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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0205刑初789號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12-26   閱讀:

審理法院: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蘇0205刑初78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詐騙罪

裁判日期:2018-07-27

審理經過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錫山檢訴刑訴[2018]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被告單位無錫紐創(chuàng)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姜某某、何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因發(fā)現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后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無錫紐創(chuàng)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徐文斌、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李某某、李某2、姜某某、何某及各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詐騙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孫某某、莊某通過被告單位無錫紐創(chuàng)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創(chuàng)公司仿照有關部門官方網站搭建假網站,在微信上發(fā)布廣告稱可辦理國家認可、網上可查的資格證書,從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處購買假證后,騙取他人辦證,謀取非法利益,共騙取被害人郭某等人人民幣(下同)21900元。

2017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經合謀,在天津開設微整形美容培訓班實施詐騙。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在網上謊稱能夠辦理可供官網查詢的美容資格證書,騙取被害人培訓費后,由劉某負責培訓兩天左右,然后由孫某某、莊某聯(lián)系發(fā)放假的資格證書,共騙取被害人蔣某等人26600元。

二、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

2016年10月以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在其住處偽造并買賣各類證件,由李某某制造假證,李某2從旁協(xié)助。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偽造西南科技大學、廊坊師范學院、國家開放大學、黑龍江省職業(yè)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等事業(yè)單位法人的印章共計50余個。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家中查獲學位證書、畢業(yè)證、資格證等各類證書4000余份,各類印章2000余套。

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

2016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何某與徐文斌、尤某共同出資成立紐創(chuàng)公司。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姜某某、何某根據被告人孫某某的要求,仿照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官網“中國衛(wèi)生人才網”,制作“中國衛(wèi)生人才評估中心”網站,并在網站中設置資格證書查詢功能;后二人又應孫某某的要求制作“黑龍江省職業(yè)技能鑒定中心”的假冒網站,并在兩個假冒網站上分別制作二維碼以便假證書查詢。被告人孫某某共支付網站制作費9800元,上述錢款均交給公司,后被告人姜某某、何某各分得2600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孫某某、莊某屬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劉某詐騙數額較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的行為均已構成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李某某系主犯,李某2系從犯;被告單位紐創(chuàng)公司、被告人姜某某、何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提請依法懲處。

被告單位紐創(chuàng)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

被告人孫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主要辯護意見:1.韓某華的3800元應當從詐騙數額中扣除。韓某華只是去天津玩,并非為拿證書而去培訓,韓某華并非基于孫某某等人虛構的事實而陷入錯誤認識而造成財產損失,其不是詐騙案中的被害人。2.本案被害人有一定過錯。被害人為了私利,試圖不勞而獲,通過從被告人處購買證書以欺騙消費者本身存在重大過錯。3.孫某某能如實供述罪行。4.孫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現。請求對孫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莊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主要辯護意見:1.莊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2.莊某系從犯。3.莊某系初犯。請求對莊某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主要事實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主要辯護意見:1.劉某系從犯。2.劉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劉某系初犯。請求對劉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主要辯護意見:1.對認定李某某偽造印章的數量有異議。2.李某某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小。3.李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4.李某某系初犯。請求對李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2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主要辯護意見:1.李某2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2.李某2的行為危害性較小。3.李某2的孩子尚在哺乳期。請求對李某2從輕處罰。

被告人姜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主要辯護意見:1.姜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2.姜某某系初犯。3.姜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請求對姜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何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主要辯護意見:1.何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何某系初犯。3.何某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對何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關于詐騙的事實

1.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孫某某、莊某通過被告單位紐創(chuàng)公司的被告人姜某某、何某,仿照有關部門的官方網站搭建“中國衛(wèi)生人才評估中心”、“黑龍江省職業(yè)技能鑒定中心”假網站,并在假冒網站上分別制作二維碼以便假證書查詢。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在微信上發(fā)布廣告稱可辦理國家認可、網上可查的資格證書,從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處購買崗位資格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等假證后,誘騙他人辦證,騙取辦證費用。兩人還先后在租住地無錫市新吳區(qū)通過假網站后臺輸入辦證人員信息,以供證書查詢。被告人孫某某、莊某通過上述手法,共騙得被害人郭某500元、周某1000元、隋某500元、范某600元、王某蘭5500元、許某11900元、杜某1900元,共計21900元。

2.2017年2月至3月,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經合謀,在天津開設微整形美容培訓班實施詐騙。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在網上謊稱能夠辦理可供官網查詢的美容資格證書,騙取被害人培訓費后,由劉某負責培訓兩天左右,然后由孫某某、莊某聯(lián)系發(fā)放假的資格證書。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騙取被害人蔣某、姚某、韓某洪、韓某、韓某華、李某、王某方各3800元,共計26600元。

二、關于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的事實

2016年10月以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某小區(qū)X單元X室偽造并買賣各類證件,由李某某制造假證,李某2予以協(xié)助。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偽造了廊坊師范學院、國家開放大學、黑龍江省職業(yè)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事業(yè)單位的印章。

三、關于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事實

2016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何某與徐文斌、尤某共同出資成立被告單位紐創(chuàng)公司。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姜某某、何某根據被告人孫某某的要求,仿照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官網“中國衛(wèi)生人才網”,制作“中國衛(wèi)生人才評估中心”網站,并在網站中設置資格證書查詢功能。其中被告人姜某某負責網站搭建和查詢模塊制作,何某負責美工和網頁設計。后二人又應被告人孫某某的要求制作“黑龍江省職業(yè)技能鑒定中心”的假冒網站,并在兩個假冒網站上分別制作二維碼以便假證書查詢。被告人孫某某共支付給被告單位紐創(chuàng)公司網站制作費9800元,被告人姜某某、何某各分得2600余元。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利用該假冒網站實施詐騙。

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孫某某、莊某、李某某、李某2、姜某某、何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被告人劉某被抓獲。歸案后,七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家中查獲學位證書、畢業(yè)證、資格證等各類證書4000余份,各類印章2000余套。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安鎮(zhèn)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長春市公安局二道區(qū)分局楊家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天津市公安局武某分局黃莊派出所分別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各被告人歸案的經過情況。

2.被害人郭某、周某、隋某、范某、王某蘭、許某、杜某的報案、陳述筆錄及分別提供的支付寶轉賬截圖、資格證書等,均證明郭某等人在網上看到可辦理國家認可的各類證書的廣告后,與孫某某等人聯(lián)系辦理崗位資格證書等,被騙錢款的經過。

3.被害人蔣某、姚某、韓某洪、韓某、李某、王某方的證言及分別提供的支付寶轉賬截圖、微信廣告截圖、微信聊天記錄、資格證書等,均證明2017年2、3月蔣某等人在微信朋友圈或朋友介紹的微信上看到有美容培訓班,并可發(fā)國家認可的證書的廣告后,交錢后去天津上了幾天培訓課,后發(fā)現被騙的經過。

4.被害人韓某華的陳述、辨認筆錄及轉賬截圖、朋友圈培訓廣告截圖,證明其是在看了微信朋友圈的培訓廣告后,了解到對方能發(fā)正規(guī)上崗證書,感覺是正規(guī)的培訓機構,才交了3800元錢報名參加培訓的。由劉某給培訓的人上課,其覺得講的內容沒什么用,其拿個證書沒啥用,就沒拿。

5.證人付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3月底,孫某某讓其幫他的培訓班和美容產品在公眾號的文章內打廣告,開班時過去幫忙。孫某某有一個公眾號“福美人研修學堂”,平時由其管理經營,其在網上找些關于整形方面的文章,再加上孫某某微信號的二維碼圖片,編輯好發(fā)出去,在朋友圈內轉載。其還會幫孫某某的蛋白線產品拍照PS,再發(fā)給他,讓他自己去發(fā)廣告。劉某是培訓班老師,培訓結束后一段時間,孫某某會發(fā)美容證,孫的微信朋友圈說發(fā)的證是國家認可、網上可查的。

6.證人邱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和孫某某住在天津期間,經??吹剿】爝f回來,是紅色封面的證書。孫某某沒有辦證書的資質,這些證書肯定是假的。孫某某讓其用他的微信號(“五官美設計師”)在一些關于紋繡的微信群里加好友,微信號基本都是美容的內容,微信號上還有一個關于美容方面的公眾號,后孫某某還讓其幫他寫一些快遞地址,寄出去的快遞里都有一本之前他拿回來的紅色證書。莊某肯定參與孫某某的假證生意的,平時孫和莊打電話都是說關于假證的事,付某幫孫做培訓班的設計,劉某是孫的培訓班合伙人。

7.證人鐘某的證言及其提供的支付寶轉賬記錄、假的畢業(yè)證書,證明其準備考會計的中級職稱,2017年1月找不到畢業(yè)證書,因不能補辦,其想做張假的。后加了一個QQ,其將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給對方,1月7日收到西南科技大學的畢業(yè)證書,后通過支付寶轉給*澤峰80元。

8.證人尤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紐創(chuàng)公司系其與徐文斌、姜某某、何某共同出資成立。2016年底,何某談了一個制作網站的生意,后其看到何某和姜某某制作了“衛(wèi)生人才評估中心”的網站,何某還教對方的孫某某、莊某在后臺錄入數據。

9.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中國國家頂級域名證書、機構信用代碼證、開戶許可證,證明紐創(chuàng)公司的基本情況。

10.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關于舉報“中國衛(wèi)生人才評估中心”網站假冒情況的函》,證明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從未批準設立“中國衛(wèi)生人才評估中心”事業(yè)單位,經向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統(tǒng)計信息中心了解,該單位與“中國衛(wèi)生人才評估中心”網站無任何關系。該網站沒有任何相關備案號的信息,通過域名注冊信息查詢,顯示此域名為個人注冊,真實性待查證。該中心官網為“中國衛(wèi)生人才網”。

11.“中國衛(wèi)生人才評估中心”、“黑龍江省職業(yè)鑒定指導中心”的網站內容,證明兩個網站的內容、模塊、功能。

12.公安機關制作的搜查筆錄、搜查錄像、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等,證明2017年6月19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孫某某住處搜查到專業(yè)技術崗位資格證書31本、職業(yè)資格證書16本、上海金融職工大學畢業(yè)生登記表3份、筆記本電腦1臺、手機2部、“俞某”本科、碩士、博士畢業(yè)及學位證書共6本、已包裝完畢未投遞的信封3個。在被告人莊某住處搜查到專業(yè)技術崗位資格證書52本、職業(yè)資格證書2本、“孫某”身份證1張、記載有名字的材料紙3張、記事本1本、中國衛(wèi)生人才評估中心授權書2張、筆記本電腦1臺、臺式電腦1臺、手機2部。在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住處搜查到紙質材料4265份、證書封面4586份、各類印章2658份及塑封機、打印機、鋼印機、掃描儀、筆記本、手機、順豐快遞等物。在徐文斌處扣押到電腦主機3臺、手機1部、筆記本電腦1臺;在被告人姜某某、何某處分別扣押到手機1部。

13.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拆封錄像,證明被告人孫某某的QQ(人生如戲)與被告人李某某的QQ(浙江教育)的聊天記錄中,稱孫要求制作的16本證書好了,孫讓李將證書郵寄到長春莊某住處,因2017年6月19日莊某歸案,快遞未簽收。7月5日,民警至天津順豐快遞公司調取了該快遞,8月28日對快遞進行拆封,發(fā)現內有16本職業(yè)資格證書。

14.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網絡安全保衛(wèi)大隊制作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證明經檢查,在被告人孫某某的筆記本電腦硬盤里發(fā)現26個涉案文件;在被告人莊某的臺式電腦主機硬盤里發(fā)現247個涉案文件;在被告人李某某的臺式電腦主機硬盤里發(fā)現17550個涉案文件;在被告人李某2的臺式電腦主機硬盤里發(fā)現6882個涉案文件;在被告人姜某某的臺式電腦主機硬盤里發(fā)現5714個涉案文件。

15.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網絡安全保衛(wèi)大隊制作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證明對網址為“cx.hljsosta.orgadmin.php”和“wspgchin.orgzgwsrclogin.php”兩個網站后臺管理系統(tǒng)存儲的數據和網站管理用戶登錄情況的勘驗過程;發(fā)現、提取、固定域名為“http:www.wspgchin.org”的網站為虛假網站、提供虛假查詢的相關證據,該網站服務器物理位置位于香港,填寫的網站備案編號,在備案號查詢專用網站上未查詢到該備案的相關信息;對被告人李某2、李某某、莊某、孫某某、姜某某、何某等人的手機提取涉案信息的情況。

16.國家開放大學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查詢結果(袁鵬杰學籍)、國家開放大學鋼印樣本、畢業(yè)證書內卷,廊坊師范學院出具的證明、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紅印樣本、鋼印樣本;黑龍江省職業(yè)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yè)技能鑒定專用章鋼印樣本和紅印樣本、黑龍江省職業(yè)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職業(yè)技能鑒定專用章紅印樣本,證明公安機關從上述單位調取到相關證據的情況。

17.無錫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證明所有送檢檢材證書上的印章印文與樣本印文都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包括“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yè)技能鑒定專用章”印文和無色凹凸印文、“黑龍江省職業(yè)技能鑒定專用章”印文、“國家開放大學”無色凹凸印文、“廊坊師范學院”印文和無色凹凸印文。

18.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三人實施詐騙的事實。

19.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的供述,證明二人實施偽造公司印章的事實。

20.被告人姜某某、何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紐創(chuàng)公司系其兩人與徐文斌、尤某合伙成立,其兩人為孫某某、莊某制作了“中國衛(wèi)生人才評估中心”、“黑龍江省職業(yè)技能鑒定中心”的兩個假冒網站,并制作二維碼以便假證書查詢,收取的費用9800元交給了公司,后其兩人各分得265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某某、莊某的家屬及被告人劉某已退出全部贓款共計48500元,現暫扣于本院。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孫某某、莊某屬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劉某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其中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2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單位紐創(chuàng)公司制作用于實施詐騙的網站,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姜某某、何某系被告單位紐創(chuàng)公司的直接負責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被告單位紐創(chuàng)公司、被告人姜某某、何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李某某、李某2、姜某某、何某雖非自動投案,但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某、何某系被告單位紐創(chuàng)公司直接負責人,其如實供述的行為,應同時認定為單位如實供述。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已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各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被告人孫某某的辯護人提出“韓某華不是本案被害人,3800元應當從詐騙數額中扣除;本案被害人有過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韓某華是通過朋友圈的培訓廣告等了解后,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等人的培訓機構是正規(guī)的,還能發(fā)正規(guī)的上崗證書,才報名參加培訓。韓某華是基于被告人孫某某等人虛構的事實而陷入錯誤認識,導致財物被騙,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被害人從被告人處購買證書的行為,不屬本案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故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關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對認定李某某偽造印章的數量有異議”的辯護意見,本院審查認為,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某某處查獲各類印章2000余套,經對其中廊坊師范學院、國家開放大學等6枚印章鑒定系偽造,對其余印章未經鑒定,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某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50余枚的證據不充分。故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3.關于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李某某、李某2、姜某某、何某各自的辯護人分別提出“各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罪行,系初犯,能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愿意退贓,請求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納。

4.關于被告人莊某、劉某的辯護人分別提出“莊某、劉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莊某、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作用均較大,不能認定為從犯,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兩人相較于被告人孫某某作用略小,可酌情從輕處罰。

5.關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的辯護人分別提出“李某某、李某2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侵犯了事業(yè)單位印章的信譽和單位的正?;顒?,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大。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6.關于被告人李某2的辯護人提出“李某2的孩子尚在哺乳期,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屬本案量刑情節(jié),不予采納。

7.關于被告人姜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姜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被告人何某的辯護人提出“何某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何某利用信息網絡為被告人孫某某等人設立用于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情節(jié)嚴重,一方面侵犯了正常的信息網絡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使孫某某等人的網絡詐騙犯罪得以實施,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大。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孫某某、莊某、劉某、李某某、李某2、姜某某、何某均予以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且劉某、姜某某、何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可宣告緩刑,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2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人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人劉某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預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履行。

五、被告人李某2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預繳。

六、被告單位無錫紐創(chuàng)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預繳。

七、被告人 某姜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預繳。

八、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預繳。

九、暫扣于本院的贓款48500元,發(fā)還相關被害人。

十、扣押在公安機關的涉案證書、印章、電腦、手機等,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曉燕

人民陪審員過建華

人民陪審員許永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花錫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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