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吉0402刑初19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7-30
審理經過
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龍檢一部刑訴[2020]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都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7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大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都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都某某于2019年至2020年期間,利用微信招攬、組織多名賭客通過“心悅麻將”手機軟件進行賭博,從中抽取臺費牟利,抽頭漁利數額共計約1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都某某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不建議適用緩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都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都某某利用微信招攬、組織多名賭客通過“心悅麻將”手機軟件進行賭博,從中抽取臺費牟利,抽頭漁利數額共計10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都某某現金2314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表,證實都某某自然信息情況。
2.到案經過,證實都某某系被傳喚到案。
3.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李某、范某、朱某均因賭博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4.扣押清單,證實扣押都某某手機2部,現金23142元。
5.手機截圖,證實都某某微信轉賬記錄情況。
6.調取證據通知書、網絡公司證明,證實都某某在心悅棋牌APP上開設房間情況。
7.出生醫(yī)學證明,證實都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生育一子。
8.證人曲某證言,系都某某丈夫,證實都某某于2019年利用網絡組織賭博的事實。
9.證人范某、李某、朱某證言,證實三人于2020年1月開始通過微信名為“歲月靜好”的人在心悅軟件進行賭博,并給“歲月靜好”臺費的事實。
10.被告人都某某供述,證實其利用心悅軟件在網上組織他人賭博一年多,每局每個玩家支付其一元臺費,組織賭博的微信名叫歲月靜好,大概掙了8、9萬元。
11.電子數據,證實都某某賬戶流水相關情況。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認證,所舉證據系公安機關依法獲取,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證實指控的事實,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都某某利用網絡組織他人進行賭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都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其抽頭漁利為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都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都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0.00元,扣押未隨案移送的人民幣23,142.00元由扣押機關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文東
人民陪審員李麗梅
人民陪審員張亞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郭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