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洪江人民法院
案號:(2020)湘1291刑初4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11-09
審理經(jīng)過
懷化市洪江人民檢察院以懷洪檢刑檢刑訴[2020]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肀景?。在審理過程中,本院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qū)徖?,遂?020年10月12日決定將本案由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審理期限從決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2020年11月9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化市洪江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靈小玉、書記員向芝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懷化市洪江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9年12月12日20時許至2019年12月13日2時許,被告人楊某組織劉某1、胡某1、王某、向某等人在懷化市洪江區(qū)××最大包廂內(nèi),以“打三公”(打底10元,賭注無上限,發(fā)三張撲克牌比大?。┑男问竭M行賭博,李某均(不起訴,下同)、被告人楊某等人抽頭漁利現(xiàn)金人民幣14000元(人民幣,下同),除去租賃場地費用及抽頭分紅開支,被告人楊某獲利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李某均獲利約現(xiàn)金人民幣300元。
2、2019年12月11日、12月13日、12月15日晚,被告人楊某三次組織多人在懷化市洪江區(qū)××村小賣部旁門面,以“打三公”(打底10元,賭注無上限,發(fā)三張撲克牌比大小)的形式進行賭博,賭資數(shù)額累計5余萬元,楊某獲利11000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如下證據(jù):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楊某的戶籍證明、通話詳單等書證;2、證人李某均、胡某1、劉某1、黃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和辯解;4、指認、辨認筆錄。
懷化市洪江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租賃場地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多人聚眾賭博、開設(shè)賭場抽頭漁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楊某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楊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特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開庭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guān)當庭變更量刑建議,建議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罪名、犯罪事實及當庭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晚、2019年12月12日20時許至次日2時許、2019年12月13日晚、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楊某先后四次組織劉某1、王某、胡某1、李某均、黃某、向某、明某、唐某等人分別在懷化市洪江區(qū)××村小賣部內(nèi)、懷化市洪江區(qū)××最大包廂內(nèi),以“打三公”(最低打底10元,賭注無上限,發(fā)三張撲克牌比大?。┑男问竭M行賭博,被告人楊某亦參與賭博,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20人以上。其中,2019年12月12日,在懷化市洪江區(qū)××最大包廂內(nèi)賭博時,李某均、被告人楊某等人抽頭漁利共計14000元,2019年12月11日晚、2019年12月13日晚、2019年12月15日晚,在懷化市洪江區(qū)××村小賣部內(nèi)賭博時,被告人楊某通過賭博共贏取賭資110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楊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0000元。同時,本院依法委托懷化市洪江區(qū)司法局對被告人楊某是否適宜適用社區(qū)矯正進行社會調(diào)查評估,懷化市洪江區(qū)司法局經(jīng)社會調(diào)查評估,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出具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被告人楊某適用社區(qū)矯正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所居住的村有較大不良影響,不適合在懷化市洪江區(qū)××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控、辯雙方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jù)證明:
1、被告人楊某的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楊某作案時已年滿十八周歲及被告人楊某的其他身份信息。
2、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本案的受、立案經(jīng)過。
3、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楊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抓獲到案的經(jīng)過。
4、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電話號碼為181××××4489機主信息及2019年11月份以來通話詳單、公民身份證號431281197612××××和公民身份證號431281196810××××在洪江區(qū)電信分公司的開戶信息及開戶號碼2019年11月份以來的通話詳單,證明被告人楊某與賭博人員手機聯(lián)系的通話記錄。
5、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楊某邀約多人在懷化市洪江區(qū)××村陳某開的茶館賭博“打三公”,賭博人員有被告人楊某、“胖妹”、“阿坨”等人,被告人楊某一共在陳某的茶館里打了兩三天“三公”,被告人楊某有一次在陳某的茶館里“打三公”給了陳某300元用于購買4包芙蓉王香煙、6瓶紅牛等物品,第二次楊某給了陳某150元用于臺桌費,這些錢是被告人楊某抽水抽出來的。
6、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有一伙人來過劉某2和其老公陳某的茶館賭博,他們給了陳某300元錢、幾瓶紅牛和幾包芙蓉王煙作為衛(wèi)生費,茶館劉某2不怎么管,平時都是其老公陳某在管理。
7、證人雷某的證言,證明懷化市洪江區(qū)××村××岔路口小賣部茶館有人打麻將、跑胡子和“打三公”。
8、證人唐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15日晚上,唐某到懷化市洪江區(qū)××村××岔路口小賣部旁邊的小房子里,看到楊某、“蘭明”、劉某1以及一名年輕男子還有洪高村村民在賭博“打三公”,唐某也參與了,輸了300元,有一名年輕男子輸了有一萬多元錢,該男子輸了就到楊某和“蘭明”那里借錢,具體多少唐某不知道。2019年12月16日晚上,唐某再次到洪高村三岔路口小賣部旁邊的小房子里,當時沒人賭博,唐某就和小賣部老板聊天,過了一會看到楊某、“蘭明”、劉某1、“毛毛”以及上次輸錢的年輕男子陸續(xù)來了,后面“金彪”帶著兩個懷化口音的男子來了,之后他們就在小賣部旁邊的小房子里開賭局“打三公”,唐某看他們抽水抽的多就沒有玩,期間,“金彪”帶來的兩個懷化口音的男子贏了很多錢,輸錢的依舊是上次那名年輕男子,輸了有一萬多元現(xiàn)金,輸錢后又向“蘭明”借了1萬元現(xiàn)金,向楊某借了3500元現(xiàn)金,唐某玩到22時左右就離開了。兩次賭博組織者都是楊某,第一次沒有抽水,第二次有抽水,是“蘭明”在抽水。
9、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明胡某2聽楊擁華說楊某組織其兒子胡某1等人在懷化市洪江區(qū)××和懷化市洪江區(qū)××村茶館“打三公”賭博,胡某1輸了16萬元左右。
10、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王某曾用名為王強,2019年12月11日、12月12日,王某、胡某1、明某、楊某、“矮子”、“阿坨”等人在懷化市洪江區(qū)××村、欣達食府賭博,賭博方式是“打三公”,最低打底10元,無上限,王某共計輸了2萬元現(xiàn)金,兩次賭博的組織者為楊某,第一天大概抽了7、8千元的水,第二天大概抽了2萬元的水。
11、證人胡某1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11日、12日、13日、15日、16日,王某、胡某1、楊某、“阿坨”、“矮子”、明某、“毛毛”、“胖妹”、“蘭明”等人在懷化市洪江區(qū)××村、欣達食府“打三公”賭博,胡某1共計輸了10萬元左右,賭博組織者為楊某。
視頻截圖辨認筆錄,證明證人胡某1能辨認出視頻截圖中,2019年12月13日晚喊胡某1去懷化市洪江區(qū)××村小賣部“打三公”賭博的楊某以及參與賭博的“胖妹”和抽水的“蘭明”。
12、證人明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中旬,王某、胡某1、明某、楊某、“矮子”、“阿坨”、“蘭明”等人在懷化市洪江區(qū)××村、欣達食府“打三公”賭博,明某共計輸了3.8萬元左右,賭博組織者為楊某。
視頻截圖辨認筆錄,證明證人明某能辨認出視頻截圖中,2019年12月13日晚喊明某去懷化市洪江區(qū)××村小賣部“打三公”賭博的楊某以及參與賭博和抽水的“蘭明”。
13、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中旬,劉某1參與了4次賭博,賭博方式是“打三公”,賭博組織者為楊某,賭博地點是懷化市洪江區(qū)××村小賣部和懷化市洪江區(qū)××,第一次參加賭博的有劉某1、楊某、兩個年輕人和一個當?shù)氐睦掀牌?,第二次在欣達食府二樓一個最大的包廂賭博,參加的人有楊某、三個年輕男子、“矮子”、劉某1和“毛毛”,第三次在洪高村村口小賣部,參加“打三公”的有楊某、“蘭明”、唐某、一名年輕男子、劉某1和一些洪高村的村民,第四次在洪高村村口小賣部“打三公”賭博,參加的人有楊某、“蘭明”、唐某、一個年輕男子、還有三個懷化來的男子、劉某1和一些洪高村的村民,劉某1在洪高村賭博一共贏了2000多元,洪高村賭博楊某抽水10元到50元不等,劉某1在欣達食府賭博贏了4000多元,楊某、“矮子”、“毛毛”抽水,場地負責也是楊某、“矮子”、“毛毛”。
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證人劉某1能指認出其在懷化市洪江區(qū)××參與“打三公”賭博的地點。
辨認筆錄,證明證人劉某1能辨認出參與“打三公”賭博的“蘭明”(即蘭凱文)、“向矮子”(即向某)、唐某、“毛毛”(即李某均)、“年輕男子”(即胡某1)及參與和組織賭博的被告人楊某。
14、證人黃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份的一天,黃某和女朋友向小平、“矮子”(向某)三人在欣達食府最里面包房吃飯,“矮子”接到楊某電話喊他打牌,“矮子”就要楊某來欣達食府,大概晚上8點多,楊某帶著兩個人到了吃飯包房,接著楊某、“矮子”和那兩個男子打起“三公”來了,過了不久,“阿坨”、“毛毛”陸續(xù)來了直接參與“打三公”,黃某沒有參與,晚上11點多鐘就離開了,現(xiàn)場有人抽水,剛開始楊某叫黃某幫忙抽水,半小時后“毛毛”負責抽水,之后是楊某抽水,全場輸贏兩三萬應(yīng)該有,具體數(shù)額不清楚,“矮子”告知黃某楊某付了1000元場地費,黃某抽水沒有獲得好處費。
15、證人向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12日,向某、向小平、黃某在欣達食府吃飯,楊某打電話給向某邀約他打牌,之后,楊某帶了2、3個向某不認識的人到欣達食府來了,黃某說就到欣達食府打牌算了,然后黃某去和老板談,談好后就開始在欣達食府最大的包廂“打三公”,打了一會兒“毛毛”來了也和大家一起打,一直打到第二天凌晨1點多,賭博下注10元起,賭注無上限,向某輸了1000元,在欣達食府“打三公”楊某在抽水。
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證人向某能指認出其在懷化市洪江區(qū)××參與“打三公”賭博的地點。
辨認筆錄,證明證人向某能辨認出參與“打三公”賭博的“阿坨”(即劉某1)、“毛毛”(即李某均)及參與賭博并抽水的被告人楊某。
16、證人李某均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12日楊某組織人在懷化市洪江區(qū)××賭博“打三公”,現(xiàn)場有人抽水,李某均到達現(xiàn)場的時候已經(jīng)有十幾個人在“打三公”了,“矮子”當時也在“打三公”,“滿仔”也在,“滿仔”看見李某均來了就叫李某均幫忙抽水,李某均就抽了兩鋪水,每鋪抽了50元,一共100元用來買煙買檳榔了,后來李某均就沒有抽水了,李某均也去下注了,李某均總共下了十多鋪,每鋪下二三百元,贏了4000多元,當時與李某均一起下注的還有楊某、“矮子”、王某、“滿仔”、“阿坨”、胡某1,還有幾個會同黃茅的李某均不認識,賭局是楊某組織的。
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證人李某均能指認出其在懷化市洪江區(qū)××參與“打三公”賭博的地點。
辨認筆錄,證明證人李某均能辨認出組織“打三公”賭博的被告人楊某、參與賭博并抽水的“矮子”(即向某)和參與賭博的“阿坨”(即劉某1)。
17、證人鄧某的證言,證明鄧某是欣達食府的老板之一,負責日常管理,2019年12月份具體哪一天不記得了,向小平等人在欣達食府最大包房吃飯,并要求在最大包房打牌,鄧某同意了,之后陸續(xù)有人進入包廂,第二天凌晨2點,鄧某收到放在服務(wù)臺的1000元現(xiàn)金。
辨認筆錄,證明證人鄧某能辨認出向小平。
18、證人曾某的證言,證明曾某是欣達食府的股東之一,負責賬目管理,2019年12月的一天21時左右,具體時間不記得了,曾某核對當天的經(jīng)營情況時,發(fā)現(xiàn)最大的VIP包廂除了飲食消費,還有一筆額外消費,經(jīng)詢問欣達食府的另一老板雷忠華,雷忠華說是有人在里面打牌的消費,但具體打什么牌曾某不知道。
19、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1)2019年12月11日晚上,楊某組織胡某1、“阿坨”、王強及洪江區(qū)洪高村的村民陳中一起共5人在洪高村小賣部里賭博打“三公”,楊某贏了7000元,胡某1輸了7000至8000元,王強輸贏情況楊某不知道,陳中輸了幾千元,“阿坨”贏了,具體多少楊某不知道;(2)2019年12月12日晚上,楊某組織胡某1、王強、一個姓明的人在洪江區(qū)××最大包廂賭博“打三公”,參加賭博的還有“矮子”、“毛毛”、“阿坨”、“滿仔”,打牌之前楊某就和“矮子”說好了,楊某管胡某1這邊的人,“矮子”管“毛毛”、“阿坨”、“滿仔”,抽水的錢平分,楊某負責拿錢,“矮子”、“毛毛”、“滿仔”抽水,共計抽水14000元現(xiàn)金人民幣,后交了場地費1000元,剩下的楊某給了“矮子”6500元,散場后,楊某和胡某1說抽水的錢楊某和胡某1平分,胡某1這天晚上借了楊某10000元,楊某就給胡某1抵了3000元的賬,楊某這天輸了8000元,“矮子”輸了2000元左右,胡某1輸了2萬多元;(3)2019年12月13日晚上,楊某組織胡某1、“蘭明”、“阿坨”、“胖妹”、姓明的男子在洪高村小賣部旁的門面賭博“打三公”,這一次楊某贏了2000多元,其他人輸贏楊某不知道;(4)2019年12月15日晚上,楊某組織胡某1、“蘭明”、“阿坨”、“胖妹”在洪高村小賣部旁邊的門面賭博“打三公”,這一次楊某又贏了2000多元,其他人輸贏楊某不知道;(5)四次賭博“打三公”都是最低下注10元,無上限,在洪高村小賣鋪三次“打三公”楊某都沒有抽水。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被告人楊某能指認出其在懷化市洪江區(qū)××組織多人賭博“打三公”的地點。
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楊某能辨認出參與“打三公”賭博的“阿坨”(即劉某1)、“毛毛”(即李某均)、“矮子”(即向某)、“滿仔”(即黃某)和胡某1。
20、提取筆錄,證明:(1)胡某1與王某、“阿坨”、被告人楊某等人就賭博相互交流及借款的情況;(2)明某于2019年12月18日通過微信償還“蘭明”、被告人楊某各3000元賭債的情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行為構(gòu)成賭博罪。經(jīng)查,組織、招糾引多人進行賭博系被告人楊某臨時糾集,賭博場所具有臨時性,不具有開設(shè)賭場的經(jīng)營性等特征,故被告人楊某的行為不符合開設(shè)賭場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應(yīng)以賭博罪對被告人楊某定罪處罰。本案公訴機關(guān)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指控被告人楊某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定性不當,應(yīng)予糾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當庭提出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所得的14000元抽頭漁利款及賭博贏取的11000元賭資,均系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對被告人楊某抽頭漁利所得的14000元及賭博贏取的11000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鄧建國
審判員楊懷
審判員朱彩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