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閩侯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閩0121刑初37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03
審理經過
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檢察院以侯檢一部刑訴〔2020〕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農歷12月開始,被告人吳某某伙同吳某3(另案處理)等人共同出資人民幣20000元承包閩侯縣某2村老人會,在老人會開設賭場。被告人吳某某占兩成股份,并在賭場中負責看場。賭場開設期間,賭場共獲利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吳某某分得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吳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主動到閩侯縣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投案。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相關證據,通過舉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等;證人吳某1、吳某2、吳某3、鄭某、程某、唐某的證言;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現場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現場方位圖、現場平面圖、辨認筆錄等;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賭場賭具并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與公訴機關簽訂具結書,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清。)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吳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靈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