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津0116刑初56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9-11
審理經(jīng)過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二部刑訴[2020]2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杜某某2、陳某某3、薛某某4、韓某某5、郭某某6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吳慶強、助理檢察官李國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1、杜某某2、陳某某3、薛某某4、韓某某5、郭某某6及其被告人王某某1、杜某某2、陳某某3、薛某某4、韓某某5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2間,薛靜(另案處理)為非法牟利,指使陳軍(另案處理)組織周大偉、張?zhí)m柱(均另案處理)及被告人王某某1、韓某某5、杜某某2、陳某某3、薛某某4、郭某某6等人先后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富祥8號快捷酒店、貽成尚北小區(qū)居民樓17棟101號、天津市××新區(qū)北塘碼頭沙場售票二層小樓(沙場)、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創(chuàng)業(yè)村附近電廠對面的一個工地平房院內(nèi)(電廠)、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森林公園南側(cè)京津高速橋下一農(nóng)場院內(nèi)(狗場)、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泰豐路楓景園別墅50號等地以推牌九、用撲克牌推“三倍鍋”等形式進行賭博。其中,被告人王某某1積極聯(lián)系、提供賭博場地,親自或指使他人為賭場撐局坐門,并抽水獲利;被告人杜某某2積極為賭場提供賭博場地,并為賭場放風,從中獲利;被告人陳某某3積極為賭場提供賭博場地,并為賭場撐局坐門;被告人薛某某4積極為賭場撐局坐門,并以所獲賭局的水錢償還其所借高利貸;被告人韓某某5積極為賭場撐局坐門,并以所獲賭局的水錢充抵其所借高利貸利息;被告人郭某某6積極為賭場撐局坐門,并以所獲賭局的水錢充抵其所借高利貸利息。通過開設(shè)賭場,薛靜等人共非法贏利80余萬元。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2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3、薛某某4、韓某某5、郭某某6均被抓獲歸案。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證人證言、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杜某某2、陳某某3、薛某某4、韓某某5、郭某某6的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1、杜某某2、薛某某4、郭某某6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間量刑,對被告人陳某某3、韓某某5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間量刑。
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被告人王某某1的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適用緩刑;被告人杜某某2的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杜某某2適用緩刑;被告人陳某某3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某某3的行為構(gòu)成賭博罪,但已超過追訴時效,不應(yīng)追究被告人陳某某3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5的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韓某某5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2間,薛靜(另案處理)為非法牟利,指使陳軍(另案處理)組織周大偉、張?zhí)m柱(均另案處理)及被告人王某某1、韓某某5、杜某某2、陳某某3、薛某某4、郭某某6等人先后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富祥8號快捷酒店、貽成尚北小區(qū)居民樓17棟101號、天津市××新區(qū)北塘碼頭沙場售票的二層小樓(沙場)、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創(chuàng)業(yè)村附近電廠對面的一個工地平房院內(nèi)(電廠)、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森林公園南側(cè)京津高速橋下一農(nóng)場院內(nèi)(狗場)、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泰豐路楓景園別墅50號等地以推牌九、用撲克牌推“三倍鍋”等形式進行賭博。其中,被告人王某某1積極聯(lián)系、提供賭博場地,親自或指使他人為賭場撐局坐門,并抽水獲利;被告人杜某某2積極為賭場提供賭博場地,為賭場放風,從中獲利;被告人陳某某3積極為賭場提供賭博場地,為賭場撐局坐門;被告人薛某某4積極為賭場撐局坐門,并以所獲賭局的水錢償還其所借高利貸;被告人韓某某5積極為賭場撐局坐門,并以所獲賭局的水錢充抵其所借高利貸利息;被告人郭某某6積極為賭場撐局坐門,并以所獲賭局的水錢充抵其所借高利貸利息。通過開設(shè)賭場,薛靜等人共非法贏利80余萬元。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2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后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3、薛某某4、韓某某5、郭某某6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3、薛某某4、韓某某5、郭某某6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杜某某2于2019年5月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2.證人鐘某的證言證實,其原系北塘派出所民警,2012年11月8日,其與民警共同在狗場抓獲賭局參賭人員,現(xiàn)場繳獲賭資120萬元左右,后將此案以治安案件進行了處理。
3.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證實,2012年天冷的時候,崔立娜找到我,說陳軍在貽成尚北開了一個賭局,缺一個占門的,勸我過去參與占門分水,我就同意了。賭局使用撲克牌采取“三倍鍋”的方式進行賭博,參與分水的有陳軍、薛某某4、張利軍、我,另外空著一門,誰坐門誰分水。在貽成尚北時陳某某3、“胖姐”、“老舅”在這個賭局占過門,他們?nèi)齻€肯定也分水錢了。因為警察抓賭,我們就把賭博的地點挪到狗場了。
4.杜某某2的供述證實,2012年5月份,我開始經(jīng)營貽成尚北的棋牌室,剛干了一周左右,陳軍找到我,要一起干,我就同意了。干了十多天就被人舉報了,這個牌局就遷到了沙場,有一天晚上邊防武警去查沙場的運沙船,我們以為是查我們的,就把這個賭場遷到了狗場。
5.被告人陳某某3的供述證實,賭局都是陳軍在經(jīng)營,薛靜是后臺老板,我在賭局里面占門,我是是2012年開始去的,最早牌局在塘沽北塘沙場一個集裝箱屋子里面,他們干了有幾個月,后來不知道什么原因搬貽成尚北小區(qū)一樓,開了幾個月后,牌局又搬到北塘電廠,之后又搬到了北塘高架橋下邊張忠山的狗場內(nèi),再之后就又去了歐美小鎮(zhèn)小區(qū)里面完了一段時間,還有我的租住的別墅××路上一個賓館。我占門的時候,“來生”、“胖姐”、“利軍”也占門。
6.被告人薛某某4的供述證實,在貽城尚北和沙場那的組織者有陳軍、張利軍、杜某某2和我。在狗場賭局時,組織者有陳軍、張利軍和我,王某某1也是狗場賭局的組織者,她聯(lián)系的狗場賭局的場地,她和陳軍商量過抽水的事。在電廠貨場那還是陳軍負責聯(lián)系人,場地也是陳軍找的,我、張利軍負責占門,陳某某3、韓某某5也負責占門,王某某1也去了。陳軍、張利軍、我是組織者,陳某某3、韓某某5、王某某1是不是組織者我不清楚。別墅那是陳某某3找的,那時我沒錢了,不參與組織賭局。狗場賭局被抓時,當時張利軍、利哥、小華在坐門,剛開始陳連和坐門了,玩了會兒就到了旁邊大炕上躺著輸液了。
7.被告人韓某某5的供述證實,2012年3月份左右,我開始在貽成尚北小區(qū)里面陳軍開設(shè)的賭場參與賭博,在這里玩了一個月左右的時候這個牌局就換地方了,后來換到了沙場還是富祥8號,這兩個地方前后順序我不記得了,我最后一個去的地方就是北塘的電廠的賭局。我沒有分紅,我輸沒錢的時候就跟陳軍借,如果陳軍沒有錢就讓我直接找“大偉”的小弟“凱子”拿,拿完錢陳軍還告訴“凱子”,我借的錢不能抽取利息,利息算在陳軍的身上。
8.被告人郭某某6的供述證實,賭局從貽成尚北小區(qū)搬走后,安磊找我,他說賭局挪到北塘附近的一個狗場里了并讓我去,我說手里沒有錢,他讓我去替他坐門賭博,他托我。我和安磊商定我替他坐門,他給我出錢,如果贏了,贏得錢我都拿走,本金還給他,水錢他拿走;如果我輸了,到時候還他本金就可以了。經(jīng)常坐門的有我、薛某某4、陳某某3、王某某1、張利軍,但是我印象里張利軍坐門的時候不多。
9.同案犯陳軍的供述證實,貽城尚北賭局搬到狗場之前,攢局的是我、張利軍、薛某某4、杜某某2,薛靜罩著賭局占股,當時薛俊才占一股;在狗場賭局攢局的有我、張利軍、薛某某4、王某某1,薛靜罩著賭局占股,到狗場賭局我自己沒有股份了,我那時純屬給薛靜打工領(lǐng)工資了。電廠賭局和北塘菜市場賭局,攢局的是我、張利軍、薛某某4,有沒有王某某1我有點記不清了,電廠貨場和北塘菜市場平房是薛靜的,薛靜罩著賭局占股,我給薛靜打工領(lǐng)工資。別墅賭局,攢局的是我、張利軍、陳某某3,有沒有薛某某4我想不起來了,別墅是陳某某3的,薛靜還是罩著賭局占股,我給薛靜打工領(lǐng)工資。郭某某6應(yīng)該是在狗場賭局出現(xiàn)的,他是在王某某1和我們合伙攢賭局時才出現(xiàn)在我們賭局的。郭某某6就是替王某某1占門。在狗場時,剛開始只按底鍋前十抽水時,我拿走水錢一半,這一半我和薛某某4、張利軍分;王某某1拿走另一半水錢,具體王某某1和郭某某6之間怎么分水錢我不清楚。狗場賭局后期,如果郭某某6坐門,他肯定分水錢。
10.同案犯張?zhí)m柱的供述證實2011年、2012年天冷時,我和薛俊才在福祥8號開設(shè)賭局的時,有一天薛靜給薛俊才打電話,想和我倆合伙開設(shè)這個賭局。薛靜就讓陳軍來和薛俊才談好后找的我,薛俊才說薛靜他們要帶人來這玩牌,用我倆的地方,水錢和我倆三七開,我就同意了。過了一兩天,陳軍就領(lǐng)著人來了,當時幾乎天天都能成局,大概持續(xù)了一個月左右。我記得當時經(jīng)常來賭博的有“長毛二哥”、“小斌”、“大鵬”,薛某某4、胖姐有時也來,當時經(jīng)常占門的也是這幾個人。
11.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其在貽成尚北17號樓一樓及沙某參與過賭博。
12.證人魏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經(jīng)過郭某某6的介紹到北塘創(chuàng)業(yè)村旁邊高架橋下面的一個狗場的賭局玩牌。狗場院外門口那有一輛紅色三廂轎車里坐著兩個放風的人,頭一次是郭某某6跟他們打招呼才讓我進去的。賭局門口有個防盜門,門里面也有人守著,也是郭某某6跟他們打招呼才讓我進去的。之后,我又去了一兩天,玩牌時占門的有陳某某3、郭某某6等人,每天參賭人員都有二十多人。警察抓賭時,郭某某6占一門,陳某某3輸液看我們玩了。我溜達著看的時候,有幾個便衣民警進入賭局里,其中一個民警拿著手槍表明民警身份之后,呵斥我們不要動,但是也有三四個人順窗戶跑了,剩下二十來人被控制住。當時我蹲在郭某某6旁邊,郭某某6就小聲跟我說“如果一會兒民警問誰占門玩牌了,你就算一個”,我說“我可不行,我家里孩子還小,我得回去”,郭某某6跟我說“沒事,咱有人,處理不了咱?!币驗槲抑霸谂凭稚辖柽^郭某某6的錢,覺得他開口求我了,我也不好駁他,再加上他說沒事,會有人出頭辦這件事,我也就同意了。民警問誰當時占門玩牌了,我和郭某某6、“小華”、“利軍”就站出來說是我們四個占門玩牌的,民警又問這個狗場是誰的,有一個老婆兒站出來說是她的,民警就把我們五個人帶到北塘派出所了。我們五個人在被關(guān)在一個房間里時,郭某某6看到薛靜來派出所了,就跟我們說“沒事了,薛靜來給咱們辦這個事了,咱肯定沒事了。”郭某某6說完這話過了大概一個來小時,民警挨個叫我們幾個出去在筆錄上簽字,筆錄里寫的什么我們都沒看,我們幾個都在各自的筆錄上簽完字之后就讓我們先回家了。我當晚好像是跟郭某某6一起在洗浴住的,轉(zhuǎn)天早八點,我們五個到北塘派出所門口集合,然后一起進去找昨天的民警,民警說每人罰款500元,郭某某6自己把我們這些人的錢都掏了,交完錢之后我們幾個就走了。
13.證人李某2的證實,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20時許,其在北塘狗場的賭局里被民警抓獲,參賭人員大約20余人,在北塘派出所登記了基本信息情況后,就讓其走了。
14.證人崔某的證言證實其在貽城尚北小區(qū)、電廠附近及狗場等處參與過賭博。
15.證人馬某的證言證實證實,2012年或2013年,在貽成尚北及狗場的賭局參賭。
本院認為
16.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陳某某3因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11年1月26日減刑釋放。被告人韓某某5因犯賭博罪于2011年5月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2011年6月10日刑滿釋放。被告人郭某某6因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以上證據(jù)的形式、來源合法,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杜某某2、陳某某3、薛某某4、韓某某5、郭某某6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郭某某6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再犯新罪,應(yīng)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準確,本院予以支持。刑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nèi)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應(yīng)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本案被告人的同案犯符合上述情形,故對被告人陳某某3的辯護人關(guān)于超出追訴時效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某某3積極參與并提供場所,屬于共同犯罪的參與者,符合開設(shè)賭場罪的犯罪構(gòu)成,故對被告人陳某某3的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陳某某3的行為構(gòu)成賭博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結(jié)合同案犯的量刑建議及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五被告人的辯護人關(guān)于量刑和適用緩刑等的合理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某某3、韓某某5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杜某某2、陳某某3、薛某某4、韓某某5、郭某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應(yīng)對六被告人減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3、薛某某4、韓某某5、郭某某6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又自愿認罪認罰,對六被告人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杜某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薛某某4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韓某某5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六、撤銷本院(2012)津塘刑初字第558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郭某某6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的緩刑部分。
七、被告人郭某某6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前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鄢?15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已繳納三萬元。)
八、責令被告人杜某某2退繳犯罪所得人民幣4000元,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慶波
人民陪審員陳長松
人民陪審員李國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董俞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