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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122號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7-17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122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三部刑訴〔2019〕16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三部刑變訴〔2020〕2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對適用法律予以變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嬋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柳某某1及其辯護人李云飛、被告人張某某2及其辯護人潘振慶、鄭利昌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伙同佟某等人(另案處理),以中國農業(yè)科學院“國人健康聯盟”(系虛構的機構)的名義,虛構給已購買保健品的客戶退款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王某(女,87歲)人民幣94000元?,F涉案錢款均未起獲。

被告人張某某2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柳某某1于2019年9月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二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共同詐騙老年人財物,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2系從犯,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二被告人分別依法定罪處罰。

被告人柳某某1雖表示認罪,但辯稱其只是給張某幫忙賣保健品,不知道他們以退款的方式賣保健品,其只是安排工作、接待客戶、收錢。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認可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及罪名,但認定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沒有依據。被告人柳某某1以為公司賣保健品,認為賣保健品返利是推銷技巧,主觀惡性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沒有直接實施詐騙,只是幫助收錢;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無前科劣跡;建議法庭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2雖表示認罪認罰,但辯稱其認為是高價賣保健品,對指控的返利退款并不知情。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但不應適用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將詐騙老年人作為酌情從嚴懲處的情形。對詐騙方法或模式,被告人張某某2與其他被告人的認識并不一致。被告人張某某2所認為的詐騙方式是通過他們所謂的“專家老師”開會演講,夸大保健品的功效,從而讓被害人以高于市場正常價格購買大量產品,以達到非法獲取被害人財物的目的。被告人張某某2在本案中既不是策劃、組織者,也不是骨干成員,其只起到輔助作用,屬于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已退回違法所得彌補了被害人的損失,社會危險性、危害性均較小,建議法庭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伙同佟某(另案處理)等人使用假名字在北京中樂六星酒店以虛構的中國農業(yè)科學院國人健康聯盟的名義,虛構給被害人王某(女,1932年出生)退款的事實,在北京市海淀區(qū)等地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9.4萬元。

被告人張某某2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柳某某1于2019年9月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的家屬代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分別退賠人民幣6.4萬元、3萬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偵查機關依法收集和調取的下列證據材料:

1、被告人柳某某1的供述,證實2019年4月,老板張某讓其跟她通過會議的方式賣保健品,說這樣掙錢比較快,當時其沒正式工作、孩子要上學、手里缺錢,就同意了。為了籠絡業(yè)務員,張某讓其建一個微信群拉人進來,她把微信群命名為“同城交友”,她也往微信群里拉人,這個群大概拉了400人左右。建群后張某找了方莊附近的中樂六星酒店第40層,張某在群里發(fā)每天活動時間、地點等內容的消息讓業(yè)務員帶顧客過來參加活動,其也在群里發(fā)這些內容。顧客都是老人,每天業(yè)務員把顧客拉來后,其就招待顧客,業(yè)務員自己帶顧客,業(yè)務員和老師去和顧客談,主要就是老師給顧客看病,讓顧客買東西,只要顧客同意買保健品了,業(yè)務員就送顧客去家里拿錢,其一般就是給顧客寫收據。業(yè)務員從顧客那拿到錢后,第二天通過微信或現金方式把錢交給其,其再把錢給張某。一個顧客一般收3000元左右。老師都是張某找的,其不知道老師是不是醫(yī)生。每天都有四五個業(yè)務員帶顧客到中樂六星酒店。張某某2曾經是做保健品的,其就把他拉進了微信群,一般叫他張杰。其拉進群的業(yè)務員,由張某跟他們談怎么分錢,具體怎么分錢其不清楚。其不清楚顧客信息的來源。張某某2拉來的王某,張某某2跟其說這個顧客能買貨,其就給她安排了楊老師,讓楊老師去一個房間帶著張某某2跟王某聊,具體楊老師怎么跟王某聊的其不清楚。聊完后他們出來,楊老師告訴其要收王某五六萬,錢不是現場收的,是張某某2送王某回家拿的,第二天張某某2通過微信轉賬給了其,具體數額記不清了,張某某2把錢給其后其就給了張某。張某每個月給其開2萬元工資。張某不在時,其負責處理整個事情。2019年8月張某突然說“同城交友”微信群要解散,其就退群了,張某讓其把張某某2從群里踢了出去,具體原因其不知道。其把他踢出群后覺得沒必要留他微信好友就把他刪除了。其把跟這件事相關的轉賬記錄都刪除了。其在參與這件事時告訴他們自己叫柳茜。張某是老板,下面是講師童和楊,下面是會計和接待,也就是其,接待顧客時其自稱是接待負責人,再下來是業(yè)務員負責拉客戶。其跟顧客說這個組織是“國人健康聯盟”,所有講課的老師都可以現場自己編。最開始其不清楚這個組織在詐騙,因為張某一直宣稱是要返錢的,但其至今沒見過有返給過誰,其就知道這是一個打著“國人健康聯盟”旗號以國家分檔次給買保健品的人退錢為由的詐騙團伙,中間其和張某說過幾次要退出,因張某和其說不能走,其走了這個攤子就散了,說其比較穩(wěn)妥,她比較信任,且其離婚了自己帶著孩子,也需要生活來源,就沒有走,繼續(xù)留著和張某干。王某的信息不是其給張某某2的,2019年4月21日張某某2微信給其3.24萬元。組織出售的保健品有口服液、膠囊,是不是真的其不知道,張某負責采購。自2019年4月其入職后張某發(fā)給其約四五萬元工資。

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柳某某1辨認出佟某即為童主任。

2、被告人張某某2的供述,證實2019年過完年,其認識的叫劉倩的女子讓其帶顧客到她們那參加活動,其找不到顧客,劉倩就給其顧客的信息,其就給顧客打電話,這些顧客一般都是老年人,把他們約到方莊附近的中樂六星酒店參加劉倩他們組織的保健品活動。參會時一個叫童主任的人會向這些老年人推銷保健品,推銷后要么現場刷卡交錢,沒帶卡的就開車拉老人回家取錢,取完錢后其這種業(yè)務員分30%,剩下的錢通過現金或微信的方式轉給劉倩。王某的信息是劉倩給其的,劉倩讓其以給王某發(fā)購物卡的方式把王某約到中樂六星酒店,劉倩告訴其聯系時不要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她給其取了一個假名叫李輝。其拿到信息后給王某打電話稱其是中科的,要回饋老顧客,來參加活動可以發(fā)購物卡或反饋現金等,她就同意了。次日其開車到海淀區(qū)外匯管理局王某家門口接王某到中樂六星酒店劉倩他們組織活動的地方,劉倩組織有健康講座,但王某不聽講座,后劉倩讓其帶王某到一個房間,有一個其的領導童主任,他有時姓童有時姓余,真實姓名其不知道,當時劉倩和童主任沒讓其進屋,童主任和劉倩在房間里跟王某談,他們談完后給了王某兩大包口服液說是抗癌的,還給了她一個小推車、一箱雞蛋等小禮品,后劉倩和童主任帶王某出來,當時王某手里拿了一張紙條,上邊寫有收多少錢和童主任電話,劉倩和童主任告訴王某以后就不用跟其聯系了,有事跟這個電話聯系就好。劉倩和童主任讓其把王某送回家收9.4萬元,后其開車拉著王某回家取錢,王某回家取了一張存折,其開車帶王某去航天橋西一個工商銀行取了錢,王某取完錢在車上給了其9.4萬元,王某讓其給她留個收據,其就給王某寫了收條,落款寫的“收款人李輝”,后其開車把王某送回家。后其在中樂六星酒店給了劉倩6.4萬元。用假名字是為了防止顧客找到其。劉倩、童主任和王某談的時候說是農科院的。其不是中科的也不是農科院的,劉倩告訴其用這兩個單位的名義能夠約到人。其在王某這事上分了3萬元,其和劉倩約好每約成一個客戶提成30%,沒有底薪。劉倩組織讓業(yè)務員約老人來參加活動,童主任組織講課,童主任和劉倩配合著和老人談價錢,業(yè)務員主要是約人和接送人。

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張某某2辨認出被告人柳某某1即為劉倩,佟某即為童主任。

3、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實2019年4月20日18時許,其在家中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自稱農科院李輝,讓其去六里橋辦理買保健品的事,說因其之前購買了農科院的保健品,現在要回饋老客戶,每月補助4000元還送禮品,其說去不了,對方說可以來接,因其之前確實買過農科院的保健品,就同意了。4月21日8時許李輝開車把其帶到一個40層的大飯店的一個房間里見到了一個叫童貫明的領導,童貫明說他們是國人健康聯盟,其過去買保健品花了30.6萬元,現在國家查封了很多保健品廠,要把錢退給買保健品的客戶,離休的按100%退,退休的按90%退,其說自己是退休的,對方說還分幾個檔次,如果其再給9.4萬元,就能提高一個檔次多退錢,其就同意了,當時他讓其交了500元押金,又讓其填了一個表,按了手印,還讓其手拿身份證、表、接收轉款的交通銀行卡拍了照片,當時房間里有三四個人,一個叫倪燕的女財務登記了其銀行卡號,其向倪燕要電話,她沒給,期間他們得知其得過癌癥就送了其兩提口服液,說是防癌抗癌的,拍完照片后,李輝帶其下樓給其拿了一些禮品(雞蛋、手推車、紅花油、夏涼被),門口有好幾個他們的員工,后李輝開車帶其去空軍總醫(yī)院對面的工商銀行取錢,其在銀行柜臺取現金后在銀行門口把9.35萬元現金給了李輝,李輝給其寫了一個收條。其到家后給童貫明打電話問他是否收到錢,他說收到了。當天中午童貫明又給其打電話讓其再交2萬元就可以在5月1日前一次性退50萬元,下午童貫明打電話讓其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南門對面找他,其就從家里拿了2萬元現金給了童貫明,除了童貫明還有一個司機,童貫明給其寫了個簡單的收條,讓其對這件事情保密,不能告訴任何人,連李輝都不能說,其當時聞到童貫明身上有酒味,其就有點懷疑。4月22日上午,又一自稱北京老年新健康聯盟管理中心的李國峰給其打電話讓其去大北窯國貿辦理購買保健品事宜,其就更懷疑了,就報了警。

4、證人佟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4月張某、孫某、柳某某1找到其要其和他們一起做會,就是以發(fā)禮品等誘惑老年人來參會后對他們實施詐騙。在正式實施這件事前,張某、孫某、柳某某1對其做了培訓,主要培訓是張某。培訓其一些能讓顧客上當的話術和套路,培訓了好多細節(jié),如跟顧客說買的多返錢多,顧客簽單當天必須收款或收定金,必須送顧客禮品,如顧客簽單成功了要第一時間通過微信告訴柳某某1,囑咐好顧客不要給家人講。張某、孫某、柳某某1屬于老板,他們和分銷員之間有微信群,其不在微信群里,不知道他們是如何溝通的。其和張某、孫某、柳某某1、苑某、韓某,還有一個主講老師尹老師有一個微信群,每天有時是韓某、有時是苑某在群里發(fā)消息,督促工作,且在群里發(fā)到場老人的動態(tài),如有老人提前要走或有要鬧事的等工作動態(tài)好安排應對。如分銷員帶來了老人,分銷員會找到柳某某1說有顧客要提前咨詢,柳某某1就會找其或其他老師一起溝通商量顧客的情況,以什么方式約來的顧客商量以什么套路來對顧客實施詐騙,確定詐騙方案后,柳某某1讓分銷員把顧客帶到其或其他老師屋里,其或其他老師按照商量好的套路具體實施對顧客忽悠詐騙,如忽悠成功,確認當天就能拿錢的話就讓顧客交錢,交現金或刷卡,或是讓約來客戶的分銷員帶顧客去銀行取錢,如現場交錢,其就讓顧客把錢交給柳某某1,如刷卡就讓柳某某1拿pos機給顧客刷卡,同時通過微信告訴柳某某1詐騙金額,讓柳某某1準備一些東西送給顧客,囑咐好顧客回去之后不要告訴家人。分銷員拿65%,柳某某1這邊拿35%,張某每月給其開2萬元工資,如月業(yè)績超過20萬元加提成。主要是張某和柳某某1給其發(fā)工資,孫某給其發(fā)的少,有時5天一結,有時10天半個月一結,結的金額也不一定,一般都是通過微信轉賬,偶爾也有現金。張某是大老板,孫某和柳某某1是小老板,其不清楚他們之間怎么分錢。2019年4月21日其在趕往中樂六星酒店的路上接到柳某某1電話說有一個顧客要提前咨詢讓其接手,讓其跟約老人來的分銷員張杰聯系。其到酒店39層的一個房間后張杰和柳某某1找其溝通了這個顧客的情況,張杰說這個顧客特別有錢,之前買保健品都是十幾萬的單,每次都不空手走,張杰是以給這個顧客返錢的話術約來的。后其就按照張某之前給其培訓的返錢的套路跟王某聊,問王某是不是之前買過保健品,她說買過且被騙了好多錢,其說其公司國人健康聯盟有活動,現在幫廠家賣保健品,完成800萬的業(yè)績,廠家給300萬的回扣,800萬的業(yè)績就差一點,買保健品就是給其公司做業(yè)績,公司會給她返錢,并問王某有多少錢?她說有10來萬,其就讓她買9.4萬元的,會給她分批分期返30萬,她就同意了,向其要了公司的名稱和電話,其給她寫的是國人健康聯盟,留的手機號是孫某和張某之前要求其給顧客留的電話號碼,后其在微信里告訴柳某某1是9.4萬元,讓她收錢。當天下午,其吃飯時接到苑某電話要帶其出去再騙上午做過的那個9.4萬元的人,他以其的口氣和王某打電話說返錢就剩兩個名額了,再交2萬元就能多返點、返的快一點,王某就同意了。因為苑某是以其名義打的電話,帶上其才能把這2萬元拿回來,其就和苑某一起打車去了王某家附近很痛快地拿到了錢。因其中午喝了酒,王某還囑咐其今后少喝酒,走之前苑某還囑咐王某這2萬元的事誰都不能講,連李輝都不能說。在回去的車上苑某給了其6000元,以前二人有約定,如果他做的單,有機會繞過老板單做成的話五五分成,這回因為是他單獨做成的,其分得少。李輝就是那個帶王某來的分銷員張杰。沒有國人健康聯盟這個機構,不存在完成800萬業(yè)績廠家給300萬回扣的事,就是一個話術忽悠騙客戶用的。給王某留的電話平時都在苑某處,顧客第一次被騙后所有打進來的電話都由苑某接,張某和苑某約定讓他后續(xù)接電話維護客戶,客戶再次消費的金額苑某提成10%。其共獲利5萬余元。

辨認筆錄,證實佟某辨認出了被告人張某某2即為李輝,辨認出被告人柳某某1。

5、中國工商銀行取款憑證、收條、取款錄像,證實2019年4月21日被害人王某在中國工商銀行取款10萬元,“李輝”于當日出具了收到9.4萬元現金的收條。

6、微信轉賬記錄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證實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1收到張某某2微信轉賬共計3.24萬元。

7、中國農業(yè)科學院辦公室關于協(xié)助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偵辦王某被詐騙一案的回函,證實經核實,我院沒有建立“國人健康聯盟”機構。

8、110接處警記錄,證實2019年4月23日王女士報稱在西釣魚臺甲57號有自稱是農科院的人稱回饋老客戶被騙11.4萬元。

9、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被抓獲的情況。

10、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張某某2曾受行政處罰的情況。

經當庭質證,被告人柳某某1對被告人張某某2的供述提出異議,稱張某某2給其微信轉賬3.24萬元,沒有給過現金,其不認識王某;對證人佟某證言提出異議,稱其不是老板;對其他證據未提出異議。被告人張某某2對其供述提出異議,稱王某的信息是公司給其的,不確認是否是柳某某1給其的,收到9.4萬元當天給柳某某1微信轉賬3萬多,當天或次日給柳某某1現金3萬多,自己留了3萬元的提成;對證人佟某證言提出異議,稱佟某跟王某談時其不在場,其跟王某說的是公司舉辦周年慶典發(fā)購物卡、小推車等禮品,其也不是拿65%的提成;對其他證據未提出異議。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對上述證據均未提出實質性異議。法庭認為,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形式及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對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部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騙取老年人財物,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標準,且系詐騙老年人,符合《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規(guī)定,故對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證人佟某證實被告人柳某某1等人組會的目的是誘惑老年人到會場后使用話術實施詐騙,而非出售保健品,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等人均使用假名,被告人柳某某1系現場負責人并收取被告人張某某2從被害人處取得的錢款,被告人張某某2冒充中科身份聯系、接送被害人并陪同被害人取款收款,按照約定比例參與分贓,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與證人佟某證言相互印證。被告人張某某2對佟某以何話術騙取被害人交款是否明知并不影響其共同詐騙犯罪的認定,被告人柳某某1對老師現場自己編造組織名稱、從未給顧客返錢等事實在公安機關亦曾供認,故對被告人柳某某1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張某某2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支持。鑒于被告人張某某2到案后及在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在家屬的幫助下積極退賠贓款,被告人柳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本院對被告人柳某某1酌予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某2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對被告人柳某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被告人張某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之次日起十日內繳清。)

二、被告人張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之次日起十日內繳清。)

三、被告人柳某某1、張某某2共同退賠人民幣九萬四千元發(fā)還被害人王某。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柳某某1手機兩部、張某某2手機一部變價后并入各自罰金項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紅艷

人民陪審員  王群利

人民陪審員  趙成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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