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罪
案??號 (2020)蘇0723刑初448號
灌云縣人民檢察院以灌檢一部刑訴〔2020〕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20年10月13日本案經(jīng)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灌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及其辯護人李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灌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間,被告人楊**經(jīng)“楊某甲”(另案處理)介紹下載手機APP“萬利游戲”,并用其真實身份信息注冊用于賭博,該平臺里有14款賭博方式,且平臺里提供多種充值方式,通過無限發(fā)展下線的方式發(fā)展下線人員參賭,并以下線賭博人員的賭資流水總和獲取一定比例的傭金,經(jīng)查,被告人楊**賬號49×××78發(fā)展直屬下線36人,團隊人數(shù)2034人,非法獲取傭金人民幣117萬余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楊**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楊某乙證言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其系坦白,系初犯、偶犯,且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主觀惡意小,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楊**經(jīng)“楊某甲”(另案處理)介紹下載“萬利游戲”手機APP賭博平臺,為該平臺擔任代理發(fā)展下線,并按下線參賭人員賭資流水的一定比例獲取傭金。至2020年4月,被告人楊**發(fā)展直屬下線36人,團隊人數(shù)2034人,非法獲利人民幣117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楊**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灌云縣公安局從被告人楊**處扣押蘋果、vivo手機各一部。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被告人楊**的供述和辯解,證人王某、張某、楊某乙、申某等人證言,微信推廣截圖、聊天記錄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銀行卡流水信息,傭金領取記錄與綁定銀行卡取現(xiàn)記錄對照表,辨認筆錄,戶籍證明,發(fā)破案報告,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應予依法懲處,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其系坦白、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楊**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7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灌云縣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機,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 華
人民陪審員 孫千祝
人民陪審員 黃躍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張 鑫
書 記 員 唐艷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