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蒼南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327刑初51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7-29
審理經過
蒼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蒼檢一部刑訴〔2020〕17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石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蒼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萬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1、石某某2,辯護人郭浩、陳小春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蒼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4月份開始,被告人陳某某1組建賭博群,組織群里賭博人員利用“一起玩溫州麻將”APP游戲平臺進行靈溪麻將等形式賭博并從中抽取頭薪。2019年7月份,被告人石某某2受被告人陳某某1雇傭在賭博群內擔任管理員,并領取工資報酬。2019年12月左右,該賭博群被查封。2020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1繼續(xù)組建其他賭博群,組織群里賭博人員以上述同樣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人石某某2繼續(xù)在該賭博群內擔任管理員,直至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1組建賭博群內每日參賭人數至少80人以上,從中抽取頭薪29萬余元,其中被告人石某某2幫忙負責收取的頭薪為16萬余元,被告人石某某2從中非法獲利2萬元。為證明指控之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并據此認為,二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結伙在網絡上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某2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被告人石某某2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并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1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本院對被告人陳某某1、石某某2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二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陳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對本案指控的事實和定性沒有異議。但被告人陳某某1認罪認罰,系初犯,希望對陳某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石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對本案指控的罪名和定性沒有異議。但被告人石某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系從犯,且認罪認罰,希望法庭予以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9年3、4月份開始,被告人陳某某1在“閑聊”軟件上組建“紫氣東來①咖”賭博群,組織群里賭博人員利用“一起玩溫州麻將”APP游戲平臺進行靈溪麻將等形式賭博并從中抽取頭薪。2019年7月份,被告人石某某2受被告人陳某某1雇傭在該“閑聊”賭博群內擔任管理員,負責幫忙管理群內秩序、收取頭薪、交接賭博款,并領取工資報酬。2019年12月左右,該“閑聊”賭博群被查封。2020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1繼續(xù)通過“默往”軟件組建“紫氣誠信”、“紫氣東來”、“精英⑤塊起”等賭博群,組織群里賭博人員以上述同樣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人石某某2繼續(xù)在該賭博群內擔任管理員,負責管理群內秩序、收取頭薪、交接賭博款等,直至2020年3月“默往”軟件被查封。期間,被告人陳某某1組建的“閑聊”、“默往”軟件上的賭博群內,每日參賭人數至少80人以上;被告人陳某某1從中抽取頭薪29萬余元,其中被告人石某某2幫忙負責收取的頭薪為16萬余元,被告人石某某2從中非法獲利2萬元。
因被告人陳某某1、石某某2均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二被告人從寬判處,二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林某、肖某、陳某1、盧某、余某、陳某2的證言,辨認筆錄、搜查筆錄、陳某某1、石某某2、林某的手機檢查筆錄、刑事提取筆錄,陳某某1和石某某2閑聊、微信、支付寶賬戶信息,受案登記表、扣押清單、調取證據清單、前科材料,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石某某2以營利為目的,結伙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某2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石某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鑒于被告人石某某2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從犯,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陳某某1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石某某2減輕處罰,并均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要求對二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石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暫扣于蒼南縣公安局的作案工具4部手機(被告人陳某某1青色華為手機1部、石某某2的黑色Redmi5plus手機、紅色OPPO手機、藍色VIVO手機各1部),均予以沒收。
四、責令被告人陳某某1、石某某2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7萬元、2萬元,均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春雪
人民陪審員夏素棣
人民陪審員潘松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聲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