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蘇0311刑初6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3-02
審理經過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訴刑訴(2018)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杭州維仕金融服務及鞍山冠盈利財公司任職期間,通過互聯(lián)網以880元的價格從周某(另案處理)處購買鞍山地區(qū)公民個人征信信息187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方式、住址等)196條,用于發(fā)展小額信貸業(yè)務。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某某無異議,且有微信轉賬記錄、郵件信息截圖、工作證明、證人周某的證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扣押清單、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及相關說明、受案登記表、指定管轄材料、到案及發(fā)破案經過,被告人姚某某的戶籍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其認罪、悔罪表現(xiàn),結合現(xiàn)實表現(xiàn)情況,對其適用緩刑,可以認為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予以宣告緩刑。綜上,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姚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黎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