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02刑初544號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西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19〕4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李某1的訴訟代理人郭敏、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汪鵬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2月,被告人高某從聯(lián)盟(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離職后,于同年9月至2018年2月間,利用曾在該公司任機票代理銷售業(yè)務(wù)員,熟悉機票銷售流程的便利,虛構(gòu)能夠購買特價國內(nèi)、國際機票的事實,組建“各種神仙各種飛”的微信群,在群內(nèi)發(fā)出各種特價機票的信息,在收取被害人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zhuǎn)賬的票款后,將少量票款轉(zhuǎn)賬給聯(lián)盟(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機票代理李某10、于某、王某7,用于支付機票定金,剩余大量票款用于個人消費支出,導(dǎo)致由于未補齊全額票款,機票作廢,被害人不能按期出行,造成實際經(jīng)濟損失。現(xiàn)有七十四名被害人報案,涉及1800余張機票,被騙機票款3572154元。被告人高某僅轉(zhuǎn)賬支付給該公司及機票代理員李某10、于某、王某7783016元,其余2789138元個人非法占有。被告人高某騙取七十四名被害人的具體經(jīng)濟損失分列如下:(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1.被害人趙某1被騙機票款7794元;2.被害人王某1被騙機票款251428元;3.被害人李某2被騙機票款582240元;4.被害人李某3被騙機票款108833元;5.被害人韓某1被騙機票款3600元;6.被害人李某4被騙機票款3198元;7.被害人田某1被騙機票款26600元;8.被害人何某1被騙機票款38576元;9.被害人李某5被騙機票款18391元;10.被害人馬某被騙機票款20198元;11.被害人丁某被騙機票款1099元;12.被害人李某6被騙機票款5397元;13.被害人包某被騙機票款5997元;14.被害人張某1被騙機票款11691元;15.被害人付某被騙機票款1699元;16.被害人郭某1被騙機票款4396元;17.被害人何某2被騙機票款7596元;18.被害人劉某1被騙機票款6495元;19.被害人李某7被騙機票款1699元;20.被害人仲某被騙機票款5196元;21.被害人沈某被騙機票款14097元;22.被害人師某被騙機票款6995元;23.被害人張某2被騙機票款30478元;24.被害人郭某2被騙機票款25797元;25.被害人龐某被騙機票款8000元;26.被害人信某被騙機票款3398元;27.被害人徐某1被騙機票款6295元;28.被害人殷某1被騙機票款6995元;29.被害人楊某1被騙機票款6495元;30.被害人連某被騙機票款23622元;31.被害人張某3被騙機票款5196元;32.被害人翟某被騙機票款10792元;33.被害人殷某2被騙機票款10194元;34.被害人劉某2被騙機票款4397元;35.被害人魏某1被騙機票款4797元;36.被害人周某1被騙機票款297113元;37.被害人路某被騙機票款6998元;38.被害人陳某1被騙機票款5397元;39.被害人祁某被騙機票款7596元;40.被害人章某被騙機票款122606元;41.被害人李某1被騙機票款420309元;42.被害人王某2被騙機票款3897元;43.被害人楊某2被騙機票款14394元;44.被害人王某3被騙機票款7794元;45.被害人衣某被騙機票款512683元;46.被害人劉某3被騙機票款132388元;47.被害人王某4被騙機票款5400元;48.被害人安靜被騙機票款46534元;49.被害人徐某2被騙機票款4800元;50.被害人孫某被騙機票款4797元;51.被害人趙某2被騙機票款10695元;52.被害人梁某被騙機票款291794元;53.被害人趙某3被騙機票款6597元;54.被害人陳某2被騙機票款5496元;55.被害人方某被騙機票款3998元;56.被害人王某5被騙機票款141542元;57.被害人盧某被騙機票款27275元;58.被害人李某8被騙機票款14394元;59.被害人王某6被騙機票款1599元;60.被害人查某被騙機票款3198元;61.被害人姚某被騙機票款120532元;62.被害人張某4被騙機票款5196元;63.被害人韓某2被騙機票款2598元;64.被害人田某2被騙機票款10292元;65.被害人郭某3被騙機票款6396元;66.被害人趙某4被騙機票款3598元;67.被害人高某被騙機票款5397元;68.被害人吳某被騙機票款6300元;69.被害人張某5被騙機票款5397元;70.被害人劉某4被騙機票款5397元;71.被害人袁某被騙機票款7196元;72.被害人魏某2被騙機票款3897元;73.被害人何某3被騙機票款3198元;74.被害人周某2被騙機票款7795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1月至2月間,以其丈夫張某6參與賭博或打架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需請托關(guān)系、繳納保釋金為名,向被害人借款,共騙取被害人趙某15000元、王某110000元、李某930000元、李某35000元、田某12000元、周某119000元、李某115000元、王某540000元,共計126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了相應(yīng)的證據(jù)材料。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犯罪數(shù)額巨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高某的刑事責(zé)任。鑒于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現(xiàn)已將全部贓款退還被害人并取得多數(shù)被害人的諒解,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提請法院對被告人高某依法判決。
被告人高某當庭辯解稱其將機票款全都轉(zhuǎn)給了航空公司的出票人王某7和于某,沒有詐騙200多萬元。她認可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
被告人高某的辯護人提出主要辯護意見為:1、公訴機關(guān)指控高某非法占有了278萬余元的事實是不清楚的,而高某提供的證據(jù)統(tǒng)計顯示涉案時段高某收到的357萬余元,交付給票務(wù)公司和王某7等票務(wù)人員321萬余元,可見其并非為了非法占有,第一起涉案事實和證據(jù)尚有待查明,高某獲取的差價金額也與檢察院指控存在巨大差距,故此高某售賣機票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詐騙犯罪;2、高某到案后即向公安機關(guān)如實做出了供述;3、高某已通過檢察機關(guān)向受害人全額退賠案款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4、高某在涉案行為前無前科,本次系初犯,并具有較好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還簽署了認罪具結(jié)書。建議法庭對高某從輕判決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1月至2月間,以其丈夫張某6參與賭博或打架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需請托關(guān)系、繳納保釋金為由向被害人借款,共騙取被害人趙某15000元、王某110000元、李某930000元、李某35000元、田某12000元、周某119000元、李某115000元、王某540000元,共計人民幣126000元。后被查獲。
上述事實,有控辯雙方提交的,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被害人趙某1被騙證據(jù)
1、被害人趙某1陳述,證明2018年2月3日高某以愛人因為賭博被抓需要籌錢撈人為由向其借款,她通過微信給高某轉(zhuǎn)賬了5000元。
2、雙方的微信聊天、轉(zhuǎn)賬記錄,證明2018年2月3日趙某1向高某微信轉(zhuǎn)賬5000元,用于高某所說的“撈人”事宜。
3、收條,證明趙某1收到高某的退賠款人民幣5000元,對高某表示諒解。
二、被害人王某1被騙證據(jù)
1、被害人王某1陳述,證明2018年2月7日高某以自己愛人因為賭博被抓需要籌錢撈人為由向其借款,他通過微信和支付寶給高某轉(zhuǎn)賬了10000元。后發(fā)現(xiàn)被騙了。
2、支付寶和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明王某1通過支付寶和微信向高某轉(zhuǎn)賬共計1萬元。
3、王某1與高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二人通過微信聊到高某的老公因賭博進公安局向其借款的事情。
4、收條,證明王某1收到高某的退賠款人民幣1萬元。
三、被害人李某9被騙證據(jù)
1、被害人李某9陳述,證明2018年2月3日高某以自己愛人因為賭博被抓需要保釋金為由向其借款,她通過微信給高某轉(zhuǎn)賬了30000元。后發(fā)現(xiàn)被騙了就來廠橋派出所報案。
2、李某9提供的支付寶和微信賬單,證明李某9通過微信借款給高某3萬元。
3、李某9與高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李某9與高某微信聊天內(nèi)容。
4、收條,證明李某9收到高某的退賠款人民幣3萬元。
四、被害人李某3被騙證據(jù)
1、被害人李某3陳述,證明2018年2月3日高某以自己愛人因為賭博被抓為由向其借款,她通過微信給高某轉(zhuǎn)賬了5000元。后發(fā)現(xiàn)被騙了就來報案。
2、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明李某3通過微信借款給高某5000元。
3、收條,證明李某3收到高某的退賠款人民幣5000元。
五、被害人田某1被騙證據(jù)
1、被害人田某1陳述,證明2018年2月3日高某以自己愛人因為打架被抓為由向其借款,她通過支付寶給高某轉(zhuǎn)賬了2000元。后發(fā)現(xiàn)被騙了就來報案。
2、雙方微信聊天和轉(zhuǎn)賬記錄,證明田某1與高某的聊天內(nèi)容。
3、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證明2018年2月3日田某1通過支付寶給高某轉(zhuǎn)賬2000元用于撈人。
4、收條,證明田某1收到高某的退賠款人民幣2000元,對高某表示諒解。
六、被害人周某1被騙證據(jù)
1、被害人周某1陳述,證明2018年2月2日高某以自己愛人賭博被抓為由向她借錢,她就給高某轉(zhuǎn)了19000元。
2、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明周某1于2018年1月份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給高某19000元用于賭博撈人。
3、收條,證明周某1收到高某的退賠款人民幣19000元,對高某表示諒解。
七、被害人李某1被騙證據(jù)
1、被害人李某1陳述,證明2018年2月2日晚上高某以自己愛人因為和別人玩牌被抓了為由向她借錢,她就借給了高某15000元。
2、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李某1與高某關(guān)于高某所稱其老公進去了要找人把他撈出來的內(nèi)容。
3、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證明2018年2月2日李某1支付寶轉(zhuǎn)賬給高某10000元和5000元,用于托人把高某的丈夫張某6從看守所釋放出來。
4、收條,證明李某1收到高某的退賠款人民幣15000元,對高某表示諒解。
八、被害人王某5被騙證據(jù)
1、被害人王某5陳述,證明2018年1月底高某稱一個客戶退了45張機票,讓她幫忙賣票并向她借錢處理剩下的票,并答應(yīng)第二天還錢她就通過交通銀行手機APP將4萬元人民幣分兩筆(第一筆3萬元,第二筆1萬元)打到了高某工商銀行的賬戶內(nèi)。結(jié)果第二天高某沒有還錢,后高某說其愛人賭博時被抓了需要4萬元撈人,又向她借錢,她說錢已經(jīng)都給高某沒有錢了,高某的老公是否因賭博被抓不清楚。
2、王某5交通銀行卡明細,證明王某5于2018年1月30日通過手機銀行轉(zhuǎn)賬4萬元(3萬和1萬)給高某。
3、收條,證明王某5收到高某的退賠款人民幣4萬元,對高某表示諒解。
九、其他證據(jù)
1、證人張某6證言,證明高某是他的愛人。2017年2月他因為賭博被行政拘留15日,高某知道此事。2017年4月后他沒有進過派出所,也沒有因為賭博的事情,公安機關(guān)找他要過保釋金。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他都在公司開車,什么事也沒出過,每天都回家。
2、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明,證明廠橋派出所民警對被告人高某居住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新太倉胡同56號進行搜查,并依法扣押高某所持有的化妝品、包、手機、工商銀行卡及建設(shè)銀行卡等財物的情況。
3、受案登記表,證明被害人衣某報案及公安機關(guān)受理的情況。
4、戶籍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高某的戶籍身份情況。
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廠橋派出所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8年2月8日該所接群眾報警稱在北京市西城區(qū)西樓巷19號有一女子涉嫌詐騙,民警立即趕至現(xiàn)場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將該女子控制,經(jīng)查該女子自稱叫高某,對其詐騙事實供認不諱,民警將高某口頭傳喚至派出所接受審查。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確實充分,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已構(gòu)成了詐騙罪,依法應(yīng)予以懲處。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成立,但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高某的第一起犯罪事實,由于被告人高某及辯護人當庭提交了高某已將收取被害人的機票款轉(zhuǎn)賬給聯(lián)盟(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該公司王某7等人的證據(jù)材料,目前指控該起犯罪事實的證據(jù)不足,對該起犯罪事實本院不予認定,對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人高某的辯解及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本院可酌予采納。鑒于被告人高某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能夠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能夠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可對被告人高某適用緩刑。據(jù)此,本院根據(jù)被告人高某認罪認罰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在案扣押贓證物予以變賣或發(fā)還(詳見贓證物處理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馬 越
人民陪審員 趙 云
人民陪審員 田雨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