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豫13刑更48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7-12-10
案件描述
2015年12月11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5)宛龍少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武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執(zhí)行機關河南省南陽市監(jiān)獄于2017年11月14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刑罰執(zhí)行機關河南省南陽市監(jiān)獄提出,罪犯武某1入獄服刑后確有悔改表現,并提供相關書證予以證實,建議對其減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2015年7月7日15時5分,武某1在南陽市臥龍區(qū)七里園鄉(xiāng)馮樓村和諧莊園內健身器材處,看見被害人馬某(女,2006年9月22日出生)獨自一人在玩耍,便走到馬某跟前,用手指摳摸馬某的陰部,并用生殖器觸碰馬某的肚皮。
罪犯武某1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共獲得表揚2次。上述事實有執(zhí)行機關提供的生效判決書、執(zhí)行通知書、罪犯計分考核情況匯總表、罪犯改造評審鑒定表、罪犯獎勵審批表、罪犯減刑審核表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武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依法可以對其減刑。根據其改造表現和所犯罪行及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武某1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鵬
審判員李淑君
審判員張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