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刑初24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公訴刑訴〔2020〕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1犯詐騙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周莉寧、代理檢察員孫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1及其辯護人朱胤丞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被告人郭某某1于2019年5月至8月期間,謊稱自己能夠辦理北京市小升初、幼升小擇校入學事宜,以收取辦理費用為由,在本市海淀區(qū)騙取梁某等人共計人民幣720余萬元。
被告人郭某某1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間,以幫助辦理到北京城市學院工作為由,在本市海淀區(qū)騙取智某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郭某某1騙取上述錢款后,用于公司經營、歸還個人債務、賭博及消費等。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某1退還梁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8萬元。被告人郭某某1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郭某某1犯詐騙罪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并提交了被告人郭某某1親自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為被告人郭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法庭審理期間,被告人郭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不持異議,并接受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郭某某1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郭某某1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親屬代其退賠被害人部分錢款;本案被害人亦存在過錯。綜上,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郭某某1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jù),郭某某1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郭某某1之父郭某出具的情況說明,擬證明案發(fā)后代郭某某1退賠人民幣8500元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郭某某1于2019年5月至8月期間,謊稱自己能夠辦理北京市小升初、幼升小擇校入學事宜,以收取辦理費用為由,在本市海淀區(qū)騙取梁某等16人共計人民幣729萬元,案發(fā)前退還梁某人民幣0.2萬元。
二、被告人郭某某1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間,以幫助辦理到北京城市學院工作為由,在本市海淀區(qū)騙取智某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郭某某1騙取上述錢款后即挪作他用,未用于辦理其承諾的事項,贓款已損失。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某1退還梁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8萬元,其親屬代其退賠人民幣8500元(以下未注明幣種均為人民幣)。
被告人郭某某1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辯護人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郭某某1的供述:其是北京明德大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一直做教育培訓工作。因為公司退之前學生的學費需要錢,其就想通過“小升初”的契機找需要辦子女上學的家長收一筆錢。2018年5月中旬,其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了相關信息,稱“身邊有2019年小升初的家長,如果想去人大附中、十一學??梢宰稍兾摇薄4撕箨懤m(xù)有學員家長推薦十幾位其他家長來咨詢此事,其告知他們自己能夠辦理,但需要相關費用,如果事情辦不成會全部退還。為此,其收了梁某56萬元、許某32萬元、黃某25萬元、張某145萬元、宋某50萬元、張某2130萬元、楊某25萬元、張某345萬元、吳某15萬元、繆某45萬元、白某45萬元、陳某160萬元、李某56萬元、徐某20萬元、華某50萬元、范某30萬元,其收錢后給部分家長寫了收條。其實際上沒有給別人辦理孩子上學的事,也沒有能力幫助別人的孩子進入其承諾的學校,后期有家長找其退錢,其退給了梁某16萬元,許某2萬元。此外,其還以幫忙推薦到北京城市學院行政崗位工作的名義,收取了智某20萬元,其也沒有幫助辦理此事。其收到上述被害人的錢款都用于賭博、退學費、償還個人欠款、日常消費等。其愿意用其父母代其退還的8500元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2.被害人梁某的陳述證明:其經朋友介紹添加了郭某某1的微信,郭某某1稱自己是大成語文培訓的負責人,一個學生的家長有關系可以讓其孩子進北京101學校,但要先給錢才能辦,只要給了錢到了時間節(jié)點就會給孩子發(fā)學校錄取通知單,拿著通知單就能去報到,如果不行的話隨時退錢。隨后其和郭某某1在海淀區(qū)京儀大酒店見面,郭某某1告知需要交50萬元的費用,2019年7月2日,其向郭某某1轉款35萬元,7月9日郭某某1又告知其可以辦理101中學重點班的名額,還需要21萬元,次日其將21萬元轉給了郭某某1,郭某某1出具了21萬元的收據(jù)。后事情沒有辦成,郭某某1于7月19日向其出具了退款56萬元的承諾書,當天退還給其0.2萬元,7月23日又退還其16萬元。之后郭某某1承諾的事情沒有辦成,剩余錢款也沒有退給其。
3.被害人張某3、徐某、吳某、繆某、白某、華某、范某、陳某1、許某、黃某、張某1、宋某、李某、張某2、楊某的陳述與被害人梁某的陳述基本一致,能夠證明上述被害人因子女上學一事被郭某某1詐騙的事實,被騙數(shù)額為張某345萬元、徐某20萬元、吳某15萬元、繆某45萬元、白某45萬元、華某50萬元、范某30萬元、陳某160萬元、許某32萬元、黃某25萬元、張某145萬元、宋某50萬元、李某56萬元、張某2130萬元、楊某25萬元。2019年8月6日,郭某某1退還許某2萬元。
4.被害人智某的陳述、智某與郭某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證明:其于2019年4月18日經過朋友介紹添加了郭某某1的微信,郭某某1告訴其自己是大成語文培訓的股東,認識北京城市學院里的一個領導,可以幫忙在北京城市學院解決一個行政工作的名額,需要交20萬元。其于2019年5月4日用支付寶向郭某某1轉款10萬元,5月29日用支付寶轉款5萬元,用中國建設銀行手機銀行轉款5萬元,共向郭某某1轉款20萬元,后事情一直未辦成,郭某某1亦未向其退還錢款。
5.證人何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北京新千年培訓學校教務,之前在北京明德大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郭某某1的岳母曹某,實際是郭某某1在操作運營。公司收的學費基本上都轉到了郭某某1的個人賬戶,之后是否轉到公司賬戶其不清楚,公戶一直是郭某某1在操作。
6.證人藺某的證言證明:其與郭某某1于2019年4月辦理的離婚手續(xù),此后郭某某1曾給其轉過10萬元,該筆錢款系之前郭某某1將其房產抵押,后還給其的欠款。
7.證人張某4的證言證明:郭某某1轉給其的錢款系發(fā)給其的工資。
8.證人陳某2的證言、公證書、協(xié)議等證明:郭某某1轉給其的錢款系給其交的房租。
9.被害人梁某、張某3、吳某、許某、宋某、等人與郭某某1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明:郭某某1以能夠幫助辦理上學為由收取被害人錢款的事實。
10.被害人梁某的通話記錄單,被害人許某、楊某與被告人郭某某1之間的通話錄音等證據(jù)證明:郭某某1與被害人通過電話聯(lián)系,并告知被害人可以辦理孩子上學但需要收取相關費用的事實。
11.被害人梁某等人手機轉賬記錄單、收據(jù)、欠條、承諾書、入學咨詢服務協(xié)議、銀行卡電子回單、轉賬匯款電子回單、微信賬單詳情、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銀行卡復印件、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賬記錄查詢單等證據(jù)證明:被害人梁某等人通過轉賬方式將錢款交予郭某某1,以及郭某某1確認收款的情況,錢款數(shù)額與各被害人的陳述和郭某某1的供述一致。
12.被告人郭某某1中國建設銀行卡、招商銀行卡、北京明德大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明:郭某某1收取被害人錢款并使用的情況。
13.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北京明德大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5日,法定代表人曹巧云,經營范圍教育咨詢等。
14.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民警通過撥打郭某某1手機存儲的“姚老師”的兩個電話號碼,其中一個對方稱不是“姚老師”,另一個號碼處于關機狀態(tài)。
15.公安機關出具的三份工作說明證明:因未能聯(lián)系到郭某某1轉款的人員及公司,故無法核實郭某某1向上述人員及公司的轉款情況。
16.案款收據(jù)、郭某某1之父郭某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郭某某1的親屬代郭某某1退賠8500元的情況。
17.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明:郭某某1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的情況。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到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到十四萬元,郭某某1在其辯護人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接受刑事處罰。
18.受案登記表、接處警記錄、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拘留證、拘留期限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等證明:郭某某1詐騙案立案及其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19.到案經過、公安機關出具的說明、被害人梁某提交的說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明:郭某某1的到案情況,郭某某1系被民警抓獲歸案。
20.郭某某1戶籍材料等證明:郭某某1的自然情況。
對于被告人郭某某1的辯護人所提郭某某1系自首,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郭某某1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到案經過、公安機關出具的說明、被害人梁某提交的說明、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明,郭某某1被抓獲前并不知曉梁某報警的情況,公安機關根據(jù)梁某提供的線索將郭某某1抓獲,郭某某1的行為不屬于自動投案,不符合我國刑法關于自首的規(guī)定。被告人郭某某1的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郭某某1的辯護人所提郭某某1的親屬代郭某某1退賠了被害人部分損失,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郭某某1的親屬在法庭審理期間僅退賠了8500元,退賠金額與給被害人造成的700余萬元損失相比差距巨大,無法實質性彌補被害人的損失。故郭某某1退賠贓款的行為雖應予肯定,但尚不足以單獨構成對其從輕處罰的條件,法庭將結合郭某某1的其他從輕處罰情節(jié)一并予以考慮。被告人郭某某1的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郭某某1的辯護人所提被害人主觀上亦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經查:郭某某1利用各被害人為子女急于尋求良好教育的心理,先是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了可以辦理上好學校的內容,后在被害人與其聯(lián)系時,又強調有辦理此事項的能力,并獲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基于對郭某某1的信任將錢款交予了郭某某1。此外,郭某某1以此名義實施詐騙,不僅使被害人的錢款遭受損失,亦可能因此導致被害人子女升學的延誤。被告人郭某某1的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1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郭某某1所犯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郭某某1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郭某某1的辯護人請求法庭對郭某某1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郭某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31年8月8日止。罰金限自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幣8500元按比例發(fā)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郭某某1繼續(xù)退賠(清單附后)。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陶煒
審 判 員 關芳
審 判 員 鮑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向黨
書 記 員 張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