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贛07刑更129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7-09-30
案件描述
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尋刑初字第43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古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
執(zhí)行機關江西省贛州監(jiān)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并提供了對該犯的計分考核、獎懲審批及年度評審鑒定等證據材料,于2017年9月1日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進行了審核,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古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覺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監(jiān)獄組織的學習。在勞動中服從分工,積極肯干,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在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的罪犯計分考核中,該犯共獲監(jiān)獄計分月考核表揚9次。執(zhí)行機關所提供的罪犯古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和證據,經查證屬實,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古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并能積極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古某1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譚品珍
審判員王艷
審判員李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婭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