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11刑初222號
2025年11月20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邢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族,初中文化,經(jīng)商,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qū),住安徽省蚌埠市。因賭博,于2012年5月和2020年3月先后兩次被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淮檢刑訴〔2025〕182號指控
事實2025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邢某在蚌埠市淮上區(qū)龍華路鋼材市場一朋友的店鋪中飲酒后,邢某駕駛XXX號長城牌貨車準備到蚌埠現(xiàn)代農(nóng)資農(nóng)機大市場的住所。當晚21時18分左右,邢某駕車行駛至淮上區(qū)雙墩路與解放路路口西側(cè)時,發(fā)現(xiàn)前方有交通民警正在查緝酒駕,邢某為逃避檢查,遂將車停在路邊后棄車逃跑,后被民警查獲。民警對其進行進行呼氣酒精檢測,顯示酒精含量為98mg/100mL。隨即,民警將邢某帶至蚌埠某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5年7月21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所鑒定,邢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3mg/100mL。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辯護人意見被告人邢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被告人邢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且逃避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邢某曾因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酌情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邢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邢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皖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