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閩0302刑初25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7-08
審理經(jīng)過
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莆城檢一部刑訴[2020]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晉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陳偉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趙某某在莆田市城廂區(qū)處山頭開設(shè)賭場,向賭徒提供撲克牌以“天地杠”的方式進行賭博,按照每局賭注的3%抽水;雇請同案人楊祖芹、陳散英、陳清梅、劉加金、方建輝等人(另案處理)幫忙招攬賭徒,每次支付200元至6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不等的工資。該賭場開設(shè)90天,每天參賭人數(shù)三四十人,抽水3000元/天,共計抽水27萬元。
2019年3月至案發(fā)時,被告人趙某某與同案人蔡群芳、王驍、“喬峰”(均另案處理)合伙繼續(xù)在上述山頭采用同樣的方法開設(shè)賭場,分別占股40%、20%、20%、20%;并雇請同案人戴清武負責抽水,同案人周張寧負責發(fā)放夾子,同案人周玉庭(均另案處理)負責布置賭場、望風、引路等,同案人楊祖芹、陳散英、陳清梅、劉加金、方建輝等人幫忙招攬賭徒,每次支付200元至600元不等的工資。該賭場開設(shè)80天,每天參賭人數(shù)約五六十人,抽水6000元/天,共計抽水48萬元。期間,被告人趙某某還與同案人蔡群芳、王驍合伙在莆田市城廂區(qū)開設(shè)賭場用于夜場,分別占股30%、40%、30%,并雇請同案人戴清武、陳清梅等人幫忙。該賭場開設(shè)七天,每天參賭人數(shù)約三四十人,抽水5000元/天,共計抽水3.5萬元。
至案發(fā)時,同案人戴清武非法獲利108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獲利0元;同案人周張寧非法獲利52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獲利2400元;同案人楊祖芹非法獲利392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獲利16700元;同案人陳散英非法獲利383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獲利15800元;同案人陳清梅非法獲利532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獲利27000元;同案人劉加金非法獲利445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獲利17600元;同案人方建輝非法獲利171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獲利14400元;同案人周玉庭非法獲利70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獲利0元;上述獲利共計2153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獲利共計93900元,3月份至案發(fā)獲利共計121400元。
2019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城廂區(qū)處山頭賭場內(nèi)抓獲同案人戴清武、周張寧及參賭人員等七十余人,現(xiàn)場扣押賭資共計716160元及OPPO牌藍色手機、VIVO牌金色手機、VIVO牌白色手機、華為榮耀牌紅色手機、蘋果牌黑色手機各一部、撲克牌3副、骰子8個、夾子48個、貼紙3張等財物。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趙某某在城廂區(qū)附近被公安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阮某、劉某1、楊某、劉某2、黃某、吳某、嚴某等72人證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xiàn)場照片、銀行現(xiàn)金存款回單,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及聊天記錄截圖,辨認筆錄及照片,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破案報告書,強制措施及同案人蔡群芳、戴清武、周張寧、周玉庭、楊祖芹、陳散英、陳清梅、劉加金、方建輝及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人趙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趙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幅度內(nèi)量刑,并處罰金。同案人周張寧向本院退出贓款5200元、同案人楊祖芹向本院退出贓款39200元、同案人陳散英向本院退出贓款38300元、同案人陳清梅向本院退出贓款53200元、同案人劉加金向本院退出贓款44500元、同案人方建輝向本院退出贓款17100元。本案扣押的財物已由另案處理。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同案人共同開設(shè)場所供他人賭博,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78.5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數(shù)額不當部分予以糾正。被告人趙某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且認罪等具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本案抽頭漁利數(shù)額雖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84.5萬余元調(diào)整為78.5萬元,但相關(guān)量刑仍在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幅度內(nèi),故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意見予以采納。
因已查清同案人獲利共計215300元,其中2019年3月之前的獲利共計93900元,3月份至案發(fā)獲利共計121400元;故被告人趙某某對2019年3月前的其他獲利176100元(270000元-93900元)承擔退出責任,對2019年3月后的其他獲利393600元(515000元-121400元)與同案人蔡群芳等人承擔共同退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趙某某單獨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七萬六千一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責令被告人趙某某及同案人蔡群芳等人共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九萬三千六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柯清廉
人民陪審員陳鴻
人民陪審員何麗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林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