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雷州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0882刑初11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5-19
審理經過
雷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雷檢公訴刑訴(2020)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3月3日,本院向被告人莫某某送達起訴書副本及刑事訴訟權利告知書時,告知其可以聘請律師或者要求近親屬為其出庭辯護,或者由本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辯護律師。被告人莫某某明確表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律師,由親屬委托了廣東向寧律師事務所陳靜律師出庭為被告人莫某某提供辯護。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雷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麗錕、書記員梁堂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莫某某及辯護人陳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雷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6月份開始在雷州市******************向他人出售私彩,接受群眾投注開設賭場。莫某某利用手機在私彩網(wǎng)站登錄,設定賠率,每周共有三期“開獎”,并與賭客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結算賭資,從中獲利。2019年5月22日,民警抓獲涉嫌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并繳獲涉案手機、銀行卡等物品。經核查,莫某某投注于賭博網(wǎng)站的賭資為611018元。
針對上述事實的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相關的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莫某某未經政府職能部門許可,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群眾投注,抽頭漁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莫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及適用法律均無異議,并表示已經知錯,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莫某某的辯護人陳靜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定性沒有異議。其發(fā)表辯護意見稱,對指控的賭資611018元證據(jù)不足;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被告人是從犯,且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對被告人適用緩刑;被扣押的現(xiàn)金不屬于賭資,請求予以返還。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自2018年6月份開始,被告人莫某某在雷州市******************里,利用上家“8888”(另案處理)提供的私彩網(wǎng)站(網(wǎng)址:mht1688.ys168.com,賬戶:mm9888,密碼:aaaa8888),通過中國體育彩票開星彩開設的網(wǎng)站出售私彩票,利用手機(號碼:136*****333、157*****122)、微信(微信號:LOV******、a136*****333)、支付寶(賬號:**********@qq.com)接受他人投注,從中抽頭漁利。在出售私彩票過程中,被告人莫某某按投注額的4.5%提取回扣。時至2019年5月22日4時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區(qū)分局中山派出所民警在廣東省雷州市******************抓獲被告人莫某某。公安民警當場繳獲被告人莫某某用于出售私彩的金黃色iphone6splus手機1部、奶白色OPPO15手機1部、金黃色iphone4手機1部、興業(yè)銀行卡(賬號:622************116)1張及現(xiàn)金人民幣130000元。經核查,被告人莫某某投注于賭博網(wǎng)站的賭資為611018元。
另查明,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強迫交易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8月29日止),并處罰金3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物證:金黃色iphone6splus手機1部、奶白色OPPO15手機1部、金黃色iphone4手機1部、興業(yè)銀行卡(賬號:622************116)1張及現(xiàn)金人民幣130000元;2、書證:到案經過、歸案情況說明、搜查證、搜查筆錄、被告人莫某某的戶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單、(2010)雷法刑初字第110號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等;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指認照片及說明、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5、其他相關證據(jù)材料。
以上證據(jù)經開庭舉證、質證、認證,被告人莫某某對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證據(jù)確實、充分,且來源合法,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關于辯護人陳靜以賭資的認定金額、扣押的現(xiàn)金以及被告人是從犯,請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莫某某通過手機中的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接收賭客投注及接收賭資,且使用了吳文東、朱明、洪美君、蔡海玲等人的銀行卡接收賭資。根據(jù)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證人證言及指認、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的轉賬記錄,足以認定被告人莫某某的涉案賭資。被告人莫某某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是犯罪的具體實施者,且系有前科人員。綜上,對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從中抽頭漁利,且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應認定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鑒于被告人莫某某能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又能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確有悔罪表現(xiàn),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強迫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系有前科人員,本院在量刑時予以酌情從重處罰。
扣押隨案的金黃色iphone6splus手機1部、奶白色OPPO15手機1部、金黃色iphone4手機1部和興業(yè)銀行卡1張系被告人莫某某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依法應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隨案的人民幣130000元,未有證據(jù)證明系被告人莫某某的賭資或違法所得,由偵辦機關返還被告人莫某某。
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莫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隨案的金黃色iphone6splus手機1部、奶白色OPPO15手機1部、金黃色iphone4手機1部、興業(yè)銀行卡1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垩弘S案的人民幣130000元,由偵辦機關返還被告人莫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寧寧
人民陪審員勞敏
人民陪審員李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