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遼0103刑初28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4-18
審理經過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河檢公訴刑訴[2018]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佟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忠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佟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佟某1原系大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理財師。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間,佟某1為擴展業(yè)務資源,在多個QQ群中利用交換、購買等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經公安機關電子物證檢查,佟某1持有的黑色聯(lián)想G470型電腦中發(fā)現(xiàn)非公開的個人信息,經去重后共計10000余條。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佟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涉案電腦照片及扣押清單,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電話查詢記錄、基本人口信息表、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人佟某1的供述,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信息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佟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交換和購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佟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佟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佟某1認罪認罰,且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佟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高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