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漳平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閩0881刑初15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7-20
審理經(jīng)過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檢一刑訴〔2020〕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1、陳某某2、陳某某3、鄧某某4、林某某5、賴某某6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明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1、陳某某2、陳某某3、鄧某某4、林某某5、賴某某6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劉某某1受雇于“雪狼”(身份不詳)為其招人進入賭博群進行虛假投注,吸引真實玩家進行投注。被告人劉某某1租用被告人陳某某2位于漳平市子,先后邀集被告人陳某某2、陳某某3、林某某5、賴某某6、鄧某某4及王某、劉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諾亞傳奇”牛牛微信賭博群里虛假投注,搶紅包做托,營造多人參與賭博的氣氛,以吸引米某等更多玩家參與。其中,被告人劉某某1負責聯(lián)系“諾亞傳奇”牛牛賭博微信群管理人員、提供手機和微信號、安排分工;被告人陳某某2負責登錄微信賬號、提供飲食;被告人陳某某3、林某某5、賴某某6、鄧某某4及王某等人負責操作手機在“諾亞傳奇”牛牛賭博微信群內(nèi)虛假投注、搶紅包做托,并將搶到的紅包金額轉(zhuǎn)入被告人劉某某1使用的“繁華”微信賬號。2018年5月17日,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查獲該窩點,并扣押了88部作案手機。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劉某某1在永春縣被抓獲。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陳某某2在漳平市被抓獲。2019年7月11日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1帶領(lǐng)被告人陳某某3、鄧某某4、賴某某6、林某某5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15日,漳平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劉某某1違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陳某某2違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鄧某某4違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林某某5違法所得4600元、被告人陳某某38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劉某某1、陳某某2、陳某某3、鄧某某4、林某某5、賴某某6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guān)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公訴機關(guān)據(jù)此提出以被告人劉某某1、陳某某2、陳某某3、鄧某某4、林某某5、賴某某6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陳某某2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陳某某3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鄧某某4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林某某5、賴某某6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1、陳某某2、陳某某3、鄧某某4、林臻、賴某某6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米某、游某、鄧某、何某、劉某等人的證言;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辨認筆錄、辨認照片、搜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微信聊天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暫扣財物收據(jù)、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9)閩0881刑初286號刑事判決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物證、書證,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被告人劉某某1、陳某某2、陳某某3、鄧某某4、林某某5、賴某某6的戶籍證明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guān)法律文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陳某某2、陳某某3、鄧某某4、林某某5、賴某某6伙同他人為牟取利益,為他人建立的賭博微信群搶紅包做托,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應(yīng)當依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yīng)予支持。被告人劉某某1、陳某某2、陳某某3、鄧某某4、林某某5、賴某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1協(xié)助抓捕其他被告人,是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3、鄧某某4、林某某5、賴某某6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1、陳某某2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1、陳某某2、陳某某3、鄧某某4、林某某5、賴某某6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預(yù)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陳某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已預(yù)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陳某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已預(yù)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鄧某某4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預(yù)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林某某5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預(yù)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賴某某6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預(yù)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七、追繳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劉某某1非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陳某某2非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鄧某某4非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林某某5非法所得4600元、被告人陳某某3非法所得8000元,前述款項均由漳平市公安局負責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賴家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柯麗雅(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