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0205刑初7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9-28
審理經過
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汴禹檢一部刑訴[2020]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助理孫開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李林豹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劉某以拉微信好友的方式,讓賭客注冊“閑逸麻將”賬號,將賭客拉進蔣某(另案處理)在閑逸平臺所建立的“親友圈”內,自由結合由蔣某利用“閑逸豆”開設房間后進行網絡賭博。賭資由賭客轉給劉某后再轉給蔣某,劉某以拉人參與賭博賺取提成的方式獲利。至案發(fā),劉某涉案賭資金額191234元,獲利27753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劉某經與公安機關聯系后自動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通過微信組織“親友圈”在“閑逸平臺”進行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至三萬元。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蔣某、王某、雷某的證言、電子數據、書證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劉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小。2.被告人劉某自動投案后主動坦白罪行,并自愿認罪。3.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劉某積極退還違法所得、認繳罰金,建議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的家屬為劉某退贓款至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法院27753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偶犯、自動投案后主動坦白罪行、自愿認罪、退還違法所得、認繳罰金,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27753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殷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佳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