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非法組織賣血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5)京0102刑初491號
2025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西檢刑訴〔2025〕4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組織賣血罪,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翟曉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張某于2024年2月、2025年1月,未經(jīng)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委托,通過網(wǎng)絡平臺組織快遞員、外賣員5人在本市電力醫(yī)院獻血方艙、宣武醫(yī)院獻血車、順義光明廣場等無償獻血點向血站提供血液,并從中獲利3865元。
被告人張某于2025年3月10日經(jīng)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組織他人向血站提供血液,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組織賣血罪,鑒于其具有自首、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組織賣血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組織賣血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罰金在判決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在案扣押人民幣三千八百六十五元,予以沒收。
三、隨案移送被告人張某所持黑色手機一部,予以變賣,變賣款充抵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冰潔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孟靜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