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綁架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開設賭場
案??號 (2020)湘刑申21號
楊某某、劉某某2:
你們因楊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綁架、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罪一案,不服桂陽縣人民法院(2012)桂法刑初字第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郴刑一終字第82號刑事判決以及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10刑申14號駁回申訴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訴。
經(jīng)審查,你們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本院決定對該案不予重新審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