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人22综合强奸一区|手机在线黄色毛片视频|欧亚洲无码视频黄色|人操人免费在线视频|日本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视频|国产资源av夜夜视频导航|一区二区久久AAA国产在线观看|青青草小视频在线视频|三级A片黑人看欧洲一级A片|日本91高清在线观看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guān)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quán)債務(wù)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quán) 公司股權(quán)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shè)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dāng)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黔0122刑初151號開設(shè)賭場、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6   閱讀:

審理法院:息烽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黔0122刑初15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12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biāo)準(zhǔn),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開設(shè)賭場罪。

審理經(jīng)過

息烽縣人民檢察院以息檢公訴刑訴(2019)4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1涉嫌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綁架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曾某2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舒某某3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綁架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翟某某4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綁架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譚某某5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搶劫罪、綁架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陳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綁架罪;被告人唐某某6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蘭某7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胡某8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搶劫罪;被告人徐某9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茍某某10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賓某某11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針對被告人王某某1提出的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本院于2020年1月6日、5月8日召開了庭審前會議,經(jīng)審查,被告人王某某1申請非法證據(jù)排除的理由不成立,故對其申請依法予以駁回,于2020年5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息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袁松、邱艷、黃勇出庭支持公訴,書記員張警警出庭記錄,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辯護人鄭仕海、被告人曾某2及其辯護人黃曉燕、被告人舒某某3及其辯護人盧金海、被告人翟某某4及其辯護人馮東、被告人譚某某5及其辯護人扈翼勇、被告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舒成、被告人唐某某6及其辯護人徐康梅、被告人蘭某7及其辯護人易道誠、被告人胡某8及其辯護人張瑤、被告人徐某9及其辯護人李會、被告人茍某某10及其辯護人榮幸、被告人賓某某11及其辯護人鄭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息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1結(jié)識被告人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后,長期一起吸食毒品,毒品主要由王某某1免費提供,因無正當(dāng)經(jīng)濟來源支撐長期吸毒等開支,為獲得非法利益,王某某1實施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在免費提供毒品的同時,以其可隨時向公安機關(guān)舉報吸毒行為為要挾,使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服從自己的領(lǐng)導(dǎo),逐漸籠絡(luò)、控制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等人,達到其進一步組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2014年,王某某1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2014年8月10日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又通過吸食毒品結(jié)識被告人曾某2,并通過曾某2介紹結(jié)識被告人茍某某10。

2015年6月,為進一步獲取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王某某1預(yù)謀組織對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區(qū)域內(nèi)從事賣淫違法活動的足療店實施敲詐勒索,其提供嫖資,安排被告人舒某某3、茍某某10到小寨壩鎮(zhèn)金尊足療店通過嫖娼進行“踩點”,被告人曾某2又到該店將賣淫女帶出嫖宿,后被告人王某某1、舒某某3、翟某某4等人到金尊足療店以該店從事賣淫活動和收取曾某2高價嫖資為由威逼該足療店老板喻某向他們繳納保護費未果。2015年6月18日凌晨,王某某1組織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駕車到小寨壩鎮(zhèn),對從事違法賣淫活動的金尊足療店實施打砸、滋擾,該店老板喻某、吳某1因害怕躲藏在足療店二樓不敢下樓,待王某某1等人離開后才敢報警,后警察處警時,喻某面對王某某1也不敢說真話。當(dāng)日,喻某被迫先后到息烽縣第二中學(xué)操場、古懷茶樓兩處地點與王某某1等人進行“談判”,王某某1等人通過暴力威脅手段,迫使喻某向他們繳納保護費人民幣6000元,并當(dāng)場收取人民幣1000元。當(dāng)晚,王某某1與茍某某10等人因吸毒被查獲,王某某1被公安機關(guān)決定強制戒毒兩年,茍某某10被處以行政拘留。王某某1被查獲后通過女友鄭桃艷安排曾某2到金尊足療店收取剩余的5000元保護費,曾某2收取該筆款后,用于到戒毒所給王某某1上賬1000元,到拘留所給茍某某10購買日用品及其他消費等。自此,以王某某1為首要分子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初步形成。

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7月29日,王某某1在戒毒期間結(jié)識了同所戒毒的被告人譚某某5、徐某9,并向二人炫耀自己帶領(lǐng)組織成員敲詐勒索金尊足療店的行為,拉攏二人加入其犯罪組織。2016年5月,被告人譚某某5戒毒期滿出所后,即加入該組織。2017年2月,徐某9戒毒期滿出所,王某某1帶領(lǐng)其他組織成員為徐某9接風(fēng)洗塵,2018年11月,徐某9加入該組織。在王某某1被強制戒毒期間,曾某2、賓某某11等人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

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1戒毒期滿出所,被告人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譚某某5等人為王某某1接風(fēng)洗塵,舒某某3邀約被告人胡某8一同前往。當(dāng)晚,在與組織成員吃喝過程中,王某某1提意要繼續(xù)對小寨壩區(qū)域內(nèi)的足療店實施敲詐勒索,以獲取更大的經(jīng)濟利益,胡某8遂加入該組織。隨即王某某1帶領(lǐng)組織成員譚某某5、舒某某3、陳某1、胡某8等人連夜持械駕車到小寨壩鎮(zhèn),王某某1持械對經(jīng)營足療店的羅某2進行暴力威脅,逼其繳納保護費,因擔(dān)心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傷害,迫于王某某1及其組織成員的威脅,羅某2不僅不敢報警,而且在公安民警接到他人報警后現(xiàn)場處警時,也不敢說明真相,民警離開后羅某2最終被迫將店內(nèi)僅有的人民幣2800元作為保護費交給王某某1;緊接著,被告人王某某1帶領(lǐng)組織成員翟某某4、譚某某5、舒某某3、陳某1等人強行帶走金尊足療店合伙人吳某1,以吳某1的生命安全威脅該店老板喻某,逼迫喻某繳納保護費,喻某擔(dān)心吳某1受到王某某1等人的傷害,迫于王某某1及其組織成員的威脅,向王某某1繳納保護費人民幣3000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為獲取更大經(jīng)濟利益,王某某1安排組織成員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胡某8等人對其他足療店進行威脅、滋擾,強迫這些足療店的經(jīng)營者無償為其提供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否則不允許他們經(jīng)營,迫于王某某1及其組織成員的威脅,羅某2、李某1為王某某1無償提供了多名賣淫女,后王某某1與組織成員茍某某10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開設(shè)足療店從事賣淫活動,該足療店共非法獲利人民幣約300000元,王某某1個人獲利人民幣50000余元,其中部分款項用于組織成員吃喝玩樂及賠償受害人等。后被告人王某某1、茍某某10因犯容留賣淫罪分別被判處刑罰。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1刑滿釋放,被告人唐某某6、蘭某7先后加入該組織。2018年底,王某某1獲悉劉某2、楊某2、邱某(三人另案處理)在息烽縣養(yǎng)龍司開設(shè)賭場,為進一步獲取更大的經(jīng)濟利益,預(yù)謀介入該賭場經(jīng)營活動。在準(zhǔn)備好砍刀等工具后,王某某1帶領(lǐng)組織成員唐某某6、譚某某5、徐某9等人駕車到養(yǎng)龍司鎮(zhèn)威逼劉某2、楊某2、邱某同意其在賭場占股分紅,迫于王某某1及其組織成員的威脅,劉某2、楊某2等人同意由王某某1及其組織成員為賭場提供保護并參與抽水分紅。至2019年1月,王某某1參與開設(shè)賭場期間該賭場共非法獲利人民幣約90000元。其中,王某某1個人獲利人民幣約30000元。

2015年至2019年期間,該組織成員長期在曾某2的住所等地聚集,王某某1通過共同吸毒、吃喝玩樂等手段強化對組織成員的控制和管理,在違法犯罪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以王某某1為組織、領(lǐng)導(dǎo)者,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為積極參加者,陳某1、唐某某6、蘭某7、胡某8、徐某9、茍某某10、賓某某11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為擴大組織的影響力,獲取更大的經(jīng)濟利益,王某某1組織、指揮組織成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搶劫、綁架、尋釁滋事、開設(shè)賭場、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并在違法犯罪活動中逐漸形成如下組織規(guī)約:一是兄弟間要團結(jié),要講義氣,有事要站攏來,不要撕內(nèi)皮(內(nèi)訌);二是兄弟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不能將其他人供出來;三是兄弟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其他人要上賬、要探視,出所時要接風(fēng)洗塵。

2015年至2018年期間,為樹立組織權(quán)威、擴大組織勢力、謀取非法利益,該組織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及周邊區(qū)域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搶劫、綁架、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等犯罪6類7起、違法行為4起,導(dǎo)致陳某2、羅某1、朱某、徐某、王某1等5人受傷、財物受損、部分行業(yè)經(jīng)營秩序受到嚴重影響,且畏于該組織的勢力,多名被害人不敢主張自己的正當(dāng)權(quán)益,寧愿拿錢給該組織息事寧人,也不敢向公安機關(guān)報警。該組織長期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及周邊區(qū)域內(nèi)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dāng)?shù)亟?jīng)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具體違法犯罪事實如下:

(一)敲詐勒索罪

2015年6月,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王某某1預(yù)謀組織對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區(qū)域內(nèi)從事賣淫違法活動的足療店實施敲詐勒索,其提供嫖資,安排被告人舒某某3、茍某某10到小寨壩鎮(zhèn)金尊足療店通過嫖娼進行“踩點”,確定小寨壩鎮(zhèn)金尊足療店有從事賣淫的違法活動,被告人曾某2又到該店將賣淫女帶出嫖宿,后被告人王某某1、舒某某3、翟某某4等人到金尊足療以該店從事賣淫活動和收取曾某2高價嫖資為由威逼該店老板喻某向他們繳納保護費未果。2015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1組織被告人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駕車到小寨壩鎮(zhèn),對從事違法賣淫活動的金尊足療店實施打砸、滋擾,該店老板喻某、吳某1因害怕躲藏在足療店二樓不敢下樓,待王某某1等人離開后才敢報警,后警察處警時,喻某面對王某某1也不敢說明真相。當(dāng)日,喻某被迫先后到息烽縣第二中學(xué)操場、古懷茶樓兩處地點與王某某1等人進行“談判”,王某某1等人通過暴力威脅手段,迫使喻某向他們繳納保護費人民幣6000元。

(二)搶劫罪

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1戒毒期滿出所,被告人舒某某3、陳某1、譚某某5、胡某8等人前往花溪桐木嶺接王某某1出所回息烽為其接風(fēng)洗塵。當(dāng)晚,在吃飯過程中王某某1提出繼續(xù)對息烽縣小寨壩區(qū)域內(nèi)的足療店實施敲詐勒索,要把之前沒有完成的事情做完,隨即帶領(lǐng)組織成員被告人譚某某5、舒某某3、陳某1、胡某8等人連夜持械駕車到小寨壩鎮(zhèn)羅某2經(jīng)營的足療店對羅某2進行恐嚇,并安排被告人譚某某5、胡某8等人將羅某2押上車在小寨壩街上繞圈,隨后將羅某2帶到王某某1伯伯家三樓房間內(nèi),王某某1持刀威脅、恐嚇羅某2繳納保護費,羅某2因擔(dān)心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傷害,在警察處警時也不敢說明真相,民警離開后羅某2將店內(nèi)僅有的人民幣2800元作為保護費交給王某某1。

(三)綁架罪

2016年7月29日晚搶劫羅某2后,被告人王某某1又帶領(lǐng)被告人翟某某4、譚某某5、舒某某3、陳某1等人對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金尊足療店合伙人喻某、吳某1收取保護費,因吳某1不同意繳納保護費,被告人王某某1安排被告人翟某某4、譚某某5將吳某1押上車,并安排舒某某3、陳某1等人看守喻某,威脅喻某如果不給錢便將吳某1帶到潮水河“洗澡”(指溺死)。吳某1被帶走后,喻某因為害怕王某某1等人對吳某1造成人身傷害,遂電話聯(lián)系王某某1答應(yīng)給錢放人,后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4等人將吳某1押回,喻某被迫交給被告人王某某1人民幣3000元,收錢后王某某1等人將吳某1釋放。

(四)尋釁滋事罪

1.2017年3月9日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1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磷城大道一足療店門口調(diào)戲路過的女青年周林,周林丈夫陳某2與王某某1發(fā)生口角,王某某1心生不滿,便上前毆打陳某2,被告人譚某某5遂上前幫忙毆打陳某2及與其同行的羅某1,將陳某2打倒在地后,被告人王某某1、譚某某5又返回王某某1經(jīng)營的足療店內(nèi)持刀追逐逃跑的陳某2、羅某1等人,致被害人羅某1、陳某2受傷。經(jīng)鑒定,羅某1、陳某2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2.2018年11月27日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1、舒某某3與胡應(yīng)洋(另案處理)從息烽縣新華社區(qū)筑北商業(yè)大道公廁門口經(jīng)過,因路過此處的黃某1不慎撞到王某某1,后被告人舒某某3、王某某1與胡應(yīng)洋便對黃某1及與其同行的徐某、朱某進行毆打,致被害人徐某、朱某受傷。經(jīng)鑒定,徐某、朱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五)聚眾斗毆罪

2018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曾某2接到其弟曾某1(另案處理)的電話稱有人要打他,隨后被告人曾某2電話邀約被告人翟某某4、譚某某5等人前去幫忙打架。隨后與譚某某5同車的被告人王某某1、唐某某6、蘭某7從養(yǎng)龍司趕到現(xiàn)場,被告人曾某2、翟某某4也趕到現(xiàn)場,上述人員匯合后在息烽縣十字街麥樂迪樓下與意爾康店交叉口人行道處,曾某1向被告人王某某1等人指向與其發(fā)生矛盾的王某4,隨即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4、譚某某5、唐某某6、蘭某7上前誤將站在王某4身旁的王某1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某1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六)開設(shè)賭場罪

2018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某1得知楊某2、劉某2、邱某等人在息烽縣養(yǎng)龍司開設(shè)賭場,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1便帶領(lǐng)組織成員譚某某5、唐某某6、徐某9強行入股,與楊某2、邱某、劉某2一起先后在息烽縣養(yǎng)龍司鎮(zhèn)幸福村蔡某家、養(yǎng)龍司鎮(zhèn)新街村李廷軍家、養(yǎng)龍司鎮(zhèn)養(yǎng)龍司村胡某2家開設(shè)賭場,以紙牌“推三花”的方式組織人員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期間,被告人王某某1安排被告人譚某某5、徐某9、唐某某6、蘭某7在賭場負責(zé)抽水、放哨、接送王某某1等。經(jīng)營賭場期間共非法獲利人民幣約90000元,其中王某某1個人非法獲利約30000元。

(七)其他違法事實

1.2018年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某1帶領(lǐng)組織成員譚某某5、徐某9、蘭某7、唐某某6等人到息烽溫州大酒店以譚某1帶婦女從事賣淫活動為由,采取威脅、恐嚇的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后譚某1找曾某2幫忙,通過與王某某1談判,譚某1答應(yīng)分成,后譚某1以生意不好為由未付,被告人曾某2因此在溫州大酒店對譚某1實施毆打。期間,被告人王某某1介紹嫖客到譚某1處嫖娼,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

2.2016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1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磷城大道175號門面內(nèi)以司某打假牌為由用麻將把司某打傷。后被告人王某某1將司某帶到蒲某經(jīng)營的餐館、李某1經(jīng)營的鑫鑫賓館當(dāng)眾強行要求司某下跪,稱呼王某某1“爸爸”、“爺爺”進行侮辱,在此過程中還將蒲某的電視機砸壞。

3.2016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1欲開設(shè)足療店從事賣淫活動,企圖將承租其父母門面的汪某2趕走,遂安排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胡某8等人到汪某2的足療店進行滋擾,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要求汪某2搬離,后汪某2為平息此事給予王某某1人民幣500元。

4.2017年5月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翟某某4得知組織成員舒某某3在息烽縣永靖鎮(zhèn)夜市一條街與人發(fā)生打架后,便與陳某1趕到現(xiàn)場,途經(jīng)息烽縣供電大樓旁遇見與舒某某3發(fā)生打架的劉某3、劉某1等人,后被告人翟某某4與陳某1用木棒對劉某1進行毆打。

二、組織成員的其他犯罪事實

1.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賓某某11與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在息烽縣新華社區(qū)老教育局旁酸辣粉店門口時賓某某11與梁某發(fā)生矛盾,曾某2得知后趕到現(xiàn)場,后被告人賓某某11與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四人已判刑)將被害人梁某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梁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2.2017年9月9日晚,被告人翟某某4與譚某某5、陳濤、楊某5、曾某2、舒某某3(五人已判刑)從流長回息烽的途中,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潮水村與駕駛大貨車的楊某1因會車發(fā)生矛盾,后被告人翟某某4與譚某某5、陳濤、楊某5、曾某2、舒某某3將被害人楊某1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楊某1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息烽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1以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搶劫罪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綁架罪判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聚眾斗毆罪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1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建議對被告人曾某2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聚眾斗毆罪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曾某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建議對被告人舒某某3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以搶劫罪判處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綁架罪判處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舒某某3八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建議對被告人翟某某4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15000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以綁架罪判處五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以聚眾斗毆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翟某某4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2000元;

建議對被告人譚某某5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以搶劫罪判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以綁架罪判處五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聚眾斗毆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譚某某5十三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44000元;

建議對被告人陳某1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以搶劫罪判處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綁架罪判處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陳某1八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建議對被告人唐某某6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聚眾斗毆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6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建議對被告人蘭某7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聚眾斗毆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蘭某7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建議對被告人胡某8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搶劫罪判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胡某8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建議對被告人徐某9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徐某9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建議對被告人茍某某10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茍某某10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

建議對被告人賓某某11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賓某某11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

庭審中,公訴人當(dāng)庭出示并宣讀了下列證據(jù):1.勾刀;2.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3.證人王某3、曾某1、劉某2、楊某2、邱某、謝某、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喻某、吳某1、羅某2、陳某2、徐某、黃某1、朱某、楊某1、梁某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唐某某6、徐某9、陳某1、賓某某11、蘭某7、茍某某10、胡某8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及通知書;7.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等筆錄;8.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等證據(jù)以證實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某1對起訴指控其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搶劫罪、綁架罪均不認可,認為其行為不構(gòu)成上述罪名。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搶劫罪、綁架罪不能成立,對其他罪名不持異議的辯護意見,理由為被告人近年來只有2年時間在外,其余時間均在服刑,也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gòu),而且開設(shè)賭場是王某某1個人行為,被告人王某某1剛年滿二十多歲,也沒有保護傘,其沒有能力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只是一個惡勢力團伙。王某某1戒毒出所時對羅某2恐嚇威脅,同天對金尊足療店的敲詐勒索,都只是之前同一個敲詐勒索的行為的延續(xù)。關(guān)于量刑部分,其辯護人提出王某某1對犯罪事實予以認可,僅僅對公訴機關(guān)罪名的認定有不同看法,其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王某某1文化水平低,加之家庭、社會因素,其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曾某2提出其行為不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即使構(gòu)成也只是一般參加者而非積極參加者的辯解意見。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曾某2參與作案次數(shù)少,屬于一般參加者,在實施敲詐勒索罪中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悔罪表現(xiàn),庭前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庭審中雖有辯解,但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舒某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無辯解。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舒某某3具有立功情節(jié)、坦白情節(jié),實施敲詐勒索罪和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中,系未成年,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且在犯罪過程中并未分到財物,建議以一般參加者予以處罰。

被告人翟某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無辯解。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翟某某4在多數(shù)犯罪過程中系未成年人,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譚某某5提出綁架罪中被害人系自愿上車,并未受到脅迫,故起訴書指控其犯綁架罪不是事實的辯解意見。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譚某某5本人在法庭中陳述事實,并不代表其否認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無辯解。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1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參與的所有犯罪活動中只是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系從犯;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唐某某6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無辯解。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6在聚眾斗毆犯罪中,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在該樁犯罪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唐某某6在庭審中雖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但悔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人唐某某6犯罪時年紀(jì)較小,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蘭某7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無辯解。其辯護人對指控被告人蘭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有異議,理由為被告人蘭某7在2018年才與該組織人員認識,對該組織情況并不知情,在息烽上參與一次打架也是偶然情況。在王某某1參與開設(shè)賭場之前就在賭場打工,其后的行為是之前行為的一個延續(xù)。并提出被告人蘭某7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8提出其未參與搶劫的辯解意見。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某8在實施搶劫時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9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無辯解。其辯護人提出對定罪無異議,并提出被告人徐某9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茍某某10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無辯解。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茍某某10系從犯,其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賓某某1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無辯解。其辯護人對定罪部分未提出異議,對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賓某某11到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及相關(guān)違法犯罪事實

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1結(jié)識被告人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后,長期一起吸食毒品,毒品主要由王某某1免費提供,因無正當(dāng)經(jīng)濟來源支撐長期吸毒等開支,為獲得非法利益,王某某1實施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在免費提供毒品的同時,以其可隨時向公安機關(guān)舉報吸毒行為為要挾,使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服從自己的領(lǐng)導(dǎo),逐漸籠絡(luò)、控制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等人,達到其進一步組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后被告人王某某1又通過吸食毒品結(jié)識被告人曾某2,并通過曾某2介紹結(jié)識被告人茍某某10。2014年,王某某1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2014年8月10日刑滿釋放。

2015年6月,為進一步獲取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王某某1預(yù)謀組織對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區(qū)域內(nèi)從事賣淫違法活動的足療店實施敲詐勒索,其提供嫖資,安排被告人舒某某3、茍某某10到小寨壩鎮(zhèn)金尊足療店通過嫖娼進行“踩點”,被告人曾某2又到該店將賣淫女帶出嫖宿,后被告人王某某1、舒某某3、翟某某4等人到金尊足療店以該店從事賣淫活動和收取曾某2高價嫖資為由威逼該足療店老板喻某向他們繳納保護費未果。2015年6月18日凌晨,王某某1組織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駕車到小寨壩鎮(zhèn),對從事違法賣淫活動的金尊足療店實施打砸、滋擾,該店老板喻某、吳某1因害怕躲藏在足療店二樓不敢下樓,待王某某1等人離開后才敢報警,后警察處警時,喻某面對王某某1也不敢說真話。當(dāng)日,喻某被迫先后到息烽縣第二中學(xué)操場、古懷茶樓兩處地點與王某某1等人進行“談判”,王某某1等人通過暴力威脅手段,迫使喻某向他們繳納保護費人民幣6000元,并當(dāng)場收取人民幣1000元。當(dāng)晚,王某某1與茍某某10等人因吸毒被查獲,王某某1被公安機關(guān)決定強制戒毒兩年,茍某某10被處以行政拘留。王某某1被查獲后通過女友鄭桃艷安排曾某2到金尊足療店收取剩余的5000元保護費,曾某2收取該筆款后,用于到戒毒所給王某某1上賬1000元,到拘留所給茍某某10購買日用品及其他消費等。自此,以王某某1為首要分子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初步形成。

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7月29日,王某某1在戒毒期間結(jié)識了同所戒毒的被告人譚某某5、徐某9,并向二人炫耀自己帶領(lǐng)組織成員敲詐勒索金尊足療店的行為,拉攏二人加入其犯罪組織。2016年5月,被告人譚某某5戒毒期滿出所后,即加入該組織。2017年2月,徐某9戒毒期滿出所,王某某1帶領(lǐng)其他組織成員為徐某9接風(fēng)洗塵,2018年11月,徐某9加入該組織。在王某某1被強制戒毒期間,曾某2、賓某某11等人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

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1戒毒期滿出所,被告人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譚某某5等人為王某某1接風(fēng)洗塵,舒某某3邀約被告人胡某8一同前往。當(dāng)晚,在與組織成員吃喝過程中,王某某1提意要繼續(xù)對小寨壩區(qū)域內(nèi)的足療店實施敲詐勒索,以獲取更大的經(jīng)濟利益,胡某8遂加入該組織。隨即王某某1帶領(lǐng)組織成員譚某某5、舒某某3、陳某1、胡某8等人連夜持械駕車到小寨壩鎮(zhèn),王某某1持械對經(jīng)營足療店的羅某2進行暴力威脅,逼其繳納保護費,因擔(dān)心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傷害,迫于王某某1及其組織成員的威脅,羅某2不僅不敢報警,而且在公安民警接到他人報警后現(xiàn)場處警時,也不敢說明真相,民警離開后羅某2最終被迫將店內(nèi)僅有的人民幣2800元作為保護費交給王某某1;緊接著,被告人王某某1帶領(lǐng)組織成員翟某某4、譚某某5、舒某某3、陳某1等人強行帶走金尊足療店合伙人吳某1,以吳某1的生命安全威脅該店老板喻某,逼迫喻某繳納保護費,喻某擔(dān)心吳某1受到王某某1等人的傷害,迫于王某某1及其組織成員的威脅,向王某某1繳納保護費人民幣3000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為獲取更大經(jīng)濟利益,王某某1安排組織成員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胡某8等人對其他足療店進行威脅、滋擾,強迫這些足療店的經(jīng)營者無償為其提供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否則不允許他們經(jīng)營,迫于王某某1及其組織成員的威脅,羅某2、李某1為王某某1無償提供了多名賣淫女,后王某某1與組織成員茍某某10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開設(shè)足療店從事賣淫活動,該足療店共非法獲利人民幣約300000元,王某某1個人獲利人民幣50000余元,其中部分款項用于組織成員吃喝玩樂及賠償受害人等。后被告人王某某1、茍某某10因犯容留賣淫罪分別被判處刑罰。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1刑滿釋放,被告人唐某某6、蘭某7先后加入該組織。2018年底,王某某1獲悉劉某2、楊某2、邱某(三人另案處理)在息烽縣養(yǎng)龍司鎮(zhèn)開設(shè)賭場,為進一步獲取更大的經(jīng)濟利益,預(yù)謀介入該賭場經(jīng)營活動。在準(zhǔn)備好砍刀等工具后,王某某1帶領(lǐng)組織成員唐某某6、譚某某5、徐某9等人駕車到養(yǎng)龍司鎮(zhèn)威逼劉某2、楊某2、邱某同意其在賭場占股分紅,迫于王某某1及其組織成員的威脅,劉某2、楊某2等人同意由王某某1及其組織成員為賭場提供保護并參與抽水分紅。至2019年1月,王某某1參與開設(shè)賭場期間該賭場共非法獲利人民幣約90000元。其中,王某某1個人獲利人民幣約30000元。

2015年至2019年期間,該組織成員長期在曾某2的住所等地聚集,王某某1通過共同吸毒、吃喝玩樂等手段強化對組織成員的控制和管理,在違法犯罪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以王某某1為組織、領(lǐng)導(dǎo)者,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為積極參加者,陳某1、唐某某6、蘭某7、胡某8、徐某9、茍某某10、賓某某11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為擴大組織的影響力,獲取更大的經(jīng)濟利益,王某某1組織、指揮組織成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搶劫、綁架、尋釁滋事、開設(shè)賭場、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并在違法犯罪活動中逐漸形成如下組織規(guī)約:一是兄弟間要團結(jié),要講義氣,有事要站攏來,不要撕內(nèi)皮(內(nèi)訌);二是兄弟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不能將其他人供出來;三是兄弟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其他人要上賬、要探視,出所時要接風(fēng)洗塵。

2015年至2018年期間,為樹立組織權(quán)威、擴大組織勢力、謀取非法利益,該組織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及周邊區(qū)域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搶劫、綁架、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等犯罪6類7起、違法行為4起,導(dǎo)致陳某2、羅某1、朱某、徐某、王某1等5人受傷、財物受損、部分行業(yè)經(jīng)營秩序受到嚴重影響,且畏于該組織的勢力,多名被害人不敢主張自己的正當(dāng)權(quán)益,寧愿拿錢給該組織息事寧人,也不敢向公安機關(guān)報警。該組織長期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及周邊區(qū)域內(nèi)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dāng)?shù)亟?jīng)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有關(guān)組織特征的證據(jù)

(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我認識了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后,長期在一起吸毒,多數(shù)時候毒品都是由我提供的。2014年我因販賣毒品被息烽縣人民法院判刑。2015年,我從新疆回到息烽,曾某2介紹茍某某10給我認識,在與曾某2、茍某某10、舒某某3在一起玩的時候,我提出在小寨壩鎮(zhèn)有足療店從事賣淫嫖娼,敲他們的竹杠,他們不敢報警。我與舒某某3、茍某某10踩點后,2015年6月,我?guī)ьI(lǐng)曾某2、賓某某11、翟某某4、陳某1、舒某某3到小寨壩鎮(zhèn),對金尊足療店實施打砸,持刀對經(jīng)營者喻某進行威脅,敲詐得人民幣6000元。當(dāng)晚,我因為吸毒被送至桐木嶺強制戒毒,在戒毒期間認識了譚某某5,給譚某某5講敲詐雞婆店的事情,叫譚某某5先出來找舒某某3玩到,等我出來帶譚某某5找錢。后徐某9也到桐木嶺戒毒,我通過譚某某5認識了徐某9,我拿了煙、毛巾給徐某9,徐某9出來后就和我混在一起了。2018年我去養(yǎng)龍司開設(shè)賭場之前,通過譚某某5認識了唐某某6,我就帶領(lǐng)唐某某6、譚某某5、徐某9去養(yǎng)龍司開設(shè)賭場。在開設(shè)賭場期間,馬某介紹蘭某7給我認識,馬某告訴我蘭某7想跟我們混,就這樣蘭某7也跟我們混了。

這些兄弟都是我和曾某2領(lǐng)著干違法犯罪的事情,也沒有成文的規(guī)約制度,但首先我肯定要考察他們,必須考察過關(guān)后認為耿直的人才會拉攏和我干違法犯罪的事情。我和曾某2經(jīng)常給舒某某3、譚某某5、翟某某4、陳某1等人講,大家兄弟在一起干事,不管哪個兄弟被公安機關(guān)打擊處理,絕對不能出賣自己的兄弟,大家要團結(jié),不管哪個兄弟有什么事情大家都必須要站得攏。還有我們兄弟自發(fā)形成的規(guī)矩,不管是哪個兄弟被抓應(yīng)該去關(guān)心和探望一下,不管哪個兄弟出獄后都應(yīng)該去接風(fēng)洗塵慶祝一下。大家一起吸毒時我就要求每個人都必須吸,哪個不吸我心里不放心,我擔(dān)心不吸毒的人會背叛我們舉報我們,要壞大家都是壞在一起的,我至少可以用向派出所舉報他們吸毒來威脅他們。我們沒有具體成文的懲戒制度,但我們對一些不耿直的人和交往后覺得沒有資格再和我們來往的人我們直接就不和他來往,如賓某某11和唐某某6。我2016年強制戒毒出來后,聽舒某某3說賓某某11超級不耿直,他和賓某某11、云哥、翟某某4打人,是賓某某11惹的禍,后賓某某11沒有被抓,這些兄弟些都坐牢了,賓某某11都沒有去探望,我聽了很生氣,就對舒某某3他們說,以后不許賓某某11和我們玩,然后大家就都不和賓某某11來往了。我?guī)ьI(lǐng)唐某某6去養(yǎng)龍司開設(shè)賭場,經(jīng)過幾天相處,覺得唐某某6喜歡玩小腦殼,我特別不喜歡,后就直接不讓唐某某6和我們來往。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只要我提出來,大家覺得可以,就按我的思路去干,選擇的作案目標(biāo)是干的違法勾當(dāng),吃得住的,對方不敢反水,犯罪的風(fēng)險不是很大,即使干了,都能得逞,是穩(wěn)當(dāng)?shù)?,也不容易被公安機關(guān)發(fā)現(xiàn)。

2、被告人曾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在桐木嶺戒毒中心出來后認識了王某某1。認識王某某1后,與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譚某某5、徐某9等人經(jīng)常在一起吸食冰毒,冰毒都是王某某1免費提供的。跟著王某某1混的這幫娃兒個個都是吸毒成癮了的,只有聽王某某1的話,王某某1叫我們干什么我們就干什么,王某某1才免費提供毒品冰毒給我們吸食,王某某1販過毒,能夠購買得到毒品,我們有錢都不一定買得到冰毒,所以只有依靠王某某1才能解決毒癮的問題,大家不得不聽王某某1的。王某某1就是用毒品來拉攏我們,用毒品來控制我們跟著王某某1干違法犯罪的事情。我們干的這些違法犯罪的事情都是王某某1出謀劃策,王某某1頭腦多點子多,能夠出點子搞得到錢,就像敲詐金尊足療店一樣,確實按照王某某1的思路敲詐得錢了,所以大家都比較信服王某某1,大家都會聽王某某1的話。我跟著王某某1在一起混也是圖王某某1頭腦好用,能夠找得到錢,還有就是王某某1能夠免費提供冰毒給我們吸食。

我們沒有成文的規(guī)約,我說過大家在一起,就是好兄弟,要齊心,要團結(jié),不管遇到什么事情,大家要喊得攏,站得攏。哪個兄弟在社會上被欺負了也要站攏幫忙。不管哪個過生日,大家都要聚在一起喝酒,唱歌,一起吃飯,還有不管哪個做犯法的事情坐牢了,都要去探望,有條件的情況還要上賬,如果坐牢出來要接風(fēng)洗塵,體現(xiàn)大家團結(jié),相互照顧、相互關(guān)心。

3、被告人舒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我輟學(xué)后因在王某某1處購買冰毒認識了王某某1。我和王某某1處成朋友后,沒有錢買冰毒的時候,王某某1就請我們吸食毒品,但條件是王某某1叫我們幫忙的時候必須去湊人頭,叫我們做什么我們必須做。王某某1就像我們的大哥一樣,我們根本不敢得罪王某某1。王某某1經(jīng)常威脅我說:“我和派出所的人熟悉得很,要給派出所點個把吸毒人員的水是分分鐘的事情”。王某某1還用同樣的方法威脅翟某某4、陳某1等人。我們都怕王某某1點我們吸毒的水。王某某1經(jīng)常拿冰毒強行讓我們吸食,我們不想吸食冰毒王某某1就會生氣,并且每次都是看到我們吸食了冰毒王某某1才放心,每次都是快過尿檢期了,王某某1又拿來冰毒給我們吸食,我們吸食冰毒上癮后,只有聽王某某1的話才會有冰毒吸食;目的是不讓我們擺脫王某某1,只能當(dāng)王某某1和曾某2的馬仔。我們很怕王某某1和曾某2,王某某1和曾某2安排我們做什么我們就會去做什么,哪怕是違法犯罪的事情我們都會幫他們做。

2014年或2015年的一天,曾某2從看守所出來,王某某1給曾某2接風(fēng)洗塵,王某某1在曾某2家給我介紹曾某2是王某某1的大哥,叫我們以后把曾某2當(dāng)大哥,要我們聽曾某2的話,以后有什么事情都可以打電話給曾某2,王某某1當(dāng)天在曾某2家拿冰毒給我、翟某某4、陳某1等五人吸食。后來曾某2就經(jīng)常叫我們到他家吃飯喝酒,吸食冰毒,曾某2給我們說:“以后大家都是兄弟了,大家要團結(jié),不要撕內(nèi)皮,不管哪個有什么事情大家都要站得攏?!痹?出所時王某某1帶我們給曾某2接風(fēng)洗塵,當(dāng)時就形成了從監(jiān)獄出來都要接風(fēng)洗塵來驅(qū)除霉運的不成文規(guī)定。

4、被告人翟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左右,我經(jīng)陳某1、舒某某3介紹認識了王某某1,我和舒某某3、陳某1、賓某某11、王某某1就玩在一起,當(dāng)時王某某1在販賣毒品冰毒,我們就在一起吸食冰毒,冰毒是王某某1免費提供的。后又通過王某某1認識了曾某2。2016年,譚某某5戒毒出來后跟我們混在一起。在一起玩的時候,曾某2給我們講大家在一起就是好兄弟,有難同當(dāng),有福同享,兄弟間要團結(jié),不要撕內(nèi)皮,要相互照應(yīng),不管兄弟有事只要喊到了大家都要站攏,哪個兄弟犯法坐牢了,大家要去監(jiān)獄看一下,幫他上點錢。王某某1也給我們講大家在一起玩要齊心,找到錢大家一起用,如果干了違法犯罪的事情被抓了不要出賣兄弟,要是哪個兄弟出賣了,以后大家就不要和他處了。我們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都是王某某1出的主意,想出的找錢路子。我們這幫人都很仗義,只有賓某某11不夠仗義,我們幫賓某某11打架坐牢了,賓某某11沒去看我們也沒給我們上錢,我們就沒有和賓某某11一起玩了。

5、被告人譚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4月7日,我因吸毒被送到花溪桐木嶺強制戒毒,王某某1在戒毒所告訴我在息烽縣帶起舒某某3、陳某1、翟某某4去小寨壩金尊足療店收保護費的事情,并給我講,強戒出去跟著他混,跟著他一起找錢。2016年5月15日,我強戒出所,王某某1叫我出去找他的大哥曾某2、兄弟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先混到,等他出來。我出來后就和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混在一起了。曾某2出獄的當(dāng)天,舒某某3叫我在息烽大酒店給曾某2接風(fēng)洗塵,當(dāng)時有翟某某4、陳某1等十多個人在,通過舒某某3介紹認識了曾某2,他告訴曾某2,我和王某某1在強戒所處好了,王某某1叫我出來先跟著他們混到。過了三天,我和舒某某3、陳某1、翟某某4在曾某2家吃飯喝酒,曾某2認可我這個兄弟,曾某2說大家在一起是兄弟了,以后誰有什么事情大家都要站攏,要互相幫忙,打架也要一起。2016年7、8月份,王某某1強戒期滿出所,我和陳某1、翟某某4、舒某某3將王某某1接回息烽,在王某某1家里給王某某1接風(fēng)洗塵,后就形成了每次出所都要接風(fēng)洗塵的不成文規(guī)矩。王某某1出來以后還免費提供冰毒給我們吸食。但凡誰家有個大屋小事都要站攏都要去,誰過生日大家也要一起慶祝,誰惹到事情了都必須要站攏去幫忙,我們也還是經(jīng)常都聚在曾某2家吃飯喝酒,有誰進了派出所我們都要去派出所看哈,誰坐牢了也要去監(jiān)獄看下,還要給坐牢的人上賬,出監(jiān)獄了也要去接。

我平時都聽王某某1的,王某某1喊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我跟著王某某1混,王某某1認我是兄弟,看到王某某1有事情,我肯定要幫忙,不止我是這樣,假如當(dāng)天我們一起玩的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曾某2、曾某1、唐某某6、徐某9、蘭某7在場,甚至曾某2,只要在場看到王某某1打架,不管是對是錯,肯定都要幫王某某1打架的,這個就是我們跟到曾某2、王某某1一起混的規(guī)矩。

2018年我和王某某1去養(yǎng)龍司的賭場占股,我就喊了徐某9,王某某1喊了唐某某6,徐某9和唐某某6就這樣與我們混在一起了。蘭某7經(jīng)馬某介紹也跟我們混在一起了。平時我們大家都喊曾某2為云哥,王某某1喊曾某2為大哥。

6、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我通過陳永龍介紹認識了王某某1,我請王某某1、陳永龍吃了一頓飯,就和王某某1把關(guān)系處好了,王某某1就把我當(dāng)成兄弟了。又通過王某某1的介紹我又認識了曾某2和茍某某10,認識王某某1和曾某2后,舒某某3也和王某某1、曾某2的關(guān)系好,我就這樣和舒某某3把關(guān)系也處好了。我們大家認識曾某2后,曾某2經(jīng)常叫我們在他家喝酒,通過多次在一起喝酒,我們的關(guān)系就越來越好了,曾某2在喝酒的時候多次對我們說:“以后大家就是兄弟了,不管哪個有什么事情,我們都必須要站攏?!贝蠹揖鸵缘苄窒嗵?,曾某2的年齡大點,他說話做事我們都很佩服他,后來大家就認曾某2為大哥。2015年的一天,我和王某某1、舒某某3、翟某某4在曾某2家吃飯喝酒,王某某1買了幾百元錢的冰毒來,我和王某某1、舒某某3、翟某某4四人就伙同曾某2在曾某2家吸食毒品冰毒,這是我第一次吸食毒品冰毒。我?guī)状挝扯酒繁竞缶蜕习a了。我們幾人長期在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大家的經(jīng)濟條件都不好,并且我們吸食毒品冰毒的錢都是曾某2和王某某1出的,王某某1和曾某2提出大家的開支太大,并對我和舒某某3、翟某某4說想方設(shè)法搞點錢,王某某1就說他對小寨壩黑神廟熟悉,提出帶我們一起去收黑神廟的足療店的保護費,他還說去收這些人的保護費他們是不敢報警的,我和舒某某3、翟某某4都同意一起去干,因為我們都沒有找錢的門路,加上王某某1老家就是黑神廟的,而且他還是比較罩得住,所以王某某1提出了,我們也沒有異議。王某某1和曾某2的話我們都要聽,二人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不管叫我們做的事情違法不違法,我們都會去做,王某某1要聽曾某2的,我們也要聽王某某1的,一般王某某1安排我們的事情都是和曾某2通氣了的,所以王某某1安排我們做什么我們也會聽他的安排。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們吸毒上癮了,自己又沒有錢去買毒品,只有靠王某某1和曾某2給我們提供毒品,另外一方面王某某1和曾某2都是比較兇的人,我們還是很怕他們的,如果不聽他們的話,就會被他們收拾,畢竟我在王某某1、曾某2的心中就是一個小仔。我們之間沒有明文的規(guī)矩,王某某1、曾某2給我們打招呼,吸毒和黑神廟收保護費的事情不要亂說,要懂規(guī)矩。

兄弟之間在一起默認了一些規(guī)矩:兄弟之間要團結(jié),不能發(fā)生矛盾;不管哪個被公安機關(guān)抓了大家都要去探望。不管哪個兄弟被抓出來后大家都要給他接風(fēng)洗塵。在吸毒的時候曾某2給我們說過:我們大家在一起都是兄弟,要團結(jié),自己內(nèi)部不能扯皮,哪個兄弟有事大家要站攏要幫忙,做不到這些大家就沒必要在一起,大家就散了。在2015年,因為賓某某11打梁某的那次,因為賓某某11沒有做到曾某2說的那些,就被冷落了。

7、唐某某6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11月,我通過譚某某5介紹認識了王某某1。第二天,我開起我的車與譚某某5、王某某1準(zhǔn)備到養(yǎng)龍司去開賭場。那時候我就覺得王某某1人脈廣,找錢的腦筋多,所以我就跟著王某某1混了。王某某1對我們說過:“大家都是兄弟,要齊心。找到錢大家分”。因為王某某1本來就在社會上混起的,找錢的腦筋多,我就跟著王某某1混,譚某某5、徐某9本來就是王某某1的馬仔,我們經(jīng)常在一起。王某某1說大家都是兄弟,要齊心,有什么事都要站攏。所以不管王某某1叫我們干什么,哪怕是干違法犯罪的事情也要去。我跟王某某1混了十多天。期間,我、王某某1、徐某9、譚某某5基本上天天都是在一起的,不是去養(yǎng)龍司談入股賭場的事情,就是在息烽談入股溫州大酒店賣淫生意的事情。從養(yǎng)龍司回來,我讓王某某1給我加油,王某某1就分給我、徐某9、譚某某5一人100塊錢。期間,王某某1還說過如果哪個被抓了之后,不準(zhǔn)把其他人供出來。如果哪個供出來,他出來之后就要收拾哪個”。

2018年12月,王某某1經(jīng)常帶我、譚某某5、徐某9去養(yǎng)龍司談賭場的事情。有一天我們從養(yǎng)龍司回到息烽,從麥樂迪喝酒出來開車到王某某1家樓下,他回家拿了一個壺壺下來,我們就開車到息烽武校附近。王某某1就把壺壺拿出來,王某某1問我玩不,我說你們玩,我不玩。王某某1又說:“日你媽哪個都玩,你要跑到車子里面等我們,你神經(jīng)病啊”?我看他不高興了,又不敢得罪王某某1,接著我們就開始吹壺壺,我吸了一口,頭就昏了,他們就沒有管我了,沒幾分鐘,他們就吹完了,我就開車送他們回家了。

8、被告人蘭某7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年底的一天,我在養(yǎng)龍司煙葉站旁邊的一家奶茶店遇到馬某,馬某就向我介紹和他一起喝酒的人,先介紹的是王某某1,喊我敬王某某1的酒并叫我喊鍇哥,我就向王某某1敬了一杯酒,馬某又接到介紹小發(fā)糕(學(xué)名他不知道)給我認識,叫我喊發(fā)哥。敬完小發(fā)糕后,王某某1接到給我介紹一起喝酒的徐某9、譚某某5(又名叫小鳳國),我分別敬了他們兩個人一杯酒,介紹完他們之后,馬某也向王某某1他們介紹我,說我是他小舅,他們都喊我“大俠”,在養(yǎng)龍司街上混起的,如果我想到息烽街上混的話,就喊我跟到鍇哥他們混,鍇哥他們在息烽街上有面目、彈得很,養(yǎng)龍司只有這么大點,混不出哪樣名堂,要混的話就要走出去。當(dāng)時王某某1他們沒有說話,我曉得雖然我在養(yǎng)龍司混得小有名氣,但入不了王某某1他們的眼,因為小發(fā)糕的名聲我是曉得的,從馬某介紹我敬酒的順序來看,小發(fā)糕也是跟到王某某1混的。王某某1帶我們在息烽玩時,規(guī)矩是兄弟之間做事不要過分,不要翻臉,在一起玩就是兄弟,要講義氣,要仗義,要耿直,要相互照到,不能欺騙兄弟。如果不這樣,就混不下去。凡是遇到事情,大家要站攏。在這幫兄弟中,主要就是曾某2和王某某1說話管用。

9、被告人胡某8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王某某1從桐木嶺戒毒出來了,舒某某3喊我和他去戒毒所接王某某1,當(dāng)時去的人有我、舒某某3、譚某某5、翟某某4、陳某1,還有王某某1的父母和他老婆。在去的路上,舒某某3給我說王某某1的腦筋多,整錢兇,喊我以后跟著王某某1一起混,我當(dāng)時還給舒某某3說一個剛坐牢出來的人哪里能整到錢,舒某某3就說到時候你就知道了。我當(dāng)時也是想著看一下王某某1有多大的本事,如果真能整到錢就和舒某某3一起混跟著他一起整錢。我們?nèi)ネ┠編X接到王某某1后就回息烽龍港新城王某某1家。王某某1就給我們說要把他之前沒有完成的事情完成了,我當(dāng)時就知道王某某1是要去通過違法犯罪的事情來找錢。我還問他是哪樣事情沒有完成,但王某某1沒有給我說,告訴我說等哈我就知道了,我當(dāng)時也是想看他能不能搞到錢,能搞錢就和他一起去。

王某某1從小是一個吸毒和販毒的,他家是黑神廟的,他從小在黑神廟混社會,在黑神廟有一定的社會名聲,王某某1在這個圈子里面是出了名的腦筋多,也能搞到錢;曾某2家是流長的,曾某2身體好,喜歡打架,在息烽也是靠打架出的名;舒某某3、譚某某5、翟某某4這些人都是跟著王某某1和曾某2混的,開始的時候王某某1只是在息烽縣黑神廟名聲大,后邊我從福建打工回來,就聽社會上的朋友說,王某某1、舒某某3們名聲越來越大了,王某某1們在息烽縣已經(jīng)沒有誰惹得起他們了,在息烽縣社會上都是王某某1們說了算了,已經(jīng)稱霸一方了。

我們都聽王某某1和曾某2的,平時找錢時要聽王某某1的,動這些歪門邪道找錢還是王某某1想出的點子,所以我們所有人都聽王某某1的。我是最底層的馬仔,王某某1下面的兄弟曾某2、舒某某3、譚某某5、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等人的話他們都要聽。我們的規(guī)約、制度是兄弟之間要講義氣,有福同享、有難同當(dāng)。誰遇到事情要幫忙,兄弟如果進監(jiān)獄了,其他兄弟都會自發(fā)的去幫被抓的人家里的忙。比如我被抓了的這次,我父親過世,都是他們?nèi)兔Φ摹?/p>

10、被告人徐某9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1月7日,我因吸毒被息烽縣公安局送往貴陽市花溪桐木嶺戒毒所戒毒。剛進戒毒所時,看到譚某某5和王某某1也在戒毒所戒毒,譚某某5給我打了個招呼。到了下午吃飯的時候,譚某某5和王某某1來找我,王某某1就拿了一張帕子、一雙布鞋、一包煙給我,并對我說:“你先將這些東西拿到,等你出了新收大隊再說”。過了一個月,我分在戒毒所一大隊的縫紉車間,王某某1和譚某某5他們在一大隊的珠繡車間,我們都在一層樓做生產(chǎn),因為都在一層樓干活,我們?nèi)齻€基本上天天在一起吃飯聊天。2016年5月13日,譚某某5戒毒期滿后就出所了。譚某某5走后,我經(jīng)常跟王某某1在一起吃飯。2016年7月份,王某某1戒毒期滿出所,王某某1走的那天對我說:“我先走了,這個號碼你留到,出來聯(lián)系我,看看一起做點事情(具體做什么事情王某某1當(dāng)時也沒有給我講)?!?017年2月11日,我也提前解除戒毒出所了。出所的當(dāng)天晚上,譚某某5打電話給我,說王某某1找我,叫我去息烽東門壩一家酸湯魚火鍋店吃飯,王某某1和譚某某5要給我接風(fēng)洗塵,慶祝我出所。跟著王某某1混的時候,沒有制定什么成文的規(guī)矩,只是王某某1和曾某2都對我們說過:“大家都是兄弟,要團結(jié),有什么事情都要站籠?!边€有一些默認的規(guī)矩:如果兄弟之間誰坐牢了,都會去探視一下,給他上點錢。如果誰出獄了,能接的都要去接一下,接回來吃頓飯,慶祝一下,幫他接風(fēng)洗塵。

后王某某1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說找事情給我做,并說在東門壩木桶魚火鍋等我。后我就趕過去,吃飯的時候,王某某1跟我們講養(yǎng)龍司下面有人開了一個賭場,他帶起我們?nèi)ズ蛯Ψ秸劊仨氃谫€場上占一股,并跟我們交代說:“找對方談,如果對方不干,就讓他們的賭場開不成?!本驮诋?dāng)天晚上,王某某1帶起我們?nèi)齻€開起唐某某6的車子去養(yǎng)龍司談在賭場上占股的事情。我們犯的這些事情都是王某某1出的主意,并帶我們?nèi)嵤┑?。但我跟著王某?以來,都是王某某1叫我們干什么我們就去干什么,王某某1頭腦又好用,歪腦筋也多,出去干這些事情找錢都是王某某1的主意。

11、被告人茍某某10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和曾某2從小就認識。2015年,王某某1從新疆回來請曾某2吃飯喝酒,在吃飯喝酒的過程中通過曾某2認識了王某某1,慢慢的關(guān)系就好了,就共同做了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我們都是曾某2和王某某1帶的馬仔,王某某1和曾某2是兄弟,王某某1以前是曾某2帶的馬仔,我們都聽曾某2和王某某1的安排。王某某1頭腦聰明,能夠找得到錢,所以就從曾某2的馬仔變成了曾某2的兄弟,王某某1的地位提升了,我和舒某某3、翟某某4、“1某”、賓飛等人既要聽曾某2的安排,又要聽王某某1的安排。王某某1安排我做什么事情我要聽,他頭腦聰明,又找得到錢,我還是比較佩服王某某1,王某某1安排我做什么我也會聽的。

敲詐金尊足療店在古懷茶樓談判,談成后對方先離開了,王某某1就說他有冰毒,請大家去嗨一下,后面我和王某某1、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1某”、冰飛一起就到枧槽溝橋下附近去一起吸冰毒。我回到家大約2個小時后曾某2打電話給我說王某某1因為吃藥(吸毒)被永靖派出所抓了,喊我們大家去看一下,然后我就打車到永靖派出所,我到的時候舒某某3、冰飛、“1某”、翟某某4、曾某2他們都已經(jīng)在永靖派出所門口外面了。在王某某1被永靖派出所抓了后,曾某2安排我們在那里守倒,我們就在那里守倒,大家都是兄弟,曾某2打電話叫我們?nèi)?,我們肯定都會去,他們出什么事情,我們肯定都會站攏,去了后就是體現(xiàn)兄弟義氣,表示大家還是團結(jié)的。安排我們在派出所守倒起的目的是如果王某某1出來,我們就接他走,如果出不來,我們就送他一程。

12、被告人賓某某1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我、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就跟著王某某1混在一起了,王某某1開始叫我們吸食冰毒,吸食的冰毒基本上是王某某1免費提供的。我們都已經(jīng)上癮了,毒癮發(fā)了就只有找王某某1,我們都聽王某某1的話,王某某1叫我們做什么我們就做什么,王某某1拿冰毒給我們吃也就是想讓我們聽他的話,給他做事情。我們跟著王某某1一起吸食冰毒以后,王某某1給我們說過,我們在一起要團結(jié),要聽他的話,遇到事情,大家兄弟都要站攏,誰要是遭了不能出賣兄弟,不能把其他兄弟供出來。到2015年4、5月份的時候,王某某1又喊起我和舒某某3、陳某1、翟某某4在一起吸食冰毒,舒某某3帶我認識了曾某2,舒某某3對我說曾某2是云哥,叫我也要叫云哥,后又通過曾某2認識了茍某某10,我、王某某1、曾某2、茍某某10、舒某某3、陳某1、翟某某4也玩在一起,也在一起吸食冰毒,吸食的冰毒也是王某某1免費提供的。他們在一起混的時候是有規(guī)矩的,王某某1經(jīng)常給我們說,叫我們兄弟之間相處要團結(jié),要講兄弟義氣,不管哪個兄弟被抓后不能出賣兄弟。比如說不管哪個兄弟被公安機關(guān)抓了,在外的兄弟要去探望,不管哪個兄弟出獄后都應(yīng)該去給這個兄弟接風(fēng)洗塵。就像我們聽說王某某1被永靖派出所抓了,曾某2通知大家到永靖派出所,大家都到了永靖派出所等到起,就是體現(xiàn)對兄弟之間的關(guān)心。王某某1是個心狠手辣的人,什么錢都敢去找,特別有心機,實際上用毒品控制了所有人跟他干違法犯罪的事情。跟著王某某1在一起混,包括曾某2都要聽王某某1的,哪個兄弟不按他的規(guī)矩制度辦事,王某某1是要收拾的,就像我一樣,在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因為我惹的事情被關(guān)了,我因沒有錢沒有去探望、給他們上賬,后王某某1打電話威脅要殺我。我現(xiàn)在真的慶幸被王某某1、舒某某3提前踢出了。

有關(guān)經(jīng)濟特征的證據(jù):

敲詐勒索金尊足療店(喻某)6000元

(一)書證

上賬記錄,證實:2015年6月29日,王某某1在強制戒毒期間曾有人為其上賬1000元。

(二)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喻某的陳述,證實:2015年6月份,王某某1他們來到我位于息烽縣小寨壩的金尊足療店,通過實施打砸、持刀威脅的手段強行收取保護費,經(jīng)過談判當(dāng)晚付了1000元給王某某1,次日,又付了5000元給他們。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我和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茍某某10等人對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金尊足療店的老板喻某等人實施滋擾、砸店、持刀威脅的手段,迫使喻某向我繳納保護費6000元。在當(dāng)晚從喻某手中收取1000元保護費后,伙同茍某某10等人吸毒被息烽縣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這1000元被我?guī)У綇娭平涠舅腺~了。被送強制戒毒所之前,我告知曾某2次日去找金尊足療店的老板收取剩余的5000元的保護費。

被告人曾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我和王某某1、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茍某某10等人對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金尊足療店的老板喻某等人實施滋擾、砸店、持刀威脅的手段,迫使喻某答應(yīng)向我們繳納保護費。談判過后,王某某1電話告知我次日去找金尊足療店的老板收取5000元的保護費。在金尊足療店得的5000元錢保護費,給王某某1上了1000元的帳,剩下的錢在茍某某10從拘留所出來之后,拿了800塊錢給他買了一身衣服,花了五六百塊錢請大家兄弟吃了一頓飯。余下的錢,被我們參與敲詐金尊足療店的人全部分了,我自己得了300塊錢。

搶劫羅某22800元

(一)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羅某2的陳述,證實:2016年7月份,王某某1等人到我位于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的足療店,采取恐嚇、持刀威脅的手段強行劫取保護費2800元。

(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月份,我強制戒毒出所后與譚某某5、胡某8等人到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羅某2的足療店采用恐嚇、持刀威脅的手段強行收取保護費2800元。

2、被告人譚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月份,我伙同王某某1、胡某8等人到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羅某2的足療店采用恐嚇、持刀威脅的手段強行收取保護費。在回息烽的車上王某某1給我們講收到了3000元,陳某1向王某某1要了200元錢。當(dāng)晚回到息烽后,王某某1帶我們?nèi)|門壩世紀(jì)水岸洗澡,是王某某1買的單。

被告人舒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實:譚某某5給我講那天王某某1他們在羅明兒家收得2000多元錢的保護費。

4、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月份,我伙同王某某1在羅某2處收了2800元的保護費,我向王某某1要了200元錢就離開了,其他人去金海浴業(yè)玩了。

綁架金尊足療店吳某1得款3000元

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喻某陳述,證實:2016年7月份,王某某1等人到我店里收保護費,我未拿錢,王某某1等人把吳某1押上車,揚言要把吳某1埋了,我因為擔(dān)心吳某1真的出事,我電話告知王某某1同意拿3000元錢保護費。王某某1將吳某1押回,我支付了3000元錢給王某某1。

被害人龔某陳述,證實:王某某1等人到金尊足療店采取威脅的手段向喻某、吳某1收取保護費,喻某以沒有錢為由未給錢,王某某1等人將吳某1押上車帶走,后喻某怕出事給了王某某1等人3000元錢。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月份,我強制戒毒出所后,與譚某某5、舒某某3、胡某8等人到息烽縣小寨壩收取保護費。因金尊足療店的老板喻某等人不同意,我威脅喻某等人說:“就只有他不答應(yīng),我們就把他帶到息烽潮水去洗澡”,王某某1安排譚某某5、舒某某3、胡某8將吳某1押上車帶走,喻某打電話告知我不要為難吳某1,叫我們回去拿錢。我們就開車回到金尊足療店,把吳某1放了,龔某就過來把3000元拿給我了。

被告人翟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月份,王某某1強制戒毒出所后,我與王某某1等人到息烽縣小寨壩金尊足療店收取保護費。王某某1威脅這個老板,叫這個老板打電話給他朋友,喊他朋友拿錢過來贖他,要不然就帶他去潮水河沖澡。他們開起車在黑神廟街上轉(zhuǎn)了一圈,這個老板的朋友打電話過來,愿意拿錢出來贖他,我們把車開到金尊足療店門口,這個店的合伙老板就拿了3000塊錢給王某某1,王某某1就把我們押的這個老板放了。得到錢后回到息烽,王某某1安排我們在息烽東門壩金海洗浴中心洗澡和住宿,沒有分錢給我們,因陳某1要走,王某某1拿了200塊錢給他。

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去黑神廟金尊足療店實施敲詐的當(dāng)天,得到錢后陳某1要回息烽,王某某1給了我200元錢。

開設(shè)賭場獲利90000元許

書證

租車協(xié)議,證實:2019年1月16日曹某與周付貴簽訂租車協(xié)議,租賃轎車貴A×××**一輛,每天費用200元。

還車回執(zhí)單,證實:王某某1等人2019年1月16日租、2019年2月2日還車,租車16天。

修車單據(jù),證實:貴A×××**修車費用為8006元。第一張金額3860元,第二張金額4146元。

證人證言

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實:2018年年底,王某某1強制加入我和楊某2、邱某在息烽縣養(yǎng)龍司開設(shè)的賭場。王某某1加入后,抽水后的錢都是王某某1的人保管,每天賭完王某某1把所用的花銷除開后分給我、楊某2、邱某,每天三個人最多分2000多元的水錢。我算了一下按照這種方式抽水的話最少每天都要抽5、6000元錢,最多的話要抽1萬元左右。我沒有退出賭場前,差不多一共抽了3萬元左右。我退出來后,王某某1他們還開了十天左右的賭場,按照最之前我們?nèi)齻€人開賭場算的話,最少十多天都還是有3、4萬元左右,但是王某某1在水錢方面肯定還不只抽這些。總的算下來,王某某1在開賭場期間抽得有10萬左右的水錢。

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2018年年底,王某某1帶起他的小弟來到息烽縣養(yǎng)龍司我和劉某2、邱某開設(shè)的賭場強行占股。在與王某某1開設(shè)賭場期間,我和邱某、劉某2總共分得了3萬元左右,每天王某某1還要開他小弟的工資、飯錢、水錢估計總共有2000元左右固定支出,我們開賭場開了有十五六次,總共支出有3萬多元,王某某1一個人每天要分50%的水錢,所以王某某1個人就分走了至少3萬元以上,也就說王某某1進來占股和我們一起開賭場期間,抽得的水錢總共有10萬元左右。

證人邱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王某某1帶起他的小弟來到息烽縣養(yǎng)龍司我和劉某2、楊某2開設(shè)的賭場強行占股。在與王某某1開設(shè)賭場期間,王某某1分給我和劉某2、楊某2的總共是3萬元左右;每天賭場上吃喝的花銷、他帶來的小弟的工資、房主的衛(wèi)生費,總共開了3萬元左右。王某某1個人分去的水錢,據(jù)我對賭場上每天的賭客數(shù)、賭資的多少來估算,最少3萬元以上。也就是說,王某某1強行加入我們賭場之后,賭場上抽的全部水錢至少都是9萬元以上,因為我們沒有記賬,這些都是按照他們平時經(jīng)營賭場的情況來估算的。

證人曹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1月份,我用我的駕照和身份證給譚某某5和徐某9在福利橋路的一個租車店租了一輛白色的現(xiàn)代車,過后徐某9電話告知我租的車子在溫州大酒店撞壞了,我到現(xiàn)場看到王某某1在溫州大酒店鬧了一個多小時。后車子被拖到黑神廟干溝加油站對面的修理廠修理,修車費用是誰支付的不知道。

證人潘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1月20日,王某某1電話告知我到溫州大酒店把他撞壞的車輛拖去修理,車修好后王某某1付了我5000元的修理費,目前還差3000元未支付。

證人胡某1(溫州大酒店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大約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溫州大酒店的三塊墻磚被車撞爛了,車上下來的男子在大酒店的門口鬧了一個多小時,后他朋友從王某某1的身上拿了1000元的押金放在溫州大酒店。我們酒店被撞壞的墻磚修理費花了1000多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在養(yǎng)龍司開賭場大約有一個多月。除開賭場上的所有開支,包括徐某9、譚某某5的看護賭場的工資,租車的租金、車子加油的油錢、賭場的煙錢、還有吃喝等,我大約得了3萬塊錢的水錢。譚某某5和徐某9看護賭場每人都是300塊錢一天的工資,唐某某6沒有跟我們?nèi)ブ?,是我叫譚某某5去北門橋租的車,開始租的是一輛北京現(xiàn)代車,現(xiàn)代車撞壞之后租的是一輛五菱宏光面包車,都是按200多塊錢一天租的,工資和租車的錢都是從賭場抽取的水錢里面扣的。從賭場營利的水錢自己家里用一些,剩下被我們用于吃喝玩樂了。另我賠了酒店3000塊錢,付了8000元左右的修車費。修車和賠酒店的錢,都是我開賭場賺的錢。

2、被告人唐某某6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與王某某1、徐某9、譚某某5到息烽縣養(yǎng)龍司劉某2等人開設(shè)的賭場強行占股,馬某分了200元的紅利給我,王某某1讓我拿了100元錢給譚某某5。

3、被告人蘭某7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經(jīng)馬某介紹加入王某某1他們一起混,我多次給王某某1等人開設(shè)的賭場放哨,得款800元。

被告人徐某9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與王某某1在息烽縣養(yǎng)龍司劉某2等人開設(shè)的賭場強行占股,我給賭場放哨20余天,王某某1分給我5000余元錢。

被告人譚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與王某某1、徐某9等人在息烽縣養(yǎng)龍司劉某2等人開設(shè)的賭場強行占股,王某某1安排我和徐某9放哨,王某某1分給我2000元錢。

王某某1與茍某某10開設(shè)足療店從事違法賣淫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約300000元

證人證言

證人羅某2的陳述,證實:王某某1準(zhǔn)備開雞婆店的時候,多次威脅我喊我提供幾個小姐給他開雞婆店,如果不給他提供小姐就喊我拿錢,王某某1開的雞婆店開業(yè)的那天,王某某1喊我給他提供幾個小姐,兩三天就還我,我沒有答應(yīng),當(dāng)天我兄弟家嫁姑娘,我去吃酒就沒有在我的店里,楊珊在店里的,王某某1沒有經(jīng)過我的允許,就自己到我的店里面把我?guī)У膬蓚€小姐(賣淫女)喊到他開的雞婆店去上班了。

證人汪某1的陳述,證實:2016年7月份,我以每年5000元的租金從王某某1的父親手中租王某某1家的門面做按摩店生意。王某某1從監(jiān)獄出來后,帶了10多個小弟要求我搬離。因我未同意,被王某某1等人打傷,派出所的民警出警時,我因害怕王某某1等人未說實話,拿了500元的保護費給王某某1,后租賃期滿搬離。

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王某某1剛剛坐牢出來,就帶起人來小寨壩,通知我們小寨壩街上的幾家有小姐賣淫的店鋪(賓館、足療店、按摩店)去開會,我們到了之后,王某某1就提出來說,他要在小寨壩開設(shè)足療店,我們小寨壩的足療店都必須給他提供一個小姐給他撐場面,如果不答應(yīng)就必須每個月交給他保護費,因為當(dāng)時我們大家非常害怕王某某1,所以我們當(dāng)時沒有辦法,只能答應(yīng)王某某1的要求。后面王某某1的足療店就開設(shè)在我的鑫鑫賓館的對面,王某某1開設(shè)的足療店在沒有小姐的時候,他就來我的賓館里面喊小姐過去賣淫。

證人楊某3的證言,證實:王某某1和茍某某10他們兩個是另外打伙開的一家“雞店”。我知道他和茍某某10打伙開的“雞店”都是黑神廟開“雞店”的幫他提供的“小姐”,如果不幫他提供“小姐”,他就帶起社會上的娃兒去滋擾、搗亂,或者威脅開雞店的老板,反正采取各種手段進行滋擾,讓你的生意做不成,想方設(shè)法搞垮你的生意。我只曉得麻康兒家和周戀家(鑫鑫賓館)給王某某1提供過“小姐”開“雞店”?!半u店”就是賣淫招嫖的場所。

(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茍某某10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王某某1將租他門面的麻康兒毆打趕走后,我與王某某1合伙在他家門面開賣淫場所,王某某1帶起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等人采取威脅、滋擾的手段逼迫鑫鑫賓館、羅明兒各提供了2個小姐。開了大約10個月左右的時間,因為每收得150元嫖娼的錢,賣淫女就要分去100元,我和王某某1提50元。在我和王某某1分開的時候,我們扎帳總共提得了10萬元,我和王某某1各分得5萬元,所以我確認賣淫小姐肯定分去了20萬元。在我和王某某1一起開賣淫店期間,只要一遇到有什么矛盾,王某某1只要隨時打電話給舒某某3、譚某某5我們這一幫兄弟,他們就隨時趕來。

2、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8、9月份的時候,我和茍某某10合伙開“雞婆店”,我當(dāng)時讓羅明二給我提供了兩個小姐,讓李某1給我提供了兩個小姐,開了有八九個月的時間,我就被公安機關(guān)抓了,被判了一年零二個月的有期徒刑。那時,茍某某10和我合伙開“雞婆店”開了一個月的時間,他就退出了,我自己單干,我開“雞婆店”的時候,生意火紅,每個月的毛賬有幾萬塊錢,除干打凈,我開“雞婆店”期間,我自己純找了5、6萬塊錢,其他的錢全部用于和兄弟些吃喝玩樂揮霍完了。

被告人譚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王某某1和茍某某10在黑神廟街上合伙開了一個雞店,雞店里的小姐(指賣淫女)有部分還是羅明兒提供的。王某某1開雞婆店總的開了一年左右,和茍某某10合伙的時間有8、9個月左右,之后就和魏松等人合伙開雞婆店。在開雞婆店期間,平時沒有事的時候,王某某1給我們說的沒事的時候,不喊我們?nèi)ニ昀锩妫惺虑榫鸵S時過去幫忙,還有如果有其他人去沼渣雞婆店,我們這幫兄弟也會站攏幫忙。王某某1開設(shè)雞店期間小姐接客一次,王某某1提成50元,小姐得100元錢。王某某1開的雞婆店里面最少的時候有三個小姐,多的時候有五六個,除開給小姐的提成,王某某1每天的收取提成平均有一千多元錢。王某某1給我們說過,有事情就喊我們站攏幫忙,沒有事的時候不要去店里面影響他開店做生意。

被告人翟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王某某1自己開雞婆店,有五、六個小姐。他和茍某某10開店,有七、八個月的時間。王某某1開雞婆店期間,都是王某某1自己在管理收錢,具體的我不清楚。他的雞婆店之所以開得起來,就是因為王某某1前期帶我們這幫兄弟到黑神廟去收保護費、渣堂子,在黑神廟建立起一定的影響力、威懾力,其實還不是利用我們這幫兄弟為他開雞婆店出了力,所以他才開起雞店的。王某某1開雞婆店期間,他沒有給我們講喊我們?nèi)タ醋惘煹甑奶米?,但是我在王某?的微信朋友圈看見譚某某5和舒某某3經(jīng)常在他開的雞婆店里面玩,王某某1只要有事情喊到我,我也會去幫忙的。

被告人舒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王某某1就給我和陳某1、譚某某5、翟某某4講說他家門面租給麻康兒開雞店的,他自己要做生意,喊我們?nèi)退崖榭祪鹤纷摺?/p>

王某某1等人帶人到譚某1處嫖娼獲得經(jīng)濟利益2000元

證人證言

證人譚某1的證言,證實:王某某1帶著人去找譚某1,以譚某1帶小姐從事賣淫活動為由要求占干股,后通過曾某2談判答應(yīng)給王某某1分成,但由于虧本了沒有給,后來曾某2和王某某1鍇帶了十個左右的客人去譚某1處嫖娼,王某某1大概獲利了2000元左右。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guī)鹱T某某5、蘭某7、徐某9等去息烽溫州大酒店找一個帶“小姐”的婆娘譚某1占股,雖然她答應(yīng)我的占股要求,但我并沒有從她那里得到占股的分成。后來我介紹朋友到她那里去嫖娼,譚某1就返了一些錢給我,估計有2000元錢,都用于自己吃喝玩樂了。

被告人曾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大約是在2018年年底和2019年年初的時候,譚某1因王某某1收譚某1的保護費找我?guī)兔Γ笪液屯跄衬?與譚某1談判,譚某1答應(yīng)分成,后未分成。

三、有關(guān)行為特征的證據(jù)

2015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1組織被告人曾某2等人在息烽縣及周邊區(qū)域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搶劫、綁架、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等犯罪6類7起、違法行為4起。

1、證實該組織實施敲詐勒索罪的證據(jù)有受案登記表,被害人喻某、龔某、吳某1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茍某某10、賓某某11等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2、證實該組織實施搶劫罪的證據(jù)有被告人王某某1、舒某某3、陳某1、譚某某5、胡某8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羅某2的陳述,證人王某3的證言,被害人羅某2以及被告人王某某1、譚某某5的辯認筆錄等證據(jù)。

3、證實該組織實施綁架罪的證據(jù)有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4、譚某某5、舒某某3、陳某1等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喻某、吳某1的陳述,被害人吳某1的辯認筆錄等證據(jù)。

4、證實該組織實施尋滋事罪的證據(jù)有書證、受案登記表、證人周某1、烏某1、黃某1、胡應(yīng)洋的證言,被害人陳某2、羅某1、朱某、徐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1、譚某某5、舒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5、證實該組織實施聚眾斗毆罪的證據(jù)有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2、翟某某4、譚某某5、唐某某6、蘭某7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曾某1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鑒定意見及告知書、證人王某4、曾某1的辯認筆錄,被告人唐某某6、翟某某4、譚某某5的辯認筆錄等證據(jù)。

6、證實該組織實施開設(shè)賭場罪的證據(jù)有被告人王某某1、徐某9、譚某某5、唐某某6、蘭某7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楊某2、劉某2、邱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1、譚某某5、徐某9的辯認筆錄、證人楊某2、劉某2、邱某的辯認筆錄等證據(jù)。

7、證實該組織違法收取譚某1保護費的證據(jù)有被告人王某某1、譚某某5、徐某9、蘭某7、唐某某6等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譚某1的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

8、證實該組織隨意毆打、侮辱司某的證據(jù)有蒲某、司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1、譚某某5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9、證實王某某1組織為開足療店對汪某2的足療店進行滋擾的證據(jù)有被害人汪某2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1、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胡某8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10、證實該組織隨意毆打劉某1的證據(jù)有證人劉某3的證言、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被告人翟某某4、陳某1的供述與辯解。

鑒于行為特征均體現(xiàn)在個案中,詳細證據(jù)將在個案中列舉。

四、有關(guān)危害性特征的證據(jù):

證人證言:

1、證人龔某的證言,證實:想到我們足療店里面因為生意不好,喻某和羅小軍喊得有賣淫女在里面摻和起的,但是也有正規(guī)的足療,報警了也會影響到我們店里面的生意。

2、證人喻某的證言,證實:最后又約到古懷茶樓的一間包房里談,在包房里談的時候就主要是王某某1和王某某1平時帶著去我店里的那四五個年輕娃兒和我、龔月波、吳某1在談,最后我、龔月波、吳某1迫于無奈,又不敢報警說被收保護費的事情,為了生意能正常做下去被迫答應(yīng)一次性先交5000元,以后每月交2000元給王某某1等人。

證人吳某1的證言,證實:因為我們店里面確實有足療師為了掙錢背著我們賣淫,我和喻某當(dāng)時是知道的,只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沒有管,王鍇鍇等人就以我們店有小姐賣淫對我們進行收保護費敲詐勒索,他曉得我們不會報警。因為報警了對我們自己店里面的生意也會有影響,也怕牽連到我們。當(dāng)時我們也是這么想的,所以才沒有給公安機關(guān)報警。被王某某1帶人收取保護費,生意受到影響,王某某1帶著一幫小弟在小寨壩街上聚眾滋事、打架斗毆。

證人羅某2的證言,證實:王某某1將我?guī)У酵跄衬?伯伯家三樓,我根本不敢跑,他們幾個一直在我門面外十多米遠盯到我的,我在按摩店拿錢時,我一直看見他們就在我門面外的巷口監(jiān)視到我的,因為這巷口到我的按摩店就是一個死胡同,我跑也跑不掉,跑了絕對要被王某某1他們捉回來,而且怕我經(jīng)營賣淫場所被公安追究,所以也不敢呼救和報警。

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王某某1在息烽是混社會的,經(jīng)常有一幫小弟跟著他,到處打架鬧事、吸毒,哪個惹到他就要被他帶人毆打,我非常害怕王某某1報復(fù),所以從來就沒有想到敢報警,假如我報警之后,不管王某某1被公安機關(guān)怎么處理,即使王某某1被公安機關(guān)關(guān)押,他的小弟都會來報復(fù)我,找我的麻煩,而且王某某1出來肯定就會來報復(fù)我,不管怎么樣我都不敢報警。

證人蒲某的證言,證實:因為王某某1等人兇得很,沒有人惹得起,惹到他就沒有好日子過,他隨時帶起一幫人在街上耀武揚威,非常囂張,動不動就是喊打喊殺的,就是典型的黑社會;再說王某某1等人掌握我們從事的是違法犯罪的事情也不敢報警的心理對我們進行肆無忌憚的滋擾和鬧事,簡直就是無視法律的存在,挑戰(zhàn)法律的權(quán)威,在小寨壩街上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老百姓們聽到王某某1的名字都是怕的,小寨壩街上的老百姓巴不得他早點被公安機關(guān)抓了。自從王某某1等人被抓之后,現(xiàn)在小寨壩街上都變得清風(fēng)雅靜的了,街上打架都少了很多,基本上很少有人在街上隨意打架鬧事了。

7、證人司某的證言,證實:我被王某某1等人打的這件事情是我一輩子的心里陰影,對我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我辭職之后很長時間沒有找到工作,沒有了經(jīng)濟收入,又擔(dān)心王某某1他們報復(fù)我,日子過的提心吊膽的,在息烽范圍內(nèi),我都害怕遇到王某某1等人,從那次被王某某1打了之后,我只要聽到是混社會的人,我心里就害怕。我在被王某某1打之前就聽很多人說過王某某1在小寨壩黑神廟社會上的名聲混得很響,兇得很,沒有人惹得起,渾得很,惹到他就沒有好日子過,后面我被他打了之后才知道遠比他們傳言的還要夸張,我惹到他真的比惹到瘟神還可怕,我被他打一頓不說,還要喊我賠他的錢,明明是他的錯他還要我給他磕頭認錯。而且我聽說他在打我之前還在黑神廟砸了雞婆店。黑神廟的雞婆店都被王某某1等人收過保護費,他只要看哪個不順眼就要收拾哪個,那些開雞店的老板都是怕他的,周圍的老百姓也是懼怕王某某1等人的,見了他都躲著走。王某某1相當(dāng)于就是小寨壩黑神廟社會上的黑幫老大。他隨時帶起一幫人在街上耀武揚威,非常囂張,動不動就是打人和揚言殺這個殺那個的,就是典型的黑社會,黑神廟街上那些老百姓一說起王某某1都是恨之入骨,巴不得他早點著公安機關(guān)收拾了,只要他一去坐牢了街上都要清凈很多,老百姓些都要高興點。他們沒被打擊之前在息烽非常的猖狂,很多人都特別怕他們,他們隨時在街上看哪個不順眼都要打,現(xiàn)在他們被打擊之后社會治安好多了,街上打架都少了很多,基本上很少有人在街上隨意打架鬧事了,打擊他們還是能起到很好震懾作用,現(xiàn)在混社會的很少看到了。

8、證人羅某1的證言,證實:雖然我和王某某1只是認識不是很熟悉,但我知道王某某1是在小寨壩街上混社會的,平時帶了一幫小弟打架鬧事,又開足療店的,而且又吸毒,他假如被公安機關(guān)拘留幾天出來一定會報復(fù)我的,這種人我怕他的很,我惹不起,在路上遇到能躲遠一點就好,不然隨時都要找我的麻煩,我日子都過的不清凈。

9、證人易某的證言,證實:王某某1這個人兇狠的很,我們街上的人沒有誰敢惹他,他身邊還帶了一幫小弟,經(jīng)常在街上打這個打那個的,動不動還拿刀砍,我們看見他都是躲著他的,不敢和他有什么往來,他們這幫人很惡,不管是誰他們都不放在眼里,并且他們也不怕哪個。而且王某某1和他手下的人的勢力在我們小寨壩都是很大的,我們都怕他們。我知道王某某1之前經(jīng)常打架斗毆被公安機關(guān)抓,但是被公安機關(guān)放出來之后,仍然不思悔改,繼續(xù)在街上打打殺殺的,整得街上一些做生意的也不敢做,街上的人都是有話不敢講的。

以前只要聽到街上在打架,基本上都有王某某1,只要王某某1被公安機關(guān)抓了,街上的治安就會好一點,但是王某某1放出來后,街上的治安又亂了,打架的又多了,最后聽說王某某1又抓了,難怪這段時間街上的治安好多了。

證人鄔某1(烏某2)的證言,證實:我覺得他們就是和黑社會沒有什么區(qū)別,就拿我們這事來說,當(dāng)時我們這邊也只是陳某2兩口子因小事在王某某1開的鑫鑫賓館爭吵,被王某某1公開調(diào)戲后,我們四個都不敢說話,只是作為丈夫的陳某2說了句“她是我老婆,不是小妹”的話后,我們幾個就被這些人無故毆打,期間還被這些人拿刀在街上追著砍,所以事后覺得這里太亂,怕他們報復(fù)我們報警,所以至今不敢回息烽。

證人楊某3的證言,證實:王某某1這個娃兒在黑神廟街上跳得很,經(jīng)常在外面惹禍打架,在黑神街上哪個都曉得王某某1這個娃兒,而且這個娃兒特別逗人恨,但沒有人敢惹他,可以說,王某某1這個娃兒在黑神廟街上算是個“小霸王”,長期帶起一幫社會上的娃兒在我們黑神廟街上逞強耍橫,耀武揚威的。我聽說這個娃兒還吸毒,還送到貴陽去戒過毒。他帶的社會上的娃兒是息烽那邊的,黑神廟街上的娃兒不和他玩,整天無所事事,三個一伙,四個一幫的,跟倒他混的那些娃兒也是游手好閑,不務(wù)正業(yè)的,都是一些雕龍畫鳳、黃毛打須的娃兒,一看就是社會上的小混混,我們看到這些娃兒都是避開,不敢和他們有來往,怕被他們整,而且王某某1這個娃兒有一個綽號叫“王苗子”,意思渾得很,沒有人敢惹他,霸道得很。我記得有一次,他喝酒發(fā)酒瘋,在大街上提刀亂舞,還把啤酒并砸爛摔在大街上,坐在路中間阻攔過往車輛通行,還對來往的行人想打就打,想罵就罵,還提刀追人砍,見到他的人,都繞道而走,那一次發(fā)酒瘋滋事,但沒有整到人,只是把來往的車輛堵老火了。我曉得他經(jīng)常和一個叫“小宇兒”娃兒裹在一起,至于其他的,我一個都不認識。周戀的雞店被他壟斷了,他占大頭,這些雞店都是靠他跟倒開“雞店”,就是跟倒他分點小錢,這些雞店都不敢反水,曉得他的手段,而且長期有幫娃兒跟倒他一起混。就是他帶的“小弟”,相當(dāng)于就是他的打手,都是社會上吃“黑飯”的,而且這個娃兒心狠,不認人,只認錢,在我們這條街對他寒心得要死,但又敢亂說他,萬一把他得罪了,他帶起這些娃兒暗中傷害倒自己的妻兒老小,而且這幫娃兒在黑神廟街上相當(dāng)猖獗,相當(dāng)橫行霸道,哪個敢惹他們,他還威脅過我,說要把我整得家破人亡。

證人萬某的證言,證實:前幾年的時候小寨壩的社會風(fēng)氣不好,主要是有一幫混社會的娃兒在街上橫行霸道,我曉得有一個叫王某某1的年輕娃兒,帶起一幫在小寨壩轄區(qū)稱王稱霸,聽說王某某1帶起的這幫人,在小寨壩開雞婆店,還要其他的雞店都要服他管,向他交保護費,有些雞婆店的老板不聽話,就被王鍇兒等人毆打,店面也要被王鍇兒這些人砸,但這些雞婆店的老板又不敢報警,最后只得乖乖的聽王鍇兒等人的話,交保護費,王鍇兒等人仗著人多,打架兇狠,看哪個不順眼就要打哪個,因為打架的事情,王鍇兒等人經(jīng)常被公安機關(guān)處理,但王鍇兒這些人狗改不了吃屎(指本性難改),坐牢出來又繼續(xù)干犯法的事情,王某某1等人在小寨壩混社會是出了名的,人們都很害怕這幫娃兒,認識他們的人只要看到他們,都躲得遠遠的,身怕一不小心哪個地方得罪了他要被他們毆打。王某某1一個被抓。小寨壩的社會治安就有好轉(zhuǎn)了。

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我不認識王某某1,但是我聽說過這個人,這個人在街上很跳,喜歡鬧事,王某某1還帶起一幫小弟在街上到處亂竄,王某某1在街上也是屬于那種不認人的,看那個不順眼就要去打,我還聽說王某某1帶起他的一幫小弟在街上的店面里面去鬧事,無故的找人家店老板的麻煩索要店老板的錢財。王某某1帶的有一幫小弟,王某某1平時也是兇神惡煞的,人們也不敢惹王某某1,害怕惹到不必要的麻煩,主要是害怕王某某1等人的勢力,因為王某某1和他的這一幫小弟在街上很跳,喜歡無事生非,在街上無法無天,也沒有人敢對王某某1等人指手畫腳,但是我聽說王某某1已經(jīng)被公安機關(guān)抓了?,F(xiàn)在的小寨壩清靜太多,打架的事情也少之又少了,社會治安變的很好了。

證人羅某3的證言,證實:王某某1是我們小寨壩轄區(qū)的一個重點人口,有違法犯罪前科,但我本人和他不認識。我是2014年因結(jié)婚在小寨壩生活的,那兩三年小寨壩治安差,偷東西的多,街面上扯皮打架的也多,特別是到了晚上,經(jīng)常有兩三個一群、五個一伙的年輕娃兒在街上閑逛,喝酒打架這些,而且打架過程中經(jīng)常提刀、拿木棍,那個時候我心理都害怕、恐懼,一個人都不敢太晚回家,也不敢晚上出來吃東西,怕不曉得招惹到這個人自己吃虧,后來我因為干警務(wù)助理的原因,膽子要稍微大一點,再加上這兩年我們派出所對社會治安管控力度比較大,各類違法犯罪露頭就打,也每天晚上都安排巡邏隊在街上巡邏到深夜,抓了不少人來處理,所以現(xiàn)在治安好多了,街面的打架斗毆這些明顯少了很多。

證人肖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開始小寨壩鎮(zhèn)黑神廟街上就經(jīng)常有一些娃兒在鬧事打架,那個時候黑神廟街上治安就不好了,我聽說有一幫娃兒到處打架惹事,街上的人都不敢惹他們,看到他們都躲,因為那些娃兒兇得很,晚上的時候一個人都不敢出門,晚上經(jīng)常還聽到外面吵鬧的打架聲,那些娃兒到處惹事生非,我還聽說有些人被他們打了都不敢報警,治安是相當(dāng)?shù)膩y。那些娃兒被公安機關(guān)打擊后,小寨壩街上也沒有聽到有打架斗毆的事情發(fā)生,以前的時候我們老百姓晚上出門都是怕的,怕遇到那些娃兒,現(xiàn)在什么時候在街上都沒事,晚上根本聽不到那些吵鬧的打架聲治安比以前好多了。

證人吳某2、肖某2、汪某3、陳某3、劉某4、黎某、李某2、蔣某、黃某2、王某5、葉某的證言與證人萬某、趙某、羅某3、肖某1的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16、證人唐某的證言,證實:王某某1這個人猖狂的很,當(dāng)時在小寨壩開雞店,還帶得有一幫小弟,基本上都是一伙一伙的,平時在街上也很猖狂的。我平時主要是負責(zé)街面上的巡邏工作,自從我在派出所上班以來,街面上發(fā)生的每一次打架斗毆都有王某某1的參與,王某某1還在帶起他的一幫小弟在夜市喝酒后鬧事,印象中有一次,王某某1因為打架被派出所抓到,我們在處理王某某1打架的事情的時候,王某某1就很囂張的用手指到起我并威脅我說:“你在這里上班能上一輩子不嘛”(意思就是我出了派出所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要被王某某1打),我們派出所被王某某1這樣威脅的不止我一個人。我知道王某某1帶小弟打架斗毆,王某某1打架斗毆的事情我還去出了警的,王某某1還吸毒。王某某1對當(dāng)?shù)氐纳鐣伟苍斐闪撕懿缓玫挠绊懀跄衬?這個人黑的很,他不認人,不管你是誰,王某某1只要看你不順眼,王某某1就會打罵你,王某某1這個人還是很下的手,做什么事情不計后果,王某某1還在街上的店面無故鬧事,問別人索要錢財,如果不同意也會被王某某1打,當(dāng)?shù)氐睦习傩湛梢哉f是談王色變,其實當(dāng)?shù)氐娜艘膊皇呛ε峦跄衬?他一個人,主要是王某某1帶的有一幫小弟,人們怕的是王某某1這幫人的勢力,而且王某某1這個人連我們派出所的人都敢威脅,這個人的可怕可想而知,對當(dāng)?shù)氐纳鐣伟惨餐瑯拥氖窃斐傻暮車乐氐挠绊憽?/p>

17、證人劉某5證言,證實:王某某1從小我就認識的,讀小學(xué)的時候他就很廢(調(diào)皮),在讀書的時候就經(jīng)常會打其他的學(xué)生,我聽說王某某1還跟其他學(xué)生收保護費,就是個性格惡劣的人,后來他沒讀書了,經(jīng)常都不在家,我就不了解了,只聽說王某某1經(jīng)常被派出所抓,經(jīng)常在派出所進進出出的,社會影響非常不好。王某某1在小寨壩的時候,經(jīng)常在街上打架,喝酒,如果誰惹到他了,他就會不依不饒的報復(fù),和他一起的一幫娃兒也是在小寨壩街上橫行霸道的人,對小寨壩的治安造成了很惡劣的影響,他們一伙人在小寨壩街上晃的時候,路人看見他們都是繞道走,害怕招惹到他們,被他們刁難?,F(xiàn)在小寨壩的治安從王某某1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就變好了,街上沒有人打架鬧事,沒有人喝酒發(fā)酒瘋,晚上居民們都敢出門去散步了,現(xiàn)在這里的治安非常好了,都不希望把他放出來,因為他一出來就在街上鬧事,影響社會治安,影響周圍居民生活,希望公安機關(guān)嚴懲他這樣的人。

18、證人翁某證言,證實:王某某1在小寨壩的時候,經(jīng)常在街上打架喝酒,還收足療店的保護費,經(jīng)常都會聽到王某某1在街上鬧事,他這個人性子很惡劣的,對小寨壩的治安造成了很惡劣的影響,他們一伙人在小寨壩街上晃的時候,路人看見他們都繞道走,害怕招惹到他們,被他們刁難。現(xiàn)在聽說王某某1被公安機關(guān)抓了,自從王某某1被抓后,小寨壩的治安狀態(tài)都好多了,沒有人在街上喝酒鬧事,也沒聽說有人在街上打架斗毆,感覺安寧多了,晚上居民們都敢出門去散步了,現(xiàn)在這里的治安非常好了,都不希望他放出來,因為他一出來就在街上鬧事,影響社會治安,影響周圍居民生活,希望公安機關(guān)嚴懲這樣的人。

19、證人劉某6證言,證實:2015年、2016年的時候小寨壩的社會治安比較亂,街面上經(jīng)常發(fā)生打架斗毆的案事件,2017年開始打架斗毆的案事件就逐漸減少了,到現(xiàn)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很少有打架斗毆的案子發(fā)生了,社會治安變好了,我們的工作量也變少。主要原因就是小寨壩鎮(zhèn)有一幫混混,特別突出的就是和王某某1一起的那幫小弟,經(jīng)常聚眾打架,無事生非。還聽說他們要收別人的保護費,他們這幫人在小寨壩街上橫行霸道的,老百姓們都不敢惹他們。我在小寨壩派出所上班之后,負責(zé)街面巡邏處突工作,小寨壩街面只要發(fā)生打架斗毆這些事情,基本上就有王某某1等人的身影,接觸次數(shù)多了,就記得王某某1、曾某2的名字,和王某某1、曾某2一起的其他人名字我現(xiàn)在記不起來了,因為治安好了,有一兩年的時間沒有再和這些人接觸了。我曉得王某某1自己開的有一家雞婆店,王某某1也被我們帶到派出所來處理過,還有王某某1帶起人去收其它家雞婆店保護費的事情也被我們一起帶到派出所處理過,在小寨壩我們處理的打架斗毆案事件中,大多數(shù)都與王某某1等這伙人有關(guān)。王某某1、曾某2一起的這幫人被我們公安機關(guān)抓了,小寨壩街上打架斗毆的事情就基本不發(fā)生了,雞婆店也隨之沒有了,社會治安自然就變好子。

證人廖某、周某2、周某3、文某、路某、丁某1、王某6證實的內(nèi)容與證人唐某等人證言證實的內(nèi)容一致。

該組織具體實施的犯罪事實

敲詐勒索的事實

2015年6月,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王某某1預(yù)謀組織對息烽縣區(qū)域內(nèi)從事賣淫違法活動的足療店實施敲詐勒索,其提供嫖資,安排被告人舒某某3、茍某某10到小寨壩鎮(zhèn)金尊足療店通過嫖娼進行“踩點”,確定小寨壩鎮(zhèn)金尊足療店有從事賣淫的違法活動,被告人曾某2又到該店將賣淫女帶出嫖宿,后被告人王某某1、舒某某3、翟某某4等人到金尊足療店以該店從事賣淫活動和收取曾某2高價嫖資為由威逼該店老板喻某向他們繳納保護費未果。2015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1組織被告人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賓某某11駕車到小寨壩鎮(zhèn),對從事違法賣淫活動的金尊足療店實施打砸、滋擾,該店老板喻某、吳某1因害怕躲藏在足療店二樓不敢下樓,待王某某1等人離開后才敢報警,后警察處警時,喻某面對王某某1也不敢說明真相。當(dāng)日,喻某、吳某1被迫先后到息烽縣第二中學(xué)操場、古懷茶樓兩處地點與王某某1、曾某2、茍某某10等人進行“談判”,王某某1等人通過暴力威脅手段,迫使喻某向他們繳納保護費人民幣6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書證

訴訟文書,證實:息烽縣公安局永靖派出所于2019年4月4日將王某某1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到縣公安局掃黑專班,掃黑專班經(jīng)對貴州省刑事案件系統(tǒng)進行梳理,發(fā)現(xiàn)2015年6月18日的一起報警警情,經(jīng)依法詢問被害人喻某,發(fā)現(xiàn)2015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某1伙同舒某某3、翟某某4等人以喻某等人開設(shè)的金尊足療店是雞婆店、做賣淫嫖娼的違法生意為要挾,到金尊足療店對喻某等人收保護費。

息烽刑立字【2019】15號立案決定書,證實2019年7月10日,息烽縣公安局對王某某1等敲詐勒索案立案偵查。

上賬記錄,證實:2015年6月29日有人在貴陽市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為王某某1上賬1000元。

證人證言

證人童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的一天下午,我應(yīng)吳某1的邀請參加在息烽二中門口與王某某1等20多個娃兒的談判,王某某1要在吳某1們開設(shè)的足療店占干股,要求吳某1等人交保護費,后來警車來了,我就開車走了。

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喻某的陳述,證實:2015年6月份王某某1、曾某2等人到我經(jīng)營的“金尊足療店”,以該店有賣淫嫖娼報警為由兩次收取保護費未得逞,過了一天,王某某1等人持刀到店威脅我不交錢就要砸店,足療師被嚇跑了,王某某1帶人將店內(nèi)鋼化玻璃門、茶幾、吧臺、花缽、監(jiān)控探頭、監(jiān)控電腦砸壞,損失6000元左右,后派出所出警,我未說實話。后王某某1約我和龔月波、吳某1到息烽二中旁邊的停車場談判,并被對方持刀威脅,之后又到古懷茶樓談判,我被迫拿了1000元,次日又被迫拿了5000元保護費。

被害人吳某1的陳述,證實:我是金尊足療店的股東之一,我們的金尊足療店是2014年開的,喻某告訴我近期該店被王某某1等人收保護費。2015年的一天晚上王某某1帶人把金尊足療店內(nèi)的玻璃門、茶幾、監(jiān)控電腦等砸壞,后王某某1約我們在息烽二中旁談判,當(dāng)晚又轉(zhuǎn)到古懷茶樓談判。經(jīng)過談判,當(dāng)晚我們在古懷茶樓先拿了幾千塊錢給王某某1,具體的數(shù)目我不清楚。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提出到黑神廟去找從事賣淫嫖娼的“足療店”,對他們進行敲詐,他們不敢報警。舒某某3、曾某2、茍某某10覺得我的想法可行,就同意一起去黑神廟敲詐“足療店”。我拿了300塊錢給舒某某3和茍某某10讓他們?nèi)ユ捂剑C實金尊足療店有小姐賣淫。過了幾天,曾某2和我、茍某某10路過,又從金尊足療店帶了一個小姐回息烽。第二天,我和曾某2、舒某某3、陳某1、賓某某11以曾某2帶的小姐收了800元價格過高為由到金尊足療店,我去找老板談判,他們在店里坐起,我以該店有賣淫嫖娼,要求該店每個月按月拿錢給我,不然我就要去報警為由實施敲詐,談了兩次,該店老板不同意拿錢,后我們?nèi)グ训暝伊恕5诙?,我與曾某2、陳某1、茍某某10、翟某某4、舒某某3等人與金尊足療店的老板在息烽二中旁談判,見對方?jīng)]有拿錢的意思,我和舒宇拿刀出來威脅對方,警車來了,我們就跑了。后又約該店老板到古懷茶樓談判,當(dāng)時參加談判的有我和舒某某3、曾某2、茍某某10、賓某某11,對方是金尊足療店的三個股東,經(jīng)過談判對方同意拿6000元了事,當(dāng)晚對方拿了1000元給我,案發(fā)當(dāng)晚,我因吸毒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被強制戒毒,在派出所我電話聯(lián)系曾某2,叫曾某2去拿剩下的5000元。戒毒期間,曾某2、茍某某10等人來探望我。

2、被告人曾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王某某1提出黑神廟街上的足療店有容留“小姐”賣淫,去敲詐足療店的錢收取保護費逼他們拿錢。剛開始,王某某1安排我和茍某某10去嫖娼證實金尊足療有小姐賣淫。我還帶了一賣淫女出來包夜。王某某1帶我們?nèi)ネ{老板交保護費,老板不同意,后王某某1帶我們?nèi)グ呀鹱鹱惘煹暝伊?,又召集二十多人到息烽二中和古懷茶樓與金尊足療店的老板談判,當(dāng)晚王某某1等人因吸毒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次日,王某某1安排我去收金尊足療店5000元的保護費,告訴我這是他和老板談好的。第二天,我去金尊足療店拿了5000元。王某某1在戒毒期間,我和王某某1的家人去戒毒所探望王某某1并給他上了1000元的賬。

被告人舒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某1提出去找金尊足療店的老板收保護費,當(dāng)晚吸毒后,我和曾某2帶起陳某1、翟某某4、賓某某11一起去黑神廟,我們把店砸了。第二天,王某某1電話告知我,叫我去二中,我到二中時看見王某某1拿了一把刀站在二中操場門口,金尊足療店的老板也在,這時警車來了,我們就散了。我是和翟某某4一起離開的。當(dāng)晚王某某1又打電話叫我們到古懷茶樓,我看到曾某2、王某某1、陳某1和金尊足療店的老板和“銅牛兒”在談判,我打了招呼就離開了。

被告人翟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的一天,王某某1提出到開雞店的地方搞點錢用,他們不敢報警。我們到了金尊足療店,我和陳某1、舒某某3就坐在雞店的沙發(fā)上抽煙吹牛,是王某某1去和老板到里面間屋子談的。我參與了王某某1、曾某2、舒某某3、茍某某10在二中和古懷茶樓談判,在二中和雞店的老板談,叫對方拿錢,有警車來大家跑了,后接到電話到古懷茶樓商量,我在樓下玩手機,談完了我就回家了。

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我和王某某1、曾某2、翟某某4、舒某某3去金尊足療店收保護費,王某某1拿一塊石頭將該店的玻璃門砸壞,我用磚頭將茶幾砸了。次日下午,王某某1打電話叫我到二中去,我到二中時看到舒某某3、曾某2、王某某1、翟某某4等十多個人都在,王某某1和曾某2從曾某2的三菱車后備箱里各自拿了一把一米左右長的砍刀出來,在與金尊足療店的老板談的時候,警車來了,大家就跑了。

被告人茍某某10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的一天晚上,王某某1打電話給我讓我和他一起去黑神廟試探黑神廟金尊足療店是否有賣淫小姐,如果有的話就去敲詐金尊足療店。當(dāng)時我和曾某2、舒某某3一起去的,王某某1拿300元給我和舒某某3去金尊足療店嫖娼,證實金尊足療店有從事賣淫的活動。過了幾天,我聽王某某1說他和曾某2、舒某某3、“1某”、翟某某4去把金尊足療店砸了。第二天,王某某1打電話給我,當(dāng)時我是和曾某2一路的,我和曾某2就到息烽二中去助威。在二中,我看到舒某某3、翟某某4、王某某1、“1某”、賓飛都在,我還看到王某某1和舒某某3手中提著砍刀把金尊足療的老板喻某、老龔和另外一個人(我不知道名字)喊到足球場外面的壩子里面,這時警車來了,不知是王某某1還是金尊足療的喻某說喊換個地方談。我和曾某2到了古懷茶樓參加了談判。

被告人賓某某1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的一天,王某某1安排我、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進金尊足療店去坐起,王某某1單獨去跟金尊足療店的老板談,如果有嫖客進來嫖娼,就讓我們把嫖客趕出去,過了五、六天,我與王某某1、翟某某4、舒某某3到了一家足療店,發(fā)現(xiàn)沒有營業(yè)。舒某某3就撿了一把掃帚,用掃帚把打了幾下店門口的攝像頭,打完后看見有警車過來了,我們就跑了,從足療店出來的時候,舒某某3還撿起掃帚又打了幾下攝像頭。過了三四天,翟某某4又叫我一起去二中,曾某2和王某某1、舒某某3、茍某某10也坐車來了,王某某1、曾某2在和金尊足療的老板談。談的時候王某某1就從身上亮出他的小砍刀,舒某某3就從曾某2車子的后備廂拿出了一把大砍刀,眼看他們就要打起來的時候,看到警車來了,大家就跑了。

(五)辨認筆錄及照片

1、被害人喻某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喻某經(jīng)辯認,確認王某某1帶著收其保護費并提刀站在茶幾上威脅他的年輕娃兒是舒某某3;王某某1帶著收其保護費的年輕娃兒之一是陳某1、翟某某4,帶著五六個娃兒收其保護費的人是王某某1。

2、證人童某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童某經(jīng)辯認,確認2015年在息烽二中收吳某1等人保護費是王某某1。

3、被告人王某某1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王某某1經(jīng)辯認,確認被其敲詐勒索的金尊足療店的老板就是喻某,參與敲詐勒索金尊足療店的犯罪嫌疑人賓飛是賓某某11、茍某某10。

4、被告人曾某2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曾某2經(jīng)辯認,確認2015年的一天在息烽縣小寨壩黑神廟伙同王某某1砸足療店的小二娃是翟某某4、王某某1、陳某1。

5、被告人翟某某4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翟某某4經(jīng)辯認,確認自己曾經(jīng)跟他一起在息烽縣上金尊足療店收過保護費的是王某某1。

6、被告人陳某1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陳某1經(jīng)辯認,確認伙同王某某1、曾某2等人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收保護費的雞婆店老板之一是吳某1、喻某。

7、被告人賓某某11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賓某某11經(jīng)辯認,確認伙同其到息烽縣小寨壩足療店實施敲詐勒索的被告人是舒某某3、茍某某10、王某某1、陳某1;被其等人在息烽縣小寨壩黑神廟實施敲詐勒索的金尊足療店老板之一是喻某。

8、被告人茍某某10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茍某某10經(jīng)辯認,確認金尊足療店老板之一是吳某1、喻某;并辨認了供述的賓某某11、王某某1、陳某1、翟某某4、舒某某3、曾某2。

搶劫的事實

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1戒毒期滿出所,被告人舒某某3、陳某1、譚某某5、胡某8等人前往花溪桐木嶺接王某某1出所回息烽為其接風(fēng)洗塵。當(dāng)晚,在吃飯過程中王某某1提出繼續(xù)對息烽縣小寨壩區(qū)域內(nèi)的足療店實施敲詐勒索,要把之前沒有完成的事情做完,隨即帶領(lǐng)組織成員被告人譚某某5、舒某某3、陳某1、胡某8等人連夜持械駕車到小寨壩鎮(zhèn)羅某2經(jīng)營的足療店對羅某2進行恐嚇,并安排被告人譚某某5、胡某8等人將羅某2押上車在小寨壩街上繞圈,隨后將羅某2帶到王某某1伯伯家三樓房間內(nèi),王某某1持刀威脅、恐嚇羅某2繳納保護費,羅某2因擔(dān)心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傷害,在警察處警時也不敢說明真相,民警離開后羅某2將店內(nèi)僅有的人民幣2800元作為保護費交給王某某1。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書證

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證實:息烽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于2016年7月29日接到報警稱足療店老板羅某2被一群人拉上車走了,2019年7月13日掃黑專班經(jīng)對貴州省刑案事件系統(tǒng)進行梳理,發(fā)現(xiàn)該警情,經(jīng)民警再次回訪羅某2,發(fā)現(xiàn)真實情況為當(dāng)天王某某1等人將羅某2押上車實施搶劫行為。

息公刑立字【2019】20號立案決定書,證實:2019年7月14日對息烽縣公安局對息烽縣羅某2被搶劫案立案偵查。

證人證言

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實:我是王某某1的伯伯,羅某2我是認識的,羅某2與我沒有經(jīng)濟上的往來,也不差我的錢。在2016年的時候王某某1曾經(jīng)把羅某2帶到我家位于息烽縣,我回到家之后就看到羅某2坐在沙發(fā)上,王某某1也挨著羅某2坐起的,還有另外三個和王某某1一起的小娃兒也坐在沙發(fā)上,我就發(fā)煙給他們抽,具體他們在講些什么我不知道,后面他們就走了。當(dāng)晚我并沒有講過羅某2差我錢。

(三)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羅某2的陳述,證實:2016年7月29日晚上,王某某1帶5、6個男生到我的店里找到我,將我放在茶幾上的茶杯砸在茶幾上,給我講王某某1要在我的店里占干股,我沒有同意。王某某1叫我到車上去說點事情。兩個男生把我從店里推出到一輛車上,車開到老流長,王某某1就對我說:“明兒,日你家媽,要么讓我占一股,要么你就不要開了,這個店我明天接管了。”王某某1接了一個電話,車子就掉頭了。王某某1直接把車子開到王某某1的伯伯家,我就被叫我上車的那兩名男子推到王某某1家伯伯家三樓。我被2名男子推到客廳的沙發(fā)上,這2名男子一左一右的坐在我旁邊,王某某1就說:“明兒,我剛出來,惱火起的,你開的按摩店讓我占一股?!蔽覜]有同意。王某某1拿了一把菜刀在我的脖子前面比劃,還惡狠狠的說:“拿8000塊錢給我,不拿老子今天砍死你?!蔽揖脱肭笸跄衬?,拿3000塊錢給他,叫他算了。剛下樓來就遇到警察了,王某某1就對警察說沒有什么事情,是誤會。警察問我的時候,我因為害怕,也沒有敢講實話,只敢順著王某某1的話說是誤會,后警察就離開了。我在店里面只拿到2800元,我到紅綠燈那里把錢數(shù)給王某某1了。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從金尊足療店出來,到羅明兒的足療店,叫羅明兒拿3000元給我,羅明兒沒有拿。我叫舒某某3和譚某某5、胡某8去把羅明兒押出來帶上車,我站在車窗那里對羅明兒說:“你不拿錢,明天你就不用來了,你的這個店我來開?!弊T某某5和胡某8開車帶羅明兒出去繞了一圈,回來后,我就和譚某某5、胡某8把羅明兒押上我家伯伯家三樓去了。進到客廳后,羅明兒就坐在一張椅子上,我伯伯家客廳的茶幾上有一把菜刀,我就拿起菜刀“啪”的一下拍到茶幾上嚇唬羅明兒,警察來了,我們從樓上下來,說沒事,警察就離開了,羅明兒到店里拿了2800元給我,我知道羅明兒不可能跑,我隨時都找得到他。

被告人舒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某1強戒期滿回到息烽帶著我和陳某1、翟某某4、譚某某5、胡某8等人開著兩輛車持刀去羅明兒的足療店、金尊足療店,把車停在羅明兒的足療店門口,王某某1過來喊回息烽,我們就回息烽了。過幾天,譚某某5跟我講,王某某1在羅明兒那里得了2000多元的保護費。

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某1強戒期滿出所后,我和胡某8、舒某某3、譚某某5、翟某某4、曾某2等人給王某某1接風(fēng)洗塵,王某某1提出去小寨壩敲詐足療店的錢。當(dāng)晚我們是開了兩輛車去的,我們?nèi)慷歼M羅明兒的店,王某某1不準(zhǔn)營業(yè),胡某8拿店里的煙灰缸在茶幾上砸了一下,沒有砸壞,王某某1安排胡某8和譚某某5把羅明兒押上車。王某某1開車,之后我就不知道他們?nèi)ツ牧?。我就開著另一輛車和舒某某3、謝星開著車在黑神廟街上逛,過了半個多小時以后,我們就在黑神廟南大街的三岔路口見面。后我們就在南大街的夜市吃東西,王某某1接了個電話就出去了,出去十多分鐘,吃完東西以后我們就回息烽了,到了息烽以后我才聽王某某1說得了羅明兒2800元錢,王某某1還把錢摸出來數(shù)的,之后我就叫王某某1給了我200元錢,我就離開了。

被告人譚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陳某1、舒某某3、翟某某4、胡某8等人去花溪桐木嶺接王某某1戒毒出所,當(dāng)晚我們在王某某1家為王某某1接風(fēng)洗塵,吃飯時王某某1提出把之前沒有完成的事情完成了,我們都知道是敲詐小寨壩的足療店。當(dāng)時是開的兩輛車去的,去的時候帶的有砍刀,王某某1安排我們在羅明兒的足療店坐起威脅羅明兒不準(zhǔn)他做生意,王某某1提起羅明兒店里的塑料凳子亂砸,之后還命令我和舒某某3、陳某1、胡某8等人把羅明兒押走,后我們將羅明兒押到王某某1伯伯家三樓,王某某1從他后腰拿出一把菜刀拍在桌子上和羅明兒談?wù)脊傻氖虑?,羅明兒同意拿錢。我們和羅明兒下樓時遇到警察,羅明兒沒有敢說實說沒有事情,警察就走了。我們開車回息烽時,王某某1說得了3000塊錢,至于是哪家足療店給的沒有講。

被告人胡某8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們?nèi)ネ┠編X接王某某1回息烽,王某某1給我們說要把之前沒有完成的事情完成了,我當(dāng)時就知道是通過違法犯罪的事情找錢。到了羅明兒的足療店,王某某1、舒某某3和羅明兒談,王某某1在羅明兒的店里砸了一個凳子,喊將羅明兒帶走。這時,陳某1將曾某2送到息烽,又開車返回到羅明兒家門口。舒某某3就用手勒住羅明兒的脖子把羅明兒押上陳某1開的那輛曾某2的轎車后座上,舒某某3和譚某某5坐在后面把羅明兒押在中間,王某某1喊我坐在副駕駛室?guī)鹞覀冄毫_明兒在街上逛一圈嚇一下羅明兒。我們開車在黑神廟街上逛了一圈,陳某1就把車開到王某某1家門口,王某某1就過來喊我們把羅明兒押上王某某1伯伯家三樓去,把羅明兒押上去之后王某某1就在和羅明兒談。我聽到王某某1砸東西,還在罵羅明兒,給他說明天你就開不下去了,我看到茶幾上的玻璃被砸破了,桌子上的杯子倒了,羅明兒嚇得話都不敢說。舒某某3說下面有警察來了,然后羅明兒就說下樓去,羅明兒笑起給警察說沒得事得,警察就走了。王某某1就喊我們先去燒烤店,他和羅明兒在后面做了些什么我不知道。

被告人翟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的一天,王某某1戒毒出來,在吃飯的時候給陳某1、舒某某3、譚某某5等人講把之前沒有完成的事情全完成了,意思就是去黑神廟的足療店收保護費。吃完飯后,我和王某某1、譚某某5、舒某某3、陳某1坐胡某8等人開的車去黑神廟,車上有兩把刀。

(五)辨認筆錄及照片

1、羅某2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羅某2經(jīng)辯認,確認2016年7月29日與王某某1等人一起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磷城大道自己開的足療店里向自己索要錢財,拉他上車的人是譚某某5、胡某8,舒某某3是和王某某1一起收保護費的年輕娃兒,收保護費的是王某某1。

2、王某某1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王某某1經(jīng)辯認,確認其敲詐勒索的足療店的老板羅明二就是羅某2,參與敲詐勒索的犯罪嫌疑人胡某8。

3、譚某某5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譚某某5經(jīng)辯認,確認其伙同王某某1去小寨壩敲詐勒索的足療店的老板是羅某2。

4、王某3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王某3經(jīng)辯認,確認2016年伙同王某某1在辯認人家三樓與羅某2交談的男子是譚某某5、舒某某3。

三、綁架的事實

2016年7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1帶領(lǐng)被告人翟某某4、譚某某5、舒某某3、陳某1等人對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金尊足療店合伙人喻某、吳某1收取保護費,因吳某1等人不同意繳納保護費,被告人王某某1安排被告人翟某某4、譚某某5將吳某1押上車,并安排舒某某3、陳某1等人看守喻某,威脅喻某如果不給錢便將吳某1帶到潮水河“洗澡”(指溺死)。吳某1被帶走后,喻某因為害怕王某某1等人對吳某1造成人身傷害,遂電話聯(lián)系王某某1答應(yīng)給錢放人,后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4等人將吳某1押回,喻某被迫交給被告人王某某1人民幣3000元,收錢后王某某1等人將吳某1釋放。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書證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息烽縣公安局永靖派出所于2019年4月4日將王某某1違法犯罪線索上報到縣公安局掃黑專班,掃黑專班經(jīng)對案件系統(tǒng)進行梳理,發(fā)現(xiàn)2015年6月18日的一起報警警情,經(jīng)依法詢問被害人喻某,發(fā)現(xiàn)2015年7月底8月初,王某某1伙同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等人到金尊足療店收取保護費。2019年7月12日,息烽縣公安局對王某某1等敲詐勒索案立案偵查。

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喻某的陳述,證實:2016年7月份的時候,王某某1戒毒出來了,又帶了四五個娃兒來店里收保護費,見我不愿意給錢,王某某1等人就把吳某1硬拉上他們的車,他們當(dāng)中還有人說要把吳某1埋了,我因為擔(dān)心吳某1真的出事,我給王某某1打電話,說我有3000塊錢,叫他來拿錢,我拿了3000元的保護費給王某某1,他們才把吳某1放了。后我們被整老火了,就關(guān)門了。

被害人吳某1的陳述,證實:之前繳納保護費的事情過了一段時間之后,王某某1帶人到“金尊足療店”把我押上他們的車,當(dāng)時被王某某1他們嚇到了,在車上說了什么記不清楚了。王某某1逼著喻某拿錢贖人,后面喻某拿了3000多元錢給王某某1,王某某1他們才把我放了。

被害人龔某的陳述,證實:第二次是王某某1帶著人到金尊足療店里面去威脅喻某、吳某1,要收保護費,喻某當(dāng)時告訴王某某1說沒有錢,王某某1威脅喻某,然后就將吳某1押上車帶走,過后喻某怕出事又給了王某某1等人3000元錢。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月份,和我一起去的人我記得最清楚的有舒某某3、譚某某5、胡某8三個人,當(dāng)時我喊的是哪些人將吳某1喊上車的,確實回憶不起了當(dāng)時老龔、喻某、吳某1來到燒烤店時,老龔給我講他和喻某都同意我們在金尊足療占干股,就只有吳某1不同意我們占股,我們就單獨對付吳某1。于是我就給吳某1說:“他們兩個(喻某和老龔)都同意我們占股,就你不同意,上車,你不答應(yīng)我們就帶你到潮水河洗個澡(威脅、恐嚇吳某1把他帶到潮水河的意思)”,這樣對吳某1實施威脅后,吳某1就上車了。將吳某1喊上車后,在街上游了兩圈,我記得是老龔打電話給我,喊我回去拿錢,所以我們就開車將吳某1帶回來了。開車回到吃宵夜的地方,老龔就拿了3000元錢給我,我們就把吳某1喊下車了。說“就只有他不答應(yīng),我們就把他帶到息烽潮水去洗澡(溺死),是給老龔和喻某施某,威脅他們,讓他們拿錢給我。

被告人譚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陳某1、舒某某3、翟某某4、胡某8等人去花溪桐木嶺接王某某1戒毒出所。飯后,王某某1就在他家里面給我們說叫我們?nèi)慷既バ≌瘔?,把之前沒有完成的事情完成了。我們都知道是去敲詐小寨壩的足療店。王某某1告知胡某8說是去敲詐足療店的錢,胡某8和我們一起去。當(dāng)時我們開了兩輛車去小寨壩,第一家去的是金尊足療店,我們提了一把砍刀威脅老板。王某某1就叫我們在金尊足療店里面渣,喊金尊足療店的老板交保護費,當(dāng)時金尊足療店里面有兩個老板,后王某某1就安排我們在小寨壩紅綠燈吃宵夜等老板回話。在吃宵夜的時候,金尊足療店的老板就來了兩個,就給王某某1回話說不同意交保護費,并說是一起來的其中一個老板不同意,王某某1當(dāng)時就發(fā)脾氣了,說“這個斯兒不同意就把他帶上車帶走”。王某某1就安排我們把金尊足療店那個不同意交保護費的人帶上車,他當(dāng)時就沖過去把金尊足療的那個老板帶上車,王某某1喊我把金尊足療店的另外一個老板守到,王某某1和另外那兩個帶金尊足療店的這個老板上車開起車走了,在場的幾個兄弟就把另外一個老板守到起,我們跟著這個老板回金尊足療店去。過了幾分鐘我就聽到這個老板打電話給王某某1,叫王某某1把人帶回來,拿錢給我們。幾分鐘后,王某某1開車把那個金尊足療店的老板帶回來了,后邊王某某1就安排回息烽了。羅明兒和金尊足療店都拿了錢給王某某1了的,拿錢的時候我確實沒有看到,不知道具體拿了多少錢給王某某1,后王某某1也說過他是收到了錢的。

被告人翟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的一天,王某某1從花溪桐木嶺戒毒中心戒毒出來的當(dāng)天,吃飯喝酒時,王某某1講,把之前沒有完成的事情去完成了,意思就是再去黑神廟收那些開足療店的保護費。飯后,王某某1喊起我們走了,當(dāng)時去的人有我和王某某1、譚某某5、舒某某3、陳某1、胡某8等人,去的時候車上帶的有兩把砍刀。王某某1就把我、舒某某3、陳某1、譚某某5、胡某8等人安排在一家燒烤攤上吃燒烤。20多分鐘后,王某某1就把金尊足療店的老板喊起來了。這個老板來了后,王某某1和這個老板談,大約談了十多分鐘,王某某1冒火了,王某某1喊我們把這個老板押上車。隨即,我和譚某某5、舒某某3、陳某1把金尊足療店的這個老板押上車,譚某某5就開起車子在黑神廟街上轉(zhuǎn),王某某1還威脅這個老板,叫這老板打電話給他朋友,喊他朋友拿錢過來贖他,要不然就帶他去潮水河沖澡。我們開起車在黑神廟街上轉(zhuǎn)了一圈,這個老板的朋友打電話過來,愿意拿錢出來贖他,后我們把車開到金尊足療店門口,從店里走出來一個人,就拿了3000塊錢給王某某1,后王某某1就把我們押的這個老板放了。得到錢后,王某某1帶起他們回息烽,王某某1安排我們在息烽東門壩一家叫金海的洗浴中心洗澡和住宿。但沒有分錢給我們,因當(dāng)時陳某1要走,喊王某某1拿200塊錢給他。

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舒某某3、譚某某5、胡旺、曾某2等人在王某某1家給王某某1接風(fēng)洗塵,吃飯中王某某1提出去小寨壩敲詐足療店的錢,我們大家都同意和王某某1一起去,當(dāng)時開的兩輛車去的。到小寨壩后,王某某1直接安排我們到小寨壩金尊足療店渣起,王某某1就叫金尊足療店的老板交保護費。后我們又到羅明兒的店把羅明兒押上車,羅明兒拿了2800元。后來我們在小寨壩紅綠燈吃燒烤,金尊足療店的兩個老板過來和王某某1說不愿意交保護費。當(dāng)時王某某1就發(fā)脾氣了,就叫兄弟們把其中一個老板帶上我們的車,王某某1安排我們剩下的人把另外一個老板看到,王某某1就開起曾某2的轎車把金尊足療店的那個老板押走了,后邊我們跟著守著的這個老板回到金尊足療店。過了十分鐘左右,王某某1就把押走的那個老板開車送回來了,具體金尊足療店的老板是和王某某1怎么交涉的我不清楚。王某某1就安排我們?nèi)炕叵⒎?,回到息烽后王某?要去金海洗澡,我不去,我喊王某某1拿了200元錢給我,王某某1就從他身上拿了200元錢給我。

被告人舒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某1強戒期滿,我們把王某某1接回息烽。當(dāng)天下午,王某某1帶著我、陳某1、翟某某4、譚某某5、胡某8等人去的小寨壩黑神廟。王某某1安排我們進金尊足療店坐起,王某某1把其中一個老板喊出去,并喊譚某某5、翟某某4跟著出去了,王某某1出去的時候還給我、陳某1說你們在店里坐起等著,王某某1和被喊出去的那個老板上了我們停在金尊足療店門口的車,王某某1走了以后店里就還有一個老板在,我和陳某1在店里等了一段時間,后被王某某1喊走的老板回來了,隨后王某某1就進來喊我和陳某1走了。去金尊足療店的那天我們是吸食了冰毒的,當(dāng)時我吸冰毒吸昏了。

辨認筆錄及照片

被害人吳某1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吳某1經(jīng)辯認,確認其被押上車走后逼迫喻某交了錢才釋放了自己的人是王某某1。

2、被害人喻某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喻某經(jīng)辯認,確認2016年6、7月份的一天,伙同王某某1等人押吳某1上車時說“把吳某1拉去埋了”,隨后又將吳某1押上車的男子是舒某某3,伙同王某某1等人押吳某1上車的男子是翟某某4。

四、尋釁滋事的事實

(尋釁滋事)之一:2017年3月9日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1在息烽縣足療店門口調(diào)戲路過的女青年周某1,周某1丈夫陳某2與王某某1發(fā)生口角,王某某1心生不滿,便上前毆打陳某2,被告人譚某某5遂上前幫忙毆打陳某2及與其同行的羅某1,將陳某2打倒在地后,被告人王某某1、譚某某5又返回王某某1經(jīng)營的足療店內(nèi)持刀追逐逃跑的陳某2、羅某1等人,致被害人羅某1、陳某2受傷。經(jīng)鑒定,羅某1、陳某2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書證

受案登記表,證實:2017年3月9日0時48分,被害人陳某2報案,稱其在街上被人打。

立案決定書,證實:息烽縣公安局于2019年7月11日對王某某1、譚某某5等人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

3、息烽縣公安局治安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證實:2017年3月14日,陳某2、羅某1、王某某1經(jīng)過調(diào)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由王某某1承擔(dān)陳某2、羅某1的治療費,并另外支付2000元作為陳某2等人的補償,當(dāng)場履行。

證人證言

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8日晚上11時許,我和我丈夫陳某2、朋友羅某1、鄔某2我們四人坐出租車去黑神廟吃宵夜,吃完宵夜我與陳某2生氣往息烽方向走,走到一個足療店門口,王某某1就調(diào)戲我,陳某2聽見后就看了王某某1一眼,突然王某某1和另外兩個娃兒就沖過來朝我老公陳某2拳打腳踢,陳某2當(dāng)場被打倒在地上了,羅某1和鄔某2就拉架,也被王某某1等人亂打。后王某某1等人還提起一米多的刀追陳某2們。

證人鄔某1(鄔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周某1、陳某2、羅某1四人在小寨壩喝酒吃宵夜,陳某2和他老婆發(fā)生爭執(zhí),后二人經(jīng)過小寨壩鑫鑫賓館門口時就吵起來,王某某1和幾個年輕男子坐在賓館門口,見到陳某2兩口子的爭吵后,王某某1等人就調(diào)戲周某1。陳某2氣呼呼對王某某1說:“她是我老婆,不是什么小妹”。之后羅某1怕事情搞大,想將兩口子勸開,誰知羅某1剛走到陳某2面前,王某某1等人就沖上去,無緣無故對陳某2、羅某1拳打腳踢,還抓起地上的木凳擊打陳某2和羅某1兩人,見狀我上前幫忙,王某某1就沖進鑫鑫賓館,提了一把砍刀沖向我們,之后我們就跑了并報了警,事后雙方在派出所協(xié)調(diào)下,調(diào)解處理了此事。

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羅某1的陳述,證實:2017年3月9日凌晨,我和陳某2一起在息烽縣上農(nóng)業(yè)銀行附近被一個叫王某某1的男子帶人毆打。我是走在前面聽到陳某2叫我名字,轉(zhuǎn)過去看到王某某1在打陳某2,我跑到鑫鑫賓館的路口時,突然就有四、五個娃兒對著我一頓拳打腳踢,當(dāng)中還有人拿著凳子往我頭上砸,然后與我們一起的鄔某2(鄔某1)在旁邊攔著王某某1等人,這個時候我就看見有人從旁邊提著砍刀指著我們說:“砍死他們”,然后我們就轉(zhuǎn)身拼命的往黑神廟農(nóng)貿(mào)市場方向跑,之后我們就報警了,后面派出所進行調(diào)解處理的,王某某1賠償我和陳某2每人2000元錢,醫(yī)藥費是王某某1出的。在住院期間,我被王某某1喊人傳話威脅之后,我就不敢要求依法處理王某某1了,怕王某某1會喊人報復(fù)。

被害人陳某2的陳述

證實:2017年3月9日凌晨1時許,在黑神廟農(nóng)業(yè)銀行下面的一個地方,我妻子周某1走在前面,王某某1就和幾個娃兒在門口,王某某1故意調(diào)戲周某1,當(dāng)時我很生氣就恨了王某某1一眼,王某某1等人就開始打我,對我拳打腳踢,我當(dāng)時就被打倒在地上,我就喊羅某1說人被打了,王某某1又打羅某1,期間我看到王某某1們提刀出來了,羅某1就喊說王某某1們提刀出來了,叫我和鄔某2快跑,我們?nèi)齻€就跑,王某某1們在后邊就提刀追我們,追了兩百米左右沒有追到我就報警了。報警后派出所的就來了后邊派出所的把王某某1抓了,后邊這個事情派出所調(diào)解了,王某某1賠了我和羅某1每人2000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有一天,我和譚某某5喝完酒后在黑神廟鑫鑫旅館門口聊天,我看到有一個女的走過來,后面跟著一名穿軍大衣的男子,我就逗這個女生說:“妹兒,過來耍哈。”后面穿軍大衣的陳某2就上來和我蹭起了,我就上去一腳踢在陳某2的腳上,還說“你穿個軍大衣牛P得很啊?”,譚某某5聽到我們外面打起來了,譚某某5就上來幫忙和我一起打陳某2,這時羅某1和另外一個男生就沖過來問我們做哪樣,羅某1我是認識的,我和譚某某5就沖上去打羅某1和另外那個男生,后我和譚某某5跑到我開的雞婆店里面去拿東西,我拿了一把寶劍,譚某某5拿的是一把砍刀,我們兩個就去追羅某1他們,但追了一段距離之后沒有追到。第二天我知道羅某1等被打傷住院了,我就去醫(yī)院,之后通過派出所的調(diào)解,我賠了一萬多元錢。

2、被告人譚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2月,我和王某某1在息烽小寨壩鑫鑫賓館門口無故毆打一個當(dāng)兵的男子和他女朋友及另外兩名男子。當(dāng)天我在鑫鑫賓館旁邊有一家麻將館看打麻將,后來我聽到聲音出來看到王某某1用腳踢一個當(dāng)兵的男子,我就沖上去跟著王某某1一起毆打?qū)Ψ?,王某?還拿了一根拖把棒對對方的三個男子進行毆打,后王某某1還叫我到王某某1開的門面去拿了一把砍刀和一把寶劍出來,又繼續(xù)去追這三名男子,發(fā)現(xiàn)對方已經(jīng)不見了。后來的事情我有些記不清楚了,只記得最后王某某1賠了15000元。

鑒定意見及告知書

息烽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陳某2、羅某1所受損傷鑒定為輕微傷,息烽縣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日將鑒定意見告知了羅某1、陳某2、譚某某5、王某某1。

(六)辨認筆錄及照片

1、鄔某2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鄔某2經(jīng)辯認,確認2017年3月在小寨壩鎮(zhèn)鑫鑫賓館門口無故毆打、持刀追砍自己及陳某2、羅某1、周某1等人的男子之一就是6號王某某1。

2、王某某1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王某某1經(jīng)辯認,確認在黑神廟遭到其與譚某某5毆打的就是羅某1、陳某2。

(尋釁滋事)之二:2018年11月27日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1、舒某某3與胡應(yīng)洋(另案處理)從息烽縣新華社區(qū)筑北商業(yè)大道公廁門口經(jīng)過,因路過此處的黃某1不慎撞到王某某1,后被告人舒某某3、王某某1與胡應(yīng)洋便對黃某1及與其同行的徐某、朱某進行毆打,致被害人徐某、朱某受傷。經(jīng)鑒定,徐某、朱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書證

接處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11月27日0時45分,徐某報案稱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十字街被毆打;息烽縣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1日決定對息烽縣王某某1、舒某某3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

證人證言

證人胡應(yīng)洋的證言,證實:2018年11月27日凌晨1點過鐘,我和舒某某3、王某某1走到筑北商業(yè)大道的公廁前面時有一個娃兒撞了王某某1一下,舒某某3一拳給那個娃兒打去,又踢了一腳,那個娃兒就被打倒在地上了,和這個娃兒一起的男子就還手,我和王某某1就動手打?qū)Ψ剑婺衬?用燒烤的鐵絲網(wǎng)打?qū)Ψ?,王某?還用凳子打了對方其中一個男生,打了一會兒有人喊派出所的來了。

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實:2018年11月27日0時50分左右,我和徐某、朱某三個在息烽縣筑北商業(yè)大道公廁旁家烙鍋店吃完宵夜離開時,走到公廁前面,我在走路的過程中沒有站穩(wěn)就碰到了對方一個穿黑衣服的男生(王某某1),對方有個穿白衣服的男生(舒某某3)就過來朝徐某身上打了一拳,后又用腳踢了我一腳,把我踢倒在地上又踢了我頭部一腳,朱某看見我和徐某被打了,就上前幫忙,對方三個男生就打我和徐某,朱某,還有人用凳子打我,打了大約兩、三分鐘就沒有打了。

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證實:2018年11月27日晚上,我和黃某1、徐某在息烽縣十字街吃宵夜,大家都喝多了,后走到筑北商業(yè)大道公廁旁,黃某1不小心碰到一個穿灰色衣服的人,對方就開始打黃某1,用腳把黃某1踢倒在地上,我上去拉架并道歉,對方那三個男生不聽把我也打倒在地,我被拉起來后,對方又打黃某1,我還手,對方的另外幾個人就開始圍著我打,后雙方發(fā)生毆打,后面警察就來了。

被害人徐某的陳述,證實:2018年11月27日凌晨1時許,因黃某1喝醉了在筑北商業(yè)大道公廁旁沒有站穩(wěn)不小心碰到一個穿黑色衣服的娃兒一下,對方一個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什么話也沒有說就一拳打在徐某的左臉上,隨后又將黃某1踢倒在地上,并用腳踢地上的黃某1,與他們同行的朱某就還手,對方三個娃兒就開始毆打朱某,將朱某打倒在地上后又拳打腳踢,還用燒烤的鐵絲打朱某,后雙方又打在一起,我的手臂被打傷了。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11月27日凌晨,我和舒某某3、胡寶三個毆打?qū)Ψ饺齻€人,地點是在筑北商業(yè)大道公廁對面,原因就是對方不小心碰到了我們,就是用拳打的,后來對方用火鉗打舒某某3,胡寶就用剪刀刺傷對方的其中一個。

2、被告人舒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11月27日凌晨,我和王進諧、胡寶兒在息烽縣筑北商業(yè)大道公廁旁遇到有三個男生,其中有個男生走路的時候撞到了王某某1身上,我就聽見對方說了一句“沒長眼睛不是”,我就上去打了對方個子高的那男生臉上一耳光,又用腳踢了撞到王進諧的那男生身上兩腳,這時對方有個白衣服的男生就過來打我,王某某1和胡寶兒看見了就上來幫忙,然后我就在旁邊烤魚店拿了一個烤魚的鐵絲網(wǎng)去打?qū)Ψ?,后雙方發(fā)生毆打。

鑒定文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

1、鑒定意見書,證實:經(jīng)鑒定朱某面部多處皮膚擦傷評定為輕微傷;徐某左上臂皮膚創(chuàng)口評定為輕微傷。

2、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息烽縣公安局將徐某、朱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告知了朱某、徐某、胡應(yīng)洋、舒某某3、王某某1。

辨認筆錄及照片

徐某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徐某經(jīng)辯認,確認毆打黃某1、朱某的人是王某某1,毆打他的嫌疑人是舒某某3,毆打其三人的人是胡應(yīng)洋。

朱某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朱某經(jīng)辯認,確認對其三人進行毆打的人是王某某1、胡應(yīng)洋、舒某某3。

黃某1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黃某1經(jīng)辯認,確認2018年11月27日0時50分許在息烽縣筑北商業(yè)大道公廁對自己毆打的人是王某某1,對其三人進行毆打的人是胡應(yīng)洋、舒某某3。

4、王某某1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王某某1經(jīng)辯認,確認2018年11月27日凌晨1時許在息烽縣筑北商業(yè)大道被其打的人是黃某1、徐某、朱某;與其在十字街公廁門口跟人打架的胡寶寶就是胡應(yīng)洋。

5、胡應(yīng)洋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胡應(yīng)洋經(jīng)辯認,確認伙同舒某某3、王某某1打的人是朱某、徐某、黃某1。

6、舒某某3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舒某某3經(jīng)辯認,確認伙同胡應(yīng)洋、王某某1打的人是朱某、徐某、黃某1。

電子數(shù)據(jù)及情況說明

息烽縣公安局2019年12月17日關(guān)于息烽縣王某某1、舒某某3等人尋釁滋事案視頻監(jiān)控來源的情況說明,證實:息烽縣公安局辦理的王某某1、舒某某3等人尋釁滋事案中,調(diào)取的筑北商業(yè)大道案發(fā)現(xiàn)場視頻來源于息烽縣公安局天網(wǎng)視頻監(jiān)控,調(diào)取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

2、現(xiàn)場視頻,證實:王某某1、舒某某3與胡應(yīng)洋毆打朱某、徐某、黃某1的經(jīng)過。

五、聚眾斗毆的事實

2018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曾某2接到其弟曾某1(另案處理)的電話稱有人要打他,隨后被告人曾某2電話邀約被告人翟某某4、譚某某5等人前去幫忙打架。隨后與譚某某5同車的被告人王某某1、唐某某6、蘭某7從養(yǎng)龍司趕到現(xiàn)場,被告人曾某2、翟某某4也趕到現(xiàn)場,上述人員匯合后在息烽縣十字街麥樂迪樓下與意爾康店交叉口人行道處,曾某1向被告人譚某某5等人指向與其發(fā)生矛盾的王某4,隨即被告人王某某1、翟某某4、譚某某5、唐某某6、蘭某7上前誤將站在王某4身旁的王某1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某1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受案登記表(2019年4月8日),證實:息烽縣公安局在辦理息烽縣王某某1、舒某某3等人尋釁滋事案中,該局永靖派出所于2019年4月4日以掃黑除惡線索摸排表上報王某某1違法犯罪線索至縣公安局掃黑專班,掃黑專班經(jīng)對王某某1研判,進行梳理、背景聯(lián)查發(fā)現(xiàn),2018年年底的一天凌晨,王某某1邀約小發(fā)糕(唐某某6)、翟某某4等人到息烽縣十字街麥樂迪樓下與意爾康鞋店門口交叉口人行道上公然對王某1進行無故毆打,致王某1受傷住院。

立案決定書,證實:息烽縣公安局于2019年4月11日對息烽縣王某某1、譚某某5等人聚眾斗毆案立案偵查。

證人證言

1、證人曾某1的證言,證實:2018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堂弟曾某2的女朋友小鳳琴打電話給曾某2,告訴曾某2王某4不準(zhǔn)她走。我和曾某2到現(xiàn)場問王某4,王某4回答我想搞哪樣都可以,我給王某4講是要約架,然后我打電話給曾某2有人要打曾某2,又打電話給舒某某3說有人要打我。過了2分鐘,曾某2和匡小榮來了,叫曾某2把小鳳琴喊走,翟某某4、譚某某5還有一個人來,譚某某5問我是哪個,我給譚某某5指了王某4,當(dāng)時王某2與王某4有2、3米,譚某某5、翟某某4還有另外一個人沖上去打王某2,后來我看到有5、6個人在打,徐某9也打王某2。

2、證人何易來的證言,證實:2019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1點過鐘,我和王某1去麥樂迪樓下吃牛肉粉,王某1遇到莫心雨,我們站意爾康店門口吹牛時,被五六個娃兒打了一頓,頭上和全身都受傷。

3、證人莫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1點,我與王某1、何易來到息烽吃宵夜,走到麥樂迪的一家皮鞋店門口吹牛,王某1被幾個娃兒莫明其妙的打了一頓,我認識其中的一個娃兒叫譚某某5(譚鳳國)。

4、證人王某4的證言,證實: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我與程某發(fā)生矛盾,曾某2和曾某1來到現(xiàn)場,雙方又稱起來,曾某1就打電話喊人來幫忙,沒多久,來了五六個男子,我只認識其中一個叫譚某某5。后她一個人先走了,前一段時間她才從莫心雨那里知道,當(dāng)天晚上她走之后,曾某1這邊喊人來把王某2打了一頓。

5、證人吳某3的證言,證實:2018年12月19日晚我們在麥樂迪KTV玩,期間王某4和程某發(fā)生口角。后我下樓到鑫星酒店崗?fù)さ鸟R路邊,看見王某4和程某站在那里互相說對方。

6、證人曾某2的證言,證實:在2018年的一天晚上,我接到女朋友程某的電話,說她在息烽十字街麥樂迪KTV被一個女生攔住,我喊起曾某1陪我去麥樂迪KTV接程某,到了十字街后王某4不準(zhǔn)程某走,曾某1就打電話給他哥曾某2,喊曾某2來幫忙。過幾分鐘,曾某1的哥曾某2和他嫂嫂匡小容來了,隨即三四個娃兒就過來問曾某1是哪些人要欺負他,曾某1就朝對面王某4的那幫人指了一下,隨后,這幫娃兒就沖到對面去,把當(dāng)中一個娃兒打了,都是拳打腳踢,沒有拿棍棒打。過了一兩天后,我聽曾某1說打架的那天晚上,把人打錯了,打到的人是叫一個王某2的娃兒。

7、證人程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的11月份一天晚上,我們在息烽十字街麥樂迪KTV唱歌,王某4把我攔住不準(zhǔn)走。在麥樂迪樓下,王某4就拿起手機喊人打我,我先打了一個電話給養(yǎng)龍司的蘭某7,后我打電話給我男朋友曾某2,過了十多分鐘,曾某2和他哥曾某1就來了。王某4還是不放我和曾某2走,曾某1就打電話叫他哥過來幫忙。沒過幾分鐘時間,曾某1的哥和曾某1的嫂嫂來了后,王某4就松手把我放了。隨后,曾某2把我?guī)ё吡耍竺娴氖虑槲揖筒恢懒恕?/p>

(三)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陳述,證實:當(dāng)天我和我的朋友何易來到息烽街上吃麥樂迪下面的那家泡椒牛肉粉,我們把車停好后在意爾康鞋店門口和莫心雨吹牛,吹了十分鐘左右,譚某某5就過來推我,我就還手推了一下譚某某5,于是王某某1、翟某某4、譚某某5、小發(fā)糕等五六個娃兒就圍起我對我拳打腳踢,打了我一分鐘左右,我當(dāng)時就被打倒在地上了,打了過后王某某1們就走了。我當(dāng)時頭很昏,我就打電話報警了,后邊民警就來了。我就去息烽縣中醫(yī)院治療了,在息烽縣中醫(yī)院住了四天院我就出院了。后邊我到派出所找過,派出所的給我說這幫娃兒跑了,答復(fù)我抓到人通知我。全身都是軟組織損傷。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楊斌請吃宵夜的當(dāng)天晚上,我們一起回息烽。唐某某6開車,譚某某5坐副駕駛,我和蘭某7、徐某9坐后排。途中,曾某2打電話給譚某某5,具體內(nèi)容譚某某5沒有講。我們到息烽鑫星酒店門口,看到曾某2、曾某2的老婆匡小榮、曾某2的弟曾某1、翟某某4站在那里。譚某某5上前去與翟某某4說了一些話,我沒有聽到說了些什么。我看到翟某某4沖上去推了一下王某2,蹬了他一腳。雙方就開始打架。我們就沖上去打王某2,我踢了一腳。

2、被告人譚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們從養(yǎng)龍司開車回息烽,曾某2打電話告訴我說他兄弟曾某1在息烽被打了,叫我去幫忙,還叫我喊點人去,我們同車的王某某1、唐某某6、蘭某7開車到麥樂迪樓下,看到曾某2、曾某1、翟某某4、匡曉榮在,曾某1告訴我們是王某2打他,我和翟某某4、王某某1、蘭某7、曾某1沖上去用手和腳亂打王某2。曾某2沒有動手,唐某某6動手沒有我沒有注意。

3、被告人唐某某6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12月初,我們開車從養(yǎng)龍司回息烽,當(dāng)車子開到黑神廟附近,王某某1接到曾某2的電話后告訴大家說曾某2在十字街跟人家扯皮,叫我把車開快點。我們把車開麥樂迪樓下,王某某1、徐某9、譚某某5、蘭某7先下車,我把車停了再過來。我看到翟某某4和一名男子打起來了,王某某1、譚某某5、蘭某7、翟某某4、徐某9動手打了的,曾某2沒有動手,我上前去打了一拳。

4、被告人蘭某7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接到程某的電話,程某給我講一個叫王某4的女生要打他,當(dāng)天晚上我在養(yǎng)龍站坐王某某1的車子到了息烽,車到排沙的時候,我記不起是王某某1或者小發(fā)糕接了一個電話給大家講云哥打電話來說小二娃出事,叫他們趕緊過去幫忙。王某某1喊小發(fā)糕快點開車過去,車子開到麥樂迪,王某某1、譚某某5沖下去打一個男娃兒,我也沖下去打那個娃兒,胡亂中我被小二娃踢了一腳,我也打那個娃兒出氣,我們把那個娃兒打趴在地上睡起。

5、被告人翟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年底的時候,我在十字街喝酒,曾某2打電話給我說他在鑫星酒店出了點事,叫我過去幫忙打架,我到了現(xiàn)場,看到曾某1、匡曉榮在,正準(zhǔn)備走的時候譚某某5和王某某1、蘭某7、唐某某6就來了,講了幾句話,隨即我和譚某某5、王某某1、蘭某7就沖上去把王某2拳打腳踢打了一頓。

被告人曾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9年年初的時候,我弟曾某1打電話給我說有人要欺負他,我到麥樂迪下面遇到曾某1,后我打電話給王某某1喊王某某1來十字街來找我,后王某某1、翟某某4、譚某某5,小發(fā)糕來到現(xiàn)場,我告訴他們有人把我兄弟攔到不準(zhǔn)走,但對方已經(jīng)走了,后不知怎么的,王某某1帶起翟某某4、譚某某5,小發(fā)糕沖到對面意爾康門口去打一個男生。

(五)辨認筆錄及照片

1、曾某1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曾某1經(jīng)辯認,確認2018年的一天在息烽縣永靖鎮(zhèn)十字街下面意爾康鞋店旁邊被自己喊人來打的王某2是王某1;2018年的一天在息烽縣十字街下面意爾康鞋店旁邊毆打王某2的小二娃是翟某某4、王某某1、唐某某6、譚某某5。

2、翟某某4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翟某某4經(jīng)辯認,確認被自己伙同王某某1、譚某某5毆打的王某2是王某1。

譚某某5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譚某某5經(jīng)辯認,確認其伙同王某某1等人毆打的男子是王某1。

4、唐某某6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唐某某6經(jīng)辯認,確認在息烽麥樂迪毆打的被害人王某2是王某1;在息烽麥樂迪下面毆打一個叫王某2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翟某某4、曾某2、王某某1、譚某某5。

5、王某4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王某4經(jīng)辯認,確認2018年12月19日晚在息烽縣十字街到現(xiàn)場的嫌疑人是譚某某5。

(六)鑒定意見及告知書

1、鑒定文書,證實:息烽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根據(jù)王某1受傷后治療的醫(yī)院病歷資料評定,王某1頭頂部皮下血腫及左肘關(guān)節(jié)軟組織挫傷為輕微傷。

鑒定意見通知,證實:息烽縣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日將王某1頭頂部皮下血腫及左肘關(guān)節(jié)軟組織挫傷為輕微傷的鑒定意見告知了譚某某5、王某某1,譚某某5、王某某1簽署本人無異議的意見。

六、開設(shè)賭場的事實

2018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某1得知楊某2、劉某2、邱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息烽縣養(yǎng)龍司開設(shè)賭場,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1便帶領(lǐng)組織成員譚某某5、唐某某6、徐某9強行入股,與楊某2、邱某、劉某2一起先后在息烽縣養(yǎng)龍司鎮(zhèn)幸福村蔡某家、養(yǎng)龍司鎮(zhèn)新街村李廷軍家、養(yǎng)龍司鎮(zhèn)養(yǎng)龍司村胡某2家開設(shè)賭場,以紙牌“推三花”等方式組織人員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期間,被告人王某某1安排被告人譚某某5、徐某9、唐某某6、蘭某7在賭場負責(zé)抽水、放哨、接送王某某1等。賭場經(jīng)營期間共非法獲利人民幣約90000元,其中王某某1個人非法獲利約3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書證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息烽縣公安局在辦理王某某1等人敲詐勒索案時接到被告人舒某某3檢舉,后經(jīng)偵查于2019年8月2日對王某某1等人開設(shè)賭場案立案偵查。

2、搜查證,證實:2019年10月22日息烽縣公安局持證對王宗豪家進行了搜查。

(二)物證

勾刀三把,證實:公安機關(guān)從李某4處扣押了王某某1等人自制的作案工具勾刀3把。

(三)證人證言

1、證人邱某、劉某2、楊某2的證言,證實:他們在養(yǎng)龍司開賭場,后被王某某1強行占干股,開設(shè)賭場期間抽水由王某某1負責(zé),王某某1還帶人看場子、放哨,開設(shè)賭場期間共抽水約9萬元。

2、證人李某3、胡某2、蔡某的證言,證實:劉某2、邱某、楊某2在養(yǎng)龍司李波、胡某2、蔡某家開設(shè)賭場,并抽頭漁利,由王某某1帶人看場子,不賭博。

3、證人馬某、陳用、何某、劉某7、張某、呂某、章某、楊某4、聶某、余某、藺某、賀某、毛某、王某7、王某8、敖某的證言,證實:他們都曾在劉某2、邱某、楊某2、王某某1在養(yǎng)龍司開設(shè)的賭場上以“推三花”的方式參與賭博,負責(zé)放哨的人是由王某某1帶去的,賭場抽水的方式有幾種,一種是閑家三花或者豹子單注贏莊家錢1000元就抽100元,一種是閑家單注押5000以上并且贏了莊家就抽100元,另一種是莊家通吃三方閑家錢超過一萬就抽200元。

4、證人李某4、劉某8的證言,證實:王某某1等人將三把勾刀放在劉某8的“其其燒烤店”,后王某某1安排李某4去將勾刀拿走,李某4將勾刀拿回家后一段時間,又把勾刀存放在王宗豪家中。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從大洞口監(jiān)獄服刑回到家中兩個月左右,我電話聯(lián)系馬某,馬某說他在養(yǎng)龍司賭錢,賭場是養(yǎng)龍司的劉某2、楊斌開的。當(dāng)天晚上,我和唐某某6、譚某某5、徐某9三個人開起唐某某6的車到了養(yǎng)龍司。我打電話給楊斌,后楊斌和另外一個不認識的人到養(yǎng)龍司街上找到我,把我?guī)У诫x養(yǎng)龍司不遠的一家人家里,在這家人的四樓上,楊斌、劉某2、王秋組織七、八個人以推三花的形式進行賭博。我們走的時候,楊斌拿了幾百元給我們做路費,后拿了600元給小發(fā)糕。后我們回息烽與曾某2一道與王某2發(fā)生了打架。之后的一天,楊斌電話告訴我賭客太少了,叫我?guī)讼氯ベ€,除了開銷外,分一份給我。有一天,馬某打電話告訴我養(yǎng)龍司在賭錢,我與唐某某6、徐某9、譚某某5就一起到了養(yǎng)龍司。劉某2和楊斌在養(yǎng)龍司幸福路口來接我們,楊斌給我講這幾天賭客少了,準(zhǔn)備人多再通知我們下來。我講大家本來說好的,這種做法不對,接著王邱打電話給他講以后都不用來了,每天從微信轉(zhuǎn)錢給我?;丶液鬀]幾天,王邱轉(zhuǎn)了300元錢給我說是賭場營利分給我的那一份,我問為這么少,王邱講賭客太少了。我不相信他們的一天營利那么少。沒有過幾天,我?guī)献T某某5、徐某9一起到養(yǎng)龍司,在賭場上我、譚某某5、徐某9都沒有參加賭博,在賭場上看他們賭錢。過后我經(jīng)常到養(yǎng)龍司賭場去看賭場的營利情況,有時候我一個人去,有時候我叫上譚某某5、徐某9一起去,一直持續(xù)二十來天,就沒有開了。在養(yǎng)龍司開設(shè)賭場,我自己大約得了3萬塊錢的水錢。就是除開賭場上的所有開支,包括徐某9、譚某某5的看護賭場的工資,租車的租金、車子加油的油錢、賭場的煙錢、還有吃喝等開支。

2、被告人唐某某6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1坐在我的車上打電話給馬某問養(yǎng)龍司開起堂子沒有,掛了電話王某某1就叫我開起車帶他們?nèi)ヰB(yǎng)龍司,車上有我、譚某某5、王某某1,王某某1給我們講去養(yǎng)龍司看他們開的堂子,去跟他們擺一下,看看入股,兄弟們齊心些,找到錢大家分。到了養(yǎng)龍司一戶五層樓的房子院子里面,王某某1打電話給劉某2,是蘭某7開的門,我們進去之后上了三樓,看到有十多個人在賭三花。我們到了后,賭了半個小時就散了,王某某1帶著我、譚某某5、馬某、蔡明洲一起到蔡明洲開的酒吧喝酒,一會兒劉某2和楊斌開起車過來找到王某某1,王某某1和他們在車上去談的,過了大約半個小時,王某某1就叫我們回息烽了。第二天,我開車接起王某某1、譚某某5、徐某9,王某某1又叫我去養(yǎng)龍司和劉某2、楊斌他們吃飯。我吃了飯就上車去了,王某某1、譚某某5、徐某9在餐館和劉某2他們邊吃邊談,這樣過了好幾天。有一天,我、王某某1、徐某9、譚某某5和劉某2他們吃了飯,劉某2和王某某1分別召集賭徒到養(yǎng)龍司衛(wèi)生院后面的民房去賭博,到了地點后,我看見有十多個賭徒,王某某1叫劉某2拿牌出來開始推三花,賭了不到一個小時就散了。馬某參加了賭博贏了幾千塊錢,分200元錢的紅錢給我,也分200元錢的紅錢給王某某1。

3、被告人蘭某7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年底的一天,馬某喊我和他們一起喝酒,在喝酒的過程中,我認識了王某某1、小發(fā)糕徐某9和譚某某5。王某某1說想在養(yǎng)龍司開場子找點錢。過了一個星期,王某某1、小發(fā)糕、徐某9、譚某某5他們來養(yǎng)龍司找馬某,我在與王某某1喝酒過程中,王某某1說賭錢的場子找好了,賭三花,和養(yǎng)龍司一個人合伙,并說賭錢的人他去找,要走遵義和息烽拉人去賭,好從中抽水錢。過了三四天,王某某1打電話給我叫我?guī)吞米臃派?,抽水多就多給點,我答應(yīng)了。第二天,王某某1、譚某某5他們來養(yǎng)龍司,我接到他們后,我騎摩托車跟他們的車去了斑竹林一戶人家,屋子里已經(jīng)擺好了板凳,牌已經(jīng)準(zhǔn)備好了,王某某1喊我去車上坐起,我就到車上放哨去了。五個小時后,他們從這家人出來,王某某1拿了300元錢給我。第二天我上息烽來了,第三天返回養(yǎng)龍司后,王某某1打電話叫我放哨,當(dāng)天的堂子搬到養(yǎng)龍司派出所上面老街一家姓劉的那里賭三花,我在這里放了兩天哨,放哨的人增加了徐某9。我有一天得了200元,有一天得了300元,后又把堂子搬到江土去了。王某某1他們在養(yǎng)龍司開賭錢的堂子開了一個多月。王某某1只是抽水,每天大約要抽三、四千元錢。

4、被告人徐某9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11月,我在坪上吃酒遇到王某某1,王某某1告訴我找個事情帶我做。過了幾天,王某某1打電話叫我跟他一起混,一天給我三百塊錢。我和譚某某5在唐某某6的車上放哨,王某某1給我和譚某某5每人200元錢。一直維持了20多天。這20多天我和譚某某5都在外面放哨,每天200元,只有一天得了300元,一共從賭場分得5000多元錢。

5、被告人譚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某1給我說養(yǎng)龍司有一個賭錢的堂子,他想去占干股,喊我一起幫忙,我同意了。過了兩天后的一天下午,王某某1打電話喊我一起去養(yǎng)龍司,后我和王某某1和唐某某6一起去了養(yǎng)龍司。過了三、四天,王某某1打電話喊我一起到養(yǎng)龍司賭錢的堂子上去領(lǐng)工資,王某某1出錢喊我去租了一輛車去養(yǎng)龍司,王某某1喊我再找一個人一起去賭場上收錢,我就打電話給徐某9,徐某9當(dāng)時就同意了。我和徐某9是輪流著跟王某某1去養(yǎng)龍司賭錢的堂子收錢,王某某1每天最少都分得1000多元錢,多的時候一天分2000多元。

(五)辨認筆錄及照片

1、劉某2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劉某2經(jīng)辯認,確認息烽縣龍司鎮(zhèn)幸福村鐘山組蔡某家就是其于2018年年底與邱某、楊某2、王某某1等人一起開設(shè)賭場的其中一處犯罪現(xiàn)場、新街村水井坡組李某3家二樓就是其于2018年年底與邱某、楊某2、王某某1等人一起開設(shè)賭場的犯罪現(xiàn)場、養(yǎng)龍司村場壩組胡某2家一樓就是其于2018年年底與邱某、楊某2、王某某1等人一起開設(shè)賭場的其中一處犯罪現(xiàn)場。

邱某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邱某經(jīng)辯認,確認王某某1曾經(jīng)帶到息烽縣其與楊斌、劉某2等人開設(shè)賭場的另一個小崽是譚某某5、唐某某6;自己與楊斌、劉某2一起開設(shè)的賭場上強行占干股的是王某某1。

3、楊某2的辯認筆錄照片,證實:楊某2經(jīng)辯認,確認跟隨小鍇鍇一起來到賭場看場、放哨的男子之一是譚某某5、徐某9、帶人到養(yǎng)龍司強占其所開設(shè)的賭場的干股的是王鍇鍇。

4、馬某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馬某經(jīng)辯認,確認在2018年底和王某某1一起去養(yǎng)龍司開設(shè)賭場的人是唐某某6;在2018年底在王秋開設(shè)的賭場上占干股的是王某某1;在2018年底在王秋開設(shè)的賭場上負責(zé)放哨的嫌疑人是徐某9、譚某某5。

5、李某3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李某3經(jīng)辯認,確認2018年底和楊斌一起到息烽縣養(yǎng)龍司自己家樓下找到他讓他提供場地給他們賭博的是王某某1。

胡某2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與李某3辯認筆錄證實的內(nèi)容一致。

6、何某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養(yǎng)龍司賭場上的人是王某某1。

7、劉某7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劉某7經(jīng)辯認,確認在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在養(yǎng)龍司開設(shè)賭場筆錄中陳述叫王鍇鍇的人就是王某某1。

張某、王某8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與劉某7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的內(nèi)容一致。

8、呂某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呂某經(jīng)辯認,確認王鍇鍇經(jīng)常帶起到息烽縣養(yǎng)龍司王邱等人開設(shè)的賭場上看場子的另外一個人是譚某某5、徐某9;在息烽縣養(yǎng)龍司王邱等人開設(shè)的賭場上占干股叫王鍇鍇是王某某1。

9、章某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章某經(jīng)辯認,確認在息烽縣養(yǎng)龍司王邱等人開設(shè)的賭場上占干股叫王鍇兒的人是王某某1;王鍇兒帶去息烽縣養(yǎng)龍司王邱等人開設(shè)賭場上的人是唐某某6。

10、楊某4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楊某4經(jīng)辯認,確認在養(yǎng)龍司開設(shè)賭場陳述筆錄叫王鍇鍇的人就是王某某1。

賀某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與楊某4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的內(nèi)容一致。

11、敖某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敖某經(jīng)辯認,確認在養(yǎng)龍司開設(shè)賭場小鍇鍇就是2號王某某1。

毛某、王某7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與敖某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的內(nèi)容一致。

12、譚某某5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譚某某5經(jīng)辯認,確認扣押李某4的三把勾刀就是其與王某某1將把勾刀買起后,自己與王某某1、徐某9一起在王某某1家龍港新城的樓下不銹鋼店加工的三把勾刀,這三把勾刀就是王某某1叫起他將勾刀放在租的一個面包車上,帶起這三把勾刀到息烽縣養(yǎng)龍司占劉某2等人開的賭場的干股的三把勾刀。

13、王某某1辯認作案工具,證實:王某某1經(jīng)辯認,確認扣押李某4的三把勾刀就是其本人2018年底在息烽縣農(nóng)貿(mào)市場購買的勾刀,將勾刀購買后在龍港新城一家五金店加工后帶到位養(yǎng)龍司賭場上去有那三把勾刀。

第三部分該組織實施的違法事實

一、2018年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某1帶領(lǐng)組織成員譚某某5、徐某9、蘭某7、唐某某6等人到息烽溫州大酒店以譚某1帶婦女從事賣淫活動為由,采取威脅、恐嚇的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后譚某1找曾某2幫忙,通過與王某某1談判,譚某1答應(yīng)分成,后譚某1以生意不好為由未付,被告人曾某2因此在溫州大酒店對譚某1實施毆打。期間,被告人王某某1介紹嫖客到譚某1處嫖娼,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汪某4的證言,證實:王某某1帶領(lǐng)一幫娃兒去找譚某1占干股的事實。

2、證人帥某的證言,證實:曾某2等人在2019年年初在溫州大酒店房間內(nèi)對譚某1、蘇毓松及自己進行毆打的事實。

(二)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譚某1的陳述,證實:我在溫州大酒店帶小姐賣淫期間,王某某1強行提出要占干股,后我通過曾某2與王某某1談判,最終談成由王某某1和曾某2占四成,我占六成并提房費,后因為我虧本,占股模式變?yōu)橥跄衬?和曾某2自己找嫖客,錢他們收,我提房費,曾某2曾某2和王鍇帶了十個左右的客人過去,大概得了2000元左右,后來曾某2又到溫州大酒店毆打我。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和徐某9、唐某某6、譚某某5等人去溫州大酒店找譚某1占干股,經(jīng)過談判后譚某1同意分成,結(jié)果未分到錢。后我介紹嫖客到譚某1處嫖娼得了2000余元。

2、被告人曾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在2018年年底,汪加林讓我?guī)妥T某1找王某某1說情,我就與王某某1商量搞譚某1的錢,我以中間人的身份參加王某某1和譚某1談判,與譚某1談成后但沒有得錢。后我在溫州大酒店找到譚某1還打了她一頓,還把衣服給她撕爛了。

被告人譚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王某某1帶我、唐某某6、蘭某7、徐某9去找譚某1占股。譚某1還請曾某2去幫她與王某某1談,談成了。

被告人徐某9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王某某1帶我、譚某某5、唐某某6去溫州大酒店找譚某1采取威脅的手段談?wù)几晒?。過了二十多天,我和曾某2、譚某某5、翟某某4到了溫州大酒店,曾某2說那個女的不耿直,要收拾她。我下樓的時候,這個女的來了,后面的情況我不清楚。

被告人唐某某6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王某某1帶起他和譚某某5、徐某9、蘭某7去溫州大酒店找譚某1談?wù)几晒?,最終沒有談成。

被告人蘭某7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王某某1帶起我和徐某9、譚某某5、小發(fā)糕(唐某某6)去溫州大酒店找一個女的談?wù)脊?,后在夢之蘭賓館找到這個女的,是徐某9、譚鳳國、小發(fā)糕去談的。20多分鐘后,我們上車,王某某1在罵這個女的,我才知道沒有談成。

(四)辯認筆錄及照片

1、譚某1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譚某1經(jīng)辯認,確認帶人占干股的是王某某1、跟著曾某2、王某某1去找他的娃兒是譚某某5、王某某1帶著的小發(fā)糕是唐某某6。

2、汪某4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汪某4經(jīng)辯認,確認跟著王某某1一起來占譚某1干股的小發(fā)糕是唐某某6、譚某某5、帶著三四個娃兒占譚某1干股的是王某某1、到溫州大酒店談?wù)几晒傻男“l(fā)糕是唐某某6。

3、王某某1、徐某9、譚某某5辯認筆錄,證實:王某某1經(jīng)辯認,確認被其敲詐勒索的溫州大酒店從事帶小姐的女子是譚某1。

二、2016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1在息烽縣門面內(nèi)以司某打假牌為由用麻將把司某打傷。后被告人王某某1將司某帶到蒲某經(jīng)營的餐館、李某1經(jīng)營的鑫鑫賓館當(dāng)眾強行要求司某下跪,稱呼王某某1“爸爸”、“爺爺”進行侮辱,在此過程中還將蒲某的電視機砸壞。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書證

受案登記表,證實:2016年12月31日8時45分,司某報警稱2016年12月30日23時30分,在息烽縣門面內(nèi)打麻將,被王某某1用麻將砸傷。

息烽縣公安局治安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證實:2017年1月4日,司某和王某某1雙方自愿達成調(diào)解賠償協(xié)議,王某某1賠償司某醫(yī)療等費用共計人民幣7000元,并當(dāng)面付清。

3、提取筆錄,證實:2016年12月31日9時12分至12時20分,息烽縣公安局民警吳嬌、蘭永軍從易某手中提取毆打司某的麻將。

證人證言

證人蒲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1帶了7、8個娃兒將司某押到我家,說司某打假牌,毆打司某并叫司某跪倒,其他娃兒把司元押來跪起,王某某1還叫司某叫他爺爺,司某叫了王某某1爺爺。我的兒子蒲德坤在旁邊說還有王法沒有,王某某1說老子就是王法,拿一把椅子砸向蒲德坤,他一讓就把電視機砸壞了。我提出要800元錢,王某某1就喊司某拿,司某沒有辦法,只好答應(yīng)。

證人丁某2的證言,證實:2016年的時候,王某某1在張娘家麻將館找到司某,順手抓起桌上的一把麻將打在司某的頭上,把司某頭部當(dāng)場出血了,舒某某3和吳某2就把王某某1帶走了。

證人易某證言,證實:聽到麻將館的大堂處鬧哄哄的,我跑到大堂,看到司某用手抱著他的頭,頭上流血了。王某某1站在司某的旁邊,當(dāng)天在我那里打麻將的人都站在旁邊看,沒有一個人幫司某的忙,也沒有一個人敢說話。

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在2016年底的時候,王某某1就帶起他的兄弟,抓了一個男生來我的鑫鑫賓館,當(dāng)時在大廳的時候,王某某1就說被抓的那個男生打王某某1的假牌,然后就把這個男生打在地上跪起,當(dāng)時這個男生被打得鼻子、嘴巴都在流血,王某某1還讓這個男生喊王某某1“爸爸”認錯,并還他的打牌輸?shù)腻X,還有衣服被扯壞的錢。當(dāng)時這個男生被打慘了,我在旁邊實在看不下去,但是這個男人又不承認他打假牌,后面還把這個男生喊在賓館外面給這個男生說,不管有沒有打假牌,都賠他錢算了,我們小寨壩的人都惹不起他。后面這個男生又被王某某1等人毆打,男生被打怕之后,就被迫喊王某某1說“爸爸,我錯了”,就這樣王某某1才沒有繼續(xù)毆打這個男生的。

(三)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司某的陳述,證實:2016年年底,我在2016年12月30日晚上11點過王某某1帶了四五個小弟在易家麻將館找到我,用麻將把我的頭打出血了。王某某1當(dāng)場威脅報警要殺我。在衛(wèi)生院,王某某1叫我賠他打我時撕爛的衣服以及輸?shù)腻X一共5000元錢。晚上,王某某1又帶起兩三個小弟把我押到蒲家去對質(zhì),在蒲家王某某1說我打假牌,打了我一耳光,叫跪起叫爺爺,我沒有跪,王某某1的小弟把我按來跪起,老蒲家娃兒說沒有王法了,王某某1說他就是王法,提一根凳子砸老蒲家娃兒,老蒲家娃兒一讓,把老蒲家電視機砸壞了,老蒲要他賠800元錢,王某某1就叫我拿。后我又被帶到鑫鑫賓館,叫我賠5000元錢,叫我跪起喊爸爸。我第二天報的警,警察叫我去鑒定,我沒有去。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11月的一天,王某某1因與司某打金花輸錢,懷疑司某打假牌,后我在一家茶館拿起麻將砸司某,舒某某3和譚某某5來到現(xiàn)場沒有動手。把司紅元帶到舒怡餐館,喊司某蹲起,拿茶缸把電視機砸壞。又將司某帶到鑫鑫賓館,有人報警后就離開了,事后賠了司某7000元錢。

2、被告人譚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的11月份,我接到王某某1的電話,他給我說有人打假牌,喊我去看一眼,意思就是喊我去幫忙收拾打假牌的人,我和李國毅等人到了那家麻將館,看到那個男子已經(jīng)被王某某1打得鼻子口來血,他又喊那個男生跪在地上,我們看到那個男生被打老火了,就去攔住王某某1叫他不要打了。

三、2016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1欲開設(shè)足療店從事賣淫活動,企圖將承租其父母門面的汪某2趕走,遂安排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胡某8等人到汪某2的足療店進行滋擾,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要求汪某2搬離,后汪某2為平息此事給予王某某1人民幣5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證人證言

證人丁某3的證言,證實:2016年夏天的一個下午,胡某8坐我的車到黑神廟,在去的路上胡某8告訴我?guī)屯跄衬?打架。到了小寨壩麻康兒的按摩店,王某某1先進去,一會兒就打起來,我沖上去幫忙毆打麻康兒。

(二)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汪某1的陳述,證實:2016年的7月份,因我租王某某1家的房屋做按摩店生意,王某某1追我搬家,我不同意,王某某1帶了十多個小弟將我打了一頓,并叫我一個星期搬走,后我害怕王某某1又來打我,拿了500元給王某某1。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約起譚某某5、舒某某3以我要收回房子做生意為由將租我家的房子開按摩店的麻康兒趕走,后麻康兒拿了500元給我抽煙。

2、被告人舒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的一天,王某某1想開“雞窩店”,我和翟某某4、陳某1、譚某某5、王某某1到小寨壩將麻康兒趕走。

3、被告人譚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7、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1想把租給麻康兒的門面收回自己開雞婆店。王某某1喊起我、舒某某3、胡旺到黑神廟找麻康兒,和麻康兒發(fā)生打架,將麻康兒趕走。

4、被告人胡某8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王某某1帶起我、翟某某4、譚某某5、舒某某3到小寨壩毆打麻康兒。

5、被告人翟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當(dāng)天晚上我們吃完宵夜之后大約十一二點鐘的時候王某某1就帶起我和舒某某3、陳某1一起去紅綠燈留一手烤魚旁邊的一家雞店,老板是一個叫“麻康兒”的,進去后麻康兒就知道我們是干什么的,就是來渣堂子的。我和舒某某3、陳某1在雞店外面一間的沙發(fā)上坐起抽煙吹牛逼,王某某1就把開雞店老板“麻康兒”喊在里面一間屋子里面談,具體他們咋個談的我不知道,到底麻康兒給了多少錢我不知道。

(四)辨認筆錄及照片

1、汪某2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汪某2經(jīng)辯認,確認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毆打汪某2、砸按摩店玻璃門、收保護費的是王某某1、2016年7、8月份的一天伙同王某某1毆打汪某2的小福鑫是譚某某5。

2、王某某1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王某某1經(jīng)辯認,確認被其毆打的受害人麻康兒是汪某2。

3、譚某某5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譚某某5經(jīng)辯認,確認其伙同王某某1去小寨壩敲詐勒索的雞婆店的老板麻康兒是汪某2。

四、2017年5月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翟某某4得知組織成員舒某某3在息烽縣與人發(fā)生打架后,便與陳某1趕到現(xiàn)場,途經(jīng)息烽縣供電大樓旁遇見與舒某某3發(fā)生打架的劉某3、劉某1等人,后被告人翟某某4與陳某1用木棒對劉某1進行毆打。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書證

行政處罰決定,證實:息烽縣公安局于2017年5月2日對毆打劉某1的翟某某4、舒某某3、陳某1均處以行政拘留12日、罰款500元的決定。

(二)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證實:2017年5月2日,他在夜市一條街遇到劉某3,有一幫娃兒把劉某3圍住,陳某1在現(xiàn)場挑釁他,他被陳某1以及和陳某1一起的娃兒拿木棒毆打。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今天凌晨2點鐘左右的時候,我和翟某某4、李國剛喝完酒后在十字街玩,有人給我說的舒某某3在夜市街被人打了,我和翟某某4、李國剛就去夜市一條街找舒某某3他們,我當(dāng)時就在街上拿了一把小洋鏟,我們從夜市街上面轉(zhuǎn)從西門丫口往三角花園走的時候,在供電大樓上面找到劉某3和劉某3的哥哥,我就去問劉某3是哪個打的舒某某3,當(dāng)時可能是我喝酒醉了行為有點過激,劉某3的哥哥就以為我要打劉某3,他就過去推住我,我們就開始罵起來了,這時我沒有注意是誰先動手打劉某3的哥哥的,我看到他們用木棒打他,我也在他們手中拿了一顆木棒過來去打劉某3的哥哥。

2、被告人舒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5月2日凌晨2時許,他與李天芯和劉某3、陳李因言語不和發(fā)生打架。被付恒拉開,后他和陳某1去找陳李,又因言語不和與劉某1發(fā)生打架。

被告人翟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5月2日凌晨2點鐘左右,舒某某3的女朋友吳麗娜打電話給我說,舒某某3在夜食一條街被人用刀把手砍傷了,我就和陳某1、李國剛打出租車趕到夜食一條街,我在夜食一條街就遇見了舒某某3,舒某某3就給我們講,但沒有講名字,舒某某3就帶起我們?nèi)フ掖蚴婺衬?的人,在夜食一條街就遇見了劉傳二,我們就問劉傳二是哪個毆打的舒某某3,就和劉傳二的哥劉某1吵起了,后我們就用掃把棒棒毆打劉某1,我們每人毆打劉某16、7棒棒,劉某1就跑了,后派出所的就來了。

第四部分該組織成員個人實施的其他犯罪事實

一、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賓某某11與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在息烽縣新華社區(qū)老教育局旁酸辣粉店門口時賓某某11與梁某發(fā)生矛盾,曾某2得知后趕到現(xiàn)場,后被告人賓某某11與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四人已判刑)將被害人梁某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梁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書證

本院(2015)息少刑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書,證實: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對曾某2、翟某某4、舒某某3、陳某1犯故意傷害罪作出判決。

息烽縣人民醫(yī)院病歷,證實:梁某胸背部挫裂傷并開放性血氣胸,胸背部廣泛皮下氣腫,坐肺挫裂傷。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舒某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和陳某1、翟某某4、賓某某11、李永樂在街上玩,賓某某11和覃佳怡打招呼,梁某和賓某某11吵起來,翟某某4就沖上去打梁某,我們也跟著上去打梁某,曾某2從對面的人行道沖過來,提了“檸檬工坊”的一根木凳子對著梁某打,后我們就跑了。坐牢出來后,賓某某11才說他動手打了人。

2、證人曾某2的證言,證實:王某某1被抓去戒毒了,賓飛在息烽縣教育局紅綠燈處惹到禍了,我與翟某某4、舒某某3、陳某1、賓飛把梁某打傷了。我們被抓后,沒有把賓飛供出來,賓飛就是本案被告人賓某某11。

3、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5日之前的一天,賓某某11和梁某在息烽縣老教育局處發(fā)生口角,舒某某3電話告知了曾某2。曾某2來后,我和舒某某3、賓某某11、翟某某4一起毆打梁某,打完后就離開了。

4、證人翟某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21日,曾某2帶起我、舒某某3、陳某1、賓某某11在紅綠燈處毆打梁某。

5、證人譚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21日,我和梁某、李麗在十字街紅綠燈處遇到一個叫小飛的男性朋友,梁某與小飛言語不和發(fā)生打架,梁某被和小飛一起的男生打傷。

(三)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梁某的陳述,證實:2015年6月21日凌晨1時許,我和女朋友李麗、覃佳怡在老教育局樓下吃酸辣粉,因一個男生拉覃佳怡,我不知道他們認識就質(zhì)問這個男生搞那樣,后來有一個瘦瘦的男生打電話說有人要打我們,就有人一開車來,拿凳子砸我,我蹲在地上,一幫娃兒圍著我打,后來到醫(yī)院我才知道我的后背是被對方打傷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賓某某1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6月21日的晚上,王某某1去強戒后兩三天,我和陳某1、舒某某3、翟某某4在老教育局紅綠燈處與梁某發(fā)生口角,舒某某3電話通知了曾某2,曾某2來后喊打,提了一根板凳打梁某,我們又打了那名男子幾下后就跑了。

辯認筆錄及照片

1、被告人賓某某11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被告人賓某某11經(jīng)辯認確認2015年伙同其在老教育局紅綠燈處毆打他人的是曾某2、翟某某4。

2、翟某某4的辯認筆錄及照片,證明:翟某某4經(jīng)辯認確認2015年6月21日1時許在息烽縣處殺傷的人就是梁某。

(六)鑒定意見及告知書

1、鑒定文書,證明:息烽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經(jīng)過鑒定梁某胸部損傷致血氣胸,屬輕傷二級。

2、鑒定意見通知書,證明:息烽縣公安局將梁某胸部損傷致血氣胸,評定為輕傷二級的鑒定意見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了賓某某11,賓某某11簽署無異議的意見。

二、2017年9月9日晚,被告人翟某某4與譚某某5、陳濤、楊某5、曾某2、舒某某3(五人已判刑)從流長回息烽的途中,在息烽縣與駕駛大貨車的楊某1因會車發(fā)生矛盾,后被告人翟某某4與譚某某5、陳濤、楊某5、曾某2、舒某某3將被害人楊某1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楊某1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本院認為

刑事判決書,證實:楊某5、陳濤、曾某2、譚某某5、舒某某3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6月15日本院判處刑罰。

(二)證人證言

1、楊某5的證言,證實:2017年9月9日8點左右,我們從流長曾某2家往息烽方向走,走到單山坡和貨車錯車的時候就應(yīng)該晚上8點鐘左右,和一個貨車司機因錯車發(fā)生矛盾就毆打這個貨車司機。當(dāng)天動手的有曾某2、譚某某5、舒某某3,小二娃、江濤圍上去了,其他還有兩三個人,我不認識。

2、證人譚某某5的證言,證實:2017年9月9日,我們?nèi)チ鏖L給曾某2家父親過生日,當(dāng)晚回息烽,在息烽縣單山坡時楊某5駕駛的金杯車和一個從潮水方向上來的大貨車相遇錯車,在錯車的時候楊某5和大貨車司機發(fā)生了沖突,我們對大貨車司機實施了毆打。

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證實:2017年9月9日晚上,楊某1駕駛貨車從遵義拉貨回來,到潮水山龍廟路段往單山山坡的路與對向來的車因為會車發(fā)生矛盾,我與對方發(fā)生打架,我被對方打傷。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翟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曾某2坐牢出來,我與舒某某3、譚某某5、曾某2的朋友楊某5、江濤給曾某2的父親過生日,當(dāng)天與曾某2一道從流長回息烽,丹山坡那里錯車的時候就和一個開貨車的發(fā)生矛盾了,我與曾某2、舒某某3、譚某某5、陳濤、楊某5把貨車司機打傷了,曾某2、舒某某3、譚某某5、江濤、楊某5被判刑了。

(四)鑒定意見及告知書

1、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楊某1經(jīng)鑒定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左胸背部銳器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外傷致雙側(cè)胸腔少量積液,評定為輕傷二級;外傷致雙下中切牙松動,評定為輕微傷;右腰背部銳器刺傷,評定為輕微傷;頭皮挫擦傷及左眶部、左上臂、左腰部等處軟組織挫傷,評定為輕微傷。

2、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息烽縣公安局已將楊某1評定為輕傷二級的鑒定意見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了翟某某4,翟某某4簽署無異議的意見。

同時查明,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某1的個人財產(chǎn)有微信零錢3940.25元、手機一部(vivoY97、紫色)。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證實:息烽縣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7日從謝某手中扣押手機微信零錢3940.25元,王某某1交由其保管的手機一部(vivoY97、紫色)。

證人謝某陳述,證實:王某某1在廣州被公安機關(guān)抓后,叫她給他收賬,總共收了3萬元左右,現(xiàn)只剩下3000元多錢,都是王某某1放高利貸出去收利息和本錢。

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放高利貸給龍港便利店的女老板楊江南,大概是2019年2月份左右放的,有時放給她,當(dāng)天她又還我,第二天又放給她,總共放了三四回給她,總的2萬元左右。我在廣州遭抓了以后,楊江南總共還欠我2萬元錢,我給女朋友謝某說了,叫謝某去找楊江南收的。是他父親王大貴拿給他的。

另,公訴機關(guān)為證明全案所有犯罪事實、情節(jié),還當(dāng)庭出示了以下證據(jù):

(一)書證

1、被告人王某某1到案經(jīng)過,證實:經(jīng)公安部批準(zhǔn)從廣東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1解回再審,2019年10月16日執(zhí)行逮捕。

2、被告人曾某2到案經(jīng)過,證實:公安民警于2019年9月16日從貴陽市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將曾某2押解回息烽縣公安局接受訊問。

3、被告人舒某某3到案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民警于2019年5月31日將舒某某3從貴陽市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轉(zhuǎn)息烽縣看守所執(zhí)行拘留。

4、被告人譚某某5抓獲經(jīng)過,證實:公安民警于2019年7月23日從三江強制隔離戒毒所拘傳譚某某5到案。

5、被告人蘭某7抓獲經(jīng)過,證實:于2019年7月13日晚上公安民警在溫泉一燒烤店內(nèi)將蘭某7抓獲。

6、被告人胡某8到案經(jīng)過,證實:公安民警于2019年10月23日經(jīng)貴州省監(jiān)獄管理局批準(zhǔn)從貴州省福泉監(jiān)獄將胡某8押解回再審。

7、被告人徐某9抓獲經(jīng)過,證實:公安民警于2019年7月16日在息烽縣萬眾足療店傳喚徐某9到息烽縣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接受訊問。

8、被告人賓某某11抓獲經(jīng)過,證實公安民警于2019年9月20日從息烽大酒店附近一足療店將賓某某11傳喚至息烽縣公安局辦案中心調(diào)查。

9、關(guān)于犯罪嫌疑人翟某某4、陳某1、茍某某10、唐某某6到案的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陳某1、唐某某6、茍某某10系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被告人翟某某4經(jīng)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未到案,后民警到其家中將其傳喚到案。

10、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2等人犯罪前科材料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等,證實:王某某1、曾某2等人前科情況。

11、舒某某3立功材料,證明:被告人舒某某3于2019年6月19日主動供述檢舉揭發(fā)王某某1等人在息烽縣開設(shè)賭場占股分紅的線索,后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查證屬實,舒某某3具有立功表現(xiàn)。

12、息烽縣公安局關(guān)于王某某1、舒某某3等人供述材料中舉報違法犯罪的情況說明,證明:王某某1在供述過程中舉報尹彪等人涉嫌開設(shè)賭場、在小寨壩聚眾堵火車皮等違法犯罪的線索,經(jīng)核查目前未發(fā)現(xiàn)符合立案偵查條件的犯罪事實;王某某1供述材料檢舉揭發(fā)曾某2在萬眾足療占干股拿工資的事情,經(jīng)核查不存在占干股的情況。王某某1供述材料檢舉揭發(fā)曾某2放高利貸給楊浩然的高利貸,經(jīng)核查曾某2確有發(fā)放高利貸的行為,暫未發(fā)現(xiàn)其他衍生違法犯罪行為。王某某1供述材料檢舉揭發(fā)2017年李國義安排陳某1以收賬敲詐彭官曉的線索,正在偵查中。

舒某某3在供述過程舉報王某某1、翟某某4在息烽縣毆打放孔明燈的一家人,經(jīng)核查,未查明該案具體違法犯罪事實。舒某某3舉報王某某1在黑神廟街上收取雞婆店(賣淫店)的錢,現(xiàn)已查明“羅某2被搶劫案”、“吳某1被綁架案”、“金尊足療被敲詐勒索案”等案件,舒某某3作為組織骨干成員參與作案,現(xiàn)己移送審查起訴;舒某某3檢舉揭發(fā)王某某1帶領(lǐng)譚某某5等人在息烽縣十字街約人打架的線索,經(jīng)核查系一起違法事實。

13、其他證據(jù)。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證據(jù)之間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應(yīng)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jù)。

關(guān)于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搶劫罪、綁架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1.被告人王某某1先后糾集被告人曾某2等人成立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發(fā)展成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被告人王某某1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中起組織、領(lǐng)導(dǎo)作用,組織成員相對固定,有一定規(guī)模,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特征;2.該組織通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維護組織穩(wěn)定,壯大組織勢力,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經(jīng)濟特征;3.該組織在被告人王某某1的組織、領(lǐng)導(dǎo)下,隨意毆打他人、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行為特征;4.該組織長期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社會危害性大,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危害性特征,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1的行為不構(gòu)成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辯解、辯護被告人王某某1的行為不構(gòu)成搶劫罪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刀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劫取現(xiàn)金人民幣2800元,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gòu)成,故對該項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辯解、辯護王某某1的行為不構(gòu)成綁架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某1等人以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gòu)成,故對該項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故對該項辯護意見,本院部分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曾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積極參加者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曾某2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符合法律對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積極參加者的規(guī)定,故對該項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實施敲詐勒索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在敲詐勒索犯罪活動中與被告人王某某1起主要作用,應(yīng)同為主犯,故對該項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悔罪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舒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舒某某3具有立功、坦白情節(jié),實施敲詐勒索罪和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中系未成年,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翟某某4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翟某某4在多數(shù)犯罪過程中系未成年人,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翟某某4在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敲詐勒索、綁架犯罪行為時系未成年人,依法應(yīng)從輕處罰,故對其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譚某某5提出綁架罪中被害人系自愿上車,并未受到脅迫,故起訴書指控其犯綁架罪不是事實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使用脅迫方法綁架他人,符合法律關(guān)于對綁架罪的規(guī)定,故對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譚某某5在法庭中在陳述事實,并不代表其否認認罪認罰的意思,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陳某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1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案發(fā)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陳某1系從犯;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唐某某6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6在聚眾斗毆犯罪中,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在該樁犯罪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在庭審中雖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但其悔罪態(tài)度較好,犯罪時年紀(jì)較小,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蘭某7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蘭某7對該組織的情況不知情,故對指控被告人蘭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有異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在認定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時,并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yīng)當(dāng)知道該組織有一定規(guī)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故對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蘭某7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胡某8提出其未參加搶劫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因有其余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的陳述等證據(jù)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鎖鏈,足以認定被告人胡某8參與搶劫的犯罪事實,故對此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某8在實施搶劫時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在庭審中仍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不應(yīng)認定為坦白,故對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徐某9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徐某9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茍某某10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茍某某10系從犯,其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賓某某1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賓某某11到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先后糾集被告人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陳某1、唐某某6、蘭某7、胡某8、徐某9、茍某某10、賓某某11成立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當(dāng)?shù)厣鐣钪刃?。第一、被告人王某?糾集組織成員通過打砸、滋擾等方式給被害人施某,敲詐勒索被害人財物,之后,其他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不斷加入,并形成了組織規(guī)約,該組織不斷壯大,聚眾造勢,違法犯罪。被告人王某某1利用敲詐勒索、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斂財,以穩(wěn)定和發(fā)展該組織,鞏固自己在該組織中的組織、領(lǐng)導(dǎo)地位,在組織中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號召力,直接組織、領(lǐng)導(dǎo)其他組織成員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被告人王某某1的組織、領(lǐng)導(dǎo)地位,被告人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多次積極參加各項違法犯罪活動,作用突出,為積極參加者,其余被告人為一般參加者。組織成員相對固定,有一定規(guī)模,該組織在進行犯罪活動中表現(xiàn)出對成員的管理和控制是有效的,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特征;第二、該組織通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采取恐嚇、威脅等方式,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403800元,具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維護組織穩(wěn)定,壯大組織勢力,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經(jīng)濟特征;第三、該組織在被告人王某某1的組織、領(lǐng)導(dǎo)下,隨意毆打他人、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及周邊區(qū)域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搶劫、綁架、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等犯罪6類7起、違法行為4起,導(dǎo)致陳某2、羅某1、朱某、徐某、王某1等5人受傷、財物受損、部分行業(yè)經(jīng)營秩序受到嚴重影響,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行為特征;第四、該組織長期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且畏于該組織的勢力,多名被害人不敢主張自己的正當(dāng)權(quán)益,寧愿拿錢給該組織息事寧人,也不敢向公安機關(guān)報警,在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及周邊區(qū)域內(nèi)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dāng)?shù)亟?jīng)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危害性特征;被告人王某某1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中起組織、領(lǐng)導(dǎo)作用,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且系首要分子,應(yīng)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負責(zé);被告人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多次積極參加各項違法犯罪活動,作用突出,系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陳某1、唐某某6、蘭某7、胡某8、徐某9、茍某某10、賓某某11明知被告人王某某1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先后加入王某某1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為一般參加者,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應(yīng)依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1伙同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茍某某10、賓某某1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進店打砸、滋擾、相約“談判”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強行索取現(xiàn)金人民幣6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應(yīng)依法處罰。在共同實施犯罪活動中,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全部責(zé)任,被告人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茍某某10、賓某某11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1伙同舒某某3、譚某某5、陳某1、胡某8,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刀對被害人進行脅迫,使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而不敢反抗,劫取現(xiàn)金人民幣2800元,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應(yīng)依法處罰。在共同實施犯罪活動中,被告人王某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全部責(zé)任,被告人舒某某3、譚某某5、陳某1、胡某8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1伙同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陳某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索取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綁架罪,結(jié)合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其情節(jié)較輕,應(yīng)依法處罰。在共同實施犯罪活動中,被告人王某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全部責(zé)任,被告人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陳某1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1分別伙同譚某某5、伙同舒某某3、胡應(yīng)洋(另案處理)兩次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追逐他人,分別致兩名被害人受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應(yīng)依法處罰。其中,被告人王某某1參與作案2樁,譚某某5、舒某某3分別參與作案1樁,在共同實施犯罪活動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相當(dāng),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共同承擔(dān)全部責(zé)任。

被告人曾某1(另案處理)糾集曾某2、王某某1、翟某某4、譚某某5、唐某某6、蘭某7與他人進行毆斗,致被害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應(yīng)依法處罰,在共同實施犯罪活動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相當(dāng),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共同承擔(dān)全部責(zé)任。

被告人王某某1以牟利為目的,伙同楊某2、劉某2、邱某(另案處理)共同開設(shè)賭場,吸引多人進行賭博活動,并從中抽頭漁利,被告人譚某某5、徐某9、唐某某6、蘭某7在賭場負責(zé)抽水、放哨、接送王某某1等,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應(yīng)依法處罰,在共同實施犯罪活動中,被告人王某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全部責(zé)任,被告人譚某某5、徐某9、唐某某6、蘭某7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賓某某11與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四人已判刑)因瑣事毆打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現(xiàn)被告人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已受到相應(yīng)刑事處罰,應(yīng)依法對被告人賓某某11進行刑事處罰。

被告人翟某某4與譚某某5、陳濤、楊某5、曾某2、舒某某3(五人已判刑)因瑣事毆打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現(xiàn)譚某某5、陳濤、楊某5、曾某2、舒某某3已受到相應(yīng)刑事處罰,應(yīng)依法對被告人翟某某4進行刑事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1在實施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犯罪行為時系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曾某2在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敲詐勒索、聚眾斗毆犯罪行為時系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舒某某3在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行為時系未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依法應(yīng)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庭審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并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翟某某4在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敲詐勒索、綁架犯罪行為時系未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依法應(yīng)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庭審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譚某某5在實施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犯罪行為時系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搶劫、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1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系未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依法應(yīng)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唐某某6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蘭某7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庭審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8在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搶劫犯罪行為時系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

被告人徐某9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庭審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茍某某10在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行為時系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其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庭審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賓某某11在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犯罪行為時系未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依法應(yīng)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庭審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可以并處罰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薄⒌诙倭龡l“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biāo)耍楣?jié)惡劣的……”、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shè)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薄⒌诙偃臈l第一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連同前罪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二十五年十一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39年3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曾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八年八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

三、被告人譚某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80000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十五年四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80000元,罰金人民幣23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80000元,罰金人民幣23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34年7月23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翟某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60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八年十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60000元,罰金人民幣17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60000元,罰金人民幣17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8年1月11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舒某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0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十年三個月,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0000元,罰金人民幣2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0000元,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9年5月30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六、被告人胡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連同前罪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guān)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十年零九個月,罰金人民幣13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七、被告人陳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10000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五年十一個月,罰金人民幣2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八、被告人蘭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三年七個月,罰金人民幣1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九、被告人唐某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1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十、被告人茍某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3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十一、被告人徐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二年五個月,罰金人民幣1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十二、被告人賓某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二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13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十三、責(zé)令被告人王某某1、曾某2、舒某某3、翟某某4、陳某1、茍某某10、賓某某11退賠被害人喻某經(jīng)濟損失6000元;責(zé)令被告人王某某1、舒某某3、譚某某5、陳某1、胡某8退賠被害人羅某2經(jīng)濟損失2800元;責(zé)令被告人王某某1、舒某某3、翟某某4、譚某某5、陳某1退賠被害人喻某經(jīng)濟損失3000元;

十四、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勾刀三把,依法沒收,予以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邱婷

審判員劉俊

審判員顏麗霞

人民陪審員劉友錄

人民陪審員吳**西

人民陪審員袁維香

人民陪審員劉東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堅

書記員陳春美


 
 
 
免責(zé)聲明
相關(guān)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qū)?br>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guān)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lǐng)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