某、被告人張某1、被告人馬某、被告人周某抓捕歸案,并從被告人胡某、張某1處分別查獲作案工具手機1部。被告人馬某、胡某、周某、張某1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馬某、胡某、周某、張某1分別退出違法所得2,700元、5,100元、4,000元、1,500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馬某、胡某、周某、張某1在庭審中均無異議,并有公訴人當(dāng)庭舉證的證人丁某、楊某1、楊某2、尹某、梁某、張某2、賴某等人的證言及部分證人的辨認筆錄;同案關(guān)系人鄒某的供述筆錄;某某局1調(diào)取的獻血證、微信聊天記錄及轉(zhuǎn)賬記錄、支付寶收款記錄、某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獻血人員表格等;某某局1出具的《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某某局1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工作情況》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胡某、周某、張某1分別結(jié)伙或與他人結(jié)伙,未經(jīng)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組織賣血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胡某、周某、張某1犯非法組織賣血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馬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周某、張某1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胡某、周某、張某1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馬某、胡某、周某、張某1分別自愿退出違法所得,并預(yù)繳罰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對各名被告人適用緩刑。檢察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馬某犯非法組織賣血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組織賣血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組織賣血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張某1犯非法組織賣血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退出的違法所得及查獲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鵬
書記員陳宇超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