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閩0211刑初89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7-29
審理經(jīng)過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集檢一部刑訴(2019)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1、**化、袁某3、張某某4、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李某某8、林某某9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石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1、**化、袁某3、張某某4、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李某某8、林某某9及辯護人李琳琳、許麗玉、吳小紅、盧長昌、徐德文、吳富彬、涂萍萍、王祥珍、陳佳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7月20日至8月13日間,被告人黃某某1、**化、袁某3、張某某4、王某某5、李某某6,以營利為目的,租賃廈門市集美區(qū)僑英街道兌山下某社XX號一樓大廳作為賭博場所,提供撲克牌,骰子等賭具,以一莊三閑玩撲克牌比點數(shù)大小的方式在該處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獲利共同參與分紅,該賭場每日參與賭博人員十余名。被告人林某某7受雇在賭場內(nèi)負責向參賭人員抽頭,并領取每日人民幣200至300元不等的工資;被告人李某某8、林某某9明知被告人李某某6等人開設賭場,仍將廈門市集美區(qū)兌山下某社XX號一樓大廳出租給被告人李某某6等人開設賭場,并每日收取人民幣500元的租金。
2019年8月3日22時許,公安機關沖擊該賭場時,抓獲被告人**化、袁某3、張某某4、王某某5、林某某7及蔣某、黃某1等數(shù)名參賭人員,繳獲撲克牌、骰子等賭具及賭資人民幣16050元(其中7680元已由公安機關收繳);被告人黃某某1、李某某6分別于2019年8月19日、9月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李某某8、林某某9于2019年8月15日在廈門市集美區(qū)兌山下某社XX號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被告人黃某某1、**化、袁某3、張某某4、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李某某8、林某某9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黃某某1、**化、袁某3、張某某4、王某某5、李某某6、李某某8、林某某9能夠主動向本院退繳非法所得贓款共計人民幣457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1、**化、袁某3、張某某4、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李某某8、林某某9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公安機關制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收繳物品清單、證據(jù)保全清單、本院的制作、開具的票據(jù)、(2018)閩0211刑初398號刑事判決書及福建省泉州監(jiān)獄的罪犯檔案資料、證人蔣某、黃某1、吳某、黃某2、張某、曾某、銀某的證言、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1、**化、袁某3、張某某4、王某某5、李某某6為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用具供他人賭博,系賭場的組織經(jīng)營者;被告人林某某7受雇在賭場負責賭場抽水,并每日領取工資;被告人李某某8、林某某9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賭博場所,九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7、李某某8、林某某9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1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某1、李某某6均系自首,被告人**化、袁某3、張某某4、王某某5、林某某7、李某某8、林某某9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1、**化、袁某3、張某某4、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李某某8、林某某9能夠自愿退繳非法所得贓款,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決定對被告人**化、袁某3、張某某4、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李某某8、林某某9適用緩刑。本案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理由充分,均可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黃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
二、被告人**化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
三、被告人袁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
四、被告人張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五、被告人王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六、被告人李某某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七、被告人林某某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八、被告人李某某8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九、被告人林某某9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十、暫存本院的錢款人民幣54070元予以沒收。暫扣于公安機關的賭具撲克牌40張、賭具骰子3個、賭具碗1個、圓桌1張予以沒收。暫扣于公安機關的vivoS1手機1部發(fā)還被告人袁某3。暫扣于公安機關的iPhoneX手機1部發(fā)還被告人王某某5。暫扣于公安機關的oppoA5手機2部分別發(fā)還被告人**化、林某某7。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顯春
人民陪審員杜曉忠
人民陪審員莊惠環(huán)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宇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