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田東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桂1022刑初1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09
審理經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田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19〕4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田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潔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某及辯護人黃偉旗、吳小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田東縣人民檢察院建議退回補充偵查一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田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5年2月某晚,被害人陸某1及羅某3到模范村巴綠屯羅文軍的香蕉場內喝酒,期間羅文軍與羅剛產生矛盾發(fā)生爭吵,后羅文軍拔打羅某某電話要求調解。被告人羅某某到場未了解情況下便用腳踢踹陸某1的胸口致其倒地,并揮拳毆打陸某1胸部、肚子。
2、2016年9月某日,被害人黃某1及母親黃某9在模范龍?zhí)毒皡^(qū)的池塘除草,羅某某醉酒路過黃某1旁邊,與黃某1發(fā)生爭執(zhí),隨即用手臂勒住黃某1的脖子,黃某1掙脫開羅某某的手臂才得以逃離。
3、2017年3月期間,被害人唐某在模范村對產業(yè)路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鉤機碰到山坡石頭滾落到水泥路面,羅某某等人以路面出現(xiàn)裂痕為由索要3000元,強制扣留鉤機及摩托車并安排村民值守。直至第三天唐某被迫交給黃某32000元后,羅某某才通知放行鉤機及摩托車,事后羅某某分得100元。
4、2017年4月30日,被害人黃某2的施工隊在模范村進行路面平整施工,當晚22時許,村民陸某6發(fā)現(xiàn)路面有水滲出,便聯(lián)系村水管員陸某5,陸某5、羅某某相繼來到現(xiàn)場,向黃某2索要賠償2000元,而黃某2只同意維修水管。協(xié)商不下羅某某便出手毆打黃某2至口角出血,黃某2被迫交出2000元,事后羅某某分得100元。
5、2019年1月至3月間,被害人廖某將在模范村龍?zhí)逗M行擋土墻項目施工,遭到村民多次阻撓,廖某將找到羅某某解決未果,直至分兩次交給羅某某2200元及價值500元的兩條芙蓉王香煙后才得以施工。
6、2016年至2017年期間,羅某某多次提供自家房屋供本村的村民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水”漁利。
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特提起公訴,請求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有異議,提出:1、指控第一起事實,其是到現(xiàn)場處理后才打人的;2、指控第二起事實是發(fā)生在2017年6月份,不屬實;3、指控第三起事實,其要了2000元是給村民,并非自己拿的;4、指控第四起事實屬實;5、指控第五起事實,其中1200元是農戶的賠償款;6、指控第六起事實,村民在其家中開飯,然后在其家中賭博,其并沒有召集;7、對指控其犯尋釁滋事罪也有異議,其是去給群眾做調解才引發(fā)的,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辯護人黃偉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有異議,提出被告人羅某某的行為僅構成賭博罪的共犯,理由如下:1、羅某某身為模范村村委主任、村調解委員會成員,在村民發(fā)生糾紛后,村民電話要求其出面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發(fā)生打人行為,其毆打他人系事出有因,并非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且為維護村集體利益,向唐某、黃某2索賠不屬于強拿硬要,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2、羅某某明知他人聚眾賭博,還提供場所,屬賭博罪的共犯,系從犯,情節(jié)輕微。綜上,被告人羅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屬于數(shù)個已過行政處罰期限的輕微違法行為;羅某某聚眾賭博,構成賭博罪的共犯,且系從犯,情節(jié)輕微,請求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敲詐勒索罪
(一)2017年3月,被害人唐某在模范村對產業(yè)路進行施工。期間,因鉤機出問題,唐某讓師傅將鉤機開走維修,途經時,鉤機碰到山坡石頭滾落到水泥路面,羅某某等人以路面出現(xiàn)裂痕為由索要3000元,強制扣留鉤機及摩托車并安排村民值守。直至第三天唐某被迫交出2000元后,羅某某才通知放行鉤機及摩托車,事后羅某某分得1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害人唐某的陳述:證實2017年3月份,其老板蘭某拿下祥周某模范村的一條產業(yè)路,大約有1公里長,他讓其負責施工。后其就去做工了,大概做了十五天左右,因鉤機有點問題,那天傍晚,其讓工仔把鉤機開走拿去修,其開摩托車跟在后面。剛開到頭,羅某某和另三名村干開一輛小轎車過來攔住不給走,其中有一名女性。羅某某說我們鉤機在轉彎的時候,碰掉一塊石頭,石頭砸在路上,造成路面損壞,要我們賠償。其聽到后,就返回去查看,大約在鉤機后面10米遠的地方,有一塊石頭是鉤機碰掉的,正好砸在路面上,但是沒有砸壞路面,只是有點痕跡而已。開始其不知他們是村干,就跟他們理論說這個應該是由交通局找我們處理,他們聽后就想打其,后面其知道他們是村干后,就跟他們道歉,他們才放過其。后他們就跟其說必須賠償3000元才行,其當時沒有表態(tài),羅某某見其沒有賠償就把鉤機和工仔的摩托車扣下,并告訴其給錢才能把鉤機和摩托車開走,后面運鉤機的貨車來了也無法拉走,只好空車回去。當晚其就找蘭某商量怎么處理,他表示不給錢。第二天,蘭某聯(lián)系當時在政協(xié)工作的黃智協(xié)調處理,黃智答復說由村里面處理。第三天早上,蘭某拿3000元現(xiàn)金給其,其就拿這些現(xiàn)金到模范村十五組屯頭的一戶村民的屋前,看到羅某某、村治保主任、另一名村干、兩名村民及第一書記陸某16已經在那里了。其到后,陸某16跟羅某某等人說這樣做事不對的,這個錢不能拿之類的話,但是羅某某等人沒有聽陸某16的話,后來羅某某和幾個村干商量之后,就讓其賠償2500元,其把2500元交給治保主任,他給其寫了一張收據,收據上有治保主任、幾個村民和陸某16的簽字,其也在收據上簽字。給錢后,他們就讓其把鉤機和摩托車開走。
2、證人蘭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某天,其接到唐某的電話說他在模范村做工程的時候,開始那里的村民跟他說他是來給村里做工程的,不會有人攔的,讓他放心的做。然后唐某安排鉤機去做工,一開始是沒有人攔的,到后面唐某要把鉤機開出來,因有一段路拖車無法開進去,他就讓鉤機師傅把鉤機開出來,開到一半的時候,就有模范村的人出來攔不給走,而且還問要5000元,不給錢的話就扣下鉤機,因唐某當時沒有錢,對方就扣了鉤機,其當時也跟唐某說找工作組去協(xié)調。后面唐某跟其說是農某1去做工作,農某1也跟模范村的人說這個錢不能要,人家是來這里做工的,怎么能要這個錢。但是對方不聽,還威脅說不給錢就打人之類的,之后對方就要價3000元還是2000元,唐某跟其借錢給了對方,給錢之后對方才給開走鉤機。
3、證人農某1的證言:證實其在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任某周某模范村黨支部第一書記,2018年4月到田東縣重大項目辦工作至今。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具體時間不確定??h委紀委農某2電話給其說:“有人舉報說在模范村有人攔鉤機要錢,你去聯(lián)系看看是怎么回事?!背薪诱こ虨槟7洞逍抟粭l產業(yè)路的工頭老唐工程隊有一個工人是農某2的老鄉(xiāng),可能是他舉報到農某2那,因為關系到政府扶貧辦的產業(yè)路,農某2就讓其聯(lián)系問問是怎么回事。當晚其不在村部,有事回家了。其馬上打電話給模范村家住靠近產業(yè)路的居民黃某4,黃某4回答說是攔下了鉤機,要他們交500元就可以走了,村主任也在場。其有立即電話給村主任羅某某,是不是真有這么一個事情,羅某某回答說:“是啊,我正在現(xiàn)場呢。”其就說:“你在現(xiàn)場就好了,你去處理好”。羅某某說他自己處理,讓其不要進去了,他還跟其說工程隊的人在他羅某某到了講也不聽,他不信自己不能壓得下來了。其擔心羅某某脾氣以上來,控制不住,其又電話給羅某某問情況,他說要老唐交2000元才得走,其覺得不對,過一會再電話給羅某某,他又說要老唐交3000元才放鉤機走。羅某某還說還沒解決得,老唐他們也還沒交錢,先扣住鉤機和去運鉤機的車輛,第二天老唐交錢了鉤機才能運出去。具體當時他們在現(xiàn)場怎么談的其不知道,一下說交500元就可以走,再談又要2000元,再升到3000元,其覺得羅某某他們那樣做是不對的。第二天早上其就趕去模范村村部,到產業(yè)路現(xiàn)場那去。其跟群眾了解情況,黃某10根當晚住在運鉤機的車上,附近的黃某4、陸某3跟其說了具體情況,修產業(yè)路的鉤機師傅開鉤機出來的時候,不小心刮到路邊的一塊大石頭,石頭滾到路中間,但是鉤機師傅沒把大石頭搬回路邊去,附近的黃某4、陸某3見到了,叫鉤機師傅搬回去,不懂怎么就吵了起來,群眾就有意見。本來說交500元就可以過去的,但是羅某某到了,鉤機師傅和老唐不懂是怎么談的,可能頂牛,激怒了羅某某,羅某某可能覺得自己一個村主任講都不聽,脾氣一來,就叫他們一定要交3000元才得運鉤機出去,否則就扣鉤機在那,第二天交錢才能放行。其到的時候羅某某不在,其了解情況后,跟攔鉤機的黃某4、陸某3說:“人家也是幫我們村修路的,路也是國家修的,如果有什么小問題諒解一下就可以了,要那么多錢是不對的啊?!彼麄儽硎臼谴逯魅味ǖ?,他們沒辦法,要少交一點、解決事情,得問村主任。其就電話給羅某某說:“主任啊,我到產業(yè)路了解情況了,群眾說是你定的,要交3000元放行扣下的鉤機,你看這個是人家來幫我們修路的,路也是國家的,路也沒有多大損壞,我建議是不能要人家錢,要也不能要那么多,給人家放行了吧。”羅某某在電話說:“要是他們交500元、1000元就可以走了,昨晚都解決了,何至于到今天早上,他們必須要交錢,最少是2000元才得放行鉤機?!绷_某某既然那么說了,其也沒有辦法,后來老唐他們來交錢,交了2000元鉤機才得運走,錢是交給副主任黃某3。
4、證人黃某3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委副主任,其負責管理村委賬目,例如村委的收入、開支等都由其經手。羅某某是模范村村主任,負責協(xié)助支書處理村里的大小事,村里有什么糾紛、矛盾他都去調解。2017年期間,有一輛鉤機在模范村行進時被人攔路并索要錢財?shù)氖虑槠渲溃洳⒉辉趫?。事情發(fā)生后,他們協(xié)商好之后,其去到那里,他們就讓老板給其2000元,當時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問他們之后,他們說是老板弄壞水泥路賠給的錢,讓其拿著。得的錢給黃某4、黃某10根、陸某2等四人,有三個人是給150元,一個人是100元,因為他們說是給這些人的辛苦費,他們說黃某4、黃某10根看守鉤機比較辛苦,剩下一千多元就用于日常開支,就是不定期叫人去割路邊的草,給他們的辛苦費,現(xiàn)在還剩一些。老板給錢那天主任、支書都在,他們就說讓其拿這些錢,留著以后維護費用,其到現(xiàn)場看過石頭滾落的地方,是有點刮痕,拿到錢后,滾落位置那里沒有維修也沒有維護。
5、證人陸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的某一天傍晚,黃某4、黃某10根在其家中喝酒,在喝酒過程中,聽到有車從其家前面的水泥路經過,過了一下就聽到有石頭滾落到地上的聲音,黃某4、黃某10根、其父親和其就出去看是什么情況,我們覺得石頭應該是剛才路過的那個鉤機碰到后從山上滾落下來。我們見鉤機沒有停下來繼續(xù)往前走,我們就追上去攔住鉤機,并讓鉤機司機停下,讓他轉回去把石頭弄走,但是司機認為路太窄,調回去太麻煩了,就沒回去弄掉那塊石頭。不久,負責修路的老板老唐開摩托車跟上來,我們把情況跟他說后,他也不愿意搬走石頭。然后黃某4就打電話給村主任羅某某過來看。羅某某來了之后,就讓老唐賠償,可能是老唐不愿意賠錢,羅某某就威脅說:“不給錢就把你丟下山去,弄死你。”羅某某還想動手打老唐,但是被我們攔下來,我們也跟羅某某說不能打人,不得這樣做,有理說理,有事說事。后面是老唐沒有錢,當晚羅某某就讓鉤機和摩托車留下來,并安排黃某10根和黃某4去看守。那個滾落下來的石頭是我們四個人慢慢搬到路邊再推下山坡的。過后,老唐拿2000元來之后,羅某某才給把鉤機和摩托車開走,那天老唐是把錢交給黃某3,后面黃某3給黃某10根、黃某4、其等幾個人每人100元至150元的辛苦費。
6、證人黃某4的證言:證實2017年年初的某天晚上19時許,其跟黃某10根在陸某3家中吃飯喝酒,不久我們就聽到有鉤機從門口附近的公路經過,鉤機剛開過不久就聽到石頭滾落的聲音,但是沒有發(fā)現(xiàn)鉤機停下。我們三個人就過去看怎么回事,走出來到公路上就看到一塊大石頭滾落到水泥路上,水泥路上還有被鉤機履帶壓的刮痕。見到這樣的情況我們就追上去攔住鉤機讓司機停下,停下以后我們就要求他轉回去將滾落的石頭吊走,但那那個司機說已經開過太遠了,掉頭太麻煩,不同意掉頭去清理。不久負責修路的老板老唐就開摩托車跟了上來,其就跟他說了情況以后,其跟司機還有老唐就走到那塊石頭旁邊,三個合力將石頭搬到旁邊,但是水泥路面有履帶的劃痕,有些拐彎的地方還被壓裂了,于是其就電話給羅某某過來看,并讓老唐跟鉤機師傅先不能走。大概過了半小時,主任羅某某、支書陸某4、負責監(jiān)督的陸教伍就來到現(xiàn)場,他們到現(xiàn)場以后就去看了被損壞的路面,然后就跟老唐商量處理,具體怎么商量其不清楚,反正當晚老唐的摩托車還有那臺鉤機都留在現(xiàn)場那里。到了第二天上午,第一書記農某1、支書陸某4、團支書黃某3就來到現(xiàn)場,其聽到書記打電話給羅某某,問羅某某要多少錢才能解決,羅某某說要2000元才能給鉤機開走。他們就跟老板說了這個情況,鉤機師傅就拿了2000元現(xiàn)金交給農某1,然后鉤機師傅就把鉤機開走了,農某1又把錢拿給黃某3,陸某4就跟黃某3說讓他分別拿150元給其跟黃某10根、陸某3,說是給我們三個的鼓勵獎,他們給完錢我們就各自離開現(xiàn)場了。損壞的路面至今沒有人去維修。
7、證人陸某3的證言:證實2017年的某天晚上19時許,黃某4、黃某10根兩人在其家中跟其及兒子陸某2一起喝酒,在喝酒期間就聽到有一輛鉤機從其家門口附近的水泥路開過去,過一會就聽到石頭滾落到地上的聲音。其就和黃某4、黃某10根他們出門看看是什么情況,我們見到水泥路上有一塊大石頭滾落到路中間,水泥路上還有被鉤機履帶壓的刮痕,我們知道應該是那輛鉤機碰到路邊讓石頭滾下來的。我們三人見那輛鉤機一直往前開沒有停下就追上去攔住那輛鉤機,那輛鉤機的司機停下來時,黃某4就拿出手機來打電話,說要聯(lián)系村干來處理,其聽到黃某4聯(lián)系村干后就離開回家了,后面發(fā)生什么事情其就不清楚了。到了第二天上午才見其家隔壁的黃某4拿給其150元,說是黃某3、陸某4、羅某某給其和他及黃某10根攔下鉤機的辛苦費。
8、證人陸某4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鎮(zhèn)模范村村支書。2017年6月,來模范村做扶貧產業(yè)路的老唐被群眾攔路,其當時在縣里參加培訓,沒在村里。老唐的施工隊去隴佛屯和善盤上屯做產業(yè)路,回來經過達凌、隴混屯時,在隴混屯被黃某4他們攔路,匯報給村委,當時羅某某去調解。其也接到電話,時任第一書記農某1打給其說這個事情。農某1跟羅某某說:“這個鉤機不要攔了,是縣里扶貧辦施工的,縣紀委部門也過問了?!钡_某某就說:“壓壞群眾的路就得賠償,管他是哪個???”攔路到第二天老唐交2000元錢了鉤機才放行。
9、照片說明:證實陸某2對石頭滾落及推石頭到山坡的位置進行指認。
10、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的某一天晚上,其接到村支書陸某4以及村民黃某4的來電,在電話里他們都提到有一臺鉤機途徑山區(qū)片17組的公路,那臺鉤機師傅可能飲酒了,刮到公路邊的石頭砸到路面,叫其去處理。掛了電話,其就和支書一同前往現(xiàn)場,到了現(xiàn)場就是12組與13組的交界處,其見到黃某4及17組的群眾都把鉤機攔下來,雙方在那里溝通。到場后,起初是支書處理的,但是姓唐的就是不理,也不愿意賠償,然后其就出面處理。其跟他提出路面刮花、清理掉在路上的石頭花費共計3000元,同時口頭威脅他說:“你那么囂張也不愿處理,等下天黑先,我們幾個人把你推下懸崖,用石頭砸下去,你命好還活,命不好都不懂怎樣。”他就被迫同意賠償了,但是他身上沒有現(xiàn)金,于是在場的黃某4就提出扣留鉤機鑰匙扣下鉤機不讓開走,等拿到錢之后才可以把鉤機拿走。當時姓唐的就把鉤機鑰匙交給黃某4,鉤機就留在原地。之后我們就各自離開現(xiàn)場。到第二天還是第三天,當時其在百色上班,接到駐村第一書記農某1的電話說現(xiàn)在老唐拿錢來給了,但是只有2000元而已,給他拿鉤機回去,其就說已經說好了,要少只能少500元,其還交代把錢交給村財務黃某3。之后他們如何交錢,交了多少錢其沒有在場看見,但錢肯定是黃某3收下的。過后其回家了解到,黃某3當時收下了姓唐的2500元,他還把這筆錢其中的500元交給黃某4,有一天在村部還是其家,黃某4拿了100元交給其,說是攔鉤機得的辛苦費。
(二)2017年4月30日,被害人黃某2的施工隊在模范村進行路面平整施工,當晚22時許,村民陸某6發(fā)現(xiàn)路面有水滲出,便聯(lián)系村水管員陸某5,陸某5、羅某某相繼來到現(xiàn)場,向黃某2索要賠償2000元,而黃某2只同意維修水管。協(xié)商不下羅某某便出手毆打黃某2至口角出血,黃某2被迫交出2000元,事后羅某某分得1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害人黃某2的陳述:證實其是2016年10月份接到田東縣交通局的一個項目,項目是從田東縣大橋到面改造工程,其是施工的負責人。2017年4月份,工程做到模范村的地界,當時我們的鉤機已經做到路肩,就是刮周邊的土,整平路肩而已,沒有大挖大搞。4月30日晚21時許,其接到模范村支書陸某4的電話說其施工過的路面水管漏了,讓其過去看一下。其就一個人從縣城趕到模范村那里,到那里之后,其看到模范村的主任羅某某跟村里面的幾個人已經到場。隨后其跟羅某某分析水管漏水的原因,因為其鉤機沒有在那里挖土,只有鉤機有開過去,水管又是埋在地下,其當時認為不是其鉤機弄壞的,要是鉤機開過去就能壞的話,其他車輛開過去也會壞的,而且當時其只看到地下有水冒出來,沒有看到水管壞。但羅某某和村里的管水員一口咬定就是其在施工時弄壞水管的,一定要其賠償。其跟羅某某表示如果是其鉤機弄壞的,其愿意賠償,且這個水管沒有漏多少水,按照水流量最多也是百來塊錢,其愿意叫鉤機師傅過來挖開進行維修。然后其就電話給鉤機師傅,讓他來挖開路面看水管哪里損壞并進行維修,但鉤機師傅白天施工較累又喝酒,就不過來了。后來羅某某見等的時間太久了,就開始生氣發(fā)火,然后抓起旁邊的一個凳子打其,其躲閃開了,他就把凳子丟了,用拳頭打其頭部,還用膝蓋頂其肚子,邊打邊大聲說:“媽的,我是村主任,連我你都不認識,都不給我面子啊,你不賠償?shù)脑?,明天開始,你不用在這里施工了,信不信我明天就打電話給副主任,立馬停你的工。”其被羅某某毆打后,只能蹲在地上不敢反抗,被他打到吐血,旁邊的人見其吐血才攔住他,不讓他繼續(xù)打其。羅某某停止毆打后,其才問他水管損壞要賠償多少錢,羅某某開口要2000元,其被羅某某打怕了,就沒有跟他討價還價。當時其沒有帶那么多現(xiàn)金,就開車到布兵街上的信用社領了2000元,領完錢后,其立馬拿錢到模范村給村主任羅某某。當時羅某某也沒有給其什么收據,給完錢后其怕羅某某再以什么理由弄其,就立馬開車回縣城,后面我們在模范村施工幾天就完工了。
2、證人陸某5的證言:證實其從2015年開始在模范村上屯擔任自來水供應管理員。2017年4月份某天晚上10點左右,模范村上屯6組村民陸某6電話跟其說他家門前的供水管道被來我們村做路面改造的挖掘機壓壞了,現(xiàn)在已經滲水到路面來了,叫其馬上過去看一下。其去到現(xiàn)場查看之后,發(fā)現(xiàn)埋在路面的供水管道確實是被壓壞了,水從地底下滲出來。于是其就電話給支書陸某4讓她也過來看一下,支書就說她負責聯(lián)系當日施工的包工頭過來,她就不來現(xiàn)場了。沒多久那個包工頭過來查看現(xiàn)場后,說:“既然你們說是我今天挖掘機施工時壓壞的,那我就找人來修?!碑敃r在場的還有陸某7、陸某6、蘇某、陸某8等人,其說:“今天下午你在這里施工的時候都已經將水管壓壞,現(xiàn)在過去好幾個小時了,水流出來這么多,村里面都停水?!逼湟馑际亲屗m當賠償一點水費,當時其說要他賠償損失2000元,但是他堅持自己找人來幫忙修好就可以了。我們幾個人跟那個包工頭談不下來,于是其就電話給村主任羅某某說了情況,羅某某聽完之后就說:“他那么牛逼不賠錢,我上去看看。”不久羅某某就到現(xiàn)場并走到那個包工頭面前質問他賠不賠錢,包工頭說他找人來修得不得,其也跟包工頭說水都流了幾個小時,現(xiàn)在叫人來修,這個損失也要賠償?shù)?,對方也不說話了。這時其見羅某某馬上沖上去扇了那個包工頭兩巴掌接著又打了兩拳到他的胸口,那個包工頭踉踉蹌蹌的退后幾步。其就上前拉住羅某某,羅某某還大聲恐嚇對方,敢不賠錢就打他。那個包工頭被打之后害怕了,他說現(xiàn)在身上沒有現(xiàn)金,他去布兵取錢來賠償,之后他就開車出去取錢,不久拿著2000元現(xiàn)金回到現(xiàn)場,將2000元現(xiàn)金交到其手上之后他就離開了。那2000元錢,按當時在場一起問老板要錢的每人給100元,有陸某7、陸某6、蘇某、陸某8、其和羅某某,同時預留200元分給支書陸某4和村監(jiān)委主任陸某9,共支付去800元,剩余1200元扣除200元修理的材料費,其又多拿100元作為修理水管的工時費,剩下900元在2017年底交到村部的公賬去了。
3、證人陸某4的證言:證實其是模范村村支書。2017年某日,黃某2去模范村作縣道拓寬硬化,不小心鉤到村里水廠飲用水管,水管斷了。羅某某到現(xiàn)場協(xié)調,叫黃某2賠2000元,但是收到的錢分給了到場的群眾,當時其不知道他收錢。黃某2也打電話給其,其就說讓他跟村主任羅某某協(xié)調就好了。后來羅某某才跟其說收黃某2的錢,其問他收那個錢合不合適,怎么分錢給群眾,羅某某說有什么不合適,群眾共同努力才得的錢,群眾守一個晚上辛苦。后其聽說是羅某某毆打黃某2后,黃某2才給2000元的。
4、證人陸某6的證言:證實2017年4月份一天晚上9點多鐘,其在自家喝酒。期間出門到外面小便的時候發(fā)現(xiàn)其家下方公路邊停放一部挖掘機,挖掘機上沒有人,但是挖掘機旁邊的供水水管被挖鏟挖壞了,當時供水管往外滲水很大,其就打電話把情況告訴我們村的供水管管理員陸某5告訴他這個情況。不久陸某5跟水管修理也來到現(xiàn)場,他看了一下現(xiàn)場就打了幾個電話,之后挖掘機的老板也來到現(xiàn)場,陸某5他們跟老板在那里協(xié)商賠償事宜,但具體陸某5提出要對方賠償多少其不清楚。因為賠償問題沒有談妥,所以陸某5就打電話給村主任羅某某過來處理,幾分鐘后羅某某也來到現(xiàn)場,他跟陸某5他們和老板在現(xiàn)場那里談,其就進到家里繼續(xù)喝酒,之后就睡覺了。到了半夜4點鐘左右,陸某5敲門叫醒其并說水管修好了,讓其把屋檐下的路燈關了,并給其100元。
5、證人陸某7的證言:證實2017年4、5月份某個晚上8、9點鐘左右,其和陸某8、蘇某準備去其家中喝茶,聽見有人在不遠處爭吵,我們就走過看。到那里的時候見陸某6、陸某5和羅某某在那里,羅某某正在跟施工的老板爭吵叫賠2000元。之后其問陸某5才知道是因為鉤機壓壞水管不想賠錢的事情,當時羅某某正在跟施工老板爭吵,老板說自己修好就行,沒有錢等話,但羅某某就說那浪費的水不用賠嗎?非要現(xiàn)金2000元作為賠償。因為是同一個村的我們幾個人就上前叫老板賠錢,但那老板遲遲不見拿錢的意思,羅某某惱火之下就扇了他兩巴掌,我們見了就上前去勸阻,把他拉開。那個老板被羅某某打了之后才同意去銀行領錢來賠,得錢之后其也分得100元。
6、證人蘇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4、5月某日晚上9時許,其見停水了就出來看是怎么回事。其到屯外的路邊見到陸某5在路邊修水管,陸某7、陸某8、陸某6、羅某某及一個工程老板在一起,其過去后才知道是那個工程老板的挖掘機施工的時候不小心把水管弄破了。羅某某就讓那個老板賠償,那個老板開始不同意,覺得羅某某要價太高了。我們幾個也在那里說讓那個老板賠償,要不然就把水管修好給我們。羅某某脾氣上來了,就過去用手扇了那個老板兩巴掌,我們幾個人見狀過去把羅某某拉開,跟他說你一個村主任不能打人,哪怕開發(fā)商錯了,也要跟他們講道理。那個老板害怕了,就同意賠償,但他身上的錢不夠,便去到布兵街上的信用社取錢。我們幾個人就在那里等,沒多久老板回來后把錢交給誰其不記得了,但當時在場的幾個人每人都分得100元,后各自離開了。
7、證人陸某8的證言:證實2017年中旬的時候,有一名開鉤機的男子在我們村附近做道路施工,然后把我們村生活用水的水管挖斷了導致停了半天水,負責關水的陸某5跟對方協(xié)商賠償,但是協(xié)商不下來,然后就叫羅某某過去解決。當時是晚上9點左右,其跟蘇某、陸某7在其家喝茶,聽見吵鬧就過去看怎么回事。過去就見羅某某、陸某5、陸某6在那里,羅某某就在那里叫那名開鉤機的男子賠償,但那男子不愿意,羅某某惱火就扇了那名男子幾巴掌,打完以后那名男子就愿意賠錢了。那名男子說身上沒錢要去拿錢,其跟蘇某、陸某7、陸某6就在旁邊陸某6家門口聊天,過了半小時,陸某5過來,并給我們四個人每人100元,我們也沒有問什么情況,見到給錢我們就拿了,拿完錢我們就各自回家了。
8、證人陸某9的證言:證實其是模范村上屯人。2017年夏天,具體時間記不得了,交通局道路拓寬工程隊的鉤機在施工過程中挖壞了我們村公路邊的水管。后來我們村的羅某某帶領幾個村民去把鉤機師傅攔下來,并索要3000元,鉤機師傅不愿意賠錢,說把水管修復原樣給我們,但是羅某某等村民不同意,鉤機師傅不愿意賠錢之后被羅某某拳打腳踢了一頓,最終賠了2000元才罷休。
9、陸某5提供的黃某2賠償2000元開支列表:證實收到黃某22000元后的開支記錄情況,其中標注水管維護費:材料費200元,人工費300元(包括給羅某某200元)。
10、指認現(xiàn)場照片:證實黃某2、陸某5指認水管漏水位置的情況。
11、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某天晚上十點鐘左右,其接到村部水廠電話,說村里的水管被黃某2的鉤機挖壞了,協(xié)調不下,叫其去處理。于是其就趕去現(xiàn)場,到了現(xiàn)場以后其就叫黃某2賠償2000元,用于維修費、水流走的費用。當時黃某2就說損壞不是他引起的,不同意賠償。見到這樣子,其就動手拉住黃某2的衣領,把他拉到其前面,然后連續(xù)往他臉上扇了幾巴掌,他就掙脫逃跑,其追上他,繼續(xù)使用拳頭打他的肚子,見到他彎下腰捂住肚子,其就停下沒有再打他,之后他就被迫同意賠償了。當時他開車去找錢,我們在原地等他,不久他就回來了,他把2000元交給陸某5,陸某5收下錢后,其就讓黃某2離開了。到了第二天,在村部還是家里,陸某5給其100元,說是辛苦費,其就收下。
二、開設賭場罪
2016年至2017年期間,羅某某多次提供自家房屋供本村的村民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水”漁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陸某7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鎮(zhèn)模范村上屯人。在2016年天氣冷的時候,不記得是年初還是年底了,在祥周鎮(zhèn)模范村村部旁邊羅某某家參與賭博,總共去了有6、7晚上,一般是吃過晚飯八、九點就開始,賭到零點這樣結束。人多氛圍好的話可能久一點,都在他家一樓或者二樓聚賭的。后來過完年很多人都外出打工,也就沒有多少人參賭,所以其去了一段時間就沒有去了。我們是用撲克牌打三公,以“大吃小”的方式賭錢,這種賭法沒有設莊家和閑家。所謂的“大吃小”就是有四個或四個以上的人持牌,每個人摸三張撲克牌互相比大小,點數(shù)最大的人按他下注的錢數(shù)贏點數(shù)最小的人下注的錢,如果點數(shù)最小的人下注的錢不夠,就從點數(shù)第二小的人那里的錢扣出,接著由點數(shù)第二大的人從第二小的人那里繼續(xù)贏錢,以此類推。賭“大吃小”沒有限制摸牌人數(shù),如果不摸牌也可以在旁邊“搭車”下注賭。賭博所用到的工具就是撲克牌、桌子、凳子之類的,這些東西和賭博的場地都是屋主羅某某提供的。羅某某會從每局點數(shù)最低的那門下注的錢里抽取20元至100元不等的現(xiàn)金作為他提供場地和賭博工具的好處費,具體每局抽多少,要看整個臺面的下注金額。比如下注有3000元左右就抽100元,只有幾百塊的就抽20、30元。其去參賭的那幾晚都是發(fā)七、八門的牌,去賭錢的人有十來個左右,每局臺面多的話就是四、五千塊錢,少的話就是七、八百。有人下注多臺面賭資大的話羅某某每晚就抽得1000元左右,人少賭資少或者賭的時間不長的話也有個兩、三百塊錢。其去參賭的那幾晚羅某某抽水總共有四、五千塊錢,因為他有時出去了,就委托其和蘇某幫他抽水錢,所以其知道那幾天晚上通過抽水就已經得四、五千。這些錢羅某某自己用了,偶爾高興也會發(fā)煙給我們抽,但差不多都是我們自己去買。
2、證人蘇某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2016年8月份左右,其久不久會到羅某某家去賭錢,他有事離開就會叫其幫“抽水”。一次是在2016年8月份左右某日晚上9時許,其去到羅某某家賭錢,其到的時候已經有人在賭,其一起坐下去持牌賭錢,其每次下注30元至50元不等。羅某某說他有事離開,叫其幫“抽水”出來留給他。他走后我們繼續(xù)賭錢,其有輸有贏,到了11點左右,其輸完錢就回家了,在離開前交代大家自己抽水費留出來給主任,隨后其離開。在其離開前,幫羅某某收到“抽水”300元左右,錢放在桌上沒拿走。一次也是2018年8月份左右某日晚上9時許,其又去羅某某家參賭,羅某某有事離開叫其幫“抽水”,大概過了一小時,羅某某回來,其將收得的300元“抽水”交給他,當時其已經輸了二百多元錢,就離開家了。其一共在羅某某家參賭有5次,輸贏都有。
在羅某某家參與賭博的有上屯的“血龍”、黃某5、黃某7、蘇某、陸某10、黃某6、陸某8、陸某13、陸某9;下屯的羅某4、陶某1、陸教其、羅某5、球場姓羅小賣部的那個“卜計”,姓陶的“血領”、黃某11等人,羅某某偶爾也會自己下注參賭,來來回回就是這十幾個人,還有屯里的幾個人但其不記得了。
3、證人陸某10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2016年8、9月份至2017年初這段時間,其去模范村羅某某家賭博過六七次,具體次數(shù)忘記了。是用撲克牌玩三公“大吃小”方式進行,是羅某某組織賭博,賭博的地方就在羅某某家,賭博所用的桌子、凳子、撲克牌也都是羅某某提供的。因為羅某某是村主任,平時有人去他家玩比較多,之后從2016年初的時候,就有人在羅某某家開始賭博了,陸陸續(xù)續(xù)一直持續(xù)到2017年底才沒有去賭博了。我們參與賭博時,會在每把牌小的幾門牌的錢收到一個人的手中,然后再從這些錢中抽20元至100元的錢給羅某某,先保證羅某某的“抽水”,剩余的錢就拿給牌大的人。在“抽水”時如果臺面下注錢少就抽20元,如果臺面下注錢多就“抽水”50元或100元不等,每一次在羅某某家賭博,羅某某能抽到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錢。平時用撲克牌“大吃小”的人少的時候有6、7人,多的時候有20人左右,每次賭博持牌的人不固定,有時5個,有時10來個,不持牌的人就在旁邊“搭車”下注參賭。每次下注是10元左右起步,開始賭錢的每把牌下10元、20元的人比較多,之后就會越下越大,有人下20元的,有人下50元、100元、500元、1000元的都有,上不封頂,每關牌臺面有200元至5000元不等。去羅某某家賭博的有“老計”羅某2、羅某1、陸某7、陸某8、蘇某、羅某6、陸教平、陸某13、黃某6、陸某9、陸教平、黃某5、黃某7、姓陶的“血領”等人。
4、證人黃某5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2016年8、9月份某日,那天下午其因為感冒到村部邊的衛(wèi)生院打針,打針完后路過羅某某家,看到他家一樓圍著一群人很是熱鬧,其就進去,才知道他們在賭錢,其就一起參與下注賭博。這次之后的某日晚上其又去羅某某家參賭了一次,一共就去了兩次。我們是用撲克牌打三公,以“大吃小”的方式賭錢,賭博所用的工具撲克牌、桌子、凳子之類的和賭博的場地都是羅某某提供的。其參與賭博時,羅某某每局都會從中抽取10元作為好處費,其他時候他抽多少其不清楚。在羅某某家賭博,有時是下午,有時是晚上,一般賭得晚的話要到凌晨才結束。人少的話夠四個人就可以賭,有時候不夠四個人就會打電話看哪個有空,就叫來賭,每局下注或發(fā)牌7、8門的牌,去賭錢的人有10來個左右,每次持續(xù)好幾個小時,羅某某從中抽得好處費最少有幾百元。在羅某某家參與賭博的有陸某8、陸某7、蘇某、黃某6、黃某7、陸某10、陸某13、陸某9、羅某4、陶某1、陸教其、羅某5、姓羅的“卜計”、黃某11、“碟花”、黃某12、譚某1等人,羅某某自己也有下注參賭,黃某12偶爾也會去,去的次數(shù)少。
5、證人黃某6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大概在2016年底的時候,其到羅某某家參賭,以撲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參賭的人都是模范村的人,平時開賭的時候參賭人員有十多人,多的時候也有二十人左右,其記得有本村的陸某7、陸某12、蘇某、陸某18、陸某9等人,其他人沒有印象,羅某某也參與了。是羅某某組織人員賭博的,將賭場設在他家里的一樓大廳,并提供賭具給參賭人員賭博,可能持續(xù)有一個多月這樣。下注的金額10元起步,上不封頂,但大多數(shù)都是一百元左右的,臺面上每局大概1000元左右,開賭時間大概是每天晚上的8點到凌晨12點。在羅某某提供賭場肯定要“抽水”的,但是具體每晚抽多少其不清楚,其見他時不時從賭桌抽10元出去。其大概參賭兩三次,每次參與賭博都是在旁邊“搭車”下注,每局下幾十元左右,贏百來塊錢就離開了。
6、證人羅某1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7月份左右,一直持續(xù)到2017年底一直有人在羅某某家賭博,其在2016年10月份曾兩次到他家賭博,是以撲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的。人少的時候有七八人,多有十來二十人,每次賭博持牌的人不固定,有時五個,有時十來個。每次下注是10元起步,開始的時候下20元的人比較多,之后就越下越大,有20元至100元不等,有時有人會下1000元,上不封頂,每關牌臺面有200元至2000元不等。其參與賭博時見羅某某會在每把牌中最小的牌的人抽20元,其不在的時候不知他怎么抽水的,每次在羅某某家賭博,羅某某能抽水500元不等的錢。羅某某每次抽水后會拿100元左右去買煙和水給參賭的人,剩余的錢都是他自己收了。其記得參賭的有陸某10、陸某7、陸某8、蘇某、羅某6、陸教平、陸某13、黃某6、陸某9、陸某19等人,但他們具體參賭多少次其不清楚。
7、證人黃某7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定奴屯人。2016年11月其從廣東回來照顧生病的母親。11月份某晚,其到村部玩,發(fā)現(xiàn)旁邊羅某某家一樓有人在聚眾賭博。其就想參賭贏錢,就進去羅某某家下注賭博,但輸了一百來塊,后其想把輸?shù)腻X贏回來,第二晚又去,還是輸錢。后面其陸續(xù)去羅某某家參賭,一般都是贏的多,但羅某某家賭場不是每晚都有人賭博。其大概參賭有十次左右,有一次是在白天在他家三樓,其他都是晚上,其共贏了有一千多兩千塊錢。我們在羅某某家賭博,賭牌、賭具都是羅某某提供,羅某某有時候也跟我們一起賭。在羅某某家賭博時,會收一點場地費給他,一般開賭十幾分鐘后,羅某某就提出抽水,一般每關牌是10元至20元不等,看臺面定,如果當天賭的臺面大,就會抽四、五百元,賭得小就會抽兩三百給他,他一般會拿100元左右給我們參賭人員買煙和水,剩余的他自己拿了。
8、證人陶某1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12月份左右,其曾兩次到羅某某家參與賭博,賭牌、賭具也是他提供,是以撲克牌三公“大吃小”方式進行。具體情況:第一次是2016年12月份某天上午10時許,其接到村部電話通知開會,其就提前去到村部,發(fā)現(xiàn)有人在羅某某家賭博,其也想贏點錢就在旁邊參與下注賭博,當時其見羅某某也參與摸牌賭博。其大概在那里賭了半個小時左右,每次下注10元至20元不等,把身上的錢輸完,正好到開會時間,其和羅某某都去開會了。第二次是隔了十幾天的一個晚上8點左右,村部通知開會,開到22點散會。后其聽到有一幫人在羅某某家廚房賭博,其也進去參與下注賭博,其進去的時候見羅某某也在摸牌賭博,陸某7和蘇某負責每手牌作數(shù)并從每手牌中抽10元至20元,過了不久其見他們臺上抽得四五百元,之后蘇某把錢交給羅某某,不久其見羅某某把每包20元共五包真龍煙放在桌上,還有一箱礦泉水放在旁邊。這次羅某某拿來的這些東西有一百五十元左右,他抽水得的錢減去這些煙水錢,應該還剩三四百左右。這次賭到12點其輸完錢就回家了。在羅某某家賭博,一般參與摸牌的有羅某某、黃某6、陸某7、陸某10、陸某12、蘇某、羅某1、陸某9、陸某11等人,其和陸某8等人都在旁邊下注。
9、證人陸某11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至2017年的時候我們模范村的人會時不時的去羅某某家玩撲克牌三公“大吃小”賭博,其曾去過三四次,是在他家二樓進行的。我們賭博每次下注5元起步,但是每次下注5元的人很少,都是每次下注20元、50元、100元的人很多,上不封頂,每關牌臺面有200元至1000多元。利用撲克牌參賭的人少的時候有六七人,多的時候有十六十七人,每次賭博持牌的人不固定,有時五人,有時十來個,不持牌的人就在旁邊“搭車”下注參賭,其有時無聊也會在羅某某家樓下打“爭上游”牌賭博,每把牌5-10元。賭博的時候每一把牌誰贏錢就拿出5元給羅某某作為場地費,基本都是羅某某收取,我們去打牌一次羅某某能收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費用。參與賭博的上屯人有陸教平、黃某12、陸某13、黃某5、陸某7、陸某8、蘇某、黃某6、陸某9等人,下屯人有陸某19、黃某11、羅某5,他們參賭有三次以上,但具體次數(shù)其不清楚。
10、證人陸某9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10月還是11月份那段時間,我們村的村主任羅某某在他家里涉賭,村里幾個愛賭博的人就經常去他那里賭錢,其沒有做工的時候也會去賭。那段時間羅某某在他家里開設賭場大概有十多天,也不是每天都開,大概開有七八次左右,其參與了三次,一次是在他家一樓客廳,還有兩次是在他家二樓的一個小房間里。每次參與賭博的人不多,也就七八個左右。后來我們村的第一書記韋國敏得知我們去羅某某家賭錢,就來找羅某某談,不讓他搞東搞西,之后就暫停。書記也找其談過,其之后就沒有參加了。我們都是用撲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賭博用的桌子凳子是羅某某家里的,撲克牌是他去小賣部買的。每次下注10元起步,臺面最少的時候有五六百人民幣,多的時候四千五千,羅某某讓陸教村負責抽水,每關牌抽10元,抽完之后交給羅某某。其記得在陸教平,還有11組的組長,其他的人其不記得了。其在羅某某家參賭輸了二千多元。
11、證人陸某12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11月還是12月份,其曾兩次到羅某某家參賭,是用撲克牌以三公“大吃小”方式進行賭博。平時都有人在羅某某家喝酒,喝酒后就有人在那里賭錢,羅某某便提供賭具給參賭人員賭博。羅某某開設賭場有多久其不清楚,但其聽說開有一段時間了。羅某某開設賭場有抽水,不管是在誰家賭,都要交一些臺費、水電費等給屋主。羅某某得空就自己抽水,不得空我們賭錢都會從每關牌拿“水錢”給羅某某,每關牌抽水30元到50元不等,其參賭的兩次羅某某都在旁邊跟人喝酒,每關牌都有人從臺面拿出幾十塊錢放在旁邊留給羅某某。其兩次參賭的情況如下:第一次是2016年11月還是12月某日中午,其見有人在羅某某家一樓客廳賭錢,大概有十來人在那里賭博。其也想參賭過癮一下,就拿出隨身攜帶的幾百元現(xiàn)金在旁邊“搭車”下注,每次20元至50元不等,賭了半小時,其贏了幾十塊錢,后就離開了。第二次是2016年11月還是12月某日中午,其去羅某某家斜對面黃順風家喝喜酒,吃完后見羅某某家有十來人在一樓客廳賭博,其就拿出身上的200元現(xiàn)金在旁邊“搭車”下注,也是每次20元至50元不等,大概半小時,其贏了幾十塊錢,就離開了。在羅某某家參賭的有黃某6、陸某7、黃某7、蘇某、羅某7、陸某10等人,還有一些人其不記得了。
12、證人黃某8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年底,其曾在羅某某家一樓客廳參與賭博,是羅某某組織賭博的,將賭場設在他家里,并提供賭具給參賭人員賭博。是以撲克牌三公“大吃小”方式進行,基本上是每天晚上8點到12點,大概持續(xù)有兩個多月。參賭的人大多是模范村人,小部分是從外面進來,平時開賭的時候參賭人員有二十多人,多的時候應該有三十多人,其記得有陸某11、羅某8、陸教旗、陸某9、陸某19、陸教平、“血山”、“血丘”等人。其記得持牌的有十人左右,其他的人都是在旁邊“搭車”下注。開始人少的時候下注的金額是10元起步,上不封頂,人多的時候是50元起步,但大多數(shù)都是一百元或者幾百元,也有人下注上千的,臺面上每局大概有5000元左右。羅某某每局“抽水”10元,算是他開設賭場的場地費和電費,具體每天“抽水”獲利多少其不清楚,飲料和煙羅某某也是另外從桌上拿錢去買的。其就參賭一次,在旁邊以“搭車”的方式下注,賭了大概兩個小時就把身上的1000元輸光了。
13、證人陸某8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2016年11月份左右,其曾到羅某某家參賭兩三次。羅某某家是在村部旁邊,村里的一些人晚飯后都會過他家喝茶聊天,羅某某又喜歡喝茶和賭博,村里一些人無聊就去他家喝茶,人多的時候就開始賭博。參與賭博的都是我們模范村的人,平時參賭的有十來人,多的時候應該有二十人左右,其記得有蘇某、黃某7、黃某13、陸某10、黃某6、陶某1、陸某7、羅某4和羅某4的父親、承包種植香蕉的“大軍”,其他人沒有印象,羅某某自己也參賭。我們是以撲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持牌的人都不是固定的,誰的手氣不好就換人持牌,然后在旁邊“搭車”下注,其去的幾次有持牌也有在旁邊下注的,下注金額是10元起步,上不封頂,但大多數(shù)都是100元左右,臺面上每局大概2000元,羅某某每局就“抽水”10元或20元,抽夠300元左右就從“抽水錢”中拿出100元去賣水和煙給我們一起抽,剩下的是他給我們提供賭博場地費用和電費。賭場每天晚上9點到凌晨12點,陸陸續(xù)續(xù)可能開了一個多月。其幾次參博有輸有贏,輸贏在500元左右。
14、證人譚某1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2016年中秋節(jié)那段時間,其曾到羅某某家中參賭,是用撲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參賭的大多是模范村的人,平時開賭的時候參賭人員有十來人,其去賭博時參賭的人員有陸某11、陸教旗、陸某9、陸教平等人,其他的沒有印象了,持牌的有六七人,其他的人就在旁邊“搭車”下注,下注的金額是10元起步,上不封頂,但很少有人下10元,大多數(shù)都是100元左右,每局臺面上大概就1000元。平時也都是晚上才有人去賭,就是每天晚上8點到凌晨12點這樣。在羅某某家開設賭場,羅某某肯定是有“抽水”的,但具體抽多少其不清楚,飲料和煙也是羅某某另外從賭桌上拿錢某給參賭人員的。
15、證人陸某13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兩三年前其曾在羅某某家參賭,是用撲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我們偶爾在羅某某家吃飯喝酒,大家覺得無聊就聚在一起賭博,參賭的有羅某某、陸某9、陸某19、黃某12、陸某11等人,就是在羅某某家一樓茶桌處賭博,大概有一兩次這樣,其記不清楚了,每次下注十元至幾十元不等。
16、證人陶某2的證言:證實其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年底,大概11月份左右,其在羅某某家一樓客廳參賭,是羅某某組織人員賭博的,將賭場開設在他家一樓大廳,并提供賭具給參賭人員,也不是天天都開賭,持續(xù)到2017年春節(jié)后就沒有人去他家賭博了。參賭的都是模范村人,平時參賭人員由于十多人,多的時候有二十人左右,有陸某10、黃某6、羅某1、黃某7、陶某1、陸某11、陸某9、陸某12、陸某7。蘇某、陸某8、羅某2等人,羅某某本人也參賭。我們是以撲克牌三公“大吃小”方式進行賭博,拿牌較多的有黃某6、陸某7、蘇某等人,其他人都是在旁邊“搭車”下注,每次下注金額10元起步,上不封頂,都是晚上開賭,大概是晚上8點到凌晨12點。羅某某有“抽水”,但具體抽多少其不清楚。其參賭一次,每次下注20元至30元,大概輸了百來塊錢。
17、證人羅某2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下屯人。2016年其曾到村主任羅某某家中參與賭博,是以撲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其大概去了有七八次,都是晚上8點到凌晨12點進行賭博,參與賭博大多是模范村的人,平時開賭的時候參賭人員有十多人,有陸某11、陸某9、陸某8、陸某20、蘇某等人,其他人其沒有印象。參賭時其持牌和“搭車”下注都有,人多時其就“搭車”下注,人少時其就持牌,每關牌下注少的時候下注幾十塊,多的有人下注幾百上千塊,總的每關牌臺面下注大概有幾百上千塊。因為地方和桌子等賭具都是羅某某提供的,羅某某收取每把牌三十元至五十元臺費,這些錢是從臺面最小牌中拿出來的,直到拿夠臺費為止,剩余的就從牌大的開始收錢,此外,羅某某自己也會拿牌參賭。羅某某有時拿錢到其小賣部買煙跟飲料給參賭人員。
18、證人陸某14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2017年前春節(jié)前其曾到羅某某家中參賭一次,是以撲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其都是在旁邊“搭車”下注,每次下注五六十元,當時其喝酒多了,只記得有羅某5、陸某9、陸某7、陸某11、陸某19等人參賭。每次下注金額是五元起步,上不封頂。其參賭就一次,不知道他們是否“抽水”。
19、證人陸某15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某模范村上屯人。其曾在2016年去羅某某家參賭兩次,是用撲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下注的金額五元起步,其每次下注五元到三十元這樣,兩次都輸錢了。在羅某某家參賭的人都是模范村的人,平時開賭參賭人員有十多人,多的時候應該有二十人左右,其記得有陸某11、陸某12、蘇某等人,其他人沒有印象,羅某某本人也參賭。是羅某某組織人員賭博,將賭場設在他家里一樓大廳,并提供賭具給參賭人員,在其參賭之前聽被人說在那里賭博都有免費煙抽,其想這些錢肯定是從臺面拿去買煙的。羅某某是否“抽水”其不清楚。
20、證人陸某4的證言:證實其是祥周鎮(zhèn)模范村村支書。2017年之前,羅某某曾在他家開臺賭博,斷斷續(xù)續(xù)大約有一個月,有十多天開,具體日期其記不清了。其和祥周某黨委書記農某1說過羅某某:“你一個村主任,怎么能在自己家開賭場?”他見有人說他,就不在家里開了,不懂后來他是去哪里開還是停了,在家里沒見有的。當時他還說其:“你不懂,你不要來旁邊就得了?!币馑际窍胱屍浔犞谎坶]只眼,還說:“錯也是主任做,不是支書錯?!逼湟膊缓迷僬f什么。羅某某在家開賭場是陸某9跟其說其才知道的,陸某9當時是村副主任,他跟其反省說:“我們當村干真的不合格,自己是村主任和村干,在自己家里搞賭場,我們是不合格的。”其跟他說:“我說了羅某某,也跟你們說了,作為村干,你們都這樣做,群眾不是變本加厲?”陸某9也去參與賭博了,陸某9說陸某13、陸某11、黃某12、黃某1黃某8也去了,其他還有哪些人其不知道。第一書記農某1也跟羅某某說不要開賭場,說了幾回羅某某才停,其告誡他們繼續(xù)就不能報他們,后來才停了。
21、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是祥周鎮(zhèn)模范村村主任,其家位于祥周鎮(zhèn)模范村下屯村委附近,自從其當選村委主任后,很多時候村里召開會議結束之后就會聚到其家里吃飯。到2016年,村委班子鬧矛盾,其放松了思想,就開始在其家里開賭。當時在其家三樓開賭,一般利用撲克牌進行“三公”賭博,有時候有莊家,有時候沒有直接賭“三公大吃小”。開賭的時間都是白天多,每次開賭,參賭人員少的時候有七八個,多的時候有十幾個人,每局下注的賭注從五元、十幾元到幾十元不等。如果參賭人員到九個十個以上,下注就不封頂了,臺面賭資多的時候有幾百元錢。賭博結束,其就會收取場地費用,每天收取費用50元至100元不等,當時開賭前其就提到在家里開賭可以,但是每次要收取場地做衛(wèi)生的費用,之后這個費用是由監(jiān)督委主任陸某9負責收取,每天賭博結束后,他都會從賭局中收錢,并把收到的錢交給其。在其家里斷斷續(xù)續(xù)的開賭,每個月開賭有一、兩天,連續(xù)開了一年的時候,一年下來斷斷續(xù)續(xù)開賭了十幾天,按此計算,其一共收到1500元的費用,這些錢其當時參賭花光了。經常到其家里參與賭博的有陸某9、陸某13、陶某1、陸某10、陸某19、蘇某、黃某7、陸某11、陸某7。
本案的綜合證據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羅某某的出生及身份情況。
2、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羅某某系拘傳到案。
上列證據,業(yè)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目無國法,敲詐勒索他人財物4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羅某某提供場所供他人賭博,并從中獲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羅某某犯尋釁滋事罪罪名錯誤,本院予以糾正。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根據在案證據,羅某某作為村主任,在村民發(fā)生糾紛時出面調解,雖然工作方式不當、工作方法過激,且并未造成嚴重后果,事后羅某某向相關人員道歉也得到諒解,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該起犯罪事實本院不予認定;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實,根據在案證據,羅某某找黃某1協(xié)商將黃某1位于模范風景區(qū)池塘的兩棵樹挖掉拓寬道路,黃某1不同意,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羅某某隨即用手臂勒住黃某1脖子,后黃某1掙脫逃離,并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法不構成犯罪,故對該起犯罪事實本院不予認定;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實,根據在案證據,譚操、譚某1為維權要求村主任羅某某出面調解,系事出有因,依法不構成犯罪,故對該起犯罪事實本院不予認定。被告人羅某某庭審中部分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犯二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
關于被告人羅某某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尋釁滋事罪有異議的辯解意見,前文已有論述,該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羅某某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事實,其是到現(xiàn)場處理后才打人的辯解意見,前文已有論述,在此不再贅述,該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第二起、第五起犯罪事實的辯解意見,前文已有論述,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審查。關于被告人羅某某提出對指控第三起事實即敲詐勒索被害人唐某2000元有異議,且收到錢后其分發(fā)給村民,并非自己拿的辯解意見,經查,該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指認照片、被告人供述予以證實,形成完整證據鎖,足以認定,羅某某將敲詐勒索所得的2000元分發(fā)給村民,屬于事后的處理,不影響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羅某某提出的指控第六起事實,村民在其家中開飯,然后在其家中賭博,其并沒有召集的辯解意見,與已查明的事實不符,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黃偉旗提出的被告人羅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護意見,前文已有論述,在此不再贅述,但辯護人提出的羅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屬于輕微違法行為的辯護意見,評判如下:
羅某某作為村主任,在發(fā)生糾紛時,理應引導村民通過合法方式予以解決,羅某某反其道而行,在被害人唐某的鉤機不小心碰落石塊砸到地面、被害人黃某2鉤機挖到水管后,羅某某出面調解時,并沒有通過合法的方式解決,而是以言語威脅如“你那么囂張也不愿處理,等下天黑先,我們幾個人把你推下懸崖,用石頭砸下去,你命好還活,命不好都不懂怎樣”還扣押鉤機,或是通過毆打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羅某某明知他人聚眾賭博,還提供場所,屬賭博罪的共犯,系從犯,情節(jié)輕微,請求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根據在案證據,有十多名證人證實曾在羅某某家中參與賭博,系羅某某組織村民在其家中多次賭博并提供桌子、凳子及賭具撲克牌,還為參賭人員提供煙及飲料,且有證人陸某7、蘇某的證言提到曾幫羅某某“抽水”、多名證人也證實羅某某進行“抽水”,羅某某本人也承認收取相關費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為嚴肅國法,懲治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F(xiàn)根據被告人羅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和認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之規(guī)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十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羅某某退賠被害人唐某2000元、黃某22000元。
(上述退賠款,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逾期不付清的,被害人可在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次日起二年內申請本院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岀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羅銳
審判員黃紹文
審判員黃家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何韋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