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開平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0783刑初36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31
審理經(jīng)過
開平市人民檢察院以開檢一部刑訴(2020)Z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秀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辯護人梁世興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開始,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位于開平市****辦事處星光田李坊六巷6號的房子二樓大廳內(nèi),提供自動麻將機、撲克牌等工具供人賭博,并由譚某攀幫其進行抽水,共抽頭漁利15000元。同月31日,公安人員在上述地點抓獲被告人梁某某,并現(xiàn)場查獲參賭人員胡某棠、司徒某子、譚某玲、馮某珍等人,繳獲自動麻將機一臺、監(jiān)控主機一臺等物品。破案后,被告人親屬將漁利15000元上交公安機關。
上述事實,被告人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胡某棠、司徒某子、譚某玲、馮某珍、譚某攀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徐某娥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物證照片,監(jiān)控視頻及截圖,扣押材料,抓獲經(jīng)過,戶籍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準確,證據(jù)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歸案后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主動交出犯罪所得,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犯罪工具和所得,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的犯罪所得15000元和犯罪工具手機1部、全自動麻將機1臺、視頻監(jiān)控主機1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扣押機關開平市公安局負責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梁玉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譚敏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