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0103刑初29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4-23
審理經(jīng)過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穗荔檢訴刑訴[2020]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1、譚某某2、黎某某3、梁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1及指定辯護人齊文軍、被告人譚某某2及其辯護人方燕君、被告人黎某某3及指定辯護人鄭潮銳、被告人梁某某4及指定辯護人謝敏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從2019年11月起,每日24時許至次日4時許,被告人胡某某1、譚某某2、黎某某3、梁某某4等人持續(xù)在廣州市荔灣區(qū)石圍塘南塘大街11號2樓、廣州市荔灣區(qū)茶滘葵逢鳳溪二橫街9號2樓開設賭場,以賭“百家樂”的方式賭博。由荷手在“莊家”、“閑家”一邊各發(fā)兩張撲克牌,參賭人員可在印有“莊”、“閑”“和”、“對子”賭百家樂的臺布上投注,以點數(shù)大吃小計輸贏的形式賭博,賠率為“1賠1”;當開出“莊家”和“閑家”牌的點數(shù)相同時,則押“和”的參賭人員贏,賠率為“1賠8”;當“莊家”和“閑家”開出的牌有一方湊成一對,則押“對子”的參賭人員贏,賠率為“1賠5”,參賭人員如押中指定“莊家”或“閑家”出現(xiàn)“對子”,賠率為“1賠10”;當“莊家”開出的牌為9點且贏“閑家”時,押注“莊家”的參賭人員只贏投注額的一半,另一半作為抽水錢歸賭場做莊的老板。其中,被告人胡某某1是賭場老板,做莊與參賭人員對賭,負責賭場的統(tǒng)籌安排、租賃場地、購置賭具、聯(lián)系參賭人員參賭以及兼做荷手派牌工作,并在賭場結(jié)束時,派給離場的每個參賭人員人民幣100元至200元“利是”;被告人譚某某2負責收錢賠付工作;被告人黎某某3是荷手,負責派牌;被告人梁某某4負責望風,并為參賭人員當司機,帶路入賭場賭博。被告人胡某某1支付賭場工作人員每人每次人民幣數(shù)百元的報酬。
2019年12月6日3時30分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廣州市荔灣區(qū)茶滘葵逢鳳溪二橫街9號2樓賭場,現(xiàn)行抓獲開設賭場的被告人胡某某1、譚某某2、黎某某3等人及楊某等13名參賭人員(已行政處罰),當場繳獲涉案賭資人民幣36290元、賭具撲克牌90副、“百家樂”賭博電腦1臺、參賭聯(lián)絡工具手機4臺、接送參賭人員摩托車1輛等。2019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梁某某4。
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認為被告人胡某某1、譚某某2、黎某某3、梁某某4無視國家法律,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1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譚某某2、黎某某3、梁某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1、黎某某3、梁某某4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胡某某1在有期徒刑一年至兩年的幅度內(nèi)量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黎某某3、梁某某4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胡某某1、譚某某2、黎某某3、梁某某4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意見,認罪認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胡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胡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的定性無異議;2.被告人胡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積極配合偵查機關(guān)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胡某某1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有悔過表現(xiàn),可以減輕處罰。故請求對被告人胡某某1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譚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譚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沒有異議;2.被告人譚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3.被告人譚某某2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故請求對被告人譚某某2從輕處罰。
被告人黎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黎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的定性沒有異議;2.被告人黎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3.被告人黎某某3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4.被告人黎某某3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故請求對被告人黎某某3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考慮適用緩刑。
被告人梁某某4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梁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沒有異議;2.被告人梁某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3.被告人梁某某4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誠懇,可以從輕處罰;4.被告人梁某某4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其家庭經(jīng)濟困難。故請求對被告人梁某某4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從2019年11月起,每日24時許至次日4時許,被告人胡某某1、譚某某2、黎某某3、梁某某4等人持續(xù)在廣州市荔灣區(qū)石圍塘南塘大街11號2樓、廣州市荔灣區(qū)茶滘葵逢鳳溪二橫街9號2樓開設賭場,以賭“百家樂”的方式聚眾賭博。其中,被告人胡某某1是賭場老板,做莊與參賭人員對賭,負責賭場的統(tǒng)籌安排、租賃場地、購置賭具、聯(lián)系參賭人員參賭以及兼做荷手派牌工作,并在賭場結(jié)束時,派給離場的每個參賭人員人民幣100元至200元“利是”;被告人譚某某2負責收錢賠付工作;被告人黎某某3是荷手,負責派牌;被告人梁某某4負責望風,并為參賭人員當司機,帶路入賭場賭博。被告人胡某某1支付賭場工作人員每人每次人民幣數(shù)百元的報酬。
2019年12月6日3時30分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廣州市荔灣區(qū)茶滘葵逢鳳溪二橫街9號2樓賭場,現(xiàn)場抓獲開設賭場的被告人胡某某1、譚某某2、黎某某3等人及楊某等13名參賭人員,并當場繳獲涉案賭資人民幣36290元、賭具撲克牌90副、“百家樂”賭博電腦1臺、參賭聯(lián)絡工具手機4臺、接送參賭人員摩托車1輛等。2019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梁某某4。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1、譚某某2、黎某某3、梁某某4在開庭審理時均無異議,并有賭具、賭資、接送賭客摩托車、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等物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房屋租賃合同、微信聊天記錄照片、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書證;證人李某2東、顏某、楊某、余某、徐某、黎某、何某、賀某、滕某、李某1、郭某、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胡某某1、譚某某2、黎某某3、梁某某4的供述;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1、譚某某2、黎某某3、梁某某4無視國家法律,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胡某某1、譚某某2、黎某某3、梁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1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法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譚某某2、黎某某3、梁某某4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1、黎某某3、梁某某4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譚某某2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辯護人關(guān)于上述方面的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譚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黎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梁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五、繳獲的賭資、賭具、作案工具摩托車、手機等物品(詳見扣押清單),予以沒收(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廖秋平
人民陪審員邱仕帶
人民陪審員梁婉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易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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